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昌平]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雨污水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科研仪器设备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计算机办公设备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正版软件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保险费安装调试试验和检验技术服务基本操作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施工组织设计10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雨水管3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新砌雨水检查井新建钢筋混凝土污水井路面破复绿化移栽临时排污口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殊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安全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带手提灭火器永久工程施工临时加固永久性结构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起重机械安装专用工器具保养校核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危险品存放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看守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临时消防组爆破物品空心砌体爆破方法应急救援器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临时供电系统消防队消防演练临时工程紧急疏散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消防水箱泵房紧随工作面疏散楼梯消防设施设立消防设备消防系统配置临时消防证书电器照明接地线避雷装置维修场内施工道路施工临时设施办公区照明系统电缆线路照明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五芯电缆零线埋地电缆配电设备电力供应系统临时用电方案临时医疗站药物急救担架工具房生活宿舍膳宿条件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卫生设备食堂炊具防火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劳动保护用品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脚手架改善劳动条件施工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技术资料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硬化处理防治扬尘挖土方砂石清运裸露的场地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施工机具洗手盆施工设备离场垃圾供暖防水油布临时仓库浴室厕所文化活动室铣刨切割防扬尘措施灰土无机料工地洒水降尘措施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工作面移交制度预拌混凝土砂浆封闭式垃圾站降噪措施水泥防遗洒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运输任何材料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建筑物内垃圾建筑垃圾堆放道路遗撒和乱倒乱卸冲刷池密闭车厢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工程设备试运行石棉制品永久性工程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排水系统水土流失防治水土资源保护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治理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缺陷修补清运弃土或渣土运输和消纳费水土保护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油性漆沉淀等处理系统排污口接入临时沉淀池化粪池治安保卫安保队伍围墙改造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实体质量试块试件现场工艺试验设备性能检测劳务燃料备用品协助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施工机械计日工检验测试服务系统五金件抽屉装修建筑与装饰工程尾工投料试运行验收竣工清场总承包服务费机械设备现场搬运仓储场地二次搬运费各类人工临时用水金属结构设备临时占地永久占地零星工作大样图加工图图纸修改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图纸的修改专利技术古迹化石钱币文物图纸会审地下管线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施工措施计划扬尘综合治理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其他物品建造拆除房屋水源市政管网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施工图设计工程配套的设计照管协调配合图配合分包工程专业工程伤病防治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水文气象资料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质勘探现场查勘抽样检验交通设施自行修建临时设施养护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交通运输桥梁超重件场外交通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抽样复测施工测量测绘系统工程测量地下工程施工社会治安排水设施施工废弃物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材料设备施工人员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察看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试验样品试验报告现场材料试验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单机无负荷试运行场地清理河道施工堆积物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日常维护工伤事故的保险工伤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安装图竣工图编制绿化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登记造册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技术费用专款专用安全管理活动水表电表配电保护保持工地清洁迎检高清摄像机监控系统二次设计深化设计控制扬尘漏洒材料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垃圾分类密闭存放渣土运输改移恢复占掘路手续园林室内环境检测道路破除恢复交通导改临水临电方案制定报装破路恢复方案相关方案道路产权单位属地政府的协调工作修建权超大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垂直运输费工程水电费安装工程系统调试费现场管理费赶工措施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4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粘层油
金额
134.2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1/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1011422210200003686-xm001
预算金额177.78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招标联系人王泽伟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婷69704251
中标公司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4.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昌平]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422210200003686-XM001
二、项目名称: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34.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西1000米路南500米109室
中标金额:134.2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西1000米路南500米109室 | 91110114579068169U | 134.2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 | / | 1 | 134.2万元 | 134.2万元 | / |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45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卢新玲、朱从伟、靳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39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以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执行。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本级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31号
联系方式:王泽伟,69727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院21号楼
联系方式:何婷,697042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婷
电 话: 69704251
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磋商文件(定).docx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磋商文件(定).docx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京财采购〔2022〕728号附件4
条款中以空格和下划横线“___”形式标记的部分,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填写的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化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或下划横线“___”中用“/”标记。二、填写规则《示范文本》适用于我市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一、适用范围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质量和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推广使用。使用说明
为避免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相同内容在文件中前后不一致等错误,竞争性磋商文件尽量做到相同内容只出现一次,其他章节涉及有关内容的,以标明条款号引用的方式体现。为了便于供应商高效阅览、避免遗漏重点内容,《示范文本》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设置了资料表形式。“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用于进一步明确“供应商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于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在资料表中选择和补充列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为准。四、资料表的运用《示范文本》中“()”形式标记的红色斜体内容,属于提示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注意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前,有关提示内容应予以删除。三、提示条款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确定的选项。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
七、实施及修改为便于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便于磋商小组评审时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对适宜的内容提供了统一的响应文件参考格式,尽可能对格式中需要填列的内容进行了简化,尽可能减少了格式中需要签字、盖章的要求。六、响应文件格式的统一与简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合同类型和特点,规范拟定和签署项目采购合同。在拟定合同草案条款时,应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制定推荐的有关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示范文本》在第四章“采购需求”部分列出了需求大纲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参考。五、采购需求与合同草案条款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目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等更新情况或项目具体特点,对示范文本适当进行更新或调整。请北京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真组织好《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使用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以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并协同推进其规范运用。
项目概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说明193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44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59第四章采购需求27
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61.50.129.107/zfcg)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10月31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最高限价:177.786656万元预算金额:203.587117万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011422210200003686-XM001一、项目基本情况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合同履行期限:45日历天。采购需求:施工图纸范围内敷设φ10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雨水管32米、φ3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4米、φ4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6.5米、新砌雨水检查井3座、新建钢筋混凝土污水井2座、路面破复及绿化移栽等工程。
时间: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2.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1根据财政部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要求加强政采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文件相关规定,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五、解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61.50.129.107/zfcg)。截止时间:2022年10月31日09:00(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0元方式:线上获取,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61.50.129.107/zfcg)注册并进行网上关注且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解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富康路32号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点:上传至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61.50.129.107/zfcg),时间:2022年10月31日09:00(北京时间)。
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7.2本项目全程电子化磋商,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61.50.129.107/zfcg)注册并进行网上关注且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7.1发布公告媒体:本公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fw.beijing.gov.cn/)对外公开发布。未经采购人授权的任何转载,采购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陈玉010-69704251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院21号楼名称: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王泽伟69727101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31号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电话:010-69704251项目联系人:陈玉项目联系方式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 | ||||
3.1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建筑业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 | 建筑业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 | 建筑业 |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 / ;… 包: /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 | ||||
