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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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充公告)》,因规划调整,现拟增加征收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香花村1组、津沙社区4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草坝镇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雅安市雨城区草坝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现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政策拟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
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本方案经批准后,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本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雅安市雨城区草坝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充公告)》公告内容,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雅安市雨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雨府发〔2020〕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香花村1组、津沙社区4组,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7715亩,其中农用地1.7085亩(耕地0.0735亩,园地1.5150亩,林地0亩,草地0.120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0630亩、未利用地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雅安市雨城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使用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雅安市雨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雨府发〔2020〕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45000元/亩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2250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比例30%,安置补助费比例70%。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方式和安置对象
(一)安置方式
按照雅安市雨城区执行的征地搬迁住房安置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搬迁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二)安置对象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香花村1组、津沙社区4组涉及被搬迁安置人员。
五、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确定此次拟征地范围需安置被征地养老保障人数,具体人员以区政府审定为准。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及相关标准按照市、区相关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或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执行
七、原公告中其他内容和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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