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万元(服务期限:一年),本项目按折扣率进行报价(即92#、95#汽油、0#柴油每升优惠3.9%)。项目履约期间,乙方实际按92#、95#汽油、0#柴油每升优惠3.9%,优惠以积分返利的形式兑现,积分只能用于加油,不能开票和提现,且项目履约期间,乙方加油站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活动和政策,甲方均可无条件享受。
甲方的车辆到指定的乙方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乙方提供燃油加注服务。
甲方按月根据需求量向乙方预付油料款,乙方按月据实核销加油费用。
1.乙方产品及服务应符合相关行业许可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
2.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3.乙方油品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1.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成交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2.项目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2.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定点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3.甲方车辆持卡到乙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加油卡章程和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4.甲方必须对加油IC卡设置密码和限制车牌,并妥善保管IC卡及密码,如加油IC卡未设置密码或限制车牌号,任何通过密码验证的加油行为都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或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所辖浏阳市内所有加油站的供货价格均须执行该定点加油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中的最终成交价,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浏阳市市场同期的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加油机应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2.乙方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 0#柴油、92#、95#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 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3.乙方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限车号、限油站、限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限每次加油量、限油品)。
4.乙方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对异常加油(如:一卡一天多次加油的;油卡与绑定车辆不一致的)必须拒绝加油。
6.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7.乙方必须提供每月的加油明细给甲方。
8.乙方须成立浏阳市公安局工作车辆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需在30日内向浏阳市公安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9.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10.乙方应按月及时核销油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核销上月数据(甲方自身责任除外)。
1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应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12.乙方应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应按照浏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制定配套加油措施。
13.乙方应优先满足公安工作车辆的出入方便,不能影响交通安全管理。
7.4遇有政府换届,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7.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甲方名下车辆加油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应限期整改;累计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1)拒不配合甲方调取本单位加油监控的;
2)甲方抽查或暗访发现加油车卡不符的;
3)乙方和甲方被管理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
4)提供劣质油品的;
5)在结算或查账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求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