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邵财采计[2019]00005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项目框架协议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19]000058


甲方: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乙方(首席承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335号1楼、2楼、3楼

乙方(共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戴家坪路电机路口8号门面


丙方: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18号昊天大厦商务楼921-925号

根据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结果,经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监督和协助,乙方联合承保,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及进行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项目)运营管理,各方就本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构成

(一)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1.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的规章制度、备忘录等;

2.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3.本协议文本;

4.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批单;

8.保险单;

9.根据本协议另行制定的其他文件。

(二)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项目统一管理,并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2、甲方应对本项目进行积极的宣传推广鼓励、支持、引导各投保单位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在财政资金到账的前提下,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乙、丙方召开联合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的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2、与甲方、丙方共同做好保险产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3、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佣金(总保险费的15%);

4、协助甲方及丙方做好宣导培训等投保工作;

5、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邵阳地区市场上销售类似本项目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且不得出现对本产品的二次竞争性营销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共保体成员利益的行为;

6、乙方首席承保公司的权利义务:

1)负责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条款,保证自签定协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备工作

2)负责出具保单及全额增值税发票,提供保单信息查询服务

3)根据丙方提供的投保方投保信息负责出单工作,向投保方提供纸质保单及保费发票的服务,同时妥善做好投保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有收取共保体其它成员保费增值税发票的权利和向共保体其它成员拨付保费的义务

5)负责统一支付全额预付赔款、理赔款项

6)视本项目及共保体成员需要,代表共保体成员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和重大案件的沟通协调,并在共保体成员因本产品需要参与案件处理等协助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7)有向共保体其它成员收取本项目出单费的权利

8)代表共保体与甲、丙方讨论制定本产品的相关工作标准

9)负责组织乙方各共保公司订立共保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及协调事宜共保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背本框架协议,不得损害本协议其他各方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7、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甲方制定本项目的整体发展规划,并推进工作计划的落实;

2、推动建立甲、乙、丙三方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突发的疑难问题,提高项目运作效率,确保赔付快速到位;

3、根据接种单位的风险转移需求,不断优化和改进本产品,并与甲方、乙方共同做好保险产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4、负责本项目的营销和推广,建立与本项目相关的统一服务平台;

5、监督乙方的保险服务质量,维护参保单位的保险权益;

6、有向乙方收取保险经纪佣金的权利;

7、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保险项目

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项目。


四、保险方案

本项目的保险方案指的是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保险方案,详见后附《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方案》。


五、保险费率

丙方可在保险年度的第四季度对本项目保险费率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市场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优化,在第二年续保时实施。


六、共保体承保份额

本项目由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全市出单工作。具体承保份额如下:

保险公司

共保份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6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40%


七、投保手续

(一)投保方式:线下投保。

(二)具体投保流程:

1、填写投保信息

丙方工作人员向投保人进行客户告知并与其签署经纪服务委托协议。

丙方工作人员向投保人进行保险产品说明并告知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助填写投保单信息。丙方协助投保人在投保单、营业执照(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本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统计表等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提交给乙方首席承保公司。

2、支付保险费

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收到投保资料审核无误后,向投保人发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缴费通知向保险公司划付保险费。

账户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开户行:建行邵阳市分行

号:43001580065050001095

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发票,并按照份额向其他共保公司划付保费,丙方审核保险单、发票后,递送至各投保单位。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收到共保公司保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承保份额向各共保公司划付保险费

八、出单以及佣金支付

乙方应配备客户服务专员及相应的设备,根据经丙方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承保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优先执行。

乙方应按月定期向丙方支付保险经纪佣金。乙方逾期支付佣金的,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共保体成员应在收到保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份额保费的1%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支付共保出单费。



九、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项目保险经纪人

(一)丙方为本项目投保人的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向丙方支付经纪佣金;

(二)保险经纪佣金比例为总保险费的15%

其中“总保费”是指保险单签单保费的“保险费合计”金额或保费增值税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

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予更改。

(三)佣金结算流程

1、丙方每月10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业务结算表发送乙方。

2、乙方于每月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核对无误并签章的业务结算表寄回丙方(未按时寄回业务结算表的视同同意按照结算表的数据支付佣金)。

3、丙方收到乙方寄回的业务结算表后,开具付款事由为“经纪费”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4、乙方在收到佣金发票后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按发票金额将经纪佣金划入丙方指定的经纪佣金结算账户。

对于业务结算核对有异议的,乙方应就核对无异议部分先行向丙方支付佣金,后续核对工作双方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完成当年的佣金于年底(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佣金的,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支付佣金的5‰每日计算,自应支付日开始起算。

5、经纪佣金计算方法为:

