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HZ20220812004-1]招标文件公示
幼儿园教育幼儿园提升装修工程智能化安装工具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空调暖通厨房消防通道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商务标编制整理清扫美化居民车辆停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出行与停放交叉作业工序安排的组织机械投入原材料组织安全围护交通运输施工干扰装安全标志建临时便道现场成品保护地下管线周围设施的保护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与管理施工用水看护整修维修招标代理服务前期准备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工程和设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修建临时设施计日工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化石文物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内道路桥梁损坏基础设施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设备和其他物品场内交通设施修建养护场内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道路和桥梁超大件和超重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运输场外交通试运行调试飞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与供冷系统通信广播电视气象观测地质勘察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电力通讯线路竣工资料立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现场查勘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专业工程工程照管半成品履约担保查验竣工结算审核验收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检查试验与检验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技术培训隐蔽工程隐蔽部位质量争议检测实施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治安保卫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紧急情况处理工程保险劳动保护膳宿条件生活环境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施工人员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测量标志物材料设备永久设备替代品替代材料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条件材料复核试验备品备件现场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暂估价缺陷修补有关工作甩项工作保管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复原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场地清理地表还原质量保证金保函修复工程工伤保险施工图纸工程进度计划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音像图片资料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分包通水通电材料与设备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成桥检测防雷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预制桩水稳层试车程序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屋面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设施配套采暖期供冷期电气设备水泥成品木门铝合金门窗配件胶类耐候胶填缝胶铝型材玻璃内墙涂料防火门卷帘门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砌块墙地砖洁具塑胶地板纸面洁净天花铝扣板铝塑板卫生间成品隔断工料机分析表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9/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湖新区审批[2020]213号
预算金额11514万元
招标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朱敏0572-221882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HZ20220812004-1]招标文件公示
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即将组织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文件进行公示,招标文件详情见附件! 招标文件公示时间: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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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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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代建人:湖州环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单位盖章)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施工项目
4.招投标方式83.投标人资格要求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1.招标条件6第一章招标公告62022年9月
投标人须知2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7.联系方式96.投标文件的递交95.招标文件的获取8
6.评标405.开标384.投标383.投标文件332.招标文件321.总则29
一、评标程序44第三章评标办法4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39.纪律和监督4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27.合同授予40
3、商务标评审48【£】2、技术标评审(通过制)48【£】2、技术标评审(得分制)471、信用评审45(二)信用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分45(一)资格审查44
第六章图纸17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17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3四、弄虚作假的行为52二、串通投标行为50(三)推荐中标候选人50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76(2)授权委托书(若有)175(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74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17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7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72
(9)业绩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180(8)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表179(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179(6)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179(5)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178(4)投标承诺书177
(4)信用标评分自评表183(3)项目负责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183(2)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奖项183(1)企业综合信用评价183二、投标文件信用标格式183(10)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若有)180
·第一章招标公告(4)工程量清单报价187(3)主要材料选用品牌一览表(若有)186(2)建设工程投标造价咨询委托书(若有)185(1)投标函184三、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18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已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湖新区审批[2020]213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代建人为湖州环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于2022年10月日至2022年10月日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招标公告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
3.1【R】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一)投标人:3.投标人资格要求2.3施工总工期:15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的开工令为准)。2.2招标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装修、智能化、安装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万元。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11514万元,工程概算1903.6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约1300万元,建设规模:主要包括各类用房室内装饰(隔墙、地面、墙面、顶面)、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空调暖通、厨房、消防等设施改造,本工程装修面积约11009.5平方米,建设地点:南太湖新区仁皇山街道青太路与葑田路(暂定名)交叉口、金茂悦住宅小区的东南角。
3.6【R】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增设一名项目副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机电安装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其中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执行。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员工,其建造师证书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若有增设项目副经理,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二)拟派项目负责人:3.5【其他要求:无】。3.4本次招标【R】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总人数不超过2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3.3【£】自【/】年【/】月【/】日以来完成过【/】业绩(以【/】为准);3.2【R】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书;
3.8【R】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三)其他:3.7.2【R】本项目不接受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参与投标。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书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本工程拒绝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参加投标,如确需参加投标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供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2)投标报名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1)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3.7.1、拟派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况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
4.1公开招标。4.招投标方式3.1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日【9】时【30】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huzhou.gov.cn/HZhy/login.aspx)。6.投标文件的递交5.3注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5.2未注册用户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中附件下载获取招标文件进行查看咨询。5.1已注册用户,请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huzhou.gov.cn/hzfront/)—“交易主体登录”,下载获取后缀名为“.HZZF”的招标文件、“hzzb”格式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施工图等。5.招标文件的获取
电话:【0572-2928306】联系人:【朱敏】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红丰路1366号】代建人:【湖州环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1招标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7.联系方式
邮箱:【/】电话:【0572-2218820】联系人:【陆嘉棋、周董亦嘉】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20楼】7.2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邮箱:【/】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4CA数字证书客服电话:4000878198服务热线:40099800007.3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572-2220028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工程名称 | 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金茂悦幼儿园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R】计划工期:【15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 】月【 】日【£】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合格】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R】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1.9.1 | 踏勘现场 | 【R】投标人自行踏勘。【£】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R】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
1.11 |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 【R】不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 】分包金额要求:【 /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其他要求:未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拒收情形或否决投标情形。 |
1.12.2 | 偏差 | 【R】不允许【£】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控制价及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费、规费和税金的汇总价格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 2022 】年【 】月【 】日23时59分59秒(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提交方式: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主体登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上询问;或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 “工程建设栏--建设公告”中相应工程的公告中的“询问”区进行提疑。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
2.2.1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投标人询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主体-相应工程或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 “工程建设栏--建设公告”相应工程公告中的“答疑信息”区随时查看系统中有关该工程的答疑澄清等内容。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主体-相应工程或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 “工程建设栏-建设公告”相应工程公告中的“重要通知”区或交易系统中有关该工程的答疑澄清等内容。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R】资信文件;其他投标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R】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1.【R】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大写:【 】元整);2.【£】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3.【£】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作为风险控制价(【 】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材料市场信息价:《湖州市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2022年第 期 2.人工信息价:《湖州市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2022年第 期 3.其他要求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 90 】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人民币 【 】万元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从基本账户转出)(1)交纳要求(转账): 账户名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南太湖新区分中心账号:33001649135053010548-000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2)交纳要求(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单(函)】:承保金额须大于或等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备注:投标截止前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交纳且确保到达指定帐户。同时汇出的投标保证金在电子投标系统中必须与本项目关联。采用电子保函交纳的详见投标人须知3.4.1.②完成交纳。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
