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
补充通知(项目编号:晋EPC20220715001)
各投标人:
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晋EPC20220715001)现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修改为:2022年07月29日至2022年08月04日;
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2年08月24日09时30分;
三、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2年08月05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修改为:投标人应在2022年08月24日09时30分00秒前到账;
五、现已将修正后的招标文件软件版上传至附件,请各投标人在本补充通知的附件中下载修正后的招标文件并以此制作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晋江兆瑞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7月29日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20年版)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2206-350582-04-01-689228
招标项目名称: 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晋EPC20220715001
招标人: 晋江兆瑞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于婧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于婧
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22 年 7 月 1 日
使用说明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四、《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果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应列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没有列明的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的内容,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果有)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粗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八、《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zjt.fujian.gov.cn)下载电子文档或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购买纸质文本。对《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或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反映。参加编制的单位和主要人员名单如下:
1、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吴勇洛、张琳
2、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林桢、黄宏起
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高雄映、翁宇星
4、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郭亮
5、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郑宇
6、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傅庆阳、黄俊莉、陈思慧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8
招标公告......................................................................... 9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1:确认函(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5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 36
1. 总则....................................................................... 36
2. 招标文件................................................................... 40
3. 投标文件................................................................... 40
4. 投标....................................................................... 44
5. 开标....................................................................... 45
6. 评标....................................................................... 46
7. 合同授予................................................................... 49
8、重新招标和终止招标.......................................................... 51
9.异议、投诉.................................................................. 5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53
11. 电子招标投标............................................................... 53
附件2-1: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54
附件2-2: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55
附件2-3: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56
附件2-4:开标记录表(格式).................................................... 57
附件2-5: 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59
附件2-6: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 60
附件2-7:评标报告(格式)...................................................... 61
附件2-8:中标通知书(格式).................................................... 66
附件2-9: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6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8
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 69
第二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 83
1. 评标方法................................................................... 83
2. 评审标准................................................................... 83
3. 评标程序................................................................... 8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88
一、 工程概况................................................................ 88
二、 合同工期................................................................ 88
三、 质量标准................................................................ 88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89
五、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89
六、 合同文件构成............................................................. 89
七、 承诺.................................................................... 90
八、 签订时间................................................................ 90
九、 签订地点................................................................ 90
十、 合同生效................................................................ 90
十一、 合同份数.............................................................. 9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92
1. 一般约定................................................................... 92
2.发包人义务.................................................................. 99
3. 咨询人.................................................................... 100
4. 承包人.................................................................... 102
5. 设计...................................................................... 108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110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2
8. 交通运输.................................................................. 113
9. 测量放线.................................................................. 114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15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7
12. 暂停工作................................................................. 118
13. 工程质量................................................................. 120
14. 试验和检验................................................................ 122
15. 变更..................................................................... 123
16. 价格调整................................................................. 125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5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30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34
20. 保险..................................................................... 135
21. 不可抗力................................................................. 137
22. 违约..................................................................... 138
23. 索赔..................................................................... 142
24. 争议的解决................................................................ 14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45
1.一般约定................................................................... 145
2.发包人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咨询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承包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材料和工程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8.交通运输....................................................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测量放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工程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价格调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保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不可抗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违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争议的解决.................................................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222
附件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223
附件二: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224
附件三: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如有)........................................... 225
附件四-1:履约担保格式........................................................ 226
附件四-2:履约保证保险格式.................................................... 227
附件五-1:支付担保格式........................................................ 228
附件五-2:支付担保格式........................................................ 229
附件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230
附件七:质量保证金保函........................................................ 232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 233
第一节 总则..................................................................... 234
(下列第2-4节内容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 235
第二节 模拟清单................................................................. 235
第三节 最高投标限价............................................................. 236
第四节 投标报价................................................................. 236
(下列第2-4节内容适用于标后固定单价合同)........................................ 239
第二节 最高投标限价............................................................. 239
第三节 投标报价................................................................ 239
第四节 标后模拟清单............................................................. 240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241
一、基本编制要求.............................................................. 241
二、发包人要求................................................................ 241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263
第一节 已完成的设计图纸........................................................ 263
一、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目录...................................................... 263
二、已完成的设计图纸.......................................................... 263
第二节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26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65
第一节 资格文件................................................................. 266
第二节 商务文件................................................................. 286
第三节 技术文件................................................................. 293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名称 )已由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闽发改备[2022]C05037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晋江兆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晋江兆瑞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 ,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160000万元,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
2.2.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包含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的科研板块。总建筑面积约14.4万㎡,其中地下室面积约2.0万㎡,地上建筑面积约12.4万㎡,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形式建设。红线范围:具体以招标人最终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将分别建设:
中试基地建筑、实验楼建筑、宿舍建筑、科研楼建筑、研发中心建筑、配套建设相应的室外综合管线、广场、道路、绿化、停车位、人防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配套设施等 ;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 ;
(2)招标类型: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3)招标范围和内容: 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及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招标人的实际需求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勘察范围:包括本项目实施范围内以及发包人要求的与项目相关的绿化隔离带、防洪沟渠等工程勘察工作,并提供满足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及相关图审配合工作,以及工程施工、验收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
设计范围:要求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涉及到各专项方案、施工图设计(包括且不限于门窗、幕墙、栏杆、智能化、精装修、景观、标识标牌等),包括施工图细化拆分,以及各专项深化设计、预算编制、施工期间指导和配合服务、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绘制等后续设计服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红线之内,设计时应考虑到与本项目的给水、供电、污水、雨水、网络、监控、有线电视、消防、天然气等与本项目的互联互通连接,以及防洪排涝、绿化隔离修复等工程,必须满足项目整体的全部使用功能。
采购范围:本工程所需设备及设施。
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全部建筑、结构、基坑支护、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通信、暖通、消防(含地下消防水池及水泵房)、综合管线、强弱电、绿建节能、夜景亮化、抗震支架、室外总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72200万元(含暂定金额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71000万元,施工图设计费暂定为860万元(施工图设计按60元/㎡)计算,勘察费暂定为340万元{占总设计费(含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0% };
2.5.工期要求:总工期90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工期从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勘察报告成果;自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施工图成果;自施工图成果提交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并提交合格证;自施工图合格证签发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成果;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质量要求:
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成果文件应通过专家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须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 号)及现行最新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相关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装配式建筑须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 号)及现行最新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相关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
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必须采购原产、正宗品牌设备或材料,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发包人要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规范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1)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
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 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 。
3.4.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
3.5.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
3.6.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3.7.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3.8.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9.其他资格要求:(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暂停或取消,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或未处于破产状态;投标人拟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被限制参加投标。(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
3.10.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资格审查办法及评标办法
4.1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4.2定标方法: 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 7 月29日(北京时间,下同)至2022年8月 4 日通过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ggzyjy.quanzhou.gov.cn)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ggzyjy.quanzhou.gov.cn)” 上公布的“海迈电子标书制作软件”最新版(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人应在2022年8月 24 日9时30分00秒前到账。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1)从投标人所在地企业基本账户银行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或(2)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①晋江市建筑企业可采用缴存年度投标 保证金方式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 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20]106 号)规定执行);②可采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试行)》(泉建筑〔2019〕54 号)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年度投标保证金延期的通知》(泉建 筑〔2021〕48 号)规定执行),但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 30 万元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补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或(3)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投标人需按闽建筑[2020]8号、泉发改[2020]79 号、泉建筑[2020]26 号、泉建筑[2020]68号、泉建筑[2022]24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投标保函,购买并开函成功后可在信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 8 月 24 日09时30分00秒,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ggzyjy.quanzhou.gov.cn)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7.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履约担保的要求
8.1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8.2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函。
8.3履约担保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 7个日历天内且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担保期限至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晋江兆瑞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兴紫路1652号,邮编:362200;
电子邮箱: / ;
电话: 0595-82030571 ,传真: / ;
联系人: 小林 。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62 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6 层(601-615 室)、9 层(903-915 室),邮编:100081 ;
电子邮箱: / ;
电话:0595-22098828、13030940999 传真: / ;
联系人: 游连阁。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网址:ggzyjy.quanzhou.gov.cn
联系电话:0595-22135508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333号晋兴成发大厦15-17楼办公室(佰翔酒店对面)
电话:0595—8568440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金融广场1幢、2 幢连接体101、107单元(中国银行晋江分行对面)
联系电话:0595-81623151、0595-85622780
说明:
(1)本附表各项应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
(2)如某项内容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不适用”。
(3)本附表是本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本附表内容为准。
项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晋江兆瑞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兴紫路1652号 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0595-82030571 传真:/ 电子邮箱:/ |
|||
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62 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6 层(601-615 室)、9 层(903-915 室) 联系人:游连阁 电话:0595-22098828、13030940999 传真:/ 电子邮箱:/ |
|||
3 |
1.1.4 |
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和标段划分(如果有) |
招标项目名称: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 投 资 项 目 统 一 代 码 :2206-350582-04-01-689228 报建编号:3505822206159905 招标项目编号: 晋EPC20220715001 标段名称 (如果有):/。 标段编号 (如果有):/。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 招标人最多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 |
|||
4 |
1.1.5 |
建设地点 |
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 |
|||
5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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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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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3.1 |
建设规模 |
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 投资总额: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人民币160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人民币71000万元(含设备投资人民币16000万元)、其他投资人民币89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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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3.2 |
招标范围和内容 |