乙方应支付的佣金在计算过程中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如本项目最终采用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方式,计算方法为:乙方各共保公司所分配保费*佣金比例,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赔偿处理中心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本项目由邵阳市及各县市区医调委受理调解邵阳市辖区内因预防接种所引起的参保方与受种方之间的纠纷。经法定调查诊断及鉴定程序认定排除预防接种正常范围内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纠纷,由医调委组织专家调查评估,评估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存在过失责任度按责任度大小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医调委主持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直接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

由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立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简称赔偿处理中心),赔偿处理中心是本项目保险案件性质、责任、损失和赔偿的审定机构,是保险案件索赔服务的受理、解决机构。以“化解接种纠纷、维护疫苗安全、便捷赔偿处理服务”为宗旨,通过风险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救助关怀、保险理赔处理等工作,落实甲方指派的各项工作,推动疫苗预防接种风险社会管理机制的发展。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和丙方保险经纪公司分别指定授权代表参与预防接种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工作。

十一、律师服务

进入司法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案件,保险公司在接报案后,同等条件下,由参保方推荐的律师事务所优先代理参保方参与诉讼或仲裁(含庭内/仲裁和解),在参保方未推荐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委托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联系当事参保方,取得参保方授权委托后代理当事参保方参与诉讼或仲裁,由此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十二、期内服务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甲、乙、丙三方相关领导共同组成。

1、人员构成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成员

姓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组长

刘晓江

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

刘雅

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调研员

13973901093

徐杰

平安产险邵阳中支总经理

13787125448

唐海民

中国大地财险邵阳中支副总经理

18975960909

伍千共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总经理

13787187685

2、工作职责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负责统保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协调处理;

3)负责统保工作的主要运作机制的决策。

(二)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由甲、乙、丙三方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1、工作小组

成员

姓名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组长

刘雅

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调研员

13973901093

副组长

郭林峰

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科长

13973991008

赵城

平安产险邵阳中支团体业务部经理

15973966677

苏甜

中国大地财险邵阳中支团渠部经理

17397393377

赵岚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13786199316

肖国兴

平安产险邵阳中支财产险理赔主管

18673951053

刘广新

平安产险邵阳中支团体业务部渠道经理

13975903322

陈峰

中国大地财险邵阳中支理赔部经理

13707395005

韩杨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总助

13787271398

艾艳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邵阳项目部经理

17773901199

2、工作内容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丙方,工作小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接受协议各方对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反馈,协商处理办法;

2)组织工作小组相关会议和活动;

3)配合、协助领导小组的工作。

(三)联席会议

甲方、乙方和丙方及医调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处理保险期内发生的重大事宜,包括有权决定更换首席承保保险公司。会议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前述各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均有一票表决权。参保方代表可列席参加保险联席会议。

在保险期内,乙方应按时参加保险联席会议,并执行保险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如作出更换首席承保公司的会议决议的,乙方应执行该决议。

(四)理赔服务

1.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积极协同各方进行保险理赔,包括以下情况:

1)保险报案

乙方设立全天24小时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报案专线:95511。

出险单位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乙方应认可事后出险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案件受理

丙方协助医调委受理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案件并处理,协助受种方、接种单位、其他相关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

3)损失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受种方总损失乘以专家评估认定的责任度得出案件赔偿金额。

乙方根据接种单位提交的理赔资料及医调委出具的案件赔偿意见进行保险理赔。

4)理赔结案

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于收到理赔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案件按照以下时限支付赔款:

序号

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1

赔款金额≤RMB10000元

1个工作日内支付

2

RMB10000元<赔款金额≤RMB100000元

5个工作日内支付

3

RMB100000元<赔款金额

7个工作日内支付

如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赔款,则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医疗机构加付1000元的迟延支付违约金,非乙方的原因除外。

5)司法诉讼

对于受种方或接种单位任一方对预防接种责任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医调委引导下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2.赔款预付服务

对于发生重大意外突发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经赔偿处理中心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乙方按照损失情况和相关规定,可先行支付部分预赔款,预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保险责任范围内可确定损失金额的50%。

3.小额索赔案件便捷服务

对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下的保险事故,可由第三方专家组线上快速审核,通过后乙方将直接给予补偿,并承诺于1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4.医疗担保服务

对发生疫苗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受种者在与乙方首席承保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乙方可提供50000元医疗担保服务。

(五)制订并发送服务手册

乙方同意在中标后1个月内负责起草、编撰《服务手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信息摘要及理赔程序2、告知日常联络人员及联络方式,人员变更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六)编制工作手册和宣传单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内,制作《邵阳市疫苗预防接种责任保险工作手册》、《邵阳市疫苗预防接种责任保险宣传单》及相关补充资料样本,对所有接种建卡新生儿家长做到人手一份的宣传单页、印发至各被保险人,100%告知。具体印制数量,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确定。


