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DFAAZ01090
原公告日期:2024-05-24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答疑澄清
各投标人: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招标编号:2024DFAAZ01090/GN2024-06-0645),现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拟委任人员资格”中条款“2)项目组成员具备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之一的”中“信息安全工程师”是否包含“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
答:“信息安全工程师”不包含“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
2.招标文件第60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拟委任人员资格”评审标准为:“1)技术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其中之一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2)项目组成员具备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之一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
疑问:从招标文件可以看到本项目的招标内容为标准的智能化建设,上述评分项要求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均为信息化软件方面所涉及的专业类人员证书,不能有效代表智能化建设方面的主要内容,上述评分项设置存在偏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建议:此评分项增加符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的建筑类专业人员证书,比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机电高级工程师、智能建筑弱电工程师等。即:“项目组成员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机电高级工程师、智能建筑弱电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之一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
答:本项为评分项,按照项目需求设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3.《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5.1 全费用单价表(清单)工作表中“解码拼控一体机”清单特征描述与《技术参数》中“解码拼控一体机”技术规格参数描述不一致,是否按,《技术参数》文件内为准?
答:按《技术参数》文件内容为准。
4.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推荐品牌,请问投标人是否按照技术参数自行选择品牌进行投标?如有推荐品牌范围,请尽快提供。
答:本项目无推荐品牌,投标人按照技术参数要求自行选择品牌进行投标。
5.招标文件提供的“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xlsx”和“技术参数-xlsx”技术参数要求描述不一致,请明确技术参数要求以哪个为准。
答:按《技术参数》文件内容为准。
6.招标文件 P58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中要求如下:
请问关于原厂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只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合同签订前提供原厂公章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的承诺函(投标人签章)即可?在中标结果公示公布之日起、合同签订前再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签章即可,合同签订前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
7.招标文件 P59-企业资信、认证中要求“投标文件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发证单位“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网站上无法查询。
答: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提供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发证单位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8. 关于清单部分,请问
①招标文件的“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的表格样式为计价软件导出版本,请提供软件版清单。
②招标文件的“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的表格样式与安徽新点计价软件中的“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表头一样,请问“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能否直接采用安徽新点计价软件导出的封面和“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便可?
③能否提供招标控制价软件版本?
答:全费用单价表(清单),表中“其中(元)”所包含的内容无须填写,仅报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招标文件附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共11个 “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即表中的3.1-13.1)合并后按照招标正文第139页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每个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需报合计金额),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具体以本次发布的附件格式为准(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名称即清单名称)。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招标,不提供软件版本的招标控制价。
9.清单特征跨行的,可否将清单特征合并为一行?
答:清单特征跨行的可将清单特征合并为一行。
10.招标正文第59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企业资信、认证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注:投标文件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简称ITSS证书)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ITSS分会)颁发,认监委网站只能查询到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无法查询ITSS分会。已知ITSS分会隶属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在协会的指导下,研究制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并统一颁发ITSS证书,受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所颁发的证书可以在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在认监委上查到即可证明认监委对发证机构的认可。
建议此处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注:投标文件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或提供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在认监委的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答: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提供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发证单位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11.招标正文第139页,分项报价表中“注3:投标人按照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具体详见附件)进行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中标后总价不予调整。”是否明确为招标文件附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多个Sheet的“全费用单价表(清单)”合并后按照招标正文第139页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
答:招标文件附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共11个 “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即表中的3.1-13.1)合并后按照招标正文第139页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每个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需报合计金额),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具体以本次发布的附件格式为准(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名称即清单名称)。
12.在招标正文第97页,技术性能指标中要求“4.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中标人应予以配合。”此项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请招标人明确本次招标的内容是否存在技术规格的修改和补充,如无,建议删除“4.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中标人应予以配合。”
答:此条修改为:招标人在满足项目需求的情况下,且不超过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对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中标人应予以配合。
13.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设备利旧搬迁费用”无详细内容,且要求“此项为一次性包干,中标后不可调整”,使投标人无法核算具体搬迁的费用,请明确设备利旧搬迁的具体内容。
答:现场勘查,此项为一次性包干,中标后不可调整。
14.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无室外管路的配管及施工,请明确此部分是否由总包负责实施。
答: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15.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室内桥架量明显与实际图纸需求不符,请明确是否有部分桥架已由总包单位实施?