11.7.5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 ||||
20.1 |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 ||||
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以电子邮件(zbjs91zhaobiao@163.com)形式询问采购代理。 |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招标部 ;联系电话:010-69704251;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院21号楼。 |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2014}1573号文》计取。缴纳时间:由中标人支付,全部招标工作完成后15日内由中标人直接向招标代理支付。 | ||||
招标控制价 |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1777866.56元(壹佰柒拾柒万柒仟捌佰陆拾陆元伍角陆分)。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1248418.99元; 2)措施项目合价为:382651.25元;3)其他项目合价:0.00元;4)规费合价为:34913.61元(此费用已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中); 5)税金合价为:146796.32元。其他说明: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00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00元;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0.00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194170.35元(其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含税)8240.66元)。 | |||||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 为进一步精简工程投标文件,规范编制要求,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的页数不宜超过150页,如超出150页导致的废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一说明供应商须知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小企业定义: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信息安全产品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正版软件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响应费用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
采购需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供应商须知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响应文件格式合同草案条款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三响应文件的编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工程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构成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提交
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五评审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磋商小组本项目不公开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六确定成交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询问与质疑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代理费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小组成员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专家各1人。1磋商小组一、资格审查程序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加盖公章) |
1-2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1-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3-1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3、本表序号3-2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3-2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2 | 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 |
3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4 | 工期 | 45日历天 | |
5 | 质量 | 合格 | |
6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7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造价人员或有注册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 |
8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 达标 |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以每轮磋商结束后半小时内)进行报价。最后报价以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的报价为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其他:/%。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报告违法行为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采购标的第四章采购需求施工组织设计及供应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表二、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报价 | 7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70 |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 |
2 | 政策性得分 | / | ||
合计 | 70 |
项目 | 内容 | 得分范围 |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 计划合理,措施有力,有针对性,得8分(含);计划基本合理,措施力度基本得当,得5分(含);计划欠合理,措施力度不强,得3分(含)。 | 0-8分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 措施科学、合理、方案可行性强,得7分(含);措施科学、合理、方案可行性一般,得4分(含);措施欠科学、合理、方案可行性略差,得2分(含)。 | 0-7分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 质量保证措施先进、合理、有力,得8分(含);质量保证措施欠合理、力度一般,得5分(含);质量保证措施不合理、缺乏力度,得3分(含)。 | 0-8分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 施工方案科学合理,技术措施有力,有针对性,得7分(含);施工方案基本合理,技术措施基本得当,有一定针对性,得4分(含);施工方案不合理,技术措施不得力,得2分(含)。 | 0-7分 |
商务要求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11011422210200003686-XM001),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采购人为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本次报价范围包含:施工图纸范围内施工图纸范围内敷设φ10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雨水管32米、φ3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4米、φ4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6.5米、新砌雨水检查井3座、新建钢筋混凝土污水井2座、路面破复及绿化移栽等工程。2.项目概述1.2数量:1项。1.1简要服务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敷设φ10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雨水管32米、φ3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4米、φ4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6.5米、新砌雨水检查井3座、新建钢筋混凝土污水井2座、路面破复及绿化移栽等工程。1.采购标的(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
2.1.3质量标准:合格2.1.2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计划完工日期:2022年12月19日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1月05日2.1.1实施的时间:45日历天2.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3.1.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以现场实际管径为准。3.1.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详见本项目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3.1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技术要求2.2付款进度和方式:已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内规定的付款进度、付款方式为准。2.1.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3.2地质及水文资料3.1.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3.1.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以现场实际管径为准。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以现场实际管径为准。
3.4.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3.4.1承包范围3.4承包范围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3资料和信息的使用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自行查询。
3.4.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3.4.1.2.3暂估价项目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3.4.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后附“工程量清单”表8.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表”。3.4.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后附“工程量清单”表8.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3.4.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敷设φ10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雨水管32米、φ3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4米、φ4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6.5米、新砌雨水检查井3座、新建钢筋混凝土污水井2座、路面破复及绿化移栽等工程。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3.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4.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3.4.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或)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3.4.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或计日工表中所列计日工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上述暂列子目项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不限于只能用于上述表中所列子目。3.4.1.3.1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一般包括两部分,见后附“工程量清单”表8.10-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8.10-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8.10-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暂估数量等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构成暂列金额的一部分。
3.7合同工期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3.6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3.5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序号 | 条件和设施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标准和要求 | 备注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3.8.1质量标准3.8质量要求3.7.2.2如果承包人在报价函或报价函附录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磋商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7.2.1承包人在报价函或报价函附录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7.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7.1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或报价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9.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3.9.1适用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满足本项目实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3.9适用规范和标准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3.8.2特殊质量要求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3.10.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3.10.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3.10.1安全防护3.10安全文明施工3.9.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示牌(如,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10.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10.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3.10.1.10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3.10.1.9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3.10.1.8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3.10.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3.10.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3.10.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11临时消防3.10.1.15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3.10.1.14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3.10.1.1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10.1.12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3.10.1.11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3.12临时供电3.11.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3.11.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3.11.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3.11.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3.11.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3.12.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3.12.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3.12.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3.12.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3.12.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3.12.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3.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3.13.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3.13.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3.13.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3.13.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3.13劳动保护
