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项目采购x[20190724]-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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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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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SJL-JZ2019101400003GKXMHT1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

签订日期: 2019-10-14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项目采购X[20190724]-1932号

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需求的2019年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经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SZC201900329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小组评定 南京天之谱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服务内容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服务具体要求)

数量

单价()

小计金额()

1

固定监测系统

DF-5F二信道固定监测站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有3名以上无线电、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相关资格证明; 2.具有无线电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无线电专业设备的维保服务经验,提供相关合 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设备定期保养、维护服务;设备运行期间的主动上门技术巡检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附带集安固定站铁塔土地租用金; 4.驻场时间全年不少于100天,技术人员开始服务及服务结束需至省中心监测部门签到备查; 5.设备故障的响应维修服务及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申请后,乙方工程师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指导用户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对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在48个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赴设备现场提供服务; 6.确保参保设备按正常标准运行,其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均在维保范围内,乙方需承担所有维修、更换、运输费用; 7.对移动监测车提供一次标准场地校准服务;每季度对监测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清洁整理工作一次; 8.对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改造(包括地面、墙面等); 9.储备足量的维修备品、备件; 10.设备维修、更新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按国家规定配合完成在用监测设备的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12.设备应用软件升级、更新服务; 13.甲方运用合同设备执行重大任务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设备运行保障; 1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维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以及全年驻场时间不足服务要求一半者,将取消其今后参与我中心设备维保项目资格。

1

32000

32000

2

固定监测系统

DF-4F三信道固定监测站及其联网设备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有3名以上无线电、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相关资格证明; 2.具有无线电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无线电专业设备的维保服务经验,提供相关合 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设备定期保养、维护服务;设备运行期间的主动上门技术巡检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附带集安固定站铁塔土地租用金; 4.驻场时间全年不少于100天,技术人员开始服务及服务结束需至省中心监测部门签到备查; 5.设备故障的响应维修服务及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申请后,乙方工程师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指导用户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对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在48个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赴设备现场提供服务; 6.确保参保设备按正常标准运行,其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均在维保范围内,乙方需承担所有维修、更换、运输费用; 7.对移动监测车提供一次标准场地校准服务;每季度对监测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清洁整理工作一次; 8.对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改造(包括地面、墙面等); 9.储备足量的维修备品、备件; 10.设备维修、更新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按国家规定配合完成在用监测设备的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12.设备应用软件升级、更新服务; 13.甲方运用合同设备执行重大任务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设备运行保障; 1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维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以及全年驻场时间不足服务要求一半者,将取消其今后参与我中心设备维保项目资格。

2

40000

80000

3

固定监测系统

省控制中心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有3名以上无线电、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相关资格证明; 2.具有无线电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无线电专业设备的维保服务经验,提供相关合 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设备定期保养、维护服务;设备运行期间的主动上门技术巡检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附带集安固定站铁塔土地租用金; 4.驻场时间全年不少于100天,技术人员开始服务及服务结束需至省中心监测部门签到备查; 5.设备故障的响应维修服务及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申请后,乙方工程师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指导用户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对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在48个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赴设备现场提供服务; 6.确保参保设备按正常标准运行,其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均在维保范围内,乙方需承担所有维修、更换、运输费用; 7.对移动监测车提供一次标准场地校准服务;每季度对监测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清洁整理工作一次; 8.对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改造(包括地面、墙面等); 9.储备足量的维修备品、备件; 10.设备维修、更新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按国家规定配合完成在用监测设备的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12.设备应用软件升级、更新服务; 13.甲方运用合同设备执行重大任务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设备运行保障; 1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维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以及全年驻场时间不足服务要求一半者,将取消其今后参与我中心设备维保项目资格。

1

33000

33000

4

固定监测系统

控制分中心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有3名以上无线电、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相关资格证明; 2.具有无线电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无线电专业设备的维保服务经验,提供相关合 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设备定期保养、维护服务;设备运行期间的主动上门技术巡检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附带集安固定站铁塔土地租用金; 4.驻场时间全年不少于100天,技术人员开始服务及服务结束需至省中心监测部门签到备查; 5.设备故障的响应维修服务及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申请后,乙方工程师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指导用户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对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在48个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赴设备现场提供服务; 6.确保参保设备按正常标准运行,其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均在维保范围内,乙方需承担所有维修、更换、运输费用; 7.对移动监测车提供一次标准场地校准服务;每季度对监测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清洁整理工作一次; 8.对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改造(包括地面、墙面等); 9.储备足量的维修备品、备件; 10.设备维修、更新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按国家规定配合完成在用监测设备的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12.设备应用软件升级、更新服务; 13.甲方运用合同设备执行重大任务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设备运行保障; 1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维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以及全年驻场时间不足服务要求一半者,将取消其今后参与我中心设备维保项目资格。