详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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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3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900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年9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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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3.4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详见招标公告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详见招标公告 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详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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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4.1/1.11.2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1)设计资质要求: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资质类别、等级); (2)施工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类别、等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 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或一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 。 4.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 。 5.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6.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其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 7.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其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 8.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1)设计人员具体要求如下(由中标人在中标后按以下配备并报建设单位): 建筑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职称):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结构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职称):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暖通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职称):具有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证书或暖通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职称):具有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或给水排水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电气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职称):具有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电气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应是投标人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注册造价工程师 1人,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闽建建〔2018〕36号、37号文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其中: 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施工员6人,其中土建:4人,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类; 安装2人,专业:水电安装工程类专业; 安全员5人,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材料员2人; 质量员(质检员)2人; 机械员(机管员)2人; 试验员2人。 (3)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要求增加相应人员配备,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9. 其他要求: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暂停或取消,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或未处于破产状态;投标人拟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被限制参加投标。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 说明: 1)除招标文件规定可兼任的岗位外,本招标项目其余各岗位必须一人一职,不得由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2)本招标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附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为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为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①提供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其所属单位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上所明确的聘用企业为准,专业以注册证书上所明确的专业类别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附上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②提供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其所属单位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上所署单位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附上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③上述所有原件彩色扫描件应包括年审及变更等记录页(如有); ④“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⑤上述各类注册执业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其他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及项目所在地关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4)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的,应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a.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管理人员未能全部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 ;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3万元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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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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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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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0 |
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5日18时00分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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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1.1 |
主体工程分包 |
允许分包内容: 主体工程的设计或主体工程的施工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工程设计分包单位,且分包单位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作为一家投标人的分包单位;工程设计须执行省、市有关绿色建筑工程设计的规定。 (4)总承包人中标并确认分包单位后,分包合同需提交发包人或咨询人确认,并协同发包人或咨询人商议确定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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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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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技术资料 (含红线图、设计方案等)、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补遗书、答疑纪要、补充通知)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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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2.1/4.1.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24日09时30分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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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1.4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1、投标人名称等变更证明材料 (如有); 2、其他由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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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72200万元(含暂定金额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71000万元,施工图设计费暂定为860万元(施工图设计按60元/㎡)计算,勘察费暂定为340万元{占总设计费(含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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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报价时应根据投标人企业自身实力、招标文件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各项可能的风险,自行填报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合计金额不得超最高投标限价,构成投标总价的均需填写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总价组成不完整,或出现漏项、错项的,均视为该费用己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费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 860万元进行投标报价,勘察费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 340万元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暂定金额部分)=(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1-报价合同价下浮率k)+暂定金额+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其中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和列为暂定金额部分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计算投标报价时,施工图设计费为860万元,勘察费为340万元,暂定金额为0万元。 5、投标报价时应填报合同价下浮率 k 值,k 值按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2位,若k值不在3.00%-5.00% (含3.00%,不含5.00%)之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报价合同价下浮率k值=[1-(投标报价-暂定金额-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100%。 6、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实行限额设计、预算后审的方式,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1-报价合同价下浮率k) +暂定金额+施工图设计费+勘察费】。 7、除合同约定可调整价格的情况外,发包方不更改最高投标限价,承包方应自行承担风险。 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含增值税(合同实施中,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均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建安工程费增值税率为 9%,设计服务费增值税率为 6%,勘察费增值税率为6%。若增值税税率政策性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但投标人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计税率应与结算价款所计税率一致(即:增值税税率若允许调整的,则合同实施中合同价款应按调整后税率进行增值税调差,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调整后税率)。 9、其他要求详见第五章第四节“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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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12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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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 ①、②、③ 种的形式提交; 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注明的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的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以下两个账户任选其一):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帐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帐 号:35001656238052502213-0003。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晋江福埔支行; 帐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帐 号:42475837945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分行;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②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晋江市建筑企业可采用缴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20]106号)规定执行】;或采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试行)》(泉建筑〔2019〕54 号)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年度投标保证金延期的通知》(泉建筑〔2021〕48号)规定执行】,但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 30 万元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补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③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需按闽建筑〔2020〕8号、泉发改〔2020〕79号、泉建筑〔2020〕26号以及泉建筑〔2020〕68号、泉建筑[2022]24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保函服务费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行转出,购买并开函成功后可在信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导入投标文件。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收讫证明”并与泉州市公共资源信息网公示的“年度投标保证金”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其年度投标保证金处于正常,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或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的规定,由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与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本单位员工身份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③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写明具体提交要求)未按以下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①现金形式: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 (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将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 (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收讫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补充缴款凭证(如有) 随资格审查申请函一并提交。评标时,评标委员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收讫证明”并与泉州市公共资源信息网公示的“年度投标保证金”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其年度投标保证金处于正常状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并导入投 标文件。如遇开函问题,可直接联系“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运营商福州无比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热线电话:4000520013。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 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到账证明上使用。 到账证明 (格式) 编号: (保函开立人自行编号) (招标人名称) : 就 (投标人名称) 申请开立招标项目编号为 (招标项目编号) 的 (招标项目名称) 的 (保函金额) 元投标保函,我方收款账号为 (保函开立人收款账号) 的收款账户,已于 年 月 日收到该投标人 通过付款账号: (投标人付款账号) 的付款账户支付的保函费用。 特此证明。 保函开立人:(盖章) 年 月 日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6.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 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由平台将本保单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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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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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6.1 |
要求提交的投标 文件内容 |
资格文件:(要求) 提交; 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要求)提交; 技术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要求) 提交; 商务文件:(要求)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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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6.3 |
签字或盖章特殊 要求 |
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说明中的“盖公章”系指加盖独立投标人的单位法人电子公章;投标文件中需要人员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可上传签字或签章后扫描件或盖该人员电子印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给予认可。承包人建议书及承包人实施计划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具体详“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电子标书制作软件;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联系电话 :0595-22135508/0592-5050352; 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 投标时,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无纸化招投标系统”的操作规程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对做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上传的最后一份文件为准。中标后,中标人应提供彩色纸质投标文件伍套,若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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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6.4 |
投标文件编制和 加密要求 |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电子标书制作软件最新版;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联系电话:0595-22135508/0592-5050352; 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 (1)投标时,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无纸化招投标系统”的操作规程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对做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上传的最后一份文件为准。中标后,中标人应提供彩色纸质投标文件肆套,若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固化加密,如无法加密,请尽快联系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595-22135508 & 0592-5050352/福建瑞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0591-968975 & 18965912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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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4.1.2 |
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ggzyjy.quanzhou.gov.cn 联系电话:0595-22135508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金融广场 1 幢、2 幢连接体 101、107 单元 联系电话:0595-85623151、0595-85622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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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4.1.5 |
投标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 |
提交时间: 2022 年8月 24 日09时 30 分00秒前 提交地点:泉州市洛江区洛江企业大厦9楼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办事处;收件人:小游;联系电话:0595-22098828/13030940999。到付件将不予接收。未及时寄达上述地址,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密封要求:装入密封信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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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5.1 |
开标时间 |
开标时间: 2022 年 8 月 24 日 09时30分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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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5.2 |
投标文件解密方式 |
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在线开标方式,投标人应使用CA登录标 书软件后,在软件上方的“签到解标”界面进行签到和开始 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1小时内使用对应固化加密该标书的CA进行标书解密指令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没有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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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5.2 |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
1、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 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继续进行; 2、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3、若为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4、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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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9人。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确定方式: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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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6.3.1 |
评标办法 |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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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6.3.2.6 |
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补正的时限要求 |
30分钟内,最迟应于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中载明的时限要求前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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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6.3.3/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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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7.2/7.3/8.3 |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和场所 |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ggzyfw.fujian.gov.cn/) 和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qzzb.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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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7.5.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函,中标人可自行选择,须按照市建设局泉建筑〔2015〕74号文及泉建筑〔2016〕24号文规定,按《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泉建筑〔2016〕24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闽建筑〔2018〕19号等文件执行。 履约担保期限:①提交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的7日内(签订合同之前),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②担保期限:签订总承包合同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履约保函已到期,中标人(承包人)应无条件延期履约担保,费用由中标人(承包人)承担。 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承包人已提交的履约保函失效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履约保函,且履约保函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计量和工程结算。若承包人未继续提供履约担保,视为承包人违约,逾期一天处以承包人5万元的罚款,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处罚签约合同总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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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7.6.1 |
签订合同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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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9.2.3 |
监督部门 |
部门或机构名称: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333号晋兴成发大厦15-17楼办公室(佰翔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 0595—85684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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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0 |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
