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云南省杨林监狱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17/12/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云狱复[2017]75号
预算金额141.55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 4530000HT201707048 合同自编号:

招标编号: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签订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
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云南省财政厅 制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云南省杨林监狱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银行:
账 号: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 称:昆明联诚通合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开 户 银行:
账 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云南省杨林监狱

承包人(全称):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云南省杨林监狱监管区安全警戒设施改造项目( 1 标段)。

2.工程地点: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云狱复[2017]75号。

4.资金来源:监狱发展专项基金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7 12 18 日(以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1 2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5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捌角捌分

(小写):1415548.88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 丽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7 12 16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云南省杨林监狱计划基建科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黎阳晟市小区51单元20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6504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0871-65650841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 账 号: 090008992719201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政策性文件、增加工程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确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其它施工场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省、市等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云南省监狱技术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见通用条款1.5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一周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图纸包括全部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有效期。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三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一周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计划基建科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监管场所人员出入规定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处罚措施,甚至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监狱大门为界。场外交通不做限制,场内交通,需按监狱规定通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道路及交通设施已满足施工要求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 条,工程量偏差±1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款款,调整系数为1.1(0.9)。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

身份证号: ;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建设单位全面履行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发出或签署指令、审核付款申请、批准变更、确认工程量、签署索赔文件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一周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电及临时生活场地费用自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一周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应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保兑支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外还包括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一周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张丽 ;

身份证号: 532923198208241926;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0082632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云建安B(2014)0001155-01 ;

联系电话: 0871-65650841 ;

电子信箱: 475959040@qq.com ;

通信地址: 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两周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处以1000/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一周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除以罚款1000/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钢筋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关键线路。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至竣工验收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3日内以网银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5%,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

4. 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控制,工程量复核、变更审核、付款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合同及发出指令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发包人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监理人承担相关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中标人的投标价即为合同价。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

(2)符合现场实际的;

(3)合理化建议的

5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达100%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超期视为认可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地方标准规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相关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不单独支付,按施工进度包含在进度款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一周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两周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两周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一周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一周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一周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一周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工期但不补偿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每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壹拾万元

7.6 利物质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连续下雨8小时、中到大雨4小时和暴雨;

(2)7级以上大风4小时;

(3)气温零度以下24小时以上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2000/每天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监理人现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 .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1 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计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执行;

10.5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 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不执行基准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机械台班上涨;2、材料价格的上涨;3、投标文件截止后政策性文件的调整;4、停工及窝工的费用损失;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5%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前7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分两次扣回,竣工前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转账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1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按签证和竣工图进行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5日一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和建设单位《付款申请表》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0日前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每月21日前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每月23日前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按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造价公司审核确认的单月完成工程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

(3)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4)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费用随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不变。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2.5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符时,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本合同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调整合同价款,总价措施费不做调整,单价措施费的计算方法与投标报价水平一致。规费和税金按投标水平按实结算。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监理人现场初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后三天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一周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经审计确认后两周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和建设单位《付款申请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报告经确认后15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5个工作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造价公司按规范复核。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经造价公司复核经发承包人认可,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按合同争议处理,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之日30天内给予审核确认,超期视乙方所报结算为最终结算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结清支付申请表》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结清支付申请表》后28天内

14.5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工程结束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在30天内审核确认,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85%,待审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12个月)满后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应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款;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但包含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以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应支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7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以工程款抵扣、按合同价款3%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从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中扣除。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如需时发承包人协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并承担责任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甲方代表、甲方建设委员会部分成员(临时指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双方认可的造价工程师。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3个月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对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发承包双方应予认可,并作为合同附件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0、 补充条款

20.1发包人保留变更工程量的权力,发包人在减少工程量时,应考虑承包人已投入的各种费用的情况下,酌情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20.2 民工工资发放要求: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6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20.3 承包人如有拖欠、漏发、少发劳务工工资的情况,或被举报、投诉有拖欠、漏发劳务工工资的情况并被核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工程款中直接扣留拖欠、漏发、少发的工资金额支付给相应的劳务工人。

20.4 若出现民工上访或闹事事件,第一次对承包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再次发生将按翻倍递增的原则处罚。

20.5 承包人应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由此导致的纠纷、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为防止虚报竣工结算价,督促承包单位认真编制和复核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审核费用中的成效附加费由承包人承担50%

22、其他

(1)由于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利,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一: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犬,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人(公章):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二:廉政合同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合 同

云 南 省 监 察(厅、局、室) 印制

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厅、局、委)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合 同

建设单位(甲方):云南省杨林监狱

中标单位: 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云南省杨林监狱监管区安全警戒设施改造项目

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云狱复[2017]75

投资来源:监狱发展专项基金

投标形式:公开■ 邀请□ 直接发包□ 未招标□

投标报价: 业主标底价: 中标价:1415548.88

建设工期:35

建设地点: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

评标形式:综合评分■ 量化评分□ 合理最佳低价□

定标形式:当场□ 隔日□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 索贿方单位或个人 )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份。

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签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签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建设单位(甲方):(公章) 中标单位(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黎阳晟市小区51单元202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中标单位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云南省杨林监狱

承包人: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按国家规定执行;

2、 建设工程为壹年;

3/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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