3.14.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3.14.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1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脚手架的要求:/。3.13脚手架3.13.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3.15文明施工3.14.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9)其他要求:/。(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2)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3.15.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3.15.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10)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9)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3.15.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3.15.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3.15.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3.15.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12)当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11)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3.16环境保护3.15.11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3.15.10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3.15.9承包人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15.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3.15.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承包人还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道路遗撒和乱倒乱卸等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环境。
3.16.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3.16.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16.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其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3.16.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治理、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3.16.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3.16.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和消纳等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3.17.1合同条款第9.4.3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至少包括:3.1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3.16.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3.16.9承包人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3.16.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3.16.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12)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证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7)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3.1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3.17.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15)其他要求:/。(1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油性漆)的保证措施;(13)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
3.19.1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针对疫情常态化防控,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和设备或其他物品失窃,以及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具体举措。3.19治安保卫3.18.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应当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的要求一致或高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3.18.3承包人应当依据本章3.18.1项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按照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3.18.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18.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3.19.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按属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组建安保队伍。3.19.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3.19.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3.19.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3.19.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3.19.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3.20.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3.20.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承包人需在磋商报价中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并在施工措施中予以说明,待进场施工后需向发包人提供具体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实施。3.20.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3.20.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3.20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3.19.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的相关措施,确保施工场地安全,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3.2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3.22.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3.2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21.1样品3.21样品和材料代换
3.23.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3.23.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23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3.22.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预拌。3.22.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 / | / | / |
3.26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3.25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市级工程,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得低于10%。3.24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26.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3.26.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3.26.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3.26.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3.26.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代表呈递一份施工进度情况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3.26.1进度报告
3.27.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3.27.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3.27.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相关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3.27进度例会3.26.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3.26.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3.28.4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3.28.3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3.28.2除第3.28.1款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检测内容外,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3.28.1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以及约定的其他检测内容进行检测。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3.28试验和检验3.27.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3.29计日工3.28.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除第3.28.1款发包人支付给委托检测单位的费用外,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3.28.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单位:/。3.28.7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3.28.6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3.28.5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3.29.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3.29.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税金另计。3.29.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3.29.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3.29.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3.29.1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3.30.1.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3.30.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3.30.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30.1付款申请单3.30计量与支付3.29.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2)所有暂估价;1)所有暂列金额;(2)应当扣减的项目:(1)签约合同价;3.30.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3)应当增加的项目: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4)税金差额部分。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2)按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1)按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3.30.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2)按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3)应当增加的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32.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3.32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其他约定内容:/。3.31其他约定3.30.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作,包括但不限于:3.32.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
3.32.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3.32.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3.32.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3.32.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3.3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3.33竣工清场(6)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附图: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3.33.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4.1.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承包人自行收集国家和行业最新的标准和规范。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磋商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供应商。
4.1.2工程量清单有关内容的理解4.1.1.3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单位4.1.1.2上述“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当执行本章第4.1.1.3项约定;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4.1.1.3项也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4.1.1.1本工程量清单依据的计量计价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及相应的计算规范、国家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4.1.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及本章的有关约定。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仅是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控制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4.1.2.2本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税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4.1.2.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