1、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之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招标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招标人和评委的行为,招标人将提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中标后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买方和评委的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金)将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招标人还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本招标文件(含资格、商务、合同等材料)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投标人能够完全理解并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有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投标人都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如实详细说明。投标人中标后才提出或者被招标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人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或者拒不提交要求的履约担保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投标人若中标,应在签订合同前将自有或合作的预制构件生产基地相关材料(如果生产基地为投标人自有的,须提供生产基地的营业执照、占股比例证明材料;如果生产基地为合作的,须提供生产基地的营业执照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5、中标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须报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须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中标人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6、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必须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18〕11 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晋政办[2017]222 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 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泉人社[2017]342 号)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放弃中标论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核发中标通知书。 7、投标人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政文〔2012〕270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2〕62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7〕171 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2〕67 号)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工程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委托给已纳入晋江市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目录为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废土处置运输审批手续,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准的行驶路线牌,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装载和处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 8、本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 号)规定,中标单位应加强工程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组织管理。 9、中标人须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 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泉人社〔2019〕76 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施工项目深入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通知》(晋政办〔2017〕38 号)、《晋江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晋企薪联办〔2019〕2 号)规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落实施工项目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0、开标时,除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证书、证件不需要提交原件供核对,投标人应对其复印件(扫描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之前,中标人应提交投标活动所需相关证书、证件、文件的原件供招标人核对,对弄虚作假的按 规定从严处理。 11、本项目严格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18〕11 号),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职称、岗位资格、执业资格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不对其人事关系进行评审。 12、本项目人工费指数调整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筑〔2021〕64 号)。竣工结算时人工费按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13、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 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 号)等文件要求,科学有序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4、投标人应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18〕11号)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5、在办理本项目施工许可证时,中标单位应配合发包方。 16、投标人中标后应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具体小组成员要求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17、在办理本项目施工许可证时,中标单位应配合发包方。 18、投标人中标后应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具体小组成员要求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19、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要求,如有出台新规定的则以新规定为准。 20、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要求,如有出台新规定的则以新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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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1.2 |
电子招标投标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须确保其电子标书能够打开并运行,若因投标人 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标书无法打开并运行的,视为自动弃权, 放弃参加投标。 2、中标单位中标后,应提供与本项目递交的电子标书相一 致的纸质版彩色投标文件: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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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3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和标段划分(如果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明确。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
1.3 项目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和内容、计划工期、质量标准
1.3.1 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
1.3.2 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
1.3.3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
1.3.4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及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要求的投标人及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限无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4)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限无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5)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7)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8)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4.2 投标人和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如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标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本项目(标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项目(标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
(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
(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投标人与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共同投标的,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作为其他投标人的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参与投标;
(15)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未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1.9.2 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投标人在踏勘现场时向招标人了解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疑问
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0日)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11 主体工程分包
1.11.1主体工程允许分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11.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上相应资料。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
除本投标须知第2.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不足15 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3.1.1 资格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主体工程拟分包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有);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4) 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5)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6) 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7) 拟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8)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9)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11)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12)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13)其他资料。
3.1.2 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模拟清单(如果有);
(4)其他资料。
3.1.3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方案。
3.1.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3.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金额、方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格式从其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下同)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
3.4.4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按本投标须知第3.4.3项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提交履约担保后的5日内, 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
3.6.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
3.6.1.1资格文件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3.6.1.2商务文件应当按照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3.6.1.3技术文件应当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3.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另有说明外,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单位的电子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3.6.4投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编制与加密投标文件。
3.6.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其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拍照获得或证明材料为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投标保函,其原件彩色图片视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3.6.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4.1.2投标人应当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4.1.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4.1.4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4.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电子保函和电子保险外),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原件。
4.1.6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4.1.7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5.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5.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的解密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
5.3解密程序完成后,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4)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同时推送到电子评标系统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其中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福建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电子交易平台对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及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获取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并予以公布。对于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在开标记录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5.4设有随机参数的,公开抽取确定(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对随机参数抽取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亿元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房屋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包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包括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设计类主导专业注册资格专家。
(2)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评标操作要求(包括电子评标系统操作,如有)且胜任本项目评标工作,不得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3)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项。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6.1.4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信息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6.1.5评标委员会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
6.3.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则:
6.3.2.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6.3.2.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6.3.2.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6.3.2.4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6.3.2.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3.2.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5和附件2-6。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
6.3.2.7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6.3.2.8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6.3.2.9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6.3.2.10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6.3.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2-7)。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初步评审情况;
(4)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5)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7)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8)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6.3.4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电子签名)。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6.3.5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7.1 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
7.1.2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媒介和场所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四)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六)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如有时)、证书名称和注册编号;
(七)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八)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
(九)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十)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3中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媒介和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4 中标通知
7.4.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 履约担保
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规定金额、形式和期限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已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地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应当采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其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5.2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现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向保函出具单位索款。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9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总承包合同。
7.6.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8.3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的媒介发布公告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有收取投标保函原件的,退还投标保函原件。
9.1异议
9.1.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前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9.1.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与本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提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9.1.3招标人收到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的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9.1.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9.2 投诉
9.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线上投诉或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采用线上投诉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该招标项目的监督机关提出投诉。
9.2.2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
9.2.3本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
11.1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1.2电子招标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项。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银行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年月日
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保人”)于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证保险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保 险 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总承包开标记录表(1)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投标人代表号 |
投标人名称 |
主体工程拟分包人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证书号码 |
投标 保证金(元)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解密 情况 |
备注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承担任务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如需,读取评价系统公布的相关信用数据)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承担任务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如需,读取评价系统公布的相关信用数据) |
||||||||
1 |
投标人1 |
分包人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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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工程设计 □主体工程施工□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主体工程设计 □主体工程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2 |
投标人2 |
分包人2 |
|
|
|
|
|
|
|
||||
|
□主体工程设计 □主体工程施工□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主体工程设计□主体工程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承担设计任务企业季度信用情况:年份,第季度,分值类别为 (房建或市政)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承担施工任务企业季度信用情况:年份,第季度,分值类别为。 |
(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总承包开标记录表(2)
投标人代表号 |
投标人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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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时间 |
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 |
是否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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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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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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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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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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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长: (签字)
年月日
问题的澄清、说明
编号:
(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报 建 编 号:
招标项目编号:
评 标 报 告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1. 招标项目名称:。
2. 报建编号:。
3. 招标项目编号:。
4. 招标方式:。
5. 招 标 人:。
6. 招标代理机构:。
7. 工程建设地点:。
8. 工程建设规模: 。
9. 招标范围和内容:。
10. 工期要求:。
11. 工程质量:。
1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年月日。
13.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14.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15. 开标平台:。
16. 投标人数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共收到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开标记录表》。
17. 评标地点:。
18. 评标办法及评标参数:。
18.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8.2.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18.3.其他:。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评委产生办法。
2.专家评委抽取地点。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名称 |
评委会任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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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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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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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
|
|
|
委员 |
|
|
|
|
委员 |
…… |
|
` |
|
委员 |
三、初步评审情况
1.形式评审情况:。
2.资格评审情况:。
3.响应性评审情况:。
四、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
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本项目得分满分100分,由投标报价、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工程业绩、资信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对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实施暗标式评审。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工程业绩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计算出得分E。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得分A |
承包人建议书得分B |
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C |
工程业绩得分D |
资信 得分E |
总得分 |
排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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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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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1)通过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经查询:拟推荐候选人(是/否)出现上述情形;核对结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本项目推荐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
中标候选人顺序 |
投标人名称 |
