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jj-2024-1229271
预算金额29.8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现华0660-337701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定点竞价采购公告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采用定点竞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价。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汕尾市自然资源局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JJ-2024-1229271
(三)预算金额:298,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必须已入驻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具备土地估价服务能力。 3.具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 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等级为壹级。 二、采购内容简述 1.项目名称: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2.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年度备案资料和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完成成果资料存档。 3.服务期:中标后15个日历天提交2024年一季度成果,2024年二、三、四季度及年度成果按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提交。 三、项目概况及要求 1.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建设规模 单位 数量 1 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以签订合同 为准 个 以签订合同 为准 2.项目背景(采购服务原因)概述: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号)文件要求,汕尾市市区已初步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并完成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报送。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现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 )要求,开展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3.采购方式:竞价选取。 4.采购预算:金额29.8万元,以实际中标价为准。 四、工作内容 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技术规范》(TD/T 1009-2007)、《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等文件要求,本次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工作内容包括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区段的划分与地价监测点的维护与更新、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与地价状况分析、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技术规范、政策或文件,应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1.地价区段的划分与地价监测点的设立 1)确定监测地价估价期日 监测地价具有统一的估价期日。季度监测地价期日分别为各个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监测地价估价期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2)确认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在汕尾市市区上一年度动态监测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确认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3)确认地价区段 在汕尾市区上一年度动态监测地价区段的基础上,根据汕尾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市场发育的情况,并结合本年度监测范围的确认情况,重新确认地价区段。 (4)地价监测点的更新 地价监测点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该更新: 1)地块或地块上建筑物灭失; 2)地块用途发生改变; 3)地块被合并或分割; 4)地块地质条件发生规模较大的恶性改变; 5)土地被长期低效利用; 6)城市主城区或建成区扩容。 以代表性、确定性、稳定性、标识性为原则,对现有监测点进行全面检核,保留符合条件的监测点;结合监测范围、地价区段的调整,合理增减监测点,各区段内监测点数量至少应达到1-2个。 2.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1)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按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的要求及地价监测点布设的实际情况,完成地价监测点数据、土地交易样本数据、房屋交易样本数据、城市一般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数据成果。每宗地的地价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同一估价师采集评估监测点数量不应超过30个。 (2)完成地价监测点的评估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的要求完成监测点地价的评估。监测点地价评估要求如下: 1)监测点现状条件与设定内涵条件下的地价分别评估,评估值为楼面价或地面价。 2)监测点地价为土地使用权价格,不考虑他项权利限制。 3)监测点地价为设定在内涵条件下位法定最高年限,在现状条件下为实际剩余使用年限。 4)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但不能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5)监测点地价评估报告采用统一的格式。 6)每一个监测点地价由两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并签字。 技术承担单位对地价监测点地价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地价监测点价格结果时,应对估价师提供的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同一地价监测点,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的地价数据间差异原则上不得超过20%。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数据,应以两名估价师提交的地价信息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确定的地价监测点地价信息,对于差异超过20%的异常点(地价监测点),由技术承担单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地价监测点价格结果,同时,编写“异常点地价监测点价格结果确定说明”。 3.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与地价状况分析 (1)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值计算 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的要求,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地价水平值计算、地价变化量计算、地价增长率计算、地价指数计算。 1)地价水平值计算 地价水平值计算以监测点地价为基础样本,市场交易地价为辅助样本。 a.区段地价水平计算 某一时点、某一用途区段地价水平值,等于地价区段内该用途样本地价的算术平均值。 b.区域地价水平值计算 某一时点、某一用途区域(如级别)地价水平值,等于区域内区段地价水平值的加权平均值。 c.城市地价整体水平值计算 城市地价整体地价水平值,等于监测范围内某一用途区段或区域地价水平值的加权平均计算。 d.城市综合地价水平值计算 城市综合地价水平值,采用各用途地价水平值按各用途实际土地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2)地价变化量计算 地价变化量以地价水平值为基础计算,分为年度地价变化量和季度地价变化量。 3)地价增长率计算 地价增长率以地价水平值为基础计算,分为年度地价增长率和季度地价增长率。 4)地价指数计算 地价指数以对应城市内部区域的地价水平值为基础计算。地价指数计算的方法主要有等比地价指数法和环比地价指数法。 (2)地价状况分析 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的要求完成包括地价水平状况、地价变化趋势、地价与土地供需协调状况、地价与房屋市场协调状况、地价与社会经济协调状况、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协同状况等分析。 1)地价水平状况分析 地价水平状况分析主要采用地价水平值和地价变化量等指标,重点对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和不同级别的地价水平值进行比较、排序,并说明地价的最高值、最低值等情况。 2)地价变化趋势分析 地价变化趋势分析主要采用地价增长率、地价指数等指标,重点对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和不同级别的增长率的高低比较和排序,并说明变动幅度最大值、变动幅度最小值等情况。 