3.4.1 | 投标保证金免交政策 | 根据省建设厅等11个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建发〔2020〕44号)。投标人获得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文件AAA级的(不分专业类别,有一项达到AAA级的),即可免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注:针对AAA级企业免交保证金的也须在交易系统进行关联,并提供相关AAA证明文件。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R】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2.【R】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3.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3.4.4条款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企业基本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②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联合体牵头人提供);③企业资质证书(详见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④【R】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⑤【R】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书(联合体牵头人提供);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⑦【R】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命书原件扫描件(联合体牵头人提供);⑧【R】担任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原件扫描件(联合体牵头人提供)。2.项目管理机构资料①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详见招标公告要求)(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R】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R】③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联合体牵头人提供);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提供);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4.投标承诺书(按招标文件后附格式)(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5.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资料(联合体牵头人提供);6.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7.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表(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R】中标后提交【本项目除拟派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还须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少于【 1 】人)、施工员(不少于【 1 】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所有岗位1人1岗,不得兼任,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9.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10.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11.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社保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如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注册企业聘用合同。提供汇总表的,为方便查找,请打“√”标明)(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1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
3.7.3(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电子投标流程如下:交易主体登录→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清单(如果有答疑澄清文件,需要下载答疑澄清文件进行制作)→使用商务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报价(格式为.HZTB)→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将制作好的投标报价导入投标文件→系统完善投标信息(网上递交投标保证金并确保与本工程关联使用电子保单的请在“保函信息查看”中确认已发放。符合投标保证金免交政策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AAA级证明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点击“模拟解密”按钮→提示解密成功。2. 注册及标书制作工具:注册及标书制作工具相关下载地址:http://ggzy.huzhou.gov.cn/HZfront/zlxz_HuZhou/010008/3.投标人编制的CA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是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最新版(系统自带更新系统)生成的后缀名为“.HZTF”的CA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
3.7.4 |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其他:【 】 |
4.1.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 2022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huzhou.gov.cn/HZhy/login.aspx)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2.符合4.2.5条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的。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4)系统开启投标文件解密通道30分钟内未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的;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5.其他: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 湖州南太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湖州市红丰路1568号(红丰路与敬业路交叉口)南太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3.开标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4.其他: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即可。网址http://220.191.216.200:8085/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内程序设定顺序进行开标:1.投标截止前30分钟,由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做好网上不见面开标准备;2.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锁自行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在线等待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发出的解密信号;3.投标截止时间,由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情况、解密要求、在线公布现场监督、见证人员;4.投标人在系统开启投标文件解密通道后解密时间:30分钟;5.招标人现场解密;6.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抽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个系数;7.投标文件导入、现场唱标等全程操作,在线公布所有开标记录情况同步推送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标结果公示”,开标现场不再现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8.对不见面开标过程有异议的,投标人应直接在线提疑(在线等待时间10分钟),同时由招标人当场在线进行回复和制作记录;9.宣布开标结束。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2.开标特别说明:(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3.其他:1)电子交易平台遇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开标、招标人无法解密等情形,2小时内能够恢复正常,待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原定解密时间重新计算,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由招标人确定另行开标时间;2)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不畅导致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招标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超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仍然未解密的,视作撤销投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2/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或开标后1小时内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评分办法:商务标:100 分,权重:【 】% 技术标: 【£】通过制 【£】 得分制 100 分,权重: 【 / 】% 信用标:100 分,权重: 【 20 】% 评审顺序:【R】资格审查-商务标-信用标 【£】资格审查-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资格审查-信用标-商务标【£】资格审查-信用标-技术标-商务标3.资格审查通过后,【R】取商务标得分最高的前13名进入信用标、技术标(若有)评审;【£】取信用标得分最高的前21名进入技术标(若有)、商务标评审;(注:有并列的,从并列的投标人中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选取至第13名或21名进入下一轮评审,并列中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推选的评标组长现场随机抽取进入评审,评审数量以满足13家或21家为上限)4.工程类型:【R】建筑工程项目(仿古建筑)【£】市政公用项目【£】园林绿化项目(以绿化为主) |
6.3.1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 评标基准价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1+浮动率C)×投标价格权重B + 招标控制价 ×(1-浮动率A)×(1-投标价格权重B)。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错误,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a.纯算术性四则运算错误;b.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审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按序推荐1-3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hzfront/)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R】否。其他: 【 】。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保兑支票或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2.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投诉受理的部门:湖州南太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咨询电话:0572-2590110地址:湖州南太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红丰路1568号)邮编:313000 |
10.1 | 商务标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委托书及咨询合同等。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应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盖章。如投标人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投标人盖章即可,对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不作要求。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陈述和答辩 | 1.陈述和答辩人: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2.答辩方式:【£】现场语音答复【£】书面答复【£】电子平台在线答复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1)入围后进行预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发送给开标委托人,提醒项目负责人做好陈述和答辩准备);(2)技术标评审评分结束后正式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发送给开标委托人,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答辩,该项按0分处理;(3)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辩。4.陈述和答辩地点:【 】。5.陈述和答辩问题:可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内容统一拟定,原则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执笔。6.参加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4)根据《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湖建发【2022】18号)规定,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仍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依法必须招标且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信息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信息为准)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允许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特殊情况的:(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本条建设单位是指中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注:上述第1条(4)、第2条,投标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否则视为有在建工程。 |
10.5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1.投标文件存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资格审查内容:①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若有)的;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在本区域内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④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⑤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⑦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的(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⑧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审查资料或提供不全的;(2)商务标评审内容:①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控制价)的;②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③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④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暂定价)的;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⑥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⑦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3)技术标评审内容:①技术标评审项目内容缺项的;②技术标内容与招标项目有重大偏差且违反实质性内容和条件的。(3)信用标评审内容:①提供的信用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5)其他:①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字迹模糊或上传电子文件模糊、辨认不清的;③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项,投标人须知第1.4.4项、1.12项和3.6项规定执行的;④投标人的投标承诺存在未如实反映或虚假承诺等情况;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⑥开标记录中的填写内容(即解密后系统公布的内容)与投标函中的填写内容不一致的;⑦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⑧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未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章签字或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⑩投标文件中有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以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明确的行为为准)(6)【招标人新增的否决投标条款】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核对。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无法进行核对的,其投标被否决的后果自负。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4.价款结算方式:【R】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 【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6.【£】实施BIM的内容: 【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10.中标单位须提供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料按前须知附表3.5条⑧要求提供,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11.其他:(1)中标人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将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包括除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以外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报送给招标人(1人1岗,不得兼任),并提供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中标候选人未按要求提供的,将被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2)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省外项目负责人,须在中标后(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5天内)完成进浙备案。 |
投标人硬件设备要求 | 各投标人需要保障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硬件要求符合以下内容:1.具备摄像头与耳麦(用于接收代理公司开标指令)。2.要求使用ie浏览器11及以上版本。3.电脑操作系统要求在win7及以上。4.内存要求在4G以上。5.要求正确安装湖州市电子招投标驱动程序。6.开标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摄像头范围。 | |
