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观音涌(包括上村涌)综合整治工程和大岗镇中滘涌等48条河涌(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施工监理
投资项目代码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观音涌(包括上村涌)综合整治工程和大岗镇中滘涌等48条河涌(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施工监理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观音涌(包括上村涌)综合整治工程和大岗镇中滘涌等48条河涌(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施工监理 | 公告性质 | 正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南沙区大岗镇。 |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大岗镇观音涌(包括上村涌):对大岗镇观音涌(包括上村涌)进行综合整治,整治长度约1.54公里,排涝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巡河通道建设、护岸修复等。项目估算总投资33847.73万元(含建设用地费用28606.54万元)。(具体数据以政府批复概算、可研报告和招标人委托等内容为准)。 大岗镇中滘涌等48条河涌(道):对大岗镇中滘涌等48条河涌进行综合整治,整治长度约43.15公里,朗口涌排涝片和高新沙水源地排涝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南顺水闸排涝片区排涝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巡河通道建设、护岸修复等。项目估算总投资43734.06万元(含建设用地费用37409.6万元)。(具体数据以政府批复概算、可研报告和招标人委托等内容为准)。 | ||
招标内容 | 2.2.2施工监理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竣工决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2.2.3项目建设管理 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总体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为发包人提供前期报建、设计管理、投资管理、监理管理、管线迁移、征地拆迁、周边条件摸查等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施工项目建设管理、BIM管理(如有)、档案信息管理、结算、决算初审等服务,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质量、计划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如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须配合审计部门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 ||
工期(交货期)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止。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273.05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时提供)。 3.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3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或资质: 3.3.1施工监理: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应的监理资质要求。 3.3.2项目建设管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水利工程对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资格);或投标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的工程咨询专业须包含水利水电工程,服务范围须包含全过程工程咨询,须提供网站截图。 注:(1)香港企业投标的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2)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的要求,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或换发的相关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按《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执行。资质电子证书按《水利部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9号)执行。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工程咨询单位需提供“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操作步骤:“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名录查询”;具体网址:http://new.tzxm.gov.cn//tzpt/statics/html/consult/1.shtml。 3.4拟承担本项目各对应分工任务的负责人员要求如下: 3.4.1项目负责人(兼监理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监理任务方提供):必须具备有效的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有效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执业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 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规定)]。 3.4.2项目管理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项目管理任务方提供):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注:以上3.4.1、3.4.2点所列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5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且项目负责人(兼监理负责人)签字确认。 3.6关于联合体投标: 3.6.1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6.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6.3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兼监理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不得重复兼任,且必须为投标人正式员工。 3.6.4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必须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电子签章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签章即可。 3.7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3.4拟承担本项目各对应分工任务的负责人员要求如下: 3.4.1项目负责人(兼监理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监理任务方提供):必须具备有效的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有效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执业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 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规定)]。 3.4.2项目管理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项目管理任务方提供):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注:以上3.4.1、3.4.2点所列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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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要求:/ | |||
其他要求: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gzggzy.cn/) 获取纸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4年5月25日 0时0分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年6月14日 10时0分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年6月14日 10时0分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开标时间 | 2024年6月14日 10时0分 | 开标地点 | 第1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gzggzy.cn/) | ||
招标人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
招标人联系人 | 郭工 | 联系电话 | 020-84935346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903室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戚工 | 联系电话 | 020-83383274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统筹投资类项目) | 联系电话 | 020-39910647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