最终总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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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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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被否决投标的原因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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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八、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开标记录表情况以及评标过程情况,记载所有投标文件雷同的具体情况)
九、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评标过程所需的相关表格的格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制定。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范围:。
中标价:。
工期: 。
质量: 。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类型及证书编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商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年 月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各投标人: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年月日
项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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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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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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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完整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料,且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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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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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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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和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如有)营业执照 |
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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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和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如有)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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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工程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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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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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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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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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款和1.4.2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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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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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3.2.3、3.2.4条款和第三章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3.2.2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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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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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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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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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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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3.4.2、4.1.5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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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分包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2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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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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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编制与加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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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递交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2、4.1.3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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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解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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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3.2.6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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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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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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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82)分 承包人建议书:(0)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0)分 工程业绩:(4)分 资信:(14)分 注: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的分值均按0分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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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A=(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设计费)×(1-K)+暂定金额+设计费。其中: 1、A为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 2、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3.00%~5.00%(含3.00%,不含5.00%),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K值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工程业绩、资信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从K值的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工程的K值。K值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3、暂定金额:0元, 设计费:1200 万元(其中施工图设计费860万元;勘察费3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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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B=|ai-A|÷A×100%。其中: 1、B为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2、ai为各合格投标人的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后的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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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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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82分) |
投标报价评分 |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满分值-B×100×Q。 其中: 1、Q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的取值。当ai≤A时,Q=3(不低于3);当ai>A时,Q=6(负偏差Q值的两倍)。 2、投标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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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 (0分) |
评审子项目名称 |
评审内容和标准 |
子项目 评分(分)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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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详细说明 |
投标人对项目总体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进行分析和说明,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总体设计和工程总承包的理解思路、分析和说明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 0-100 分之间进行评分。 |
C1(满分100分) |
D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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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 |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进度控制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情况,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进度控制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0-100 分之间进行评分。 |
C2 (满 分100 分) |
D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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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造型、平面布局 方案 |
投标人根据初步设计中建筑造型、平面布局提出方案优化建议,根据投标人对建筑造型、平面布局提出的优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0-100 分之间进行评分。 |
C3 (满 分100 分) |
D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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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 1.在承包人建议书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上述各子项目评审内容和标准,权重累加为1,且设置的每个子项目权重不超过其他子项目权重的2倍。 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子项目要点评分低于该子项目满分70%或高于90%的,应详细阐述具体理由(字数不少于50字)。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名的,各子项目得分应当取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人数为9名及以上的,各子项目得分应当取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分别去掉两个最高评分(即最高评分只有一个的,应扣除最高评分和一个最接近最高评分的分值;最高评分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值相同的,扣除两个最高评分)和两个最低评分(即最低评分只有一个的,应扣除最低评分和一个最接近最低评分的分值;最低评分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值相同的,扣除两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4.采用评分制评审的,投标人的承包人建议书得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投标人的承包人建议书得分低于满分值的60%,视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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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0分) |
评审子项名称 |
评审内容和标准 |
子项目评分(分)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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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概述 |
根据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包括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部的设立和岗位设置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0-100 分之间进行评分。 |
E1(满分100分) |
F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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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管理方案 |
根据投标人提供本项目设计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 0-100 分之间进行评分。 |
E2 (满分100分) |
F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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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的重点难点 |
根据投标人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施工组织布置、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主要施工设备投入(须明确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采购管理方案、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施工重难点分析的合理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0-100 分之间进行评分。 |
E3(满分100分) |
F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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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BIM 应用技术的阐述及相关说明的合理性、科学性及重点展示效果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 0-100 分之间进行评分。 |
E4 (满分 100 分) |
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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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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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在承包人实施方案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上述各子项目评审内容和标准,权重累加为1,且设置的每个子项目权重不超过其他子项目权重的2倍。 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子项目要点评分低于该子项目满分70%或高于90%的,应详细阐述具体理由(字数不少于50字)。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名的,各子项目得分应当取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人数为9名及以上的,各子项目得分应当取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分别去掉两个最高评分(即最高评分只有一个的,应扣除最高评分和一个最接近最高评分的分值;最高评分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值相同的,扣除两个最高评分)和两个最低评分(即最低评分只有一个的,应扣除最低评分和一个最接近最低评分的分值;最低评分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值相同的,扣除两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4.采用评分制评审的,投标人的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投标人的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低于满分值的60%,视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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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2.4(4) |
业绩评分标准 (4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0分) |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或(和)第2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 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高度不低于36m且单体面积不少于12000㎡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还应在下列(3)中查询到的工程为装配式钢结构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否则其业绩不计。若投标人提交的单个业绩中包含多个建筑物,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建筑物满足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1)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1)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第2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前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不适用)(写明具体工程指标要求,指标不超过两项)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应当提供投标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分包)合同。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如有)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和分包的施工单位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许可证编号)。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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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1分)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单体建筑高度不低于36米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分,最多得1分。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b.“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c.“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还应在下列(2)中查询到的工程为装配式钢结构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否则其业绩不计。若投标人提交的单个业绩中包含多个建筑物,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建筑物满足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2)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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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奖业绩(0分) |
1.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适用于要求投标人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投标人(含投标文件承诺的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以承建方或联合体牵头人施工的 (房屋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的工程,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得0.5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获奖文件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2)承包合同、获奖文件上应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3)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是指:(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省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限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含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包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建筑业协会、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省级优质工程奖。各省(含直辖市)的省级优质工程奖名称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如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 (4)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认定时间以获奖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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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适用于要求投标人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投标人(含投标文件承诺的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以第一设计方或联合体牵头人设计的 (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的工程,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得0.5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承包合同、获奖文件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2)承包合同、获奖文件上应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3)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省级(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省(含直辖市)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名称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如福建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4)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认定时间以获奖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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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2.4(5) |
资信评分标准 (14分) |
1.企业资质资格(1分) |
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满足闽建办科﹝2018﹞16号的规定在我省设立相应的土工实验室,提供福建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合格名单打印件扫描,且该土工实验室应取得CMA认证】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得0.5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0.5分。 2.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写明与项目相适应的要求)的,得1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钢结构桥梁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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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施工一体化(1分) |
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全部由独立投标人自行实施的,得1分;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由独立投标人和作为分包单位的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由独立投标人和分包单位共同实施且同为同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得0.5分。 注:分包单位为独立投标人全资子公司或分包单位与独立投标人为同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投标人及分包单位应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要求的资质证书、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网页查询截图,股权比例为100%的才能认定为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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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管理机构(2分) |
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均具有相关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可得1分。 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2.配备BIM技术人员 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一方拥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BIM应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建筑设计专业人数在6个(含)及以上,得1分。(适用于要求提供建筑信息模型的招标项目) 注:BIM技术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主体工程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三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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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信用评价(10分) |