其他要求 | 1.各投标单位需认真摸底人工、材料及机械的市场价并结合我市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自主报价,有效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各项费用,大幅度超出市场价范围,且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充分、必要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扰乱投标市场,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2.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卫生环保、文明施工、防汛、防冰雪、台风等各类恶劣气候因素,政策性、环境干扰、施工扰民导致居民投诉、12345投诉等、已有建筑安全使用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的停工、窝工、二次进场或多次进场等费用,该费用列入相应措施费,由施工方自行考虑解决。3.凡遇到政府指令要求暂停施工的情况(如重大社会活动、重大体育赛事、重要考试、城市管理相关重要检查等),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施工,连续停工时间超过8小时的,招标单位同意相应顺延工期,但招标单位不承担该类停工可能涉及的成本及费用增加(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明确由招标人承担费用的除外)。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城市管理相关重要检查、领导视察、行业内相关检查等情况,需要中标单位对施工现场及外围环境进行整理、清扫、美化的,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相关部门、招标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与安排,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未按时完成的,招标单位有权指定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相关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在相关清单子项及措施费内对此给予充分考虑,招标单位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4.考虑工期紧,工作内容多,要求各班组平行施工,保证居民车辆进出,合理安排居民车辆停放,及时处理居民投诉与纠纷,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编写时,要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已有建筑安全的预防措施和实施方案、响应与处理居民投诉与纠纷等、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出行与停放、交叉作业工序安排的组织和技术安排等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各种保障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说明。5.承包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及时组织机械、人员进场施工,各工作面平行施工;承包人需要对人员组织、机械投入、资金保障、原材料组织等认为必要的各种保障措施进行全面考虑。考虑工期紧,工作内容多,投标单位须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赶工费),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生不另计价。6.承包人在施工前做好各项进场准备工作,如因周边环境、已有建筑安全防护、因施工导致的居民投诉及12345投诉等原因造成施工中断,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在相关清单子项及措施费内给予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7.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仔细踏勘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调查熟悉工程现场位置、外围道路状况、交通限制等情况,在相关措施费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安全围护、交通运输、施工干扰、装安全标志、建临时便道、现场成品保护及地下管线、周围设施的保护、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与管理、消防通道的设置,对已有建筑安全的防护措施,加强对工程车辆进出现场的管理,并服从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指示牌,确保道路车辆、行人安全,并充分考虑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充分考虑与本工程相关的公共及协调费用和办理好道路交通运输相关的手续(如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治安、施工用水、用电、通气、通信等费用以及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相关部门应缴纳费用,主管部门规定由招标人办理的,招标人可出面配合办理),由承包人支付办理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调研并纳入其它措施项目,否则视作优惠;本工程施工期间需按要求派出专门的交通协管员,做好车辆进出的管理和疏导,确保车辆、人员进出安全。以上各项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在相关清单子项及措施费内给予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亦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8.各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现场,确立合理的施工方案并充分考虑相应的措施项目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进入报价,今后不得调整,清单中所列的技术措施费只作为投标单位的参考,投标单位可根据清单里所列的项目报价并增加其认为必要的技术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以“项”为单位的为固定价,结算按投标价执行;可计量的技术措施费按实结算。9.承包人进场后应严格按照湖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招标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文明的文件规定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所要求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工程环保及环卫费用由承包人按规定支付相关部门。该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价。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相应措施费中,发生不再单独计价。10.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车辆途经路段的道路清洁工作,现场必须配备冲洗设施,配备专人进行道路清扫。如出现扬尘及道路污染情况,在接到招标人及监理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市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等相关规定做好整改,如未见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处罚款20000元,多次发现现场未见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罚款加倍。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按照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服从招标人及监理的现场管理,做好施工宣传及周边的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因施工产生的污染和噪声。承包人因对进场的周边已施工好的设施加以保护,充分考虑与周边其他工程的交叉施工工程中发生的交叉误工费,对因自身原因造成已完设施损失的,修复及赔偿等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承包人应根据场地条件、工程特点、施工需要及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整个场地的临时排水系统(排水沟、管,集水井、坑,沉淀池、清洗池、洗车池等)进行规范合理的布置和建造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投标前应仔细踏勘现场,调查摸排周边排水管网、河道、沟渠等情况,考虑好施工阶段排水去向。进场后应主动协调周边相关管理部门、街道、村、企事业单位及居民、村民等个人,落实合理可行的措施,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全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生后不再另行计取。13.在整个施工期间(从承包人进场开始至工程竣工后向招标人移交完成时止),施工场地范围内均不得设置民工生活区。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现场人员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除门卫室外有人员住宿的,则按3000元/人·次对承包人进行经济扣罚。在整个施工期间,整个施工现场均不得出现烧饭、烧菜等情况,所有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就餐均应在施工现场之外解决。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现场烧饭、烧菜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烧饭、烧菜现象的,则按3000元/处·次对投标人进行经济扣罚。各项扣罚款项均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竣工后,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规定,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后至整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阶段,将继续由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实体及现场的看护、管理、成品保护,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招标人要求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招标人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移交,但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与状态不低于竣工验收时的标准。在工程移交完成前发生的看护、管理及整修等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成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竣工移交后,投标人须按施工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与义务。招标人就工程质量问题通知投标人到场查看或维修的,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特别紧急的情况须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安排专业人员到场,并落实对质量问题的查看、维修、解决问题。24小时后(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在限定时间内)承包人仍未安排专业人员到场查看、维修、解决问题的,招标人有权另行安排其它单位人员到场查看、维修、解决问题,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招标人将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或保修款内扣除。招标人有权根据承包人未能按时到场查看、维修、解决问题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对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经济索赔。14.本次招标,施工现场用水及用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及时支付,临时用水须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各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后充分考虑在报价中,发生后不再另行计价。15.施工噪音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还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施工现场周边各方面的影响,自行协调好与施工现场及周边居民等的关系,如果产生有关矛盾、纠纷、投诉、举报,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其间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处理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每次处罚15万元。16.承包人因扬尘、环境卫生、施工材料机械堆放、施工面的围护围挡、施工周边涉及到的成品保护等原因造成有12345投诉或其他投诉或接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承包人需积极主动负责解决处理,且招标人有权对施工方每次处罚20000元。17.所有材料由各投标单位均自主报价、自主选择,但必须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投标人选用的品牌应在《主要材料选用品牌一览表》中注明,若未注明,则在实际施工时由招标人在推荐品牌中指定。对本工程投标单位选用的主要材料不得低于清单提供的档次及品牌。未推荐品牌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质量可靠、性能先进的设备材料,但所选设备材料必须取得招标人认可。18.中标后通过有关权威部门检测一旦出现真实产品达不到投标时的承诺(即:技术参数或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招标方有权予以否决,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届时由招标方、监理、设计共同在以上推荐品牌中优先选择其中的产品作为指定品牌,价格按照投标价不变。19.投标人选择招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即“优于推荐的品牌”的,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且不得低于推荐品牌的档次,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如无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达到设计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委员会有权予以否决,可视为无效标,一切损失由投标方自行负责。20.投标单位须承诺如所投材料品牌在实际施工时因如停产或品牌取消无法购买,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在推荐品牌中选择材料品牌或其他同档次品牌,如价格高于所投材料品牌价格,按承包人投标价执行,低于所投材料品牌价格按市场价执行。2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明确要求的检测频率、内容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招标人明确能承担检测的项目除外,如消防检测,环评检测等专项检测由招标人承担,需由承包人配合检测)。由于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检测不合格的,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有权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原材料、工程实体进行平行检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此项工作,如阻止干扰,招标人有权进行相应处罚。22.投标单位应仔细审查施工图,并确保按工期完成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工程量(如有疑问,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疑时间内提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期和质量,否则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额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3.在与周边其他工程的交叉施工工程中发生的交叉误工费,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价。24.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使用方需求等因素,有可能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及设计单位的指令,不可因此类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展和质量等目标。25.承包人需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5人以上上访的,每次扣款10万元,同时招标人有权上报建设部门列入不良记录。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同时提交招标人一套保存。26.承包人的雇员及设备的保险等保险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2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承诺工程竣工后须提供给使用方本工程详细的工程情况说明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保养手册,并且提供有关培训的安排,竣工后须对使用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理论+实际操作),培训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总价。28.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并在进场后按招标人要求将相关人员信息(含照片)悬挂于醒目位置。29.承包人中标后还需提供自制投标报价电子光盘一份,投标单位自行刻录成光盘。中标后还须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须分别装订。30.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两天内,承包人项目班子和施工队伍、机械设备必须进场,否则每推迟一天,扣罚5万元。31.承包人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招标人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活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布置、接待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在相关措施费内给予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32.对招投标过程中, 发生投标单位出现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无实质证据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发生。如恶意投诉属实,招标单位有权拒绝该投标单位的投标。 33.工程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招标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扣罚2000元。34.合同签订过程中,在核对招标人的合同电子文档或书面文档时,不得擅自修改,应另行标注。如不经招标人同意直接修改的,每发现一处扣罚10000元,并无条件进行改正。情节恶劣的取消中标资格。35.因当前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如施工期仍处于疫期(以上级文件为准),投标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疫情防控的相关费用按相应文件执行,但须签订补充协议。36.不得随意扩大工作面和工作内容,所有施工内容应提前一天通知招标人及监理,经同意后方可施工。37.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居民车辆停放,工程施工完成后至整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阶段,将继续由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实体及现场的看护、管理、成品保护,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招标人要求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招标人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移交,但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与状态不低于施工完成时的标准。在工程移交完成前发生的看护、管理及整修等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8.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关于第三方的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及费用,若承包人不及时处理,招标人有权拒付工程款。39.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巡逻,保证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全力配合招标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接受招标人的监督。40.如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应充分考虑投标项目的预期成本。41.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单体中有相同子目项的,请投标单位平衡报价;若实际投标时不同专业、不同单体中相同子目不同报价时且实际施工工程量超过投标工程量的,超过部分结算时按投标文件中最低投标报价结算。42.上述条款与合同中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43.应湖州市信用办构建“合同管理系统”的要求,中标单位应在双方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合同和履约信息如实上报,逾期未上报信息的,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信息上报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登录地址:http://ggzy.huzhou.gov.cn/hzfront/,以交易主体注册登录。44.其他事项请参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招标答疑。 |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招标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人须知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
1.12偏差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格式;图纸及其他资料;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及格式;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相关资料3.1.1资格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信用文件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6)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5)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资料(联合体牵头人提供);(4)投标承诺书(按招标文件后附格式)(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2)项目管理机构资料(1)企业基本资料
注:投标单位必须确保投标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处理。(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10)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社保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如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注册企业聘用合同。提供汇总表的,为方便查找,请打“√”标明)(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9)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8)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7)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表(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副经理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
