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536路高清视频监控租赁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1/03/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LQ[GK]2021001的536路高清视频监控租赁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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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302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536路高清视频监控租赁项目 | 福州市辖区路口、道路 | 536路高清视频监控点位租赁,包括前端设备、网络链路、取电、立杆、后端存储等,以及租赁服务期内的运维保障等,具体按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执行 | 1年 | 按招标文件服务标准执行 | 6108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佰壹拾万零捌仟元整元(¥610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前期建设工期为180个日历日,验收通过之日起服务一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辖区路口、道路;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的服务内容与范围包括市区重要路口购买536路高清视频监控点位租赁服务。 主要内容如下: (一)租赁路口高清视频监控156路 (二)租赁交通违法自动抓拍视频监控I 30路 (三)租赁交通违法自动抓拍视频监控II 68路 (四)租赁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自动抓拍视频监控10路 (五)租赁移动视频监控10路 (六)租赁交通流量采集视频监控262路 备注:包括前端设备、网络链路、取电、立杆、后端存储等,以及租赁服务期内的运维保障 合同包: 合同包一 ; 品目号: 1-1 ; 合同标的: 路口高清视频监控租赁 ; 设备型号: 大华DH-SD-6C3230T-HN-XC ; 数量: 156路 ; 租金单价(元/路): 5500 ; 租金总价(元): 858000 ; 合同包: 合同包一 ; 品目号: 1-2 ; 合同标的: 交通违法自动抓拍视频监控I租赁 ; 设备型号: 海康威视iDS-2VS235-F837/GLT ; 数量: 30路 ; 租金单价(元/路): 23000 ; 租金总价(元): 690000 ; 合同包: 合同包一 ; 品目号: 1-3 ; 合同标的: 交通违法自动抓拍视频监控II租赁 ; 设备型号: 海康威视iDS-TCV300-A6E/25 ; 数量: 68路 ; 租金单价(元/路): 26800 ; 租金总价(元): 1822400 ; 合同包: 合同包一 ; 品目号: 1-4 ; 合同标的: 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自动抓拍视频监控租赁 ; 设备型号: 大华DH-CP902-SU2D-LQA ; 数量: 10路 ; 租金单价(元/路): 10656 ; 租金总价(元): 106560 ; 合同包: 合同包一 ; 品目号: 1-5 ; 合同标的: 移动视频监控租赁 ; 设备型号: 海康威视DS-MH6171-S ; 数量: 10路 ; 租金单价(元/路): 10143 ; 租金总价(元): 101430 ; 合同包: 合同包一 ; 品目号: 1-6 ; 合同标的: 交通流量采集视频监控租赁 ; 设备型号: 大华DH-CP235-RU1D-L ; 数量: 262路 ; 租金单价(元/路): 9655 ; 租金总价(元): 2529610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调试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所有性能指标、要求后,进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修复等,直至连续无重大故障试运行15个日历日,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可进行验收。 (2)验收规范(包括验收内容、指标、方式、测试仪器和测试工具软件等)应由乙方提前7个日历日提交给甲方,甲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文件。 (3)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并提出再次验收的申请,甲方视情形择机进行验收。若第二次验收再不合格,甲方将有权无限期延迟验收时间或解除合同。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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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合同生效并租赁服务期开始,每半年服务结束并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根据半年度综合评分结果(取半年度月平均得分)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半年租赁服务费用,全额半年租赁服务费为合同总金额的一半。(评分采用百分制,考评结果将作为支付该半年租赁服务费用款项的重要依据,具体为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按100%支付半年租赁服务费用款项,60-95分(不含95分)按得分比例支付,60分以下(不含60分)支付半年租赁服务费用款项的50%)。 |
2 | 50 | 合同生效并租赁服务期开始,每半年服务结束并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根据半年度综合评分结果(取半年度月平均得分)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半年租赁服务费用,全额半年租赁服务费为合同总金额的一半。(评分采用百分制,考评结果将作为支付该半年租赁服务费用款项的重要依据,具体为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按100%支付半年租赁服务费用款项,60-95分(不含95分)按得分比例支付,60分以下(不含60分)支付半年租赁服务费用款项的50%)。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期结束之日止。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算。。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800元违约金。乙方逾期90天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变更设 计条件或设 计需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作为违约。