答:1#楼负一层桥架、警察用房综合楼负一层桥架、信息中心机房全部桥架、指挥中心全部桥架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其余桥架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16.由于本次招标不涉及“指挥中心建设里的室内全彩屏”,而在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有其配套的解码拼接一体机,请明确室内全彩屏的详细参数,以便进行报价及匹配。
答:本次招标不涉及室内全彩屏,不予提供室内全彩屏参数,解码拼控一体机和室内全彩屏的发送盒通过HDMI方式对接,物理连接方式,可分开。投标人根据解码拼接一体机参数要求进行报价。
17.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监控电源由强电间引至监控配电箱,请明确强电间是否存在不间断电源?
答:强电间不存在不间断电源。
18. 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室外照明系统中仅有线缆,无管路,请明确管路是否已由土建单位负责实施,智能化仅进行穿线及设备安装调试即可。
答:见图纸答疑回复。
19.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机柜”的参数:“5.表面涂层厚度平均厚度≥100um同时达到国家无毒无害的喷涂标准;10.机柜整体承重≥3000kg;”机房设计规范明确要求机房承重为800KG-1000KG/M2本项目机柜占地为0.72M2,业内主流厂家能同时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仅有1家,其他市场主流产品厂商均不满足。
故该参数具有严重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上述参数。
答:删除、调整参数,以本次发布的附件为准。
20.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精密性UPS综合配电柜”的参数:“9.采用≥10寸电阻式触摸屏,最大存数容量可以达到≥512M,可热拔插端子,分辨率为≥1024*600;触摸屏应具备串口、USB、网口等通讯接口,实现远程监控;告警系统应可向上级监控中心发送告警数据,同时发出声光告警;14.断路器回路名称可编辑;电能需带统计功能,可按月查询最近12个月用电情况;应具有可重复性告警不阻塞功能。”
经调研,业内主流厂家能同时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仅有1家,其他市场主流产品厂商均不满足,主流配电柜厂家均采用7英寸电容式触摸屏,电阻式触摸屏兼容性和灵敏性较差。
故该参数具有严重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上述参数。
答:调整参数,以本次发布的附件为准。
21.招标文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精密性UPS综合配电柜”的参数:“9.采用≥10寸电阻式触摸屏,最大存数容量可以达到≥512M,可热拔插端子,分辨率为≥1024*600;触摸屏应具备串口、USB、网口等通讯接口,实现远程监控;告警系统应可向上级监控中心发送告警数据,同时发出声光告警;14.断路器回路名称可编辑;电能需带统计功能,可按月查询最近12个月用电情况;应具有可重复性告警不阻塞功能。”
经调研,业内主流厂家能同时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仅有1家,其他市场主流产品厂商均不满足,主流配电柜厂家均采用7英寸电容式触摸屏,电阻式触摸屏兼容性和灵敏性较差。
故该参数具有严重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调整参数,以本次发布的附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第139页中关于“二、分项报价表”格式与“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具体详见附件)进行报价”中的“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的全费用单价表(清单)报价格式完全不一致,请问招标人本次投标人报价格式以哪个格式为准?
《分项报价表》格式
《全费用单价表(清单)》格式
答:招标文件附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共11个 “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即表中的3.1-13.1)合并后按照招标正文第139页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每个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需报合计金额),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具体以本次发布的附件格式为准(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名称即清单名称)。
23.招标文件第59页企业资信、认证“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2)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3)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三级及以上的得1分。注:投标文件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据查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是由第三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核发,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无法在认监委网站进行查询,但是该证书评估单位一般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
故建议该评分办法调整为: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评估或颁发的:(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2)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3)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三级及以上的得1分。注:投标文件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或评估机构的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答: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提供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发证单位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24.招标文件第139页给的分项报价表格式和“注3:投标人按照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具体详见附件)进行报价”格式不一致,故请明确分项报价表以哪个为准。
答:招标文件附件“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项目(清单)”中共11个 “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即表中的3.1-13.1)合并后按照招标正文第139页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每个全费用单价分析表(清单)需报合计金额),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具体以本次发布的附件格式为准(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名称即清单名称)。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内容执行。
招 标 人: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3号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单主任
电 话:0551-6531790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邮 编:230051
联 系 人:龚蕾、廖星辰
电 话:0551-62220060、15261561208、17775059782
日期:2024年6月3日
0天0小时29分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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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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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4-06-030天0小时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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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4-06-030天0小时18分
20240603144101答疑澄清_签章文件.pdf 答疑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