4.1.2.7规费是指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4.1.2.6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即称之为子目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4.1.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子目编码是指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4.1.2.4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子目是指以单价计价,根据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数1的子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价格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除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以及本章第4.4.1.4项约定的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4.1.2.3工程量清单中总价子目是指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
4.1.2.12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4.1.2.11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4.1.2.10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4.1.2.9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采购4.1.2.8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2)本章第4.1.1.1项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1)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4.2.1投标报价的依据4.2.投标报价说明
(9)其他相关资料: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单位:北京燕平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编号:2022-SJ038)。(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建设工程图纸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标准;
4.2.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4.2.2.2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4.2.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4.2.2投标报价的一般规定
4.2.3.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4.2.3.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4.4.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4.2.3.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应依据计价计量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4.2.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报价目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4.2.2.4“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
4.2.4.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2.4总价措施项目报价4.2.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4.2.3.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
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4.2.4.5对于“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总价措4.2.4.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四章“采购需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4.2.4.3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4.2.4.2安全文明施工费(特别是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和消纳等综合治理污染而进行环境保护所需费用的投入)应依据施工措施、市场价格及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具体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及《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2﹞190号)的文件要求。
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税金,其中:4.2.5.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4.3.2.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不含税金额和本节第4.3.2.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4.2.5.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4.2.5.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不含税金额进行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4.2.5.3项的计日工金额。4.2.5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4.3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税金应按“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5税金(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包括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和保险;(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
4.3.5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费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费率为准,并遵照下列原则:针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如果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使用统一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及规费费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费率组成新增子目的综合单价时,将适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单价中所采用费率的最低值,措施项目亦适用同样原则。4.3.4投标人在“费率报价表”中填报的费率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使用的4.3.3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规费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自主测算并合理确定,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缴费标准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4.3.2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同时可以将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计入相应投标价格,以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4.3.1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4.4.1.2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特别是“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漏项,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4.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4.4.1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4.4其他说明4.3.7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并包含以下事项引发的费用:/4.3.6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和(或)修改文件。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上述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却此类差异可能会对其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将此类差异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4.4.2.2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4.4.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4.4.2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总价合同)4.4.1.4合同履行阶段,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不论合同条款第15条如何约定,此类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均应当视为变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4.4.1.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4.4.1.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4.4.1.2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4.2.4.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4.4.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不含税)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4.4.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4.4.2.4投标人根据上文第4.4.1.2项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提交了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招标人未按照投标人所提交差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与投标人所提交内容仍存在差异的,一旦该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且在合同履行阶段此类差异经复核确实存在的,不论合同条款第15条如何约定,此类差异均应当视为变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总价的计算。价。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4.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以及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4.4.2.3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
4.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4.4.4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4.4.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金额(不含税)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金额(不含税)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税金。4.4.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
施工合同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合同编号: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招标人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确保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填写内容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内容一致。投标人应当使用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提供的格式(除工程量清单封面外),填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无法满足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时,可自行补充相应表格。附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目录2022年月乙方:甲方: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项目名称: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六部分合同附件第五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全称):编号: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联系电话: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全称):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工程名称: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月日三、合同工期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六、合同形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质量标准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RMB¥(如有):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元(小写)¥:元金额(大写):(人民币)七、签约合同价
身份证号:;姓名:;职称:;八、承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暂列金额(含税):元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MB¥:元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九、合同文件的组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6、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盖章)(盖章)发包人:承包人: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三部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约地点: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1.8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7争议评审组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书面形式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合同协议书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
2.10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2.13其他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2.12批准和确认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2.11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3.6监理人的宽恕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2)承包人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2)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2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4.1.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2.4通知义务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
(1)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4.3.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8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7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3.5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3.4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2)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10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9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2.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