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信用分=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5%。 注:①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设计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②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每季度公布设计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③对评价系统没有公布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55分确定。 ④如由于投标人及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名称变更,造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由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与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本单位员工身份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核验)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未提交或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按零分计取。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信用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类) 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5%。 注:①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②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每季度公布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③对评价系统没有公布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60分确定。 ④如由于投标人及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名称变更,造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由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与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本单位员工身份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核验)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未提交或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按零分计取。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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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高低、资信分高低、承包人建议书得分(如有)高低、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如有)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产生排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项。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项。
说明: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2)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4)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5)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项。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6项。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7项;
(2)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8项;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9项;
(4)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
(5)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1项。
3.1 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3.1.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3.1.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3.2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出现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文字数额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3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数据不一致的,以投标函的数据为准。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技术文件采取评分制评审或合格制评审,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计算出得分E。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C+D+E。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1)通过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4.4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3.4.5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3.5 附则
3.5.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错误,需要返回前面环节予以纠正的,应当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同意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K值已抽取的,除本章第3.5.3款规定外,招标人不再重新抽取。
3.5.2在抽取K值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抽取结果的,已抽取的K值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3.5.3 所有抽球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工程建设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
三、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采购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包含暂定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下浮率=1-(签约合同价-暂定金额-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设计费)。
3.签约合同价具体构成:
(1)勘察设计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工程建设其他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 合同价格形式及结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设计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采购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本招标文件模拟清单及计价规定;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承包人建议书;
(10)价格清单;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份,承包人执___份。
发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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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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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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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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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本招标文件模拟清单及计价规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及附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所提交给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咨询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及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全过程咨询企业、监理企业等。
1.1.2.10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咨询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咨询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5项的约定确定。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定金额:包括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数量或价格的专业工程、设备、服务等;尚未确定发生与否或不可预见的暂列金额;以及对难以明确具体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求或难以确定品质或品牌厂家要求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1.1.5.5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对文义的理解,以中文注释为准。
1.3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于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合同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本招标文件模拟清单及计价规定;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承包人建议书;
(11)价格清单;
(12)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咨询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咨询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专人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各方确认该送达方式和地址作为争议处理(诉讼、仲裁或调解)时的送达方式和地址。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咨询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咨询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及其委派的工程师等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等工作人员及职务、职权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咨询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咨询人的职责和权限
3.1.1 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咨询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咨询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咨询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咨询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咨询人项目负责人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咨询人员
3.3.1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他咨询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咨询工作。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将被授权咨询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咨询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同意,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授权的咨询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咨询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咨询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授权的咨询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异议,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项目负责人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咨询人项目负责人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咨询人员。
3.4 咨询人的指示
3.4.1 咨询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咨询人的指示应盖有咨询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或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约定授权的咨询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咨询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咨询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咨询人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咨询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咨询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咨询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咨询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咨询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咨询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咨询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咨询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咨询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咨询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咨询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咨询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咨询人。
4.5.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咨询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咨询人的同意,并向咨询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咨询人有权随时检查。咨询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咨询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咨询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咨询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咨询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咨询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咨询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咨询人。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咨询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咨询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咨询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咨询人批准;咨询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咨询人批准。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咨询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咨询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咨询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咨询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咨询人,并向咨询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咨询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咨询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其中:
(1)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承包人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因其施工图设计原因(非发包人的要求)造成造价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后,承包人实施中认为需要修改或优化的,应当事先测算是否超出概算,将修改方案与是否超出概算的评估文件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承包人对是否超出概算的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因承包人测算不准造成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修改或优化事先未经发包人同意即实施的,超出概算部分的造价不予支付;降低造价部分,事后经发包人确认同意修改的则从合同价中扣减相应造价,事后经发包人确认不同意修改的则应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咨询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的份数和形式向咨询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咨询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咨询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承包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交竣工文件,在咨询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咨询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咨询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及提供的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咨询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咨询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咨询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咨询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咨询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咨询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咨询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咨询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咨询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咨询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咨询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咨询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咨询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咨询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咨询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咨询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咨询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咨询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咨询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咨询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咨询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咨询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咨询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咨询人。
9.4 咨询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咨询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咨询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咨询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咨询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咨询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咨询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咨询人,咨询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咨询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咨询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咨询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咨询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咨询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咨询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咨询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咨询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咨询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咨询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咨询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咨询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咨询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咨询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咨询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咨询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咨询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咨询人审查。
13.3 咨询人的质量检查
咨询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咨询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咨询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咨询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咨询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咨询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咨询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咨询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咨询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咨询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咨询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咨询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咨询人重新检查。
13.4.2 咨询人未到场检查
咨询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咨询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咨询人,咨询人应签字确认。咨询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咨询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咨询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咨询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咨询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咨询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咨询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咨询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咨询人,咨询人应签字确认。
14.1.4 咨询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咨询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咨询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咨询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咨询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咨询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批准。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咨询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咨询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咨询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程序如下: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咨询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咨询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咨询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咨询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咨询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咨询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咨询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咨询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咨询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定金额
15.4.1 发包人在模拟清单中列为暂定金额的服务、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方式及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约定。
15.4.2 发包人在模拟清单中列为暂定金额的服务、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由承包人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其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后,由咨询人按照招标文件关于暂定金额项目的计价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后该价格与暂定金额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关于暂定金额项目中询价项目的定价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5暂定主材单价
发包人在模拟清单列为暂定单价的主材,参照15.4的办法执行。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招标文件计价规定处理。需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咨询人复核确认,经咨询人确认后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6.2.1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6.2.2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咨询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6.3 其它因素引起的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它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过程结算按施工节点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已完施工节点结算款,汇总形成月度或节点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4)建筑安装工程费。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咨询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咨询人审批,咨询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咨询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咨询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或过程结算款支付前,按咨询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咨询人提交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咨询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证书。咨询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咨询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咨询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咨询人收到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或过程结算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咨询人出具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证书,不应视为咨询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咨询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咨询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咨询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方式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5.2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咨询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竣工结算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咨询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咨询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咨询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咨询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咨询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咨询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咨询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咨询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咨询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咨询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咨询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咨询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咨询人,咨询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咨询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咨询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咨询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咨询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咨询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咨询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咨询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咨询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咨询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咨询人同意为止。咨询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咨询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咨询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咨询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咨询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咨询人指示全部清理;