遇政府职能部门禁止市政项目施工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作为违约。 (2)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维护期间,施工人员必须穿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若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经检查,发现10次(含)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以及租赁服务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 (4)甲方发现乙方以任何方式将其中的硬件、软件或采集的信息作为其它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 (5)乙方未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对路面监控基础设施(杆件底盖、井盖等)的维护处理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 (6)租赁服务期开始后,对服务商的运营维护服务按招标文件“考核指标及运营维护服务评分办法表”每月进行考评打分,月评分结果出现低于50分(含50分)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 (7)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造成损失相应的赔偿款以及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8)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为确保网络安全,此项目须按照福州公安视频专网的组网要求进行建设和部署本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点位,项目涉及到的所有设备均接入福州公安视频专网,同时前端视频监控设备(特别是移动视频监控设备)须通过安全准入设备认证后接入福州公安视频专网。 14.2接入带宽需满足新增点位总带宽要求,同时带宽不小于千兆的专用链路并配置防火墙等安全设备将乙方建设的视频监控与甲方视频专网对接。甲方可通过该条链路调阅本项目的视频及图文信息等。 14.3本项目涉及的前端高清网络摄像机视频、存储资源须接入福州交警支队道路视频监控平台,前端监控设备预留WIFI管理模块等功能接入能力。同时,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视频和数据资源根据使用需求分别存储在乙方机房和甲方机房,所需存储设备和服务器由乙方采购,为确保数据安全,项目所需的存储设备和服务器设备为甲方专用,乙方机房存放区域需与其他功能区隔离。 14.4本项目视频传输网络采用裸光纤形式或PON链路传输,并通过专线光纤形式接入交警支队监控中心,视频专网不得与其他用户的网络连接或共享。每个固定点位需布放一根6芯以上(含6芯)光缆至光缆交接箱,光缆交接箱上行需预留足够的光纤数,确保未来应用扩容升级使用,本项目使用1-2芯光纤,其余备用,甲方可使用此备用光纤资源连接自有设备,并接入本项目网络。 14.5快速部署和点位迁移要求 (1)快速部署需求:因道路或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由甲方正式通知前端探头点位拆除,道路施工期间故障不记录考核,但甲方要求对拆除的点位恢复使用的,需实现临时快速部署。同时乙方应关注道路建设进展,配套线缆施工同步进行,在道路具备通车条件后一周内正式恢复点位。 (2)点位迁移要求:在服务期内,乙方需根据甲方的需求为前端视频监控设备提供每年不超过110次的迁移服务。 14.6后端平台要求 14.6.1存储要求 (1)视频存储在乙方机房,每路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2)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自动抓拍视频监控服务采用不少于10Mbps的码流进行存储,其余视频监控服务采用不少于4Mbps的码流进行存储; (3)过车图片和事件检测图片存储周期为90天,过车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及图片等数据存储周期为2年。过车图片和事件检测图片存储在乙方机房,过车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及图片等数据采用磁盘阵列方式存储于甲方机房,并负责实时将过车信息向全省治安卡口平台转发,同时以上数据需在乙方机房备份。 (4)存储安全要求:本期项目的全部图像信息具有保密要求,需设置查看与拷贝的各级权限。要求本期建设的存储系统采用加密技术。 14.6.2接口与协议开放 在整个系统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系统的兼容性及经济性,因此要求系统建设时,预留对其他系统的对接功能,以便今后的扩容及整合。 系统中各设备、软件必须能按照公安部提出《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的视音频传输要求、联网接口技术要求和设备用户地址编码要求进行系统建设,采用统一通信协议,搭建“统一编解码标准、统一联网协议、统一控制协议、统一编号规则、统一图像标注、统一位置标识”的标准视频监控管理软件。 为与福州公安智能交通控制平台、电子警察管理平台、“平安福州”视频监控系统共享平台对接,乙方必须提供所选设备生产商编解码、控制协议SDK包及对接所需的必要设备,费用包含在本次服务采购中。具体对接要求需满足但不限于下述技术规范文件: (1)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全国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建设总体技术方案》(2012年6月)。 (2)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2011年10月)。 (3)福建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联网与共享技术指导意见书》(2013年9月)。 14.6.3号牌识别要求 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自动抓拍视频监控和机动车交通违法自动抓拍视频监控支持对通过的机动车进行号码、号牌颜色、车身颜色等自动识别,包括新能源机动车。同时后台部署分析设备对前端监控漏识别或错误识别的车辆号牌进行二次分析处理,每天处理能力不小于300万张,提高号牌识别准确率。 14.6.4安全性 系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性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和防止图像信息的泄漏。 前端监控探头须通过安全准入设备授权认证后接入视频专网,防止未认证的设备接入或非法入侵。 