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3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2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4.1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9.4环境保护9.3.3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
9.4.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6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4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3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9.4.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9.7特殊安全文明施工9.6.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6.1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
10.1.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7.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7.1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10.2.2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1.3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6工期提前11.5.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11.5.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2.4.3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3.7质量争议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2变更权15.1.2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3)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8)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7)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6)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5)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4)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2)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P=PBX+BX+Bx丝+A+Bx-1FFFF
A+BX丝+A+Bx-1[2
FFoFFon)
0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2.2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16.1.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4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2)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1)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2计量方法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及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17.2.1(2)目、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17.5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17.4质量保证金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7.5.4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7.5.3除第17.5.4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8.9.1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9中间验收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8.2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18.8.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8.9.3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18.9.2当工程进度达到第18.9.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1工程保险20.保险19.7.2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19.7.1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2)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
24.3.4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五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工程和设备1.1.2.8发包人代表:1.1.2.6监理人:1.1.2.3承包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1.1.3.3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9)其他合同文件。(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1.5合同协议书(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检查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人审批的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并查清这些图纸或文件中的不一致处或其他缺陷和错误,承包人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或缺陷和错误报告给监理人并请求澄清。如果承包人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承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请示此类图纸。承包人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费用包含在内)。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其他约定:/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8套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7联络其他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或批复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提供本条约定的所有文件和图纸的费用以及全部包括在合同价内,不得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费用。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满足工程需要及审批需要。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需要制作图纸(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竣工图等)并提供相关文件;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和图纸,承包人应及时提供。
2.发包人义务(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现场监理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2.13其他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开工令、复工令、停工令,合同内工程款支付及所有涉及合同价款与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洽商的签订与支付,结算审核等发包人与监理人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3.1.1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则。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4.1.12其他义务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绿化协调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施工不影响其他相关单位,如产生影响所发生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既有结构物、设备设施都负有保护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图集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对现场安全负责,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对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登记造册工作、审核各项现场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特殊作业环境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技术费用专款专用、书面记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任何不遵守这些企业政策的雇员或人员。(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中应严格按照专家批准的方案实施。
10)竣工图编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9)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施工造成地上及临近建筑物、地上永久设施出现裂纹、发生沉降,造成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8)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7)承包人使用本工程技术成果获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到货后,仓储场地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提供仓储场地,承包人应组织发包人及监理人进行验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的材料设备方可运至施工现场,并负责材料设备的二次运输,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5)承包人自行安装水表、电表计量,准备连接电缆及必要的配电保护设备等,其费用及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若发包人代缴水费、电费,发包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此项费用。
16)承包人承诺工程款专款专用,保证不挪用,否则,一经查实,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5)承包人有义务在发包人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来施工现场参观检查时,根据检查需要,完成施工现场的自检、清洁、迎检工作,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4)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3)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任何未完成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负责,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管理责任;工作面移交后,承包人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成品保护所有费用被认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经全部考虑进去,包含在措施费项目中。1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并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1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新增道路未完工而临时使用的维护工作及费用。
22)现场如有不具备提供临建的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临建场地及设施搭建相关问题,此部分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内。21)承包人应当在递交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踏勘,并在报价中对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施的状况、觥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地下障碍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现场的通道、仓储、现场材料装卸、临时水、临时电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作充分的考虑,临时水、临时电接入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内。20)承包人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接收到的发包人任何资料、文件及信息的内容(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保守秘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违反上述保密约定,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应永久持续有效。19)在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或因承包人违约而引致发包人解除合同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发出书面形式通知后5天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推迟撤离施工现场。如5天内承包人未能全部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处置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等设施,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18)及时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任何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承包人确保其劳务分包人与其全部员工(包括正式工与临时工)签署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为该等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涉及危险作业),如发生任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17)承包人应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如果有)内执行发包人指令,或在规定的情形下立即执行。如承包人在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如此指令的工作在原合同范围内,则因承包人拒绝执行指令而产生的所用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经书面同意方可执行,发包人同意变动并不减轻或免除发包人的责任。
28)部分项挖土方工程除按清单规范的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应包括挖方中可能存在的渣土等因素,投标报价时,并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现场条件、土方调配方式及运距、施工措施等风险因素,并考虑渣土的运距、消纳等费用。实际施工时不论是施工方法、土质情况、调配方式等是否发生变化,土方单价均不做调整。27)报价中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土壤类别,施工现场如遇房基、树根等障碍物的挖运不单独调整计费,执行土方相应价格。26)本工程需考虑满足本项目正常施工所采取的降水、排水费用,承包人应自行考虑此部分的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措施费用报价中。本项目临水、临电工程施工完成前,现场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和用电需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考虑到此部分内容,合同报价应包含此部分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25)为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内安装高清摄像机监控系统设施费用,安装后能符合现场安全监督标准及建委相关规定,并接入施工现场监控中心,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再调整。24)合同报价中应包括涉及本工程施工中政府收费项目。23)承包人须负责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及总价的准确性及错误估计所引致的损失。承包人未报的价格,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尤其是有着与本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之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应该从图纸或现场踏勘中、或实际情况中、或自身的工程施工实践中了解到、估计到或可能了解到、估计到的子目之费用应视为已摊到其它的子目单价或合同总价中去。承包人任何投标时的估算错误,一律由投标方承担,合同价不会因投标方的估算错误而做出调整。