3)地价与土地供需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土地供需协调状况分析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与土地供需量、地价增长率与土地供需增长率的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4)地价与房屋市场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房屋市场协调状况分析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与房屋供需量、地价房价比、地价增长率与房屋供需增长率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5)地价与社会经济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社会经济协调状况分析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地价增长率与社会经济指标的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6)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协调状况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地价增长率与城市土地利用的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4.完善、升级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采用GIS技术以及网络信息传输技术,满足日常工作中各类用地的地价查询、评估需要,实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地价的电子化管理要求。系统要求通过互联网实现项目成果浏览功能、地类查询功能。 5.其他 其他需要配合的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工作。 五、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3〕117号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8)《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15号); (9)《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17号); (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 (12)《广东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号); (1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2023〕187号) (14)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的法规、政策、文件。 2.技术依据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 (5)《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六、技术服务单位要求 1. 具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 2.具有地级以上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响应要及时(紧急事项需按要求24小时内回复采购人,一般事项涉及咨询、答疑等需按要求48小时内回复采购人),工作服务态度要好。 七、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总报价应包括各种人力成本、货物成本、资料费、服务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2.验收要求:依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和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要求,取得项目成果验收意见。 3.付款要求:分二期支付。签订合同后,按合同款的30%支付首期款,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70%尾款。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必须已入驻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具备土地估价服务能力。 3.具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 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等级为壹级。 二、采购内容简述 1.项目名称: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2.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年度备案资料和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完成成果资料存档。 3.服务期:中标后15个日历天提交2024年一季度成果,2024年二、三、四季度及年度成果按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提交。 三、项目概况及要求 1.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建设规模 单位 数量 1 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以签订合同 为准 个 以签订合同 为准 2.项目背景(采购服务原因)概述: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号)文件要求,汕尾市市区已初步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并完成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报送。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现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 )要求,开展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3.采购方式:竞价选取。 4.采购预算:金额29.8万元,以实际中标价为准。 四、工作内容 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技术规范》(TD/T 1009-2007)、《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等文件要求,本次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工作内容包括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区段的划分与地价监测点的维护与更新、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与地价状况分析、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技术规范、政策或文件,应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1.地价区段的划分与地价监测点的设立 1)确定监测地价估价期日 监测地价具有统一的估价期日。季度监测地价期日分别为各个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监测地价估价期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2)确认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在汕尾市市区上一年度动态监测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确认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3)确认地价区段 在汕尾市区上一年度动态监测地价区段的基础上,根据汕尾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市场发育的情况,并结合本年度监测范围的确认情况,重新确认地价区段。 (4)地价监测点的更新 地价监测点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该更新: 1)地块或地块上建筑物灭失; 2)地块用途发生改变; 3)地块被合并或分割; 4)地块地质条件发生规模较大的恶性改变; 5)土地被长期低效利用; 6)城市主城区或建成区扩容。 以代表性、确定性、稳定性、标识性为原则,对现有监测点进行全面检核,保留符合条件的监测点;结合监测范围、地价区段的调整,合理增减监测点,各区段内监测点数量至少应达到1-2个。 2.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1)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按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的要求及地价监测点布设的实际情况,完成地价监测点数据、土地交易样本数据、房屋交易样本数据、城市一般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数据成果。每宗地的地价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同一估价师采集评估监测点数量不应超过30个。 (2)完成地价监测点的评估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的要求完成监测点地价的评估。监测点地价评估要求如下: 1)监测点现状条件与设定内涵条件下的地价分别评估,评估值为楼面价或地面价。 2)监测点地价为土地使用权价格,不考虑他项权利限制。 3)监测点地价为设定在内涵条件下位法定最高年限,在现状条件下为实际剩余使用年限。 4)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但不能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5)监测点地价评估报告采用统一的格式。 6)每一个监测点地价由两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评估并签字。 技术承担单位对地价监测点地价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地价监测点价格结果时,应对估价师提供的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同一地价监测点,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的地价数据间差异原则上不得超过20%。