(5)咨询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咨询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咨询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咨询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咨询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咨询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咨询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咨询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咨询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咨询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咨询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咨询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咨询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咨询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咨询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咨询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咨询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咨询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咨询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调解机构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或不愿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或提交争议评审机构组织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咨询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咨询人。
24.3.4 除争议评审机构评审规则另有规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争议评审机构评审规则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咨询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咨询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执行。
24.3.8 除专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24.4 调解
24.4.1 在提起诉讼、仲裁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应遵照执行。
24.4.2除专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有约定外,调解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等等书面协议或签署的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9 咨询人:。
1.1.2.10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区段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3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本款细化为: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及管理性文件、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2) 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函;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发包人要求;
(8) 设计文件、图纸;
(9)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0) 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外)及澄清、补充通知等;
(11) 投标文件;
(12) 技术标准和规范;
(13)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及数量:按子项目分别提供,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及数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构件深化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方案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不少于 10 套(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可编辑的电子文件),施工过程内业资料数量不少于 5 套,竣工结算资料不少于 6 套。(具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或咨询人要求为准)。
承包人应向咨询人(监理)提供10套经图审通过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咨询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咨询人提供为发包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图集及其他文件,上述材料按子项目分别提供。
提供时间为:属于施工应提交的承包人文件,应在开工之前报送。属于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交的设计文件,按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规定的时限完成提交。
其它要求:属于施工阶段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且文件应批准的,咨询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4 天内批复。需经发包人批准的,咨询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及时给予审核确认。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数量: 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项目红线图等资料,1 套。
提供时间为: 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
其它要求: 发包人对前期资料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审核设计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向监理人报告。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共同商定的对图纸的更正和修改,并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3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 (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包括电子邮箱):(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包括电子邮箱):(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1.11 知识产权
1.11.1 由发包人 (或以发包人名义) 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 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署名权属于承包人,其他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对设计成果进行宣传或出版,需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施工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3 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
1.13.2 关于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的其它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3 (B)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 ,职务: ,职权: 。
发包人派驻的其它人员
姓名: (待定) ,职务: ,职权: 。
姓名: (待定) ,职务: ,职权: 。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在工程施工开工日期前。
发包人提供的进场施工条件包括:
(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即为工程现场现状,承包人在投标踏勘工程现场时已进行确认。场地内运输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发包人提供的红线范围内场地是发包人能够最大限度提供的施工用地。若承包人在场地红线外搭设临时设施,外部相关单位要求拆除的,承包人必须按收到的通知要求予以拆除并自行承担费用。
(2) 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本项目红线内接驳点;从接驳点后二次的接引工作及费用、施工期的水、电费用 (含空载、损耗等) 均由承包人承担。
(3) 项目周边有市政雨污水管线接入点,承包人应综合施工需要、现场实际情况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现场雨污水的排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自备发电机以便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电时工程正常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进出场费、租赁费、燃油费、人工费、维护维修费、设备材料购置费、折旧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承包人在投标踏勘工程现场时已确认项目周边市政道路的实际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已充分考虑相关影响因素,若拟开口的位置涉及需要破坏原市政设施,发包人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增加的费用 (含人行道及绿地拆除及恢复、临时道路施工、围墙改造、人行道及绿地占用等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资料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供参考,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燃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确认,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及必要的技术分析,对其进一步做出独立判断和结论,并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到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使用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均不再调整,承包人应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代为缴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承包人无偿协助发包人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相关手续。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协助办理且政府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或享受返还费用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或享受。部分工作需要由承包人配合办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予以配合,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5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的约定: / 。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的职责和权限
3.1.1 发包人委托咨询人的职权:本项目咨询人包括监理企业和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技术人员。
3.1.1.1 发包人委托监理企业的职权:监理企业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的全权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的其它权限,并领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其工作对发包人负责。具体在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的权限: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企业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执行。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的权限: (1)设计变更;(2)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4)主要材料和设备的确定、进场审核;(5)需要进行二次设计及专业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分包单位的确定;(6)工程试验单位资质审核;(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批准;(8)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能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9)工程开工、复工令的批复。
3.1.1.2 发包人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职权: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全权负责人,行使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授予的权限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项目负责人的其它权限,并领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其工作对发包人负责。具体在发包人与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的权限:详见发包人与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及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执行。但下列事项必须取得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后方能行使:(1) 承包方提交的造价文件审核;(2) 过程签证审核,施工进度款审核,固定单价项目的工程量审核,按时结算项目量和价审核,合同履约情况检查;(3) 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4) 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处理,工程结算审核,协助竣工 (财务) 决算、配合审计或第三方审核部门进行造价审核工作;(5) 已询价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审核,按时结算项目或新增项目等的材料及设备询价;(6) 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能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
3.3.4 关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将通用条款第 3.5 款约定的确定权力授权或委托其它咨询人员行使:/。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不属于承包人工作内容的特别约定:/。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咨询人的指示为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其它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费用已在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管理、配合费中计取,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使用者收取。
4.1.9 为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承包人必须承担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成品保护、照管责任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看管、成品保护、保洁、维修等) 。其中在总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一方单方或双方共同指定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项目,承包人同意和该分包人共同负责成品保护,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侵权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移交的已完工程并导致工程损坏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修复通知后应无条件及时给予修复,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10 其它义务
(1)设计人员保证与变更:
①承包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配备工程设计人员,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②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③承包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节点工期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承包人应立即安排,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④承包人设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对设计范围内的各类材料、设备、苗木等提出选样意见,并积极响应发包人要求参加选样、定样等工作,必要时应参与异地选样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独立承担本方相关人员差旅工作费用。各类材料、设备、苗木等采购前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承包人应派遣不少于 2 名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如无法驻场,接发包人通知后,设计代表或专业负责人应 24 小时内到场配合。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每人次按 3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代表职责为:
A、负责与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及时沟通,并通过审批;
B、负责现场图纸答疑;
C、负责解决现场出现的由设计处理的问题;
D、负责及时交递设计变更图纸及通知书等。
⑤发包人有权组织对承包人的设计各项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反馈、整改。
(2)项目负责人
①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批准。
②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①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置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建筑安装工程费专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②咨询人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及要求包括:
A.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B.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C.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和费;
D.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E.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
(4)及时提供计划、报表:按专用条款第 4.12 条执行,承包人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5)在工程建设周期内承包方需提供发包人及监理人办公场所,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承担办公和休息区的保安、保洁等职责和费用。
(6)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发生毁损灭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若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发生毁灭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7)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样板间,现场所有的材料需进行实样或图文形式封样并应经过发包人或咨询人(监理人)确认封样成果,封样后的材料方可使用。
(8)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各参建单位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并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9)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国家、省、市及地方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③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整改费用。
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
⑤建筑垃圾处理清运、土头受纳、环保噪音等有关手续均由承包人办理(若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需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的,发包人所代缴费用将在当期进度款中扣回),费用在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款中已计入。
上述有关手续办理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在相应项目报价或风险费用中。若承包人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及时缴纳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罚款及滞纳金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它费用。若因此对发包人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失,发包人有权评估损失并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0)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保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和污水,保证雨天施工场地不积水,及时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通往施工现场的一切市政道路,承包人需负责维护日常清洁,并满足当地政府和发包人迎检要求。对周边市政已形成的道路,水电、绿化等基础设施造成破坏,承包人应承担相应修复责任。若有领导视察或重大活动等需要时,承包人应无偿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卫生,疏散道路,方便通行等。有关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在风险费用中。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和运输道路安全。本工程现场所有的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并保证清运车不发生洒漏。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用、临时设施费或不可预见费用等,均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如不按发包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被主管部门检查,评为不合格工地(包括挂黄牌、黑牌),或被监督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需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
(12)自行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周边各方面关系,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当地居(村)民或其它地方因素干扰和影响并承担费用,任何此类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不得顺延工期。
(13)承包人应负起本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责任,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任何违约/侵权行为或疏忽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承包范围之外的本工程其它子项目的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约定的总包配合、管理费用所涵盖的内容。
(14)承包人必须对本施工区范围内以及红线范围外所需的临时施工道路及场地进行硬化,要求场地内全部硬化、不见土,道路两侧均设排水设施,承包人同时负责道路的清洁、修复、后期破除及外运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门卫设置洗车槽及过水槽必须配备高压水枪冲洗进出车辆,若出现车辆未被冲洗而驶出工地的现象,一经发现将对承包人处以 5000 元/次的处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16)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一式捌份及相应电子版(若发包人要求增加份数,则发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免费绘制),并应交付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完整的内业资料一式陆份,包括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14 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
(17)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水保施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本签约合同价之中。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自行考虑诸如可预见的台风、施工设备的停放、雨季季节施工现场的防风、防雨措施,施工废水、雨季施工增加的抽水台班费用、废物的处理等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周围居民和周边企业不受影响,使施工顺利进行,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配套道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咨询人、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统筹考虑满足项目整体建设需求的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给排水等市政配套设施的设计容量,同时市政配套设施应做好的各项衔接工作。
(19)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并单独成册。
(20)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本项目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因此对现场施工造成的影响,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21)承包人自行主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水箱、防雷、消防、规划、房产测绘、市政、景观绿化、环保、电力、给排水等各项专业验收并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发包人应协助配合。
(22)技术方案和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等专家论证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专家费、会务费等各种费用在发包价中已综合考虑,发包人将不予以增补。
(23)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现场清理。承包人应在场地移交书签订前完成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总承包单位和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满意,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4)本项目承包人所有的第三方测量、检测、监测、评估等项目的报告书须提供给发包人一份。发包人或咨询人(监理人)对第三方报告或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测量(检测、监测、评估)或发包人自行委托重新测量(检测、监测、评估),重新测量(检测、监测、评估)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重新实施,由此产生的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测量(检测、监测、评估)结果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承包人应依据承诺保证按照经咨询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商务负责人、BIM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确保做好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咨询人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驻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故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咨询人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等任职条件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防水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必须购买劳动保险费、加强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⑤承包人必须遵守福建省及泉州市的地方法规、规章,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安监、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施工单位进驻泉州施工的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