(4)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3)主要材料选用品牌一览表(2)投标函附录(1)投标函(一)商务报价资料3.1.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5)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4)投标报价费用表(3)编制说明(2)投标报价扉页(1)投标报价封面(二)商务标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
(11)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0)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9)暂列金额明细表(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7)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6)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7)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16)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5)主要工日一览表(1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13)计日工表(12)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2)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奖项;(1)企业综合信用评价;【R】3.1.4信用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1.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本工程不设技术标):(19)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18)综合单价计算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3.2投标报价(4)信用标自评分表。(3)项目负责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③投标保证金免交政策:根据省建设厅等11个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建发〔2020〕44号)。投标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外,必须与本项目进行关联,如实际到账时间与关联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②电子保函:应在指定电子保单平台内申请投标保证金保函,承保金额须大于或等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电子保函生成流程:投标人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交易主体登录→“业务查询”模块点击“保单信息查看”→点击进入电子保函平台(或直接复制保单网址打开)→使用本单位CA锁登录平台→选择电子保函出具机构→点击“我要申请”并选择要投保的项目→确认收费标准并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确认投标电子保函信息→签订协议并加盖电子公章→使用企业基本账户支付相关费用→电子保函生成并推送至交易平台(如有需要可下载PDF电子版)→电子保函信息(其中被保人须为招标人)可查看确认已发放的保单。①转账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中转出,汇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的账户中,必须确保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如实际到账时间与关联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形式及数额交纳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
3.4.4.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3.4.3.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4.2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注:以上3.5.1、3.5.2所涉及的相关证书均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3.5.2“项目管理机构资料”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进行上传。3.5.1“企业基本资料”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进行上传。3.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3.4.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3.4.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7.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第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备选投标方案3.5.4其他见须知前附表。3.5.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4投标文件格式(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电子投标的要求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上述三个值由招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解密后现场抽取;先抽取浮动率C,再抽取浮动率A,最后抽取权重B;(3)浮动率C:由招标人代表在1、2、3……7共7个序号中随机抽取一个;(2)权重B:由招标人代表在1、2、3……9、10、11共11个序号中随机抽取一个;说明:(1)浮动率A:由招标人代表分别在1、2、3……9、10、11共11个序号中随机抽取一个;5.2.2系数抽取的说明:5.2.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4特殊情况处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网上开标大厅在线提出,招标人将当场在线回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5)由评标委员会对资格评审、技术标(如有)、信用标(如有)、有效标的判定、有效合理标的确定→计算F值→根据F的范围和现场抽取的序号确定浮动率A,F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下浮率A、权重B、浮动率C坐标对应查询表》 | ||||||||||||
抽取的A值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建筑工程项目(仿古建筑) | F≤5% | 6.5% | 7% | 7.5% | 8% | 8.5% | 9% | 9.5% | 10% | 10.5% | 11% | 11.5% |
建筑工程项目(仿古建筑) | 5% | 4.5% | 5% | 5.5% | 6% | 6.5% | 7% | 7.5% | 8% | 8.5% | 9% | 9.5% |
建筑工程项目(仿古建筑) | F>10% | 2.5% | 3% | 3.5% | 4% | 4.5% | 5% | 5.5% | 6% | 6.5% | 7% | 7.5% |
市政公用项目 | F≤8% | 11.5% | 12% | 12.5% | 13% | 13.5% | 14% | 14.5% | 15% | 15.5% | 16% | 16.5% |
市政公用项目 | 8% | 9% | 9.5% | 10% | 10.5% | 11% | 11.5% | 12% | 12.5% | 13% | 13.5% | 14% |
市政公用项目 | F>15% | 6.5% | 7% | 7.5% | 8% | 8.5% | 9% | 9.5% | 10% | 10.5% | 11% | 11.5% |
园林绿化项目(以绿化为主) | F≤10% | 13.5% | 14% | 14.5% | 15% | 15.5% | 16% | 16.5% | 17% | 17.5% | 18% | 18.5% |
园林绿化项目(以绿化为主) | 10% | 9.5% | 10% | 10.5% | 11% | 11.5% | 12% | 12.5% | 13% | 13.5% | 14% | 14.5% |
园林绿化项目(以绿化为主) | F>20% | 6.5% | 7% | 7.5% | 8% | 8.5% | 9% | 9.5% | 10% | 10.5% | 11% | 11.5% |
权重B | 40% | 42% | 44% | 46% | 48% | 50% | 52% | 54% | 56% | 58% | 60% | |
浮动率C | -1.50% | -1.00% | -0.50% | 0% | 0.50% | 1.00% | 1.50% |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
7.2定标方式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7.合同授予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7.4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中标通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不再招标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1异议9.5异议和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9.5.2投诉(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R】取商务标得分最高的前13名进入信用标、技术标(若有)评审;评审顺序及要求按照《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5号文规定,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格审查通过后,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三章评标办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一、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条款。(注:有并列的,从并列的投标人中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选取至第13名或21名进入下一轮评审,并列中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推选的评标组长现场随机抽取进入评审,评审数量以满足13家或21家为上限),不足13家或21家全部进入评审,总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取信用标得分最高的前21名进入技术标(若有)、商务标评审;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信用标-技术标-商务标【£】信用标-商务标【£】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二)【R】商务标-信用标(一)资格审查
1.1.1AAA级得65分1.1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满分65分(业绩类别:【装修工程】)1.信用评审(二)信用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5的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一)资格审查
企业已做信用评价的,评价结果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1.1.6应作信用评价而未作评价的企业(专业),得30分。1.1.5C级得34分1.1.4B级得42分1.1.3A级得50分1.1.2AA级得58分
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本市县区级优质工程,评定分值为8分;(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7分。(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1.2.1工程质量,最高18分1.2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满分35分。项目负责人业绩按【装修工程】
对湖州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奖项开拓市外市场的,给予项目负责人下列附加分(市内外奖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分值计取):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区县级标化工地、湖州市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绿色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4分。(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7分。(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7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1分。1.2.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17分
3.项目负责人评分以提供的获奖文件或证书上明确的姓名为准,获奖文件或证书上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可以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佐证材料;2.各级奖项由各建设主管部门评选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行业或专业协会评选的业绩奖项为准。各行业或专业协会评选的业绩奖项未提供有效的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证明的,其建设工程质量奖项按评选范围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评选的安全(文明施工)奖项按降低两个等级予以认定。1.企业信用评价文件、项目负责人获奖文件或证书以电子扫描件制作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指定位置(已经获奖项的施工许可证在投标文件中不作提交要求);注:根据《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湖建发【2022】18号),企业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奖项评分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1.2.4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的,得6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得5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绿色工地的,得4分。1.2.3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三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钱江杯”同级别奖项的,得6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上二年度完成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与“飞英杯”同级别奖项的,得5分。
【£】2、技术标评审(得分制)7.业绩认定如有其他事项不明确的,以《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湖建发【2022】18号)明确的为准。6.业绩奖项提供的官网公告(公布)、书面(电子)证书及文件均具有有同等效力;5.年度划分以投标截止日上推一至三年为界,业绩评分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为准,业绩奖项获奖时间以官网公告(公布)或书面(电子)文件的落款时间(非发布时间)为准;4.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情况:①投标项目负责人现注册单位与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不一致的;②业绩奖项公布文件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且与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姓名不一致的;
评审项目 | 满分 | 评分说明 |
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技术措施 | 20 | [优]得〔18-20〕[中]得〔16-18)[差]得〔14-16)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16 | [优]得〔14.4-16〕[中]得〔12.8-14.4)[差]得〔11.2-12.8) |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 16 | [优]得〔14.4-16〕[中]得〔12.8-14.4)[差]得〔11.2-12.8) |
施工工期保证措施及网络图 | 16 | [优]得〔14.4-16〕[中]得〔12.8-14.4)[差]得〔11.2-12.8) |
施工班子人员配备 | 12 | [优]得〔10.8-12〕[中]得〔9.6-10.8)[差]得〔8.4-9.6) |
施工机械设备选用及投入计划 | 8 | [优]得〔7.2-8〕[中]得〔6.4-7.2)[差]得〔5.6-6.4)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6 | [优]得〔5.4-6〕[中]得〔4.8-5.4)[差]得〔4.2-4.8) |
环境保护和新技术应用 | 6 | [优]得〔5.4-6〕[中]得〔4.8-5.4)[差]得〔4.2-4.8) |
合计 | 100 | [优]得〔90-100〕[中]得〔80-90)[差]得〔70-80) |
3.施工班子人员配备;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技术措施;【£】2、技术标评审(通过制)上述分值合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值,并保留二位小数。上述量化评分中,按照优、中、差三个等级的分值区间打分,其中优等级的分值区间均含前、后项分数,中、差等级的分值区间含前项分数,不含后项分数。评审项目缺项的技术标视为无效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说明其理由后,不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3.2商务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3.1商务标评审是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5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3、商务标评审采用通过制的,技术标不评分,只进行“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4.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以上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项目低于控制价超过30%(含)的。【R】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超过20%(含);有效投标报价中有以下报价的,视为有效低价投标。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认定为无效投标报价,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3.2.1有效合理标的确定
②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错误,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a.纯算术性四则运算错误;b.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审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注:①根据开标时抽取的序号对应数值(系数抽取的说明详见5.2开标程序),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合理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在3家及以下时,算术平均值则为全部有效合理投标报价的平均值);评标基准价按照下表的规则予以确定,本工程下表中的工程类型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2评标基准价确定有效投标报价剔除有效低价投标,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
工程类型 |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
评标基准价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1+浮动率C)×投标价格权重B + 招标控制价×(1-浮动率A)×(1-投标价格权重B)。 | |
设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为F,根据F的数值范围分别确定浮动率A。 | |
投标价格权重B的确定:40%、42%、44%、46%、48%、50%、52%、54%、56%、58%、60%十一档数值。 | |
各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浮动率C的确定:-1.5%、-1.0%、-0.5%、0%、0.5%、1.0%、1.5%七档数值。 | |
【R】建筑工程项目(仿古建筑) | 1.F≤5% A取6.5%、7%、7.5%、8%、8.5%、9%、9.5%、10%、10.5%、11%、11.5%十一档数值;2.5% |
【£】市政公用项目 | 1.F≤8% A取11.5%、12%、12.5%、13%、13.5%、14%、14.5%、15%、15.5%、16%、16.5%十一档数值;2.8% |