34)关于扬尘治理的义务33)负责本工程如发生交通导改措施,需与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报价中,结算时不调整。并对交通导改现场的交通安全负责。32)全部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二次设计及深化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31)承包人在合同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应发生或预计发生的所有其他总价措施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及安拆费和单价措施脚手架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30)承包人在合同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应发生或预计发生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包含在报价中。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参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措施费相关规定。29)承包人填报的分部分项清单单价分析表如果含糊不清,发包人将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或要求承包人重报。本项目承包人应考虑本工程的工程保险费用(含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投保内容,如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承包人为本工程所花费的所有工程保险费用均应包含在本项目合同金额中。
37)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中附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如有变更变更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如变更比例超过四分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36)承包人负责疫情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要求所发生的所有费用。35)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污水、生活及建筑垃圾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c.承包人临时设施应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环保要求,并设有专人管理,临时厕所及垃圾站等须于承包人离场前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包括埋于地下的基础。b.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a.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垃圾分类密闭存放,并保证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2履约担保42)施工单位应配合代理单位完成清标工作。41)施工范围内涉及的障碍物改移恢复、占掘路手续、与园林、排水等相关产权单位的协调工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40)本工程所涉及的针对工程实体、材料设备、工艺等所有内容的检查、检测、检验、试验费用(包括室内环境检测等项目在内)均由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但相关委托合同由发包人与检测单位(机构)签署,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进度款或结算价款中扣除支付。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取样并送样到检测机构,相关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39)承包人负责道路破除恢复及交通导改手续报批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8)涉及临水临电项目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完成方案制定、报装等其他工作。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不能满足施工的,由承包人负责解决,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1)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包括地下各种管网障碍、地下文物障碍、地下建筑障碍物、不良地质条件、流砂、暗河等;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4.11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14天将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7天内提出审批意见。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确定的该等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2)地下已存在的但未探明的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7.交通运输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1.2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1.3承包人自行编制破路恢复方案、交通导改方案等相关方案,若承包人没有能力编写相关方案,需自行委托专业公司完成方案编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1.2承包人负责办理占掘路等相关手续,中标价含破路恢复方案费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恢复;7.1.1承包人负责现场与道路产权单位、属地政府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8.1.2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9.3治安保卫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9.6.1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4.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9.4环境保护9.3.3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
9.6.2发包人不给予(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不宜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和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目标等级之间所需投入费用的差额A=(1-K1÷K2)×F
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7.2发包人不给予(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7.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7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10.2.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合同进度出现延期后7天内。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1.3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和分项目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监理人也可以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编制。10.1.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投标阶段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结合现场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细化。其中进度计划必须同时包括能够有效反映施工关键线路的甘特图与网络图形式,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分期分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览表,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10.2.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发生时另议11.6工期提前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结算造价的3%11.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天数*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天,其中:逾期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发包人同意延长的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均以北京市气象局发布的信息为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工程质量(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资料后7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同时提交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应提交材料设备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开工后每月的28日前报送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质量报表,并在监理人提出专项质量报表报送要求后的3天内报送监理要求的专项质量报表。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
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施工场地、承包人的现场试验场所、承包人的预制构件制作车间等。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命令不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再提交其他相关的工程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15.3.2变更估价15.3变更程序(6)变更的其他情形:/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15.8暂估价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图纸范围若不改变,合同不予以变更,方案变动另行协商。
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待定(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待定,但至少应提前7天。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待定(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待定,但至少应提前7天。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待定(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待定,但至少应提前7天。
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待定,但最晚不超过合同订立后7天。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2)《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1)投标报价基准期:/。16.1.2.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
采用算数平均法:采用加权平均法:/(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16.1.3其他价格调整方法:/16.1.2.4其他约定:/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2)本合同不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1)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7.1.3计量周期
预付款额度: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30%;(1)预付款额度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总价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不含),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总价子目费用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针对总价子目的变化提交调整实施方案及价格调整报告,由监理人核准确定需调整的项目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预付:(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及方式: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不迟于本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但需满足上述预付办法约定的条件。预付款预付办法: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和相应款项合规发票后15日内,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承包人不提供等额合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预付办法其中:另付一次性支付全额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安全文明施工的预付不抵扣。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达标或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委托的管理单位不予全额支付以上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考评事宜详见北京昌开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处罚管理规定。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100%。发包人应当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90%。发包人应当在±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的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70%。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预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先提交监理人审核,由监理人发发包人。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的扣回办法:不回扣预付款,预付款抵工程进度款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0%,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完毕,且出具审核报告后,拨付至审定金额的97%,其余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协议项下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承包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单中,价款存在争议部分可延迟至下月支付。(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结算总价的3%(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17.4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一式陆份付款申请单给监理人,监理人初审后提交发包人审批。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应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竣工验收单颁发后14天内。(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一式陆份付款申请单个监理人,监理人初审后提交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签署完整的设计变更和洽商单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符合发包人档案归档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
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承包人提交的最后撤离时间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满10天后。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18.5施工期运行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6套工程竣工档案资料、1套人防工程竣工图(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
19.7.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2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人书面通知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8.9.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18.9中间验收