⑥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期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承包人提供的各项工作和生活设备及设施,应事先提交书面说明或必要的图纸并经发包人和咨询人审核批准。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咨询人撤出工地后, 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⑦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给咨询人,以便审查和批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装、使用及维修的规定,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⑧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场地内及校内施工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各出入路口疏散汽车、行人交通,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⑨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咨询人核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有发现设计图纸缺陷,应及时报告咨询人和发包人并立即停止缺陷部位的施工,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⑩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上报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⑪承包人应无条件承继发包人已签订的围挡工程相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支出),并负责已实施的围挡工程移交后的维护、管养、修缮等工作。承包人的承继事宜由发包人、承包人及围挡工程相关协议中的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⑫承包人应按规定缴交本工程的散装水泥(若有)、新型材料押金(若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档案馆存档费用,并承担该所需费用。
⑬本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需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2〕270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2]62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7〕171 号、泉渣办[2017]17 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细则>的通知》(泉城管规〔2022〕1 号)等文件严格执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建筑废土处理措施,不得违规转包。同时应满足水利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的评审要求运输堆放,避免产生水土流失,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承包人若违反约定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支付等额违约金,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⑭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事宜,预存工资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并及时提供人工费(工资款)数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承包人需严格执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泉人社〔2017〕342 号)、《关于确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191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18〕11 号)、《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人社[2019]76 号)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到劳动部门指定账户。
⑮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3 号)规定。
⑯工程造价的管理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4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5]16 号)的规定。
⑰根据省厅《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闽建建[2016]1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补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通知》泉建综[2018]67 号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⑱承包人应履行总承包义务,作好对其他承包商的总承包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并对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总承包或总承包管理、协调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⑲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承包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承包人应当承诺接受延伸审计。
⑳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要求制定合理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注重保护表土与植被、防治火灾烧毁地表植被、检查维护周边防汛设施、对建成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植被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工程质量并保留影像资料。承包人应结合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对各防治区提出的相应管理措施进行。
㉑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㉒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各参建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疫情期间,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结合本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承包人应及时制定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方案,成立建设项目疫情防控专班,指定疫情防控专员。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处置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方案应符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银行转帐、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函,中标人可自行选择,须按照市建设局泉建筑[2015]74 号文及泉建筑[2016]24 号文规定,按《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 号、泉建筑〔2016〕24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闽建筑〔2018〕19 号等文件执行。①采用提交保证金形式:以现金形式转入发包人规定的账户,有效期截止时无息返还;②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冠以“银行“名称且为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金融机构。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且出具的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③采用保险形式:保险公司应通过福建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 (范本) 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 (范本) 向社会主动公开。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④若承包人无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20 个日历天内且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承包人违约,逾期一天处以承包人 5 万元的罚款,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期限:①提交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的 7 个日历天内(签订合同之前),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②担保期限:签订总承包合同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履约保函已到期,中标人(承包人)应无条件延期履约担保,费用由中标人(承包人)承担。
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承包人已提交的履约保函失效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履约保函,且履约保函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计量和工程结算。若承包人未继续提供履约担保,视为承包人违约,逾期一天处以承包人5万元的罚款,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处罚签约合同总价1%。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关于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约定:
主体工程分包单位: 。
主体工程分包工作范围: 。
关于分包的其它约定:(1)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中标人应对任何分包人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连带责任。不因分包免除中标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若承包人不具备部分专业工程 (如污水处理设备、室外绿化景观等) 的施工资质,承包人可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需要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在施工前报发包人同意。专业分包时,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要求,提前将分包单位报发包人同意。
(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①中标后,承包人仅具有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若承包人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勘察、施工资质的企业,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两者均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②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主体设计或主体施工的分包单位及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其他分包企业候选人名单 (如勘察、劳务分包) 等资料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经发包人同意并确认。分包企业的资质、人员要求需根据项目实际规模及需求。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而擅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 (即提取履约担保下的所有额度金额作为违约金) ,且有权单方面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连带责任。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5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职责、权限: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天内,向咨询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咨询人的同意,并向咨询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6.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 员包括施工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材料员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 (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 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或咨询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或咨询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程序及相关约定:
(1)承包人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如承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的请求被接纳或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因不能胜任被咨询人 (监理人) 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则承包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派出的接替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咨询人(监理人) 和发包人的考核认可。
(3)对于本款 (2) 所述更换人员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3 万元的违约金。
(4)本合同 4.6.2 款所称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周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申报的管理人员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率每周不少于六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咨询人 (监理人) 申报;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
(5)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上周签到登记表送交咨询人 (监理人) 和发包人。
(6)发包人或咨询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缺勤的,每一人每次罚款5000 元,其他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一人每次罚款 1000 元人民币。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咨询人 (监理人) 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还要每一人每次追加罚款 10000 元。
(7)因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缺勤被处罚连续两周金额超过 100000 元及以上或 周被罚款 50000 元以上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就超出部分发包人将加倍处罚金额,并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改正,派出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上述第(3)、(6)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或处罚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咨询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交进度计划,包括勘察、设计、采购、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分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咨询人(监理人)。咨询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 7 天内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咨询人(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实施本合同工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 7 天内向咨询人(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咨询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 7 天内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批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申请。承包人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仍应符合本合同工期的要求,且发包人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义务和逾期违约的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5.1.1.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1.2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相关的规定,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或重新设计,其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支付 100 万元/次以下的违约金。
5.1.1.3 桥涵、挡墙、边坡设计方案须经发包人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如发包人组织专家进校论证,认为方案不合理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意见无偿进行修改,并保证不超限额设计金额。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须报发包人确认同意后再组织审查,其中室外工程、园林景观、夜景工程部分在施工图设计前须将完整效果图提供给发包人确认同意。施工图审查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
5.1.1.4 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4 个日历天内提出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设计内容的详细设计计划,不得影响工程项目正常开展并留有足够的审批及施工准备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对设计计划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因设计计划不合理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按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前完成并交付。
5.1.1.5 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标准要求,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并满足《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 (试行)办法》文件要求与规定。设计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
5.1.1.6 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同时对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5.1.1.7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一步调整、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直至通过发包人的方案评审及规划、消防等审批部门批准。
5.1.1.8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出的一般审查意见后 10 天 (若作重大修改其时限另议) 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期限,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 1 天,扣承包人 5000 元/天作违约金。
5.1.1.9 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设计人员的路费、住宿费、差旅费、餐费及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10 承包人应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 保证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设计服务。
5.1.1.11 承包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设计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或质量事故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承担。为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5.1.1.12 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设计文件因遗漏或存在缺陷而需要修改补充或调整,该部分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修改补充或调整。
5.1.1.13 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发包人为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服务支付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招标内容和范围规定的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含设计修改、完善、变更)的所有费用。
5.1.1.14 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话,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其要求增加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该编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
5.1.1.15 承包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中标项目的设计工作,其项目总负责、总设计师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5.1.1.16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设计文件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在基建审批过程中涉及工程设计的报建手续以及在以后工程验收中的有关续,提供相关文件给发包人。
5.1.1.17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须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发包人使用,并将设计成果文件送往指定地点,按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归档。承包人按照合同有权得到的工程竣工结算的款项须在提交前述竣工图纸及资料后才可以向发包人申请支付。
5.1.1.18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需与项目初步设计单位注意衔接。
5.1.1.19 本项目单位工程以外的专业性较强如基坑支护、景观绿化等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因承包人资质或设计能力不够等原因,需要分包的,分包队伍、人员名单、资质等应在设计之前报备发包人,分包设计费应不低于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计取的费用。承包人需在设计开始前完整提出专业分包的清单,特殊情况下,在后续工作中也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专业分包的要求。专业分包设计时,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设计进度要求,提前将分包设计单位或团队报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作为责任方确保团队选择和确认工作不得影响项目设计进度计划表的节点要求。由承包人分包设计时,承包人对项目的总体效果、内部团队配合及技 术把关负总责。承包人应对其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内容负总责,确保内部设计团队及专业分包设计之间配合顺畅、设计成果协调一致。
5.1.1.20 承包人需将设计文件按发包人要求送至指定地点;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一般审查意见后 10 天(若作重大修改其时限另议) 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并通过审批;若超过本款规定 期限,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 1 天,按工期延误处罚金额处罚。承包人需及时认真准确配合发包人填写各类报批申请表,按发包人要求时限准确完成填写,否则按违约处理。
5.1.1.21 承包人需严格认真按发包人需求,按现行的设计规范或即将颁发的设计规范出具设计成果,以便及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由于承包人的失误造成无法及时通过相
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按违约处理。
5.1.1.22 承包人需派出专人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审批等报批、协调、沟通工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通知及配合的,每次按 3000 元违约计。
5.1.1.23 设计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
5.1.1.24 承包人应确保设计工作满足发包人开发建设进度和品质的要求,对发包人事先要求的工作内容提前筹划,并确保按期完成。
5.1.1.25 承包人应确保设计内容满足发包人造价控制要求,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内容,应在设计过程中提出方案比选意见供发包人选择。
5.1.1.26 承包人应对设计内容在现场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过程检查和技术交底,在验收前尽量使项目完成情况与方案效果一致。
5.1.1.27 当承包人超出计划时间仍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设计团队或补充外部力量进行施工图设计,限时完成设计任务。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合同约定的处罚措施。
5.1.1.28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图的准确性及可行性 (如日照、消防、指标等), 满足政府相关审查审批部门的要求。
5.1.1.29 承包人应根据投标工期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重要时间节点计划(包括建筑施工图提供时间、各专业反馈时间、施工图提交审核时间、提交审图时间等),承包人对设计内容进行的优化不能影响项目工期。
5.1.1.30 施工图阶段技术方案不得降低建筑品质,如遇特殊情况,总承包方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和造价影响,及时上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双方有争议的内容以发包人意见为准。
5.1.1.31 施工图图审、规划、消防审查等涉及需调整方案时,承包人应与图审部门沟通处理并按要求修改完善报送审查直至通过。
5.1.1.32 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制作与施工图一致的建筑立面、景观、内装效果图,经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现场管理检查的参考依据。
5.1.1.33 承包人应参加室外管线及景观图纸的合图工作。核对井盖位置、管线交叉及标高、铺装放样、主要树木的种植位置等,在合图中标注,不满足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设计标准要求时,要及时调改。
5.1.1.34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承包人应参与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若有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参加专家论证会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
5.1.1.35 承包人检查指导主要装饰面材的定样及封样工作,根据现场效果,必要时调整设计图纸报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5.1.1.36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及检查(不限于地勘、试桩、外墙材料样板定样、幕墙、景观地形、苗木种植、室内外装饰装修定样等),并保留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前督促现场整改到位。
5.1.1.37 中标后,若发包人提出不涉及重大规划调整事项的平面需求变更或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需无条件配合修改平面布局及其他专业相应调整,直至满足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中标单位应总体考虑优化,总费用不得超过中标价)。
5.3 设计审查
5.3.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收到设计文件后14天内。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及形式:捌份纸质文件,壹份电子文件。
5.5.2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图纸的份数及形式:捌份纸质文件,壹份电子文件。
5.5.3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文件的时间要求:竣工验收通过 14 天内。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各种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级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地方及设计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15天向发包人或咨询人(监理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未经确认的一律不予使用。
(2)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主要材料、设备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咨询人(监理人) 三方共同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同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咨询人 (监理人) 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3)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 (复印件) 。
(4)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否则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7)承包人负责选购的材料和设备应确保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所有灯具、五金及配套件等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和没有缺陷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制造商的书面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以确认材料、五金及配套件符合要求。发包人确认后,材料和设备方可进场并投入使用,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擅自进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任何材料的认可并不分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8)包括但不限于空调设备、智能化设备等以及大宗装修材料、特殊材料等采购前需拟定采购计划,采购的产品品牌应经发包人认可,产品的性能和技术参数需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满足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进场的设备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不给予支付该项材料设备款。
(9)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缺陷或未经发包人、咨询人(监理人)确认使用材料设备或发生上述(1)至(8)项内容违约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①材料设备未经报验进场,一经发现,承包人按 5 万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②若承包人将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擅自进行安装施工或隐蔽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检查返工,承包人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该隐蔽项目或安装项目已完成工程量造价款项的50%的违约金。