【£】园林绿化项目(以绿化为主) | 1.F≤10% A取13.5%、14%、14.5%、15%、15.5%、16%、16.5%、17%、17.5%、18%、18.5%十一档数值;2.10% |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总分上扣1.5分。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总分上扣3分;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K=(有效投标—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有效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3.2.3商务报价评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串通投标行为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对拟确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至投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验。如查实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以行贿罪判决为准)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信用标排名靠前的优先;信用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招标人随机抽取产生。(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弄虚作假的行为(三)不同投标人的采用同一台电脑进行编制投标文件(如采用同一MAC地址、硬盘号、主板号、CPU号、或同一造价工具加密器等等)。(二)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4、其他情形: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CJ-SG02-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项目为代建项目(详见代建协议),本合同中所有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均由代建单位代为享有、履行。承包人(全称):代建人(全称):湖州环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资金来源:财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湖新区审批[2020]213号2.工程地点:南太湖新区仁皇山街道青太路与葑田路(暂定名)交叉口、金茂悦住宅小区的东南角1.工程名称: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设计图纸范围内的装修、智能化、安装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
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竞包函(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发包人单位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发包人:(签章)承包人:(签章)本合同一式壹拾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代建单位各执伍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三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代建单位:(签章)账号:账号:
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GF-2017-0201)账号:开户银行:电子邮箱:传真: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到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
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
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声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做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做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
(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他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成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
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询标纪要及承诺书;(5)招标文件及投标疑问回复;(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书及其附件;(8)工程报价单;(9)图纸;(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工程量清单。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发包文件及施工图纸中的有关技术等要求执行。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总监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规范调整,须按调整后的规范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不另计取。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等。1.3法律
(3)投标函(竞包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6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商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迟应在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条款执行。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所需费用需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为界。1.10.3场内交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执行,但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为固定价,不做调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发包人对承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发包人全过程、全方面的工程现场管理工作。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
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4)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仅有本人签字未有公章的,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可要求属于承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代表已签收。(3)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承包方;(2)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1)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管理;
(3)日常维护管理及支付运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提供施工现场接入点前的用水、用电(含设备);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所需的用水、用电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发包)时已向主管部门提供。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0)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同时提交发包人一套保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先进档并提交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完毕后七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括进城建档案馆入档所有资料的费用)。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八套(所有资料应清晰完整,均需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入档要求进行装订,且在送达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再送至发包人资料室存档,其中至少完整原件一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资料、音像图片资料等。
⑤在合同实施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等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约、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发包人即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整改完成,如整改无法完成,按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直接发放或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发放的施工图纸、技术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承包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与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国家及地方颁发的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③承包人应主动做好与交叉作业相关施工标段的协调,且不能对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造成损坏,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应仔细审查施工图,并确保按工期完成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工程量;①在节日、省市重大活动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期间内,需对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有一定的要求,承包人应服从并按该要求完成任务,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2)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承包方建立工资发放六项制度。由于劳务及职员工资问题引起的纠纷或问题,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1)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及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有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如造成损失或破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⑦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⑥由承包人负责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对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到位率应达到85%以上,且每月不少于22天。(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承包人全过程、全方面的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收取合同价2%的违约金,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收取合同价2%的违约金,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属于因人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发包人按照承包人中标价或工程合同价的3-4.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向承包人收取更换的违约金;属于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且要求更换的,发包人按照承包人中标价或工程合同价的0.5-1.5%,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向承包人收取更换的违约金;属于变更工作单位或本人罹患严重疾病等需要治疗或者休养,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罹患严重疾病等在治疗或者休养期间需要本人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招标文件、合同中有该人员业绩要求或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提出的,发包人按照承包人中标价或工程合同价的0.1-0.2%,最高不超过3万元,向承包人收取更换的违约金;招标文件、合同中没有该人员业绩要求且中标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的,可以不收取更换的违约金。(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5000元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脱岗违约金。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2500元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脱岗违约金。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脱岗处理,并自擅自更换当日起,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2500元标准向承包人收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脱岗的违约金,直至改正。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如项目允许分包,则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将分包合同交发包人备案。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履约担保的退还: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视履约情况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或保险保单及保险保函/凭证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2%。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止;(2)承包人应在做好自身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对其他工种的成品保护的配合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办公室一间、通水通电,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现场管理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及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其它职能。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竣工验收合格。
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全部由承包人负责。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需单独支付其总费用的50%(当地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余部分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后支付。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非发包人、承包人签署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下均不视为发包人放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七天完成开工需要的一切准备工作。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7.3.1开工准备7.3开工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程结算价的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天)。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1)10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
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4现场工艺试验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除应由发包人组织实施的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成桥检测、防雷检测、桥梁施工监测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项目的检测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检测报告有怀疑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如重新检测的结果与承包人提交的检测结果相符且满足相关要求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重新检测的结果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负责对相关的工程内容进行彻底整改直至检测结果合格,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规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3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2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以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差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且暂列金不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基数。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规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完成工程量清单内工作量所包括的风险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关于人工、材料价格风险的约定。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规定执行。其中价差调整采用抽料补差法,预制桩、水稳层及沥青混凝土在风险系数测算时采用实施期信息价平均值。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承包人提出新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组价原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计算工程量;综合单价组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按中值(一般计税法)计取;规费税金按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取费基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照新单价项目施工期平均信息价(按《湖州市信息价(正刊)》、《浙江省信息价(正刊)》、市场询价,依次择一执行),结合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规定执行,但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为固定价,不做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应在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列金额后的合同金额的20%(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后的合同价格的2%)。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单独支付。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该节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0%的预付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付款周期中的合同总额是指扣除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后的价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视履约情况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另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按月全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扣罚合同当事人双倍的费用。工资性工程总款为不低于合同额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后的2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为(工资性工程总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除以总合同工期月数,并按月支付。注:关于人工费支付周期的约定:经监理、跟踪审计审核确认的每月完成工程量的比例为8%(具体数额参照《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建发【2020】44号),如出台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在下月及时足额拨付至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待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在支付工程款时将已支付的人工费予以扣除。