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数据,应以两名估价师提交的地价信息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确定的地价监测点地价信息,对于差异超过20%的异常点(地价监测点),由技术承担单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地价监测点价格结果,同时,编写“异常点地价监测点价格结果确定说明”。 3.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与地价状况分析 (1)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值计算 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的要求,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地价水平值计算、地价变化量计算、地价增长率计算、地价指数计算。 1)地价水平值计算 地价水平值计算以监测点地价为基础样本,市场交易地价为辅助样本。 a.区段地价水平计算 某一时点、某一用途区段地价水平值,等于地价区段内该用途样本地价的算术平均值。 b.区域地价水平值计算 某一时点、某一用途区域(如级别)地价水平值,等于区域内区段地价水平值的加权平均值。 c.城市地价整体水平值计算 城市地价整体地价水平值,等于监测范围内某一用途区段或区域地价水平值的加权平均计算。 d.城市综合地价水平值计算 城市综合地价水平值,采用各用途地价水平值按各用途实际土地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2)地价变化量计算 地价变化量以地价水平值为基础计算,分为年度地价变化量和季度地价变化量。 3)地价增长率计算 地价增长率以地价水平值为基础计算,分为年度地价增长率和季度地价增长率。 4)地价指数计算 地价指数以对应城市内部区域的地价水平值为基础计算。地价指数计算的方法主要有等比地价指数法和环比地价指数法。 (2)地价状况分析 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的要求完成包括地价水平状况、地价变化趋势、地价与土地供需协调状况、地价与房屋市场协调状况、地价与社会经济协调状况、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协同状况等分析。 1)地价水平状况分析 地价水平状况分析主要采用地价水平值和地价变化量等指标,重点对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和不同级别的地价水平值进行比较、排序,并说明地价的最高值、最低值等情况。 2)地价变化趋势分析 地价变化趋势分析主要采用地价增长率、地价指数等指标,重点对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和不同级别的增长率的高低比较和排序,并说明变动幅度最大值、变动幅度最小值等情况。 3)地价与土地供需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土地供需协调状况分析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与土地供需量、地价增长率与土地供需增长率的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4)地价与房屋市场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房屋市场协调状况分析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与房屋供需量、地价房价比、地价增长率与房屋供需增长率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5)地价与社会经济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社会经济协调状况分析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地价增长率与社会经济指标的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6)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协调状况分析 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协调状况主要采用不同时期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地价增长率与城市土地利用的高低比较等方式进行分析。 4.完善、升级汕尾市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采用GIS技术以及网络信息传输技术,满足日常工作中各类用地的地价查询、评估需要,实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地价的电子化管理要求。系统要求通过互联网实现项目成果浏览功能、地类查询功能。 5.其他 其他需要配合的汕尾市市区2024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工作。 五、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3〕117号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8)《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15号); (9)《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17号); (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 (12)《广东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号); (1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2023〕187号) (14)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的法规、政策、文件。 2.技术依据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 (5)《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六、技术服务单位要求 1. 具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 2.具有地级以上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响应要及时(紧急事项需按要求24小时内回复采购人,一般事项涉及咨询、答疑等需按要求48小时内回复采购人),工作服务态度要好。 七、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总报价应包括各种人力成本、货物成本、资料费、服务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2.验收要求:依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完善地价监测工作技术要点》和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要求,取得项目成果验收意见。 3.付款要求:分二期支付。签订合同后,按合同款的30%支付首期款,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70%尾款。 1 298,000
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1 1.投标人必须已入驻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具备土地估价服务能力。 具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具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等级为壹级。 2.具有地级以上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响应要及时(紧急事项需按要求24小时内回复采购人,一般事项涉及咨询、答疑等需按要求48小时内回复采购人),工作服务态度要好。

(五)竞价公告时间:2024-07-24 15:02:11 ~ 2024-07-30 00:00:00
(六)供应商报价时间:2024-07-30 09:00~16:00
(七)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本项目的供应商采用公开邀请的方式,符合需求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
(二)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供应商没有对采购需求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五)如果因为供应商报价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六)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竞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
(3)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多次报价,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实质性响应审核
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核,推荐3家以上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认定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理由。
(三)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在定点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变更采购需求;或者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陈现华 0660-3377012
采购单位: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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