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LLXMGL2024011-D]吉水县水南镇新居村坵坑组滑坡治理工程(D包)合同公示
金额
60.47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7/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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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吉水县自然资源局
承包人(全称): 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吉水县水南镇新居村坵坑组滑坡治理工程(D 包) 工程地点: 吉水县水南镇新居村坵坑组
工程内容: 削方放坡、挡土墙、截排水沟、护栏和坡面绿化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赣自然资办函〔2023〕258 号 资金来源: 中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专项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工程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五、 合同价款(中标价)
金额(大写): 陆拾万肆仟柒佰贰拾伍圆贰角
(人民币)¥: 604725.2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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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财政评审报告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等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6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吉水县自然资源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吉水县自然资源局 承包人:(公章)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住所:吉水县文水大道 58 号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 湖一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791-88169466
传真: 传真:0791-881694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江铜支行 账号: 账号:3605011034550000048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791-88169466
审签机关:(公章) 鉴证机关:(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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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付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 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 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 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 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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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 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 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 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 假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处。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处,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 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告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 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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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 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 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 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 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 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 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 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 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 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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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 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 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 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 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 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 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 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 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 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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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 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 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 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 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 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 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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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 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 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 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 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 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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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 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附件(附件 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 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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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 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 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步要 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 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 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 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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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 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 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 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 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 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 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 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 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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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 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 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 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 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 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 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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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 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 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 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 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 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 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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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 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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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二、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三、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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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黄启林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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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 费用承担: /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应同承包人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 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不属于承包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量有增减时,其工程量可作调整,但单价仍按中 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原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项目和暂定价项目按以下计价原则执行: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该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价;
B、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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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由中标人按相应定额计算综合单价,经监理、招 标人签证确认后进入工程结算。套用定额为:
①土建、装饰部分可参考:2000 年版《江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②取费部分可参考: 2000 年版《江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为: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根据吉水县办字【2017】68 号文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 方式和时间:承包人进场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30%;完成所有合同项目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至合同金 额的 60%;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经相关部门结算审核后,按最终结算金额 付清尾款。(实际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为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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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 7 天内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材 料两份。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 / 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 / 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
39、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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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 。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 。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 件。
(2)承包人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肆份 。47、补充条款: 1、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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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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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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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吉水县自然资源局
承包人(全称): 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为保证 吉水县水南镇新居村坵坑组滑坡治理工程(D 包)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 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 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 如下: 挡土墙、截排水沟、护栏和坡面绿化等在质保期内达到合格标准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的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挡土墙、截排水沟、护栏和坡面绿化等质保期 1 年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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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 ,银行利率为: / 。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的,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后第 15 天内,将剩余工 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_____ 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 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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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 名 称 | 建 设 规 模 | 建筑面 积(平方 米) | 结构 | 层数 | 跨度 (米) | 设备安 装内容 | 工程 造价 (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吉水县水 南镇新居 村坵坑组 滑坡治 理工程(D 包) | 604725.2 | ||||||||
序 号 | 材料 设备 品 种 | 规格 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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