4、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因承包人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保修期开始的前一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维修工作应在发包人或物业管理方(或使用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满足相关主管验收部门的最新要求。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对其中未做规定的其它项目,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2)投保内容:/(1)投保人:/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5其他保险20.4.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5)保险期限:/(4)保险金额:/(3)保险费率:/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按责任划分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1.1.1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因政府要求的环保生产、疫情防控等导致的停工,亦视为不可抗力,承包人自行承担停工期间的费用。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24.3争议评审(贰)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第六部分合同附件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 | 层数 | 跨度(米)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备名 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备名 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承包人:发包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二、保修期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装修工程为年;外窗工程为年,外窗防渗漏为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三、保修责任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五、其他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帐号:帐号:开户银开户银行: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承包人: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责任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三、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五、责任书有效期
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一、安全责任乙方在甲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明确乙方的安全环保责任。乙方:甲方:安全环保责任书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
6、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5、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情况与发包人无关。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2、负责制定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及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3、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和备案手续并保持有效,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结合施工实际需要,随时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2、根据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严格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程外围道路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需要建设围挡的部分,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1、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明确现场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二、环保责任: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造成拆迁现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如:着火、漏电、漏水、倒塌、伤人等),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7、出现扰民与民扰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2、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1、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配带统一标志,戴安全帽。三、文明施工:5、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装载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应当苫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4、严格按照最新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要求,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苫盖,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遇特殊情况暂存时应得到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认可,在指定地点集中堆放,要求有围挡、有苫盖。
乙方(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本安全环保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5、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相关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4、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立标牌,明确勘探人、环保负责人、施工期限。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签订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纳入响应文件中,但不需要填写也无需盖章。响应文件格式中如标有“本项目不适用”的格式,应当将此格式响应文件编辑说明供应商名称: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2-1中小企业声明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4)其他(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说明:
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日期:______企业名称(盖章):______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______的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______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分包情况说明(本项目不适用)2-1-1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实质性格式)本项目不适用日期:______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预算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
2 |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
… | ||||||
合计: |
(3)供应商与上述拟分包承担主体签署的《分包意向协议》后附。(2)如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1)本表仅在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填写,非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进行的分包请按照《拟分包情况说明(类型二)》要求填写。说明:日期:___年___月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2.分包金额:______,该金额占该采购包预算总金额的比例为______%。1.分包内容:______。甲方承诺,一旦在_____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______)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乙方(拟分包单位):______甲方(供应商):______附:分包意向协议(实质性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说明: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盖章):______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______为本次磋商的牵头人,联合体以牵头人的名义参加磋商,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由________牵头,_______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商工作。______、______及______就“______(项目名称)”______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联合协议(本项目不适用)3-1联合协议(如有)(实质性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______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______负责______(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其他约定(如有):______。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2)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1)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注: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不得分别签署协议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盖章:______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盖章:______盖章:______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致:(采购人名称)5-1报价函5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MB¥: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RMB¥(如有):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RMB¥: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人民币(大写):RMB¥: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同本报价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随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等级。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RMB¥:元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RMB¥:元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5-2报价函附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我方承诺:我方拟派的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委托代理人,负责参加磋商会、签署磋商记录等有关工作。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2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3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4.2 | ||
4 | 分包 | 4.3.4 | 见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11.5 | 元/天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5 | ||
7 | 质量标准 | 13.1 | ||
8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9 | 预付款额度 | 17.2.1 | ||
10 | 质量保证金形式 | 17.4(3) | ||
11 |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 | 17.4(3) | ||
…… | …… | |||
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6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说明: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兹证明,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报价一览表7报价一览表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大写 | 小写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采购人:咨询人: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工程8.1工程量清单封面
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人:复核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大写):磋商总价(小写):工程名称:采购人:磋商总价8.2磋商总价表
编制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供应商: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总说明8.3总说明编制时间:年月日(造价人员签字或盖专用章)
工程名称:(XXXX单项工程)第页共页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8.5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8.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暂估价(元)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元) | 规费(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暂估价(元)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元) | 规费 | 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 ||||
1.1 | 单项工程 | / | ||||
2 | 措施项目 | / | ||||
2.1 | 其中:单价措施项目 | / | ||||
2.2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
2.3 | 其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 | ||||
3 | 其他项目 | /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
3.3 | 其中:计日工 | /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 | ||||
4 | 税金 | / | ||||
投标报价合计=1+2+3+4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暂估价(元) | 弃土或渣土运输和消纳费(元) | 规费(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1.1 | (XXXX单位工程) | ||||
1.2 | |||||
2 | 单价措施项目 | ||||
2.1 | (XXXX单位工程) | ||||
2.2 | |||||
合 计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8.7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XXXX单位工程)第页共页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8.6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 | |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暂估价(元) | 规费(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1.1 | ||||
1.1.1 | 其中:弃土或渣土运输和消纳费 | |||
1.2 | ||||
1.2.1 | 其中:弃土或渣土运输和消纳费 | |||
2 | 单价措施项目 | |||
2.1 | ||||
2.2 | ||||
合 计 |
8.9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综合单价分析表8.8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序号 | 子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子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序号 | 子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子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序号 | 子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子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暂估价 | 规费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工程名称: | 第 页 共 页 | ||||||||||||||||||