乙方为此项目承建的视频专网需通过网络安全防护设备与交警支队监控中心连接,确保交警支队监控中心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网络安全防护设备用于对交警支队监控中心网络边界的访问控制、攻击阻断、入侵防御和安全防护,支持统计视频专网内威胁事件数量及风险等级状态,可一键跳转查看;具备安全情报风险值统计功能,并提供分析数据模型、危险程度等信息。 乙方机房提供的数据存储采用云数据对象存储方式,确保数据完整与安全,存储持久性优于基本要求且≥99.99999999999%,数据存储云平台需经过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评测,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三级评定。乙方需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14.6.5其他要求 本项目配套1套车辆二次分析系统: (1)采用GPU架构,支持日分析过车300万张。升级支持不少于200种品 牌、不少于3000种车型的精确比对分析,可研判品 牌、车系、年检标、挂件、纸巾盒等特征信息。 (2)配置机架式服务器,内置NVIDIA 高性能GPU卡,满足日分析300万张过车数据二次分析要求。 本项目配套1套路面大屏同步播放系统: (1)支持文字和图片动态显示。支持实时视频播放;支持违法监控报警发布;支持分屏控制和信息显示。 (2)尺寸:150mm*100mm*30mm(长宽高),内置嵌入式服务器。 (3)支持多种素材的播放,支持本地4K解码和显示功能,支持设备的网络设置、设备管理、网络配置、用户管理、重启设置、定时开关机。 14.7运维服务要求 14.7.1服务要求 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运维团队,负责保障建设及租赁服务期内道路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运维团队包括维护应急处置小组,以及负责维护保障业务的管理人员、一 线前端维护人员、机房及平台维护人员、驻点人员,应明确运维团队组织、人员及分工。 (1)运维团队具备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 计、施工和维护能力。 (2)运维团队熟练掌握网络安全配置技术,包括网络及安全设备管理、安全域划分、安全策略优化、防火墙配置、VPN管理技术。 (3)运维团队具备视频服务管理能力,精通各种视频监控设备与平台,精通视频资源目录服务体系管理,精通各种设备维护。 (4)一 线维护人员同时具备登高证、电工证等特殊作业证书,并具备维护监控探头等视频设备的经验。 14.7.1.1运维服务方案与要求 乙方制定详细的运维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务保障措施。运维服务方案应完全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提供定期巡检与维护服务,制定合理巡检与维护方案,对前端、后台设备和系统每周进行一次巡检,并于下个月开始的3日内提交上个月的巡检与维护报告。巡检与维护范围包括对前端的安全检查、除尘保洁、树枝遮挡处置、线路检查、状态检查、故障处置等,以及对后台设备和系统的状态检查、安全检查、优化升级、故障处置等。 (2)对前端、后台设备和系统的维护工作,采取分工负责的措施;节假日期间,或有重要的会议及有关活动期间,应专门安排值班,同时作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人在现场值班,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巡检工作应逐点、逐台、逐项地进行检验,边检边进行记录,并排除发现的故障,围绕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前端设备运行状况。包括摄像机、网络传输设备等,并说明树枝遮挡、外观污损、线路脱落等问题处置情况。 ?前端基础设施情况。包括杆件安全、涉电安全、管线质量、防雷接地情况、屏蔽情况等。 ?后台设备运行状况。包括安全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 ?系统运行情况。功能、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操作运行情况等。 (4)点位故障和平台故障情况同时可以在平台上查询。 (5)系统质量保证:租赁服务期内,应保障系统能以满足本文件中技术要求的性能有效运行,保障过程中,涉及的软硬件升级、更换、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服务采购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在项目建设和租赁服务期间,乙方每天指派不少于2人在交警支队驻点,每天的工作时间与甲方工作时间同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对不称职的技术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驻点人员所需维护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并设置大屏幕显示设备滚动显示设备在线情况及运维情况。 (7)乙方建设维护队伍和车辆的自动定位系统,实时定位维护车辆位置并接入甲方平台形成维护记录。 (8)乙方配备不少于5组/日的维护队伍同时在岗,其中二环/五四、二环/乌山、二环/则徐、二环/化工等4个路口周边1公里内驻点维护队伍,随时接受故障抢修任务,确保30分钟内到达故障现场。每组维护队伍配备专业维护车辆(须配备升降机、应急电源及相关探头等重要备件)。在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突发情况时,提供不少于20组应急维护队伍(含维护车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指 定位置。 (9)建设期和租赁服务期内,乙方设立7×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受理甲方系统故障申告、技术咨询。乙方在收到甲方系统故障申告后,按招标文件中的“故障级别定义与服务要求”及时解决,并在故障处理完毕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故障处理报告。 (10)乙方在甲方本地建立备品备件库。 (11)租赁服务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完善。对系统进行的任何配置、数据改动及其它可能对系统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操作,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14.7.1.2应急处理方案要求 (1)乙方提供系统核心部分及主要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方案;乙方保证对故障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更换;乙方提供租赁线路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方案,保证租赁线路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2)针对备品备件要求,乙方提供的设备以至少5年使用期设 计,如果设备停产,提供相同性能或者性能更优的替代品。 (3)乙方保证不同时期提供的同类产品兼容。 14.7.1.3用户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工作 (1)乙方提供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维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建立意见反馈渠道,收集对维护工作合理性的要求和意见。每半年向甲方送交《维护工作意见征询表》,收集对维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和评议。 (2)乙方及时修正维护工作方案、方法及纠正维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回复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高维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14.7.2服务评估考核管理办法 (1)本项目自验收通过交付使用之日起,甲方根据招标文件里规定“考核指标及运营维护服务评分办法”开始对乙方的运行维护服务每月进行一次考评,实行百分制。 (2)因道路或其他市政工程施工导致的前端探头点位拆除,在甲方、乙方以及施工承建方召开三方会议达成一致后,15天内需恢复拆除的前端探头点位,超过15天未恢复的纳入前端摄像机考完好率考核。 (3)因道路或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由甲方正式通知前端探头点位拆除,道路施工期间故障不记录考核。但甲方要求对拆除的点位恢复使用的,需实现临时快速部署。同时乙方应关注道路建设进展,配套线缆施工同步进行,在道路具备通车条件后一周内正式恢复点位。 (4)因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前端探头点位故障,受灾期间故障不记录考核,但故障点位需在灾后一周内恢复点位。 14.8其他要求 (1)乙方在18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部署调试,所需的现场勘查、施工设 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服务期为一年,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所开发的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和专 利权属甲方所有,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14.9产权说明 (1)本项目所有系统都由乙方首先按甲方的要求建设,建设完成后甲方向乙方租用。 (2)本项目为租赁项目,合同期间及服务结束后,该项目中所有设备财产归属权属于乙方。项目中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器材在项目合同结束后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置,出现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设备及系统的所有维护、维修、设备更换和系统优化等工作,保证采购人能正常使用系统,获得高质量满意的服务。在建设期和租赁期间,由于雷击、被盗、被破坏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其他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在建设期、租赁期及合同期满后的90天内,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无权使用、转让或处理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信息。乙方妥善保存和备份系统的声音、图像和数据信息,使之不被破坏、未经授权的删除。乙方应该提供合适的技术手段,使甲方能阅读、使用、传送、处理和备份系统中的图像和信息。合同期满90天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删除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信息。 (5)所有的系统方案文档、设 计文档、开发文档、测试文档、设备使用说明书、施工设 计方案、施工图纸、软件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运维文档、项目管理文档等与本项目有关文档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和甲方共同拥有。 (6)本项目是供甲方使用的专用系统,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中的硬件、软件或采集的信息作为其它用途。 14.10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本项目第三方咨询设计单位、询价单位支付项目前期技术方案书编制费、第三方询价费用。 14.1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保证项目质量,施工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教育、防护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必须办理施工人员人身保险及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人员应穿戴反光背心等防护装备,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围挡、委派安全监督员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监督和管理等)。乙方自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当等,项目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14.12在项目建设期、租赁期,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做好本项目和涉及甲方路面监控基础设施(杆件底盖、井盖等)的维护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乙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明俤 | 单位负责人: | 李昕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琳 | |
联系方法: | 0591-87027745 | 联系方法: | 1890590990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签订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
签订日期:2021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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