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2个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5%(累计不超过合同的85%);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资料提供齐全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结算资料送审并通过第三方审核单位核准且出具审核报告后支付至核准价的98.5%;剩余1.5%工程款作为预留质量保证金(无息),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视履约情况返还履约保证金。工程联系单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结算。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收取各期工程款时应开具正规发票(增值税专票)为付款的前提。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定时间或验收合格3天内按时退场,并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后,根据发包人规定及时安排结算审价或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14.2竣工(交工)结算审核竣工(交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招标(发包)/投标(竞包)文件、合同、工程联系单、竣工图、结算书、音像图片资料等结算依据及《通用合同条款》所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交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送审。14.1竣工(交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2)在竣工结算价款依据最终审核报告确定后的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收款明细表和财务凭证,会同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账并确认,多退少补;发包人保留最终工程整体结算价款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如发包人为承包人代垫审核服务费、施工现场水电费等,可在付款时等额扣除)。(1)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人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有效收到之日,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的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通过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人)共同确认无异议且出具审核报告后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双方协商。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2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1.5%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保留最终工程整体结算价款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并回访质量符合要求后,退还剩余保证金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息),退款应扣除已发生的修理费用,赔偿金等款项(如有);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交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2)因承包人现场管理问题(含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的,每发一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合同期内(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前)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下达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或停工整改通知,视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收取违约金10万元,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下: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按专用合同条款3.1.(10)条之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退场。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对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未将分包合同交发包人备案的,每发生一次,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分包项目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将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3)承包人必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对承包人每次收取违约金5万元,且发包人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8.1工程保险18.保险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双方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1.3本工程所涉及临时用地、施工便道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一切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本合同价中,发生后不再另行计取。21.2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给周边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若造成其他设施的损坏,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1.1本合同中涉及以合同价款为基数的相关条款,在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21其他(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湖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清廉责任书21.8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21.7费用支付其他要求:代建方应按本合同付款周期向施工方支付费用,施工方向代建方开具发票。发包方与代建方之间按《代建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和收取发票。21.6在项目结算资料送审时,承包人须提供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及咨询人等相关方共同确认的该项目工期责任书。21.5在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各方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无信息价材料及设备的询价定价,对于不能达成一致价格的无信息价材料及设备,承包方可直接列入预算(或结算)送审,由结算审核时确定最终价格,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程进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保留追诉权利。21.4工程结算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所规定收费标准,其核减率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
为切实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清廉建设,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清廉建设有关规定,特订立本责任书。代建单位(丙方):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名称:合同金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自觉抵制,或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四)双方均有对本方人员开展清廉告知、清廉教育以及诚实守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三)加强对本方人员的清廉监督,建立健全清廉工作制度,认真查处本方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二)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关于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规章和清廉建设的各项规定。一、甲乙双方责任
(五)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就业、旅游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二)甲方人员不得到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甲方人员不得接受或索要乙方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甲方责任
(三)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或为甲方及其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二)不得以洽谈业务等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外出考察旅游或进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三、乙方责任(七)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乙方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五、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在依法对乙方企业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四、违约责任(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四)不得擅自与甲方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盖章)(盖章)(盖章)甲方单位:乙方单位:丙方单位:六、本责任书一式柒份,由甲、乙、丙双方各执两份,公司纪检组执一份。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时间:时间:时间:
附件8:履约担保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附件13: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12:投标承诺书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0:支付担保附件9:预付款担保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代建单位)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代建单位(全称):湖州环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工程质量保修书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8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两年,自竣工验收完成后开始计算。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处理的,发包人(代建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抢修、处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根据承包人未按时派人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处理而对工程及发包人(代建单位)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对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经济索赔。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代建单位)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发包人(代建单位)在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前,合同双方应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代建单位)才将保证金返还。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代建单位)组织验收。4.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更换新机。承包人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代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代建单位)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质量问题。
地址: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代建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代建单位、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4.缺陷责任期满,但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仍应按照第四条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履行保修义务。3.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建单位)。如发包人(代建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承诺本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为保修负责人。2.发包人(代建单位)在返还保证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代建单位)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代建单位)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代建单位),否则承包人应按应向发包人(代建单位)支付滞纳金。
账号: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传真:电话: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附件9: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支付担保附件10: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承包人):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1)向湖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七、争议解决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章)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保函的生效(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11:年月日传真:邮政编码: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投标承诺书附件12: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4、我单位承诺若所投材料品牌不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之列,中标后未得到贵方认可的,我单位无条件接受贵方在推荐品牌中选择材料品牌,且价格按我单位投标价执行。3、我单位承诺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合同副本、供货清单及发票,并清晰地写明所购建材的品牌、规格和数量。提供制造商对供应商的授权书或代理合同(原件),如不及时提供每次扣罚10000元。每发现一次贴牌产品扣罚100000元,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索赔费用。2、在工程竣工后,我方按贵方要求提供给使用方本工程详细的工程情况说明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及苗木维护保养手册,并且提供有关培训的安排,竣工后对使用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理论+实际操作),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已计入投标总价.1、本工程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在施工过程中不随意更换,并在进场后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信息(含照片)悬挂于醒目位置。我公司参加了项目的投标,若能中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致: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湖州环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7条投标及后期施工注意事项”所载明的内容,我方均完全响应。9、我单位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无实质证据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发生。如恶意投诉属实,发包人有权拒绝我单位的投标。8、我单位承诺若我方不能在中标通知书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由发包人没收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我方承诺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我单位承诺如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和使用方需求等因素,对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我单位将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的指令,不会因此类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展和质量等目标。6、我单位承诺如所投材料品牌在实际施工时因自身等原因(如停产或品牌取消)无法购买,我单位无条件接受贵方在推荐品牌中选择材料品牌或其他同档次品牌,如价格高于所投材料品牌价格,按我单位投标价执行,低于所投材料品牌价格按市场价执行。5、我单位承诺所投材料品牌通过有关权威部门检测一旦出现真实产品达不到投标时的承诺(即:技术参数或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招标方有权予以否决,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届时由招标方、监理、设计共同在以上推荐品牌中优先选择其中的产品作为指定品牌,价格按照投标价不变。
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13: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特此承诺!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应配备足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并整改落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安全有序推进。一、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甲方将本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承包人(乙方):代建单位(甲方):湖州环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八、乙方应加强地下管线及高压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七、乙方应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六、乙方所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特种设备使用期间所有发生的所有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五、乙方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用电、用气、有限空间作业、防中毒等的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规定,严禁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牌等,相应区域应派专人值守。四、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乙方应在项目施工前,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爆破物存放等,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源,编制危险源清单和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甲方备案,其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甲方:乙方: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不得迟报瞒报。十、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协议书》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九、乙方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一)工程量清单编制严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实施,所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编制说明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主要工日一览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计日工表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实施。(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严格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施工时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由投标人自行下载,下载获取方式详见招标公告。第六章图纸(七)工程量清单后附,投标人自行下载(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报价。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目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9)【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8)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表(7)资格审查证明资料(见投标人须知条款第3.5条款);(6)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5)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4)投标承诺书
