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107.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招标范围
1、投保作业车辆、设备情况
2、服务期限:叁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3、为防范和转移部分风险,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能在保险有效期内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中标单位,为采购人环卫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保险服务。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单位承保垃圾车107台和电动快速保洁车63台,预算上限价为1075000元/年(其中63台电动快速保洁车参保费用上限为150000元/年);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单位承保洒水车和喷洒车21台、清洗车和清洁车60台、洗扫车和清扫车36台、路面养护车6台、设备车辆3台、新能源车辆6台,预算上限价为1015000元/年。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
4、投标人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见下表:
二、相关标准:
执行现行国家最新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等。
三、技术规格: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叁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及新购置的作业车辆、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采购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中标人需按照两家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设备提前9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采购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4.因政府支付部门设备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及时支付保费,由中标人暂时垫付,确保所有作业车辆、设备不脱保。
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中标人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二、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中标人应成立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中标人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采购人及中标人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中标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中标人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0.95][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中标人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中标人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中标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中标人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中标人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中标人承诺赔偿。
(8)事故作业车辆、设备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标人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1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中标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100台车,给予一个通融赔付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16)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赔偿。
(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中标人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采购人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中标人投标行为。
中标人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采购人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
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中标人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中标人应在设有全市查勘定损网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中标人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 中标人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守采购人处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10000元以下,当场定损;
B.10000元至20000元,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20000元至50000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50000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中标人应与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 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中标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5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三、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中标人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中标人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中标人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中标人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中标人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中标人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中标人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中标人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10.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11.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验收标准:
一、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人采取综合考评机制(见附件1)对中标人的各项服务工作在同一个合同期内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该合同期满后将考核扣分/加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考评分数。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情况,采购人有权在下一年度调整服务不到位的中标人保险服务份额。
中标人在一个合同期内保险服务工作中违反考评标准,出现扣分时将按1000元/分计算扣除违约金,并责令其及时整改。中标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上交采购人财务。当74分<综合考评分数≤80分时,采购人有权在下一个合同期中下调其10%保险服务份额;当70分<综合考评分数≤74分时,采购人有权在下一个合同期中下调其50%保险服务份额;当综合考评分数≤70分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在下一轮招标时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份额由采购人另行分配给其他中标人。具体调整分配方案如下:
(1)当一家中标供应商违反标准综合考评分数达到调整份额的情况下,另一家考评未出现扣分情况时,采购人有权将其调整份额分配给另一家合格中标供应商;
(2)当两家中标供应商违反标准综合考评分数均达到调整份额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将所调份额重新组织招标;
(3)当出现调整方案未约定的情况时,采购人将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及分配。
二、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20%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违约金壹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三年内采购人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由采购人顺延至其他中标候选人,且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中标人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附件1: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及说明
(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采购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2.采购人支付保单合同金额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招标范围
1、投保作业车辆、设备情况
序号 | 投保作业车辆、设备情况 | 预算金额(元/年) | |
小计 | 合计 | ||
1 | 垃圾车107台 | 925000 | 1075000 |
电动快速保洁车63台合计参保费用上限为150000元/年 | 150000 | ||
2 | 洒水车和喷洒车21台、清洗车和清洁车60台、洗扫车和清扫车36台、路面养护车6台、设备车辆3台、新能源车辆6台 | 1015000 | 1015000 |
合计 | 2090000 | ||
备注:1、以上作业车辆、设备台数为暂定台数,如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台数增加或减少,将按本次投标结果予以采购及分配。 2、具体作业车辆、设备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
2、服务期限:叁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3、为防范和转移部分风险,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能在保险有效期内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中标单位,为采购人环卫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保险服务。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单位承保垃圾车107台和电动快速保洁车63台,预算上限价为1075000元/年(其中63台电动快速保洁车参保费用上限为150000元/年);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单位承保洒水车和喷洒车21台、清洗车和清洁车60台、洗扫车和清扫车36台、路面养护车6台、设备车辆3台、新能源车辆6台,预算上限价为1015000元/年。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
4、投标人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见下表:
保险险种 | 保险金额 | 赔偿限额 | |
交强险 | (标准保费)1800元/车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 |
商业险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为[0.65-0.95]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
机动车损失保险 |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 ||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按被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 ||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 按核定座位投保,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 | ||
以上保险险种及赔偿责任限额参照各保险投保单原件及特别约定。 备注:1、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0.95]。 2、如有最新费改政策或其他优惠政策,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按新旧政策的费率规定选取最低标准执行。 |
二、相关标准:
执行现行国家最新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等。
三、技术规格: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叁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及新购置的作业车辆、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采购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中标人需按照两家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设备提前9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采购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4.因政府支付部门设备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及时支付保费,由中标人暂时垫付,确保所有作业车辆、设备不脱保。