2

33000

66000

5

移动监测设备

DF-5M二信道移动站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有3名以上无线电、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相关资格证明; 2.具有无线电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无线电专业设备的维保服务经验,提供相关合 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设备定期保养、维护服务;设备运行期间的主动上门技术巡检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附带集安固定站铁塔土地租用金; 4.驻场时间全年不少于100天,技术人员开始服务及服务结束需至省中心监测部门签到备查; 5.设备故障的响应维修服务及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申请后,乙方工程师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指导用户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对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在48个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赴设备现场提供服务; 6.确保参保设备按正常标准运行,其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均在维保范围内,乙方需承担所有维修、更换、运输费用; 7.对移动监测车提供一次标准场地校准服务;每季度对监测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清洁整理工作一次; 8.对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改造(包括地面、墙面等); 9.储备足量的维修备品、备件; 10.设备维修、更新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按国家规定配合完成在用监测设备的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12.设备应用软件升级、更新服务; 13.甲方运用合同设备执行重大任务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设备运行保障; 1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维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以及全年驻场时间不足服务要求一半者,将取消其今后参与我中心设备维保项目资格。

7

38000

266000

6

移动监测设备

DF-4M三信道移动站及其联网设备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有3名以上无线电、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相关资格证明; 2.具有无线电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无线电专业设备的维保服务经验,提供相关合 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设备定期保养、维护服务;设备运行期间的主动上门技术巡检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附带集安固定站铁塔土地租用金; 4.驻场时间全年不少于100天,技术人员开始服务及服务结束需至省中心监测部门签到备查; 5.设备故障的响应维修服务及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申请后,乙方工程师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指导用户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对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在48个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赴设备现场提供服务; 6.确保参保设备按正常标准运行,其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均在维保范围内,乙方需承担所有维修、更换、运输费用; 7.对移动监测车提供一次标准场地校准服务;每季度对监测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清洁整理工作一次; 8.对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改造(包括地面、墙面等); 9.储备足量的维修备品、备件; 10.设备维修、更新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按国家规定配合完成在用监测设备的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12.设备应用软件升级、更新服务; 13.甲方运用合同设备执行重大任务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设备运行保障; 1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维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以及全年驻场时间不足服务要求一半者,将取消其今后参与我中心设备维保项目资格。

1

40000

40000

7

民航无线电信号监测系统

DFA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有3名以上无线电、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相关资格证明; 2.具有无线电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无线电专业设备的维保服务经验,提供相关合 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设备定期保养、维护服务;设备运行期间的主动上门技术巡检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附带集安固定站铁塔土地租用金; 4.驻场时间全年不少于100天,技术人员开始服务及服务结束需至省中心监测部门签到备查; 5.设备故障的响应维修服务及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申请后,乙方工程师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指导用户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对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在48个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赴设备现场提供服务; 6.确保参保设备按正常标准运行,其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均在维保范围内,乙方需承担所有维修、更换、运输费用; 7.对移动监测车提供一次标准场地校准服务;每季度对监测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清洁整理工作一次; 8.对机房及设备间进行改造(包括地面、墙面等); 9.储备足量的维修备品、备件; 10.设备维修、更新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1.按国家规定配合完成在用监测设备的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12.设备应用软件升级、更新服务; 13.甲方运用合同设备执行重大任务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设备运行保障; 1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维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以及全年驻场时间不足服务要求一半者,将取消其今后参与我中心设备维保项目资格。

1

10000

10000

备注:本合同中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服务具体要求)以评标时供应商投标文件为准。

2. 合同价格:527,000.00元,¥: 伍拾贰万柒仟元整

3. 交货/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服务时间:合同订立后365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服务地点需方指定

3.3交货/服务方式: 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提供全部服务并保证验收合格)。

4. 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提供服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项目签订7日内一次性付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3自行付款:本合同中总价款中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部分,采购人承诺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银行保函等其他非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5.3 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6.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7.合同补充条款:无。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中标通知书;

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

需方: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供方南京天之谱科技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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