三、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4)信用标自评分表。(3)项目负责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2)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奖项;(1)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二、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5)【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4)工程量清单报价(4)建设工程投标造价咨询委托书(如有)(3)主要材料选用品牌一览表(若有)(3)投标函附录(1)投标函;
联系电话: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地址:单位名称:(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2)授权委托书(若有)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单位盖章)特此证明。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
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招标人)的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身份证 |
(4)投标承诺书(以电子投标系统自动生存为准)(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4.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3.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两处及以上错误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招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9.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8.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7.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或限制参加投标。6.承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和单位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投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5.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1.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资质投标;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决不发生以下行为:本公司决定参加项目投标。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特承诺如下:(5)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年月日投标人(单位盖章):
二、不以任何理由给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以下好处:6.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行为。5.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背离投标文件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4.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3.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不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5.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装修住房。4.提供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高消费活动;3.赠送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报销应由上述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1.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给予回扣、感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经费;
承诺日期: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录入诚信档案的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五、本公司自愿将此承诺书在信用湖州网站进行公示。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派驻廉政监察组等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工作,加强廉洁从业环境宣传、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多种形式开展廉洁教育。
(8)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表(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5)(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投标保证金交款凭证(以网银或电汇方式为准)或电子保函或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文件AAA级文件(附AAA级评价文件)(6)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投标人名称 | 企业资质等级 | |||
企 业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拟派投标项目负责人 | |||
投标人信用信息情况 | 投标截止日前有无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 | |||
投标人信用信息情况 | 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无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情况 | 投标截止日前有无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情况 | 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无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 |||
投标人声明 | 以上内容是本投标人信用信息的真实反映,如未如实反映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无条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9)业绩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5.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行为和行政处罚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联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施工排污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不良行为和行政处罚。4.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如提前结束或被撤销的,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原处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书,如未提供,均按未如实填写处理。3.行政处罚是指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2.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各行政机关出具的不良行为认定书、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通知、通报、警示警告、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等明确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各类文书,该文书注明时限的以时限为准,未注明时限的按一年计。注:1.“投标人信用信息情况”、“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信用信息情况”表格内必须填写“有”或“无”。如为空白或“/”均以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作否决投标处理。
序号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1 | 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名字等 | 例如:XX工程等 |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等 | 例如:X年X月X日完成长度或深度X米等 | 例如: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 | 例如:投标文件第X页 |
2 | …… | |||||
3.联合体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0)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若有)备注:不填写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牵头人名称:(单位盖章)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下:。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1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无条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以市场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如有违法,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拟派参加项目/标段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执业证书:;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3、如我公司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我公司自觉承担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及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我公司违背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你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1、为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我公司将按照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组织与现场管理,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转包、违法分包该工程项目。我公司参加了2020-2023年南太湖幼儿园教育项目(二期)—金茂悦幼儿园提升工程的投标,若能中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12)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1)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二、投标文件信用标格式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4、本项目施工活动中承包人或分包人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承担转包、违法分包项目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4)信用标评分自评表有效获奖文件或证书。(3)项目负责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有效获奖文件或证书。(2)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奖项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文件。
序号 | 奖项名称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奖项发文部门及文号 | 加分 |
1 | 例如:飞英杯、钱江杯、鲁班奖等类似奖项 | 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 | 例如:XX工程等 |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等 | 例如:X年X月X日完成,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或园林工程等 | 例如: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 | 例如:12分 |
2 | …… | ||||||
2.我方的总报价中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我方承诺该项费用将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致:{招标人名称}(1)投标函三、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8.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第3.3.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7.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中标造价的%,计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为%:¥万元;工期履约保证金为%:¥万元;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保证金为%:¥万元;安全无死亡事故保证金为%:¥万元;文明施工保证金为%:¥万元),并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与贵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承担承包单位的一切义务和责任。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工程质量达到的目标为:。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开工,/竣工,即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4.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投标人:(盖章)企业资质及等级。10.项目负责人姓名、专业及等级。9.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下简称咨询人)(以下简称委托人)(2)建设工程投标造价咨询委托书(若有)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邮箱:
五、本委托书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四、本委托书仅限建设工程投标时使用。三、咨询人承诺不在同一工程项目中为2家及以上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业务。二、咨询人同意按照规定,承担本项目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标造价咨询业务。2.服务类别:1.项目名称:
(3)主要材料选用品牌一览表(若有)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盖章)咨询人:(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参照或相当于 | 投标选用品牌 |
1 | 水泥 | 南方、三狮、海螺 | |
2 | 成品木门 | 大自然、金固名门、美欣木门、宏彬 | |
3 | 铝合金门窗配件 | 立兴、坚朗、普威、春光CHUGN | |
4 | 胶类(玻璃胶、耐候胶、 填缝胶) | 道康宁、白云、之江、硅宝 | |
5 | 铝型材(包括铝合金型材及铝板) | 兴发、凤铝、鸿昌、振兴阿祥、中铝、栋梁 | |
6 | 玻璃 | 杭玻、江苏台玻、浙玻、耀华、南玻 | |
7 | 内墙涂料 | 嘉宝莉、多乐士、立邦、三棵树 | |
8 | 防火门、卷帘门 | 杭采、富丽华、恒兴、欧莱盾、盼盼 | |
9 | 木门五金件 | 名门、汇泰龙、坚朗、立新 | |
10 | 防水涂料 | 建国伟业、东方雨虹、德高、卓宝 | |
11 | 防水卷材 | 思云、湖州红星、大禹、锦绣(豫绣)、建国伟业、东方雨虹 | |
12 | 砌块 | 方舟、索纳塔、惠联、汇能 | |
13 | 墙地砖 | 嘉俊、蒙娜丽莎、斯米克、萨米特、东鹏 | |
14 | 洁具 | 九牧、箭牌、美嘉华 | |
15 | 塑胶地板 | 华泰、大巨龙、美莱尔、阿姆斯壮 | |
16 | 纸面石膏板/洁净天花 | 可耐福、博罗、泰山石膏、杰科 | |
17 | 铝扣板 | 友邦、海创、嘉兴巨洲、法狮龙 | |
18 | 铝塑板 | 西南铝业、广东高士达、上海吉祥 | |
19 | 卫生间成品隔断 | 杭州沙特威、杭州日信、广州巴力、杭州鼎亚 | |
20 | 强化复合地板/实木复合地板 | 大自然、久盛、世友 | |
21 | 木工板 | 兔宝宝、莫干山、千年舟 | |
22 | 电线、电缆 | 千岛湖永通、湖州久盛、江苏亨通、中大元通、龙鹰、江苏广汇 | |
23 | 开关插座 | TCL、德力西、正泰、鸿雁 | |
24 | 照明灯具 | 欧普、嘉美、TCL、雷士 | |
25 | 应急灯具 | 敏华、三雄极光、台谊 | |
26 | PVC电线管 | 保利、鸿雁、公元 | |
27 | KBG、JDG管(穿线管金属软管) | 杭州天一、中建宏发、兴盛 | |
28 | 桥架 | 索茂特、恒奥、新通达、圣宇 | |
29 |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 | 艾默生、施耐德、梅兰日兰 | |
30 | 刚性阻燃管(PC管) | 保利、中财、鸿雁、金洁、公元 | |
31 | 线槽 | 远大、世发长胜、扬中恒隆 | |
32 | 换气扇 | 鸣雁、阳光、三菱、奥普 | |
33 | 空调 | 日立、三星、美的、格力、海尔 | |
34 | 气体灭火装置 | 泰和安、利达、依爱、北大青鸟、海湾 | |
35 | 消防箱,灭火器 | 杭州之江、浙江金盾、泰和安、杭州信达 | |
36 | 防火卷帘、挡烟垂壁 | 杭州富阳亚泰、杭州蓝盾、泰和安、杭州新欣 | |
37 | 电气火灾,消防电源监控 | 泰和安、利达、依爱、海湾、上海松江 | |
38 | 防火门监控 | 泰和安、利达、依爱、海湾、上海松江 | |
39 | 消防照明系统(集中电源) | 台谊、泰和安、依爱 | |
40 | 消防报警设备 | 泰和安、依爱、海康威视、海湾、上海松江 | |
41 | 钢塑复合管 | 浙江金洲、江苏双通、天津利达 | |
42 | 镀锌钢管 | 浙江金洲、天津利达、江苏国强 | |
43 | HDPE雨水管、排水管 | 申康、保利、洪申牌、共合、公元 | |
44 | PE给水管 | 申康、保利、洪申牌、培达、永达、公元 | |
45 | PPR给水管 | 保利、金洁、伟星、公元 | |
46 | 不锈钢管 | 久立、共同、永享、共合、金洲管道 | |
47 | 综合布线系统 | 普天天纪、爱谱华顿、DTCT德塔森特、兆龙、斯格通 | |
48 | 交换机 | 华为、锐捷、神州数码、中兴、思科 | |
49 | 电梯高清网络传输器、光收发器 | 普天、海康、友讯、普联、FIBIT | |
50 | 摄像头 | 海康、大华、汉邦高科、索尼、三星 | |
51 | 管理电脑 | 同方、联想、DELL、惠普 | |
52 | 电缆(弱电) | 亨通、万马、久盛、江苏广汇、阳谷 | |
53 | 视频信号线、光缆、尾纤, 配线架、耦合器 | 联通、春天、成钢、兰波、天诚 | |
54 | 显示器 | 海康、长虹、海信、TCL、创维、MAXHUB | |
55 | 硬盘 | 海康、大华、三星、希捷、日立 | |
56 | 电子围栏控制器 | 帕立顿、锐盾、坚盾、安信威、罗特兰 | |
57 | 报警主机、防区模块声、光报警器 | 海康、大华、坚盾、Honeywell、凯思特 | |
58 | 道闸出入口机、远距离读卡机 | 海康、大华、捷克士、纪顺、披克 | |
59 | 可视室内机、彩色梯口机、联网控制器 | 立林、慧锐通、海康、Honeywell、丰林 | |
60 | 数据采集器、无线通讯座、 信息点、人名钮、巡更软件 | 蓝卡、兰德华、中控、VIDEX | |
61 | 静电地板 | 红日、友联、华通、索利得、沈飞 | |
62 | UPS 主机 | 山特、佩科、柏克、科士达、艾默生 | |
63 | LED系统 | 利亚德、海康、洲明 | |
64 | 视频监控设备 | 英飞拓、海康、大华 | |
65 | 会议系统 | SONBS、台电、首音 | |
66 | 公共广播系统 | SONBS、HARMAN、IED | |
67 | 交互式一体机 | 鸿合、海康威视、希沃 | |