子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子目编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子目编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规费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规费 | ||||
子目编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人工费 | 材料费 | 其中:工程设备费 | 机械费 | 企业管理费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规费 | 材料费 | 其中:工程设备费 | 机械费 | 机械费 | 机械费 | 企业管理费 | ||
人工单价 | 小计 | ||||||||||||||||||
元/工日 | 未计价材料费 | ||||||||||||||||||
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
材料费明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暂估单价(元) | 暂估合价(元) | ||||||||||||
材料费明细 | |||||||||||||||||||
材料费明细 | 其他材料费 | ||||||||||||||||||
材料费明细 | 材料费小计 | ||||||||||||||||||
材料费明细 | 其中:工程设备费小计 | ||||||||||||||||||
8.9-1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表2.供应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增加费(如有)不得作为让利因素。注:1.在“不含税金额”中填写对应措施费用。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由表8.9-1及表8.9-2带入数据外,其他均应逐项在表“8.12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中列明施工方案出处及计算方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序号 | 项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安全文明施工 | 明细详见表8.9-1 | |||
2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3 | 二次搬运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4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5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明细详见表8.12 | |||
6 | / | 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明细详见表8.9-2 | ||
7 | 脚手架工程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8 | 垂直运输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9 | 工程水电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10 | 安装工程系统调试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11 | 现场管理费 | 明细详见表8.12 | |||
12 | 赶工措施增加费(如有) | 明细详见表8.12 | |||
... | |||||
合计 |
8.9-2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明细表2.“管理目标等级()对应的《图集》标准内项目措施费”中“()”填写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中填写采购人要求的管理目标等级;投标报价中填报的管理目标等级须与投标函中所填报的管理目标等级一致,且不得低于采购人要求的管理目标等级。注:1.依据表“8.12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在“实际成本”“企业管理费”“利润”填写对应数值。并逐项在表“8.12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中列明施工方案出处及计算方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表
序号 | 项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实际成本(元) | 企业管理费(元) | 利润(元) | 小计(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管理目标等级( )对应的《图集》标准内项目措施费 | |||||||
1.1 | 安全施工费 | |||||||
1.2 | 文明施工费 | |||||||
1.3 | 环境保护费 | |||||||
1.4 | 临时设施费 | |||||||
其中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 | |||||||
2 |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
2.1 | 管理目标等级对应的《图集》标准外项目措施费 | |||||||
2.2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措施费 | |||||||
2.3 | 其他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
合计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8.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注: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不含税金额”数值,但应在表“8.12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中列明施工方案出处及计算方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明细表
序号 | 项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不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2 | (XXXX单项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
1.1 | 2.1 | (XXXX单位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
合计 |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暂列金额明细表8.10-1暂列金额明细表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不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项 | 明细详见表8.10-1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表8.10-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8.10-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8.10-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8.10-5 | ||
合计 | -- |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 | 备注 | ||||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不含税金额(元) | 税金(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
合计 |
注:供应商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8.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注:此表由采购人填写,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项目部分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列金额项目总金额,供应商在计取税金前应将上述“暂列金额”的“不含税金额”计入投标价格中。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估单价(元) | 备注 |
2.“人+机占比”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占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金额)的比例。“人+机占比”仅作为最高投标限价低限标准确定、评标过程中专家测算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低限标准使用。供应商应当根据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不应使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人+机占比”计算其投标报价,也不得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人+机占比”与实际“人+机占比”的差异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理由。注:1.此表由采购人填写,供应商在计取税金前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的“不含税金额”计入投标价格。工程名称:第页共页专业工程暂估价表8.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价金额 | 备注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不含税金额(元) | 税金(元) | 含税金额(元) | 人+机占比(%) | 备注 |
合计 |
注:1.此表暂定项目、暂定数量由采购人填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单价由采购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工程名称:第页共页计日工表8.10-4计日工表3.备注栏中应当对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是否采用分包做出说明,采用分包方式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
编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价(元) |
一 | 劳务(人工) | ||||
1 | |||||
2 | |||||
3 | |||||
人工小计 | |||||
二 | 材料 | ||||
1 | |||||
2 | |||||
3 | |||||
材料小计 | |||||
上述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设备,供应商计取的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包括税金)在内的固定百分比: | % | ||||
三 | 施工机械 | ||||
1 | |||||
2 | |||||
3 | |||||
施工机械小计 | |||||
总 计 |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8.10-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3.此表总计的计日工金额应当作为暂列金额的一部分,计入表8.10中。2.投标时,子目和数量按采购人提供数据计算,单价由供应商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1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 |||||
2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 |||||
合 计 |
8.1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组价分析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税金项目计价表8.11税金项目计价表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采购人填写,编写最高投标限价时,费率及金额由采购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供应商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 费率(%) | 金额(元) |
1 | 税金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 | |||
合计 |
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 | |||||||||
工程名称: | 第 页 共 页 | ||||||||
子目编码 | 措施项目名称 | 拟采取主要方案或投入资源描述 | 实际成本详细计算过程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
子目编码 | 措施项目名称 | 拟采取主要方案或投入资源描述 | 实际成本详细计算过程 | 实际成本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小计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9合同条款偏离表8.14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8.13费率报价表注:计算明细可附表说明。
费率报价表 | ||||||
工程名称: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取费基数 | 报价费率(%) | |||
A | 建筑与装饰工程 | |||||
A.1 | 企业管理费 | |||||
A.2 | 利润 | |||||
A.3 | 规费 | |||||
B | ... | |||||
B.1 | 企业管理费 | |||||
B.2 | 利润 | |||||
B.3 | 规费 | |||||
C | 总价措施项目 | |||||
C.1 | 企业管理费 | |||||
C.2 | 利润 | |||||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 |||||||
工程名称: |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品牌/厂家 | 规格型号 | 备注 |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1.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合同条款偏离表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据实填写) | 说明 |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采购需求偏离表10采购需求偏离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据实填写) | 说明 |
11拟分包情况说明(类型二)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注:
1.本表仅在供应商非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分包时填写;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请按照《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要求填写。注: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___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分包情况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 | 占响应报价的比例(%) |
1 | □小微企业□其他类型 | |||||
2 | □小微企业□其他类型 | |||||
… | ||||||
合计: |
最后报价一览表13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1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2.如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大写 | 小写 | 其他声明 |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
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咨询人:
(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辞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最注意源务工
一级注价工
人民共和致
刘相楠
中华
AIIN1100002860
编复核人A111611100002539
北京镇标道
刘相面
编制时间:2022年10月18日复核时间:2022年10月18日
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
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回龙观体育文化公园南部场馆雨污水工程,位于昌平区回龙
观镇。主要包含敷设10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雨水管32米、300钢筋
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4米、4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6.5米、新砌
雨水检查井3座、新建钢筋混凝土污水井2座、路面破复及绿化移栽等工
程。
二、编制依据:
1、委托人对本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及本工程的招标文件。
2、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电子版及图纸答疑回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及相应的计算规范、国家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颁
发的相关文件。
4、标准图集及现行施工规范。
三、编制范围:
主要包含敷设10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雨水管32米、300钢筋混凝
土承插口污水管4米、4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污水管6.5米、新砌雨水检
查井3座、新建钢筋混凝土污水井2座、路面破复及绿化移栽等工程。
(与招标范围一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四、相关说明:
1、本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京建发(20221190号文中管理目标等
级“达标”标准进行编制。
2、本工程量清单中沥青道路结构按48cm厚石灰、粉煤灰、碎石+透层
油、下封层+7cm厚厂拌热再生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粘层油+4cm厚细粒式沥
青混凝土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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