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中标人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二、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中标人应成立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中标人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采购人及中标人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中标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中标人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0.95][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中标人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中标人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中标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中标人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中标人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中标人承诺赔偿。
(8)事故作业车辆、设备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标人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1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中标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100台车,给予一个通融赔付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16)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赔偿。
(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中标人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采购人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中标人投标行为。
中标人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采购人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
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中标人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中标人应在设有全市查勘定损网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中标人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 中标人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守采购人处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10000元以下,当场定损;
B.10000元至20000元,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20000元至50000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50000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中标人应与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 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中标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5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三、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中标人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中标人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中标人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中标人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中标人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中标人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中标人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中标人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中标人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10.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11.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验收标准:
一、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人采取综合考评机制(见附件1)对中标人的各项服务工作在同一个合同期内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该合同期满后将考核扣分/加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考评分数。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情况,采购人有权在下一年度调整服务不到位的中标人保险服务份额。
中标人在一个合同期内保险服务工作中违反考评标准,出现扣分时将按1000元/分计算扣除违约金,并责令其及时整改。中标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上交采购人财务。当74分<综合考评分数≤80分时,采购人有权在下一个合同期中下调其10%保险服务份额;当70分<综合考评分数≤74分时,采购人有权在下一个合同期中下调其50%保险服务份额;当综合考评分数≤70分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在下一轮招标时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份额由采购人另行分配给其他中标人。具体调整分配方案如下:
(1)当一家中标供应商违反标准综合考评分数达到调整份额的情况下,另一家考评未出现扣分情况时,采购人有权将其调整份额分配给另一家合格中标供应商;
(2)当两家中标供应商违反标准综合考评分数均达到调整份额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将所调份额重新组织招标;
(3)当出现调整方案未约定的情况时,采购人将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及分配。
二、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20%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违约金壹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三年内采购人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由采购人顺延至其他中标候选人,且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中标人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附件1: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投保服务 (15分) | 4分 | 是否建立投保服务绿色通道;是否指定专人提供承保服务;是否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并提供保险到期提醒服务。一项未做到扣1分。 |
3分 | 是否在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和保费收据送达。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重要保单是否即报即保。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3分 | 是否能主动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保险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变更事项,是否能在〈变更批改申请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一项未做到扣1分。 | |
3分 | 是否执行保单未生效不计费;是否执行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一项未做到扣1分。 | |
承保服务 (13分) | 5分 | 特别约定服务协议中17项特别约定事项是否都能逐一执行。一项未做到扣1分。 |
5分 | 是否能做好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能否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能每月向采购人报送相关统计表,并能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一项未做到扣1分。 | |
3分 | 是否能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保险培训服务。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理赔服务 (44分) | 3分 | 是否能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一次未做到扣1分。 |
3分 | 提供的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是否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三次未接听电话且未及时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一次扣1分。 | |
3分 |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是否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3分 | 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是否做到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如因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是否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5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是否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对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是否做到赔款预付。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当承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是否根据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是否安排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是否安排一人长期驻守采购人处即时处理相关事宜。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因实际需要需采用直赔方式进行理赔时是否经过采购人同意。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10分 | 是否按合同条款进行勘损、复勘及理赔等工作的,一次未做到扣2分。 | |
5分 | 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是否严格遵循采购人制定的作业车辆、设备修理规定。一项未做到扣1分。 | |
5分 | 是否严格执行协议中赔款支付方式、赔款时限、预付赔款;对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是否做到理赔。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其他服务 (18分) | 2分 | 是否对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提供作业车辆、设备紧急救援服务。一次未做到扣1分。 |
2分 | 所有赔案是否获得采购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赔偿的,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对于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的保费划拨不及时,为避免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是否同意先行垫付保费,及时出单。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是否执行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是否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是否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报废是否执行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是否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2分 | 采购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是否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是否提供交通事故有效法律援助。一次未做到扣1分。 | |
加分 | 10分 | 根据提供合同条款以外的增值服务情况酌情加分。 |
合计 | 100分 |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及说明
(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采购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2.采购人支付保单合同金额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