注:1、各投标人按不低于参照品牌(厂家)档次进行材料报价;2、投标人选用的品牌可为以上参照品牌(厂家),也可选用其他品牌(厂家),但选用的其他品牌(厂家)应等于或优于参照品牌(厂家)档次,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同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否则评委可认为其低于招标品质而否决其投标;3、投标人需在此表中注明选用品牌(厂家),若未注明,实际施工时将由招标人在参照品牌中任选,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价格按投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4、此表格作为商务标组成部分,放入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中;5、一旦发现有品牌商故意抬价,地区垄断等恶劣行为,取消其品牌参照或推荐。 |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用(三)投标报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安全、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一)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投标人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4)工程量清单报价
(5)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控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管理费报价可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4)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3)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的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材料的损耗率。(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所涵盖内容可自主确定或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确定。(1)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5)施工取费费率依照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执行。(4)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遇有缺项时,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2)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遇有措施项目清单未列项的,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4.规费、税金(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1)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费率并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6)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四)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税率必须与现行规定相符;规费费率不得低于现行标准费率的30%;规费、税金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委托书及咨询合同等。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应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盖章。如投标人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投标人盖章即可,对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不作要求”。(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五)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投标报价扉页投标报价封面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附: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综合单价计算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投标报价费用表编制说明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主要工日一览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计日工表
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扉页投标报价封面2.根据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填报具体的表格。
工程投 标 报 价投 标 人: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投 标 报 价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年 月 日 |
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投标报价费用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元) | 备注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暂估价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规费 | 税金 | 备注 |
1 | ××单项工程 | ||||||
1.1 | ××单位工程 | ||||||
1.1.1 | ××专业工程 | ||||||
··· | |||||||
1.2 | ××单位工程 | ||||||
1.2.1 | ××专业工程 | ||||||
··· | |||||||
2 | ××单项工程 | ||||||
2.1 | ××单位工程 | ||||||
2.1.1 | ××专业工程 | ||||||
··· | |||||||
2.2 | ××单位工程 | ||||||
2.2.1 | ××专业工程 | ||||||
··· | |||||||
合计 |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公式金额(元)备注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1.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2措施项目费(2.1+2.2)2.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措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2.1.1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2.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计费基数×费率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计费基数×费率3其他项目(3.1+3.2+3.3+3.4)3.1暂列金额3.1.1+3.1.2+3.1.33.1.1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1.2优质工程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1.3其他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2暂估价3.2.1+3.2.2+3.2.33.2.1其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或计入综合单价)3.2.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2.3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3计日工∑计日工(暂估数量×综合单价)3.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3.4.1+3.4.23.4.1其中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专业发包工程(暂估金额×费率)3.4.2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甲供材料暂估金额×费率+甲供设备暂估金额×费率4规费(计算基数×费率)5增值税(计算基数×税率)投标报价合计1+2+3+4+5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公式金额(元)备注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1.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2措施项目费(2.1+2.2)2.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措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2.1.1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2.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计费基数×费率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计费基数×费率3其他项目(3.1+3.2+3.3+3.4)3.1暂列金额3.1.1+3.1.2+3.1.33.1.1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1.2优质工程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1.3其他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2暂估价3.2.1+3.2.2+3.2.33.2.1其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或计入综合单价)3.2.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2.3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按招标文件规定额度列计3.3计日工∑计日工(暂估数量×综合单价)3.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3.4.1+3.4.23.4.1其中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专业发包工程(暂估金额×费率)3.4.2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甲供材料暂估金额×费率+甲供设备暂估金额×费率4规费(计算基数×费率)5增值税(计算基数×税率)投标报价合计1+2+3+4+5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2.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1.本表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3.专业工程暂估价内不含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已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所含“暂估价”需在本表“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对应栏目填写,“其他项目”栏目内不再汇总。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注: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 额(元)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人工费 | 机械费 | 暂估价 | 备注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综合单价计算表2.工程招投标时“暂估价”按招标文件指定价格计入,竣工结算时以合同双方确认价格替换计入综合单价内。1.本表为分部分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通用表式,使用时表头名称可简化为其中一类的计价表。注:
清单序号 | 项目编码(定额编号) | 清单(定额)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综 合 单 价(元) | 合 计(元) | |||||
清单序号 | 项目编码(定额编号) | 清单(定额)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人工费 | 材料(设备)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 | 利润 | 小计 | 合 计(元) |
1 | (清单编码) | (清单名称) | |||||||||
— | (定额编号) | (定额名称) | |||||||||
— | ······ | ······ | |||||||||
合 计 |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管理费=(计算基数名称)×(费率)、利润=(计算基数名称)×(费率)本表中涉及的计费标准请填入以下公式括号内: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其 中 | 合价(元) | 其 中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暂估单价(元) | 单价(元) | 暂估合价(元) | ||||||
1 | 人工 | 一类人工 | — | — | |||||||||
1 | 人工 | 二类人工 | — | — | |||||||||
1 | 人工 | 三类人工 | — | — | |||||||||
1 | 人工费小计 | ||||||||||||
2 | 材料 (工程设备) | ||||||||||||
2 | 材料 (工程设备) | ||||||||||||
2 | 材料 (工程设备) | ||||||||||||
2 | 材料 (工程设备) | 其他材料费 | |||||||||||
2 | 材料(工程设备)费小计 | ||||||||||||
3 | 机械 | — | — | ||||||||||
3 | 机械 | — | — | ||||||||||
3 | 机械 | — | — | ||||||||||
3 | 机械费小计 | ||||||||||||
4 | 工料机费用合计(1+2+3) | ||||||||||||
5 | 管理费 (计费基数×费率) | — | |||||||||||
6 | 利润 (计费基数×费率) | — | |||||||||||
7 | 综合单价(4+5+6) | — |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并计算对应的“暂估合价”。1.本表为分部分项及施工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分析通用表。注: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调整费率(%) | 调整后金额(元) | 备注 |
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1.1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
1.2 | 标化工地增加费 | |||||||
2 | 提前竣工增加费 | |||||||
3 | 二次搬运费 | |||||||
4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
5 |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
6 |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 |||||||
合 计 |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3.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率和金额。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在计价时须列出具体费用名称。1.第1.2项工程招投标阶段在其他项目暂列金内计列,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
1.1 | 标化工地增加费 | — | ||
1.2 | 优质工程增加费 | — | ||
1.3 | 其他暂列金额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设备)暂估价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2.3 |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 | — | ||
3 | 计日工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
5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 | ||
合 计 | — |
暂列金额明细表4.索赔与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期计列。3.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工程结算时第2.3项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计价表内计列。1.工程结算时第1.1项、第1.2项分别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计价表内计列。注:
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2.工程结算时序号第1、第2项分别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计价表内计列。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标化工地增加费 | |||
2 | 优质工程增加费 | |||
3 | 其他暂列金额 | |||
3.1 | ||||
3.2 | ||||
3.3 | ||||
合 计 | — |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本表中“确认”栏在工程各结算期内按合同双方确认值计列。1.此表“暂估单价”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设备计入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暂估(元) | 确认(元) | 差额±(元) | 备注 |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估 | 确认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合 计 |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2.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如合同约定按具体计价子目计价时,也可在项目相应计价表内列计。1.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计日工表2.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如合同约定按具体计价子目计价时,也可在项目相应计价表内计列。1.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2.工程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计列内容不得重复计价。1.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报价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实际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价(元) | |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实际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暂定 | 实际 |
一 | 人 工 | ||||||
1 | (按需要填报人工等级或工种名称) | ||||||
2 | |||||||
人 工 小 计 | |||||||
二 | 材 料 | ||||||
1 | |||||||
2 | |||||||
材 料 小 计 | |||||||
三 | 施 工 机 械 | ||||||
1 | |||||||
2 | |||||||
施工机械小计 | |||||||
总 计 |
主要工日一览表2.工程结算时本表各项目价值(或计费基础)是否调整由合同双方商定。1.此表项目名称、项目价值、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报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1 | 发包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 | |||||
1.1 | ||||||
1.2 | ||||||
2 |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 |||||
2.1 | ||||||
2.2 | ||||||
合 计 | — | — | — |
“单价”栏的填写:招标控制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确定单价。“数量”栏由不同阶段计价人按工程计量分析数量填写;“工日名称(类别)”、“单位”栏内容由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填写,各计价阶段可按需要补充或减少内容;注:此表按不同计价文件编制阶段要求填写,其中: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 工日名称(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确定单价。“单价”栏的填写:招标控制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投标报价由投标“数量”栏由不同阶段计价人按工程计量分析数量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栏内容由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填写,各计价阶段可按需要补充和调整;注:此表按不同计价文件编制阶段要求填写,其中:
“单价”栏的填写:招标控制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确定单价。“数量”栏由不同阶段计价人按工程计量分析数量填写;“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栏内容由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填写,各计价阶段可按需要补充;注:此表按不同计价文件编制阶段要求填写,其中: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 机械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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