十三、项目营销推广

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积极参与丙方的统一营销推广活动,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导向,宣传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项目。



十四、特殊情况处理

如乙方共保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要求退出本项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丙方,如丙方未能在三个月内将该共保公司的份额分配给其他共保公司,则该乙方共保公司须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直至丙方完成新的共保体组建为止。

若上述其他保险公司按照本协议规定新加入本项目或共保体内保险公司退出本项目,或由于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导致原乙方共保体的承保份额划分发生变更,则乙方由承保份额划分发生变更后的新共保体组成。


十五附则

(一)协议效力

本协议未尽内容以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批单、保险单、根据本协议另行制定的其他文件为准。

(二)争议处理

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受其仲裁规则的约束。

(三)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必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丙方在与甲方协商后,有权修改本合同中确定的共保体构成以及承保份额等相关条款。

(四)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 2019年924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叁年,适用于本项目期内的所有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险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险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协议,或终止有关保险单,并及时续保,确保保险保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五)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行政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三年。

(六)协议份数

本框架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乙、丙方各持正本份,副本份,政府采购办备案正本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案副本份。


附件:《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方案》



















(本页无正文)

协议各方确认:


甲方(签章):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时间: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时间:


乙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时间:


丙方: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时间:


邵阳市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方案

方案明细表

项目

具体内容

投 保 人

各县市区卫健局或各预防接种单位

被保险人

投保人所辖区域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

保险期间

1年,自2019年 月 日0时起至2020年 月 日24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部分除外责任

接种者接种疫苗发生人身损害后,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正常范围内的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项目

责任限额

每家接种单位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200万元

每例个案责任限额

80万元

每例个案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10万元

*说明:每例个案是指每一受种者每次接种疫苗发生的保险个案。

免赔额

无免赔

重要释义

疫苗:包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

基本保险条款

平安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

1.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死亡/伤残:5 万元/人

人身损害1000元/人

累计赔偿限额:20万

2.提供物品及服务责任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2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

3.停车场责任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毗邻场地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自有或管控下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每辆车赔偿限额2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 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2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

5.罢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 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20 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

6.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本公司在追偿成功后,就追偿所得超出已支付赔款的部分需偿还被保险人。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及其相关方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7.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8.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9.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

10.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特别约定

1、保险人同意不因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2、保险人同意不因被保险人负责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赔偿。

3、发生保险事故后,在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保险人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据。保险人同意认可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估结论,执行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

4、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过失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因失误使用过期疫苗的;

(2)因保管不善造成疫苗质量不合格(冷链等问题);

(3)因失误打错疫苗的;

(4)医务人员提前或延后给接种对象接种疫苗,违反免疫规划程序的;

(5)接种操作不规范、告知不到位的;

(6)经医调委组织专家评估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种单位或其医疗卫生人员存在过失的;

(7)人民法院判决医疗卫生人员的过失。

5、本保险合同承保发生保险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是否存在重复保险,本保险合同按照第一顺位进行赔偿。

7、赔偿处理依据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1)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接种者或其近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裁定

(5)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8、赔偿流程:

(1)接种者接种疫苗发生人身损害后,经法定调查诊断及鉴定程序认定的结论排除预防接种正常范围内异常反应或偶合症。

(2)医调委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处理,待排除异常反应、偶合症后,医调委组织专家调查评估,评估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存在过失责任度。

(3)医调委积极组织纠纷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

(4)保险公司按协议金额在保单约定范围内赔偿。

9、赔偿标准:

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接种单位给予接种者或其近亲属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费率

0.8元/年每剂次

保险费

一类疫苗、二类疫苗均根据当地接种剂量计算保险费,本年度剂量数以上年度为准。

保险费=上年度接种剂次×年费率

效力约定

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基本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防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指定的,有固定场所且取得《预防接种执业许可证》的预防接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当地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组织或机构,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受种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述“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办法,包括全国性、地方性的预防接种损害补偿办法。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预防接种单位条件;

(二)实施接种的被保险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被保险人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四)疫苗质量不合格,但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造成疫苗质量不合格的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前述人员作为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预防接种行为时不在此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追溯期、报告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载明的,则无对应追溯期、报告期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上一年度被保险人的实际接种人次数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接种人次数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预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在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中,应该遵守预防接种工作、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预防接种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执业范围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对引起不良后果的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种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种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四)受种者完整的接种记录或相关凭证;

(五)受种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六)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种者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种者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种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种者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经被保险人和受种者双方协商解决的,应提供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受种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八)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种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

(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裁定;

(五)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受种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种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位受种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对每次事故每位受种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前款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预付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费=S1×5%+S2×95%

其中:S1代表预付保险费;S2代表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各类疫苗的实际接种人次数计算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各类疫苗的实际接种人次数计算的保险费计收,并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


释义

医疗卫生人员指被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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