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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潭南片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项目(派园)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肥西潭南片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项目(派园)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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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AEECJ0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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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肥西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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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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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6884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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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9月5日9:00始至2024年9月24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5日9:00时始至2024年9月2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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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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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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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潭南片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项目经营权(派园) |
30 |
30049.88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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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西潭南片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项目(派园)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北至潭冲路,西至三河路,东至青龙路,南至深圳路,是集都市观光、农业休闲为一体的肥西县中心区位农业示范园区。 2.成交人在标的范围内开展以下经营内容,并通过合理经营获得收入和合理利润。
3.除处分权之外,成交人具有转让标的范围内设施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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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产用途要求 |
1.转让标的用途:旅游商业。成交人须按转让标的用途及其他经营要求对各功能区进行运营管理。 2.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转让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成交人停业整改,若成交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3.成交人使用上述标的资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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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费用可分两次支付,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首次转让费用,首次转让费用缴纳比例不超过成交总价款的20%;剩余价款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完成,两次支付的价款之和为成交总价款。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300万元,其中运营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移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运营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应在转让期最后一年开始前向委托方提交移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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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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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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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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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期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资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3.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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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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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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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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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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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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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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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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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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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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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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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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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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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成交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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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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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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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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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8848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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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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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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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经营资产所在位置(位置详见红框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资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资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 位于 ,面积约 平方米,用途为 。
(二)该资产现状: 。
第二条:使用期限
经营资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资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经营期内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二)转让费用分两次支付,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支付首次转让费用,首次转让费用缴纳比例不超过经营期内转让费用总金额的20%;剩余价款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两次支付的价款之和为经营期内转让费用总金额。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运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元);乙方应在运营期最后一年开始前向甲方支付移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
(二)运营履约保证金为乙方支付移交履约保证金、无违约责任且运营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移交履约保证金为移交完毕满一年且无违约责任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经营资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资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资产,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经营资产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资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经营资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资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资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资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经营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经营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资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资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资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资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资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资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资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资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合同期间,资产和土地的资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资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资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资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经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七)经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经营资产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行为。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资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资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资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资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资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资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资产拆迁范围的;
2.因资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资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资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资产,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资产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资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资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资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资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资产,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资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四)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五)如因该资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资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资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四)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资产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移交经营资产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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