③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属于违劣产品或有质量问题产品,一经发现,承包人除按上述①、②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再按100 万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④上述因承包人违约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 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交通运输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承包人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提供发包人和咨询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8.2.3增加:如因现场条件受限,导致承包人需于红线范围场地以外修建临时道路或其他临时工程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4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的 7 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将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咨询人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与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咨询人批准的期限:承包人接收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后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咨询人批准。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的 7 个日历天内进行复核,及时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并通知发包人、咨询人,若承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发现错误或疏忽的,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批准的期限:
(1)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我省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的此项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咨询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
(5)承包人应根据福建省政府令 106 号《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并落实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6)承包人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给咨询人的期限:施工图审查完成后的7 个日历天内,并由咨询人审批。
10.2.10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自行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如果施工期间(含夜间施工)的施工噪音超过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等费用。临边防护设施采用工具式、定型化、规范化防护。为确保现场安全施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现场国家安全施工相关规范,并应遵守以下规定执行:
①施工单位必须有安全可行的现场用电施工方案,并报咨询人审批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电工,电工须有上岗证,且经咨询人认可方可进入现场进行用电管理操作。任何无关人员不得乱拉、乱搭电源;
③施工配电箱上均应用清晰字体标明各家单位名称,以便识别;
④工地用电设备电源电缆宜采用架空敷设,当采用沿地面敷设的,应加设保护套管并埋地,尤其是现场有供临时进出车的地方,电缆严禁拖地明设;
⑤电缆中间有接头的,不应采用简易包扎处理,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
受张力。接头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场分级配电、三级保护、一机一闸的原则用电;
⑦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用电管理,定时对各家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用电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
⑧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用电的规定。
⑨电焊机一次侧电线进线处应当设置防护罩,一次线长度一般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一般不应大于 30 米。焊把线一般不应超过 30 米,且不得有接头。电 (气) 焊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施焊现场 10m 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 (或乙炔发生器) 等易燃易爆物品。气焊或切割时,氧气瓶、乙炔瓶应竖放,严禁平放。气瓶间距应大于5m,气瓶要有减压器、压力表、防震圈和防护帽,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瓶的存放工作。否则,一经发现有违安全施工的现象,发包人将会同咨询人对承包人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 (咨询人及发包人发文即可生效) 。
10.2.11文明施工与检查
(1)围护栏杆须油漆成红白相间颜色。各种材料堆放设红白相间护栏并挂设统一标识牌。
(2)外墙脚手架立、横杆油漆成黄色,斜杆须油漆成红白相间色;标识带隔一层设一圈。
(3)施工现场不允许住人。工人到施工现场须佩戴胸牌,安全帽上须有明显标志。工人住宅须用统一活动房,以达到整齐划一。
(4)外墙面施工时,在安全网外面须每步架(2m) /1m高增加一层竹签板,以保证施工安全。外挂安全网应保持清洁,每月必须最少清洗一次,有损坏的地方及时更换。
(5)周边围墙大门须有施工单位的形象标志。围墙周边应保持整洁,并派专人定时打扫。
(6)现场设置洗手间和吸烟区、垃圾箱,并及时清扫。
(7)施工现场为硬质场地,且主要施工通道需硬化处理,并留设排水坡度。施工现场办公区进行绿化和美化,每天派专人对生活区的卫生进行打扫,确保办公区的干净、整洁。
(8)对现场施工区域主要道路及材料堆场进行硬化处理,在材料堆场、施工道路、泵送点及建筑物四周均设置排水沟。
(9)在施工现场入口设洗车槽和沉淀池,进出载重车辆均用高压水冲洗轮胎。做到不带泥砂及其他污物出场,运出的散料进行覆盖,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10)生产污水及生活污水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管网。
(11)现场道路要求通畅整洁、无杂物乱堆乱放,并由专人定期打扫。
(12)施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各种料具均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分类码放整齐、稳固,做到一头齐、一条线。
(13)在现场设置一个封闭式垃圾池,所有建筑垃圾均临时存放于垃圾池中,不得随处堆放,垃圾池定期派人进行清理。
(14)厕所地面铺地砖,墙面用涂料刷白,顶篷做塑料扣板吊顶,厕所内蹲位用隔断分开,设置自动冲水设备。厕所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沉淀才能排放。每天定时打扫及消毒,确保厕所卫生达标。
(15)现场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运走,保证现场无污水、无积水、通道口、出入口畅通无阻。
(16)现场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严格按总平图布置。施工现场“四口”处设立安全标志牌,严禁到处乱堆乱放杂物。统一布置工地现场用水、用电管线及排水沟道,新有临时用水、用电的须埋地和有序架空。保持施工现场容貌的整洁、平整,施工道路及排水通畅无阻。
(1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施工开始前十四天内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18)施工前,联系好城市环卫部门做好垃圾的回收处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用水管理,提倡节约用水,严禁将未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道。
(19)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周边邻近建筑及室内外地面进行调查取证,因施工过程中引起周边邻近建筑及室内外地面变形及破坏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10.2.12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应按《关于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11]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竣工结算时应根据《关于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11]1 号)等有关规定格式提交《安全文明标准化现场管理综合评价表》等资料,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发包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制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或发包人有权请人代行施工,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0.2.13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承包人开始工作的条件和时间: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调整要求,也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5)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①因拆迁征地等各类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原因,出现工程需全线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允许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②因政府拆迁征地等各类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原因,出现工程局部施工、局部可正常施工的,施工方应自行优化施工组织经发包人确认后,经发包人确认可不做为工期延误事由,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特殊性及风险。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书面签署延长相应的工期,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
(1)6.5 级以上的地震;
(2)风力 8 级(含 8 级)以上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3)日降雨量达到 80 毫米的大、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4)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3天或日气温低于-3 ℃的严寒大于3天。以上情况应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为准。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14个日历天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日的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在30个日历天(不含)以上,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累计延误时间达到60个日历天 (不含) 以上,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全额提取履约担保,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时间延误,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若竣工时间累计延误达到60个日历天(不含)以上,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全额没收承包人递交的履约担保金或要求履约保函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约定:10%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合格或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仍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关于工程质量要求的其它约定:
(1) 施工图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成果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须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及现行最新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相关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
(2)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装配式建筑须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及现行最新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相关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
(3) 采购质量标准: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发包人要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规范要求
(4)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质量优良标准的评定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质量评定标准为准。
(5)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满足《质量管理规定》、《土建实测实量操作指引》、《铝合金外门窗防渗漏及成品保护技术措施》、《外墙淋水实验要求》、《石材装饰工程技术标准》、《外墙用真石漆、多彩涂料、质感涂料技术标准》、《入户门技术标准》、《放线砌筑抹灰工艺标准》、《装饰材料技术标准要求》、《装饰工程主要工艺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6) 如发包人或咨询人提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标准,且承包人无法对该质询提供有效证明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合同标准要求为止。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2.1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本协议书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派驻代表和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如私自或强行隐蔽,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检查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咨询人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
(3)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按相关规定执行。
(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 承包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 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6) 为了保证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①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咨询人备案。
②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咨询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咨询人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咨询人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对“首件制”及“样板间”的施工应符合发包人的管理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④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⑤安全文明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大门,出入口标准洗车台,施工场地、干道硬化处理,临时卫生厕所,场地排水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标志、标牌、标语,专人卫生保洁,保安、保健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 防干扰措施和绿化等) 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咨询人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今后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咨询人确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经济赔偿。凡在 28 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直至责令其退场。
13.4.1 通知咨询人检查
承包人提前通知咨询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2天通知咨询人员。咨询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4.试验和检验
14.1.2 增加:咨询人应将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
14.1.5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咨询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咨询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咨询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咨询人审核后,报送发包人批准。
15签证及变更
15.1签证及变更(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
发生前应先报送发包人及咨询人确认,并明确责任归属,未经发包人及咨询人确认的签证及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无。
15.3 变更程序
15.3 变更程序的约定:/
15.4 暂定金额
15.4.1 关于暂定金额项目选择分包商、供应商的约定:/。
15.4.2 关于暂定金额项目的定价约定:
1、暂定金额中,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且可以自行承接完成的专业工程,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7.5“竣工结算”规定执行。
2、暂定金额中,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不能自行承接完成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按中标供应商(或分包商)成交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作为办理签价手续确定价格的依据,即不含税成交价×(1+总承包管理费费率%)×(1+增值税税率%),总承包管理费不计取。
3、暂定金额中,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不能自行承接完成的专业工程,非属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由双方询价定价,即在明确相应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的具体需求 (如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求与品质、厂家品牌范围、服务工作内容) 基础上,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 (含总承包管理费),发包人应当在 7 日内根据其询价情况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 (含总承包管理费),办理签价手续作为双方定价的依据。
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承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 (或分包商),并按下列方式办理签价手续:
(1) 供应商(或分包商)报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未超过暂定金额的,承发包双方按供应商(或分包商)报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办理签价手续作为双方定价的依据。
(2)供应商(或分包商)报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超过暂定金额的,承包人与供应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前,其价格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该报价的,应当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具体需求,再按上述程序询价定价。
15.4.3 关于暂定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定金额中的不可预见费归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定金额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5.5 暂定单价主材
发包人在清单中暂定单价的主材,参照 15.4 暂定金额的规定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
16.1.1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 机械台班价格变化;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5%(含)以内(主要材料是指: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下同);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④发包人合法、合理要求承包人在不超过其设计范围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导致增加的设计和施工费用;⑤为改正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的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自主确定风险包干系数(不再另行计取) ,并自行考虑在综合报价中。本工程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2)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风险包干范围的超过部分。
本项目按以下方式分别进行调整:
(1) 材料调整: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的,其超过的部分,根据《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信息价调整。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除此以外其他材料均按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结算,不做价格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主要材料取价依据: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以开标当月的《泉州工程造价管理》的市场综合价为基准价格与施工时期的市场综合价价差。
2)每月材料实际用量=按每月经发包人和咨询人确认签署盖章符合招标文件约定质量标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每月材料价差=每月材料实际用量×主要材料差价。
4) 材料价差计算不考虑工程下浮率,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按时竣工而产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其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按时竣工而产生的材料价格下跌,其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6)材料调差按月调整,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支付。
(2) 人工费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17.1.1 合同价格形式
(一) 合同价格形式及相关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1) 施工图设计费:
费用计算方法:按人民币捌佰陆拾万元计取(¥8600000.00);
费用的币种:人民币;
费用的支付方式:转账;
费用支付要求:费用总价(含税)共计8600000元整(大写:捌佰陆拾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票率为6%,不含税费用为8113207.55元(大写:捌佰壹拾壹万叁仟贰佰零柒元伍角伍分);
备注: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设计服务费用 (含变更设计) 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各项费用 (包括了评审费、专家费、施工图审查费等) 。
(2) 工程勘察费:
费用计算方法:按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计取(¥3400000.00);
费用的币种:人民币;
费用的支付方式:转账;
费用支付要求:费用总价(含税)共计3400000元整(大写:叁佰肆拾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票率为6%,不含税费用为3207547.17元(大写:叁佰贰拾万柒仟伍佰肆拾柒元壹角柒分)。
(3) 建筑安装工程费 (即建安工程费,含工程设备) :
建筑安装工程费=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可竞争项目造价×(1-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不可竞争项目造价,本项目的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为 3%-5% (含3%,不含5%,保留两位小数),按中标人投标下浮率确定。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针对建安工程费用(指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可竞争部分进行下浮,不可竞争费用不下浮。不可竞争费用的范围,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包括:①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防治措施费)按有关规定计取,具体下浮金额计算办法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规定执行。
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燃气、通讯、广电等建设申请及安装调试事宜由承包人按项目实际进度要求负责办理并签订相关协议,涉及费用需报发包人同意后按实结算。
最终建安工程费以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定的结果为准。
以上(1)至(3)费用开票时,允许税务开票系统在计算时,因四舍五入而产生的金额分位数尾数误差。上述服务费用总价(含税)已包含发包人需支付给受托人的所有费用,如因任何原因产生新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付款前受托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时需提供全额结算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进行款项申请时,承包人按上述要求向发包人先行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核对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支付给承包人。
若由于政策性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调增的,服务费用总价(含税)不增加,不含税费用相应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调减的,不含税费用不变,服务费用总价(含税)相应减少。
(4)工程预算造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发包人认可后, 按以上公式计算调整后作为合同价,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并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依据。
(二) 预算编制原则:
(1) 建筑工程预算价执行标准:
①计价计量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②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 、《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 FJYD-311-2017) 、《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 ~ FJYD-409-201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以及施工当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
③人材机价格参考:
(1) 人工费指数,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人工费指数执行。
(2)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照开标当月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版)、执行建机一体化单价。
(3) 材料价格:材料价格依据开标当月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优先采用《泉州工程造价管理》中对应的晋江市市场综合价;若无晋江市市场综合价的,则按《泉州工程造价管理》中对应的泉州市区市场综合价;若《泉州工程造价管理》中无对应的晋江市市场综合价和泉州市区市场综合价的,则采用市场询价确定。
(4) 建筑工程取费标准:
①工程类别:按各具体工程类别;
②缩短工程措施费:/;
③优良工程增加费:/;
④总承包管理费率:/;
⑤税率 (增值税) :9%;
⑥风险费率:0%。
(5) 本项目中,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信息价采用开标当月的信息价。上述未约定、未明确的编制事项按晋江市相关预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6)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将预算书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预算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核对 (需提供核对清单) ,承包人未在 28 天内提出核对的,视同认可,逾期不予核对。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不得对施工图纸少算、缺漏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三) 结算计价原则:本项目建安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形式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形成的建安工程总价合同进行合同价款计算和调整的形式) ,除本合同已约定的工程变更、签证及专用合同条款第 16 条约定的有关价格调整外,在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约定范围内建安工程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包括政策性调整,即本项目建安工程合同价款不因政策性调整而进行调整。
(四) 合同价款中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预算造价经审核核对后的工程量错、漏风险(不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2) 工期风险,包括赶工措施、节假日加班措施、夜间施工、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不给予计取。
3)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并正确理解国家现行税法和国家、福建省、泉州市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按照上述税法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所需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单列细项,不再另行支付。
4)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后到移交接收期间的现场工程维护和看管工作,保证工程和设备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做好用水用电的看管和维护,上述事项发生的费用 (包括水电费) 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竣工结算不另增加造价。
5)施工场地内所涉及的无法迁移的管线 (包括但不限于高压电杆、自来水管及燃气管) ,承包人应自行探测具体位置并采取有效保护方案,承包人已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费用承包人需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结算不另计取。保护方案需经相关单位确认后实施,如有损毁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修复、赔偿费用,且该项目不作为合同工期调整的理由。承包人对上述内容均无异议。
6) 周边污水管网形成前,污水的处理及清掏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7)桩基及支护施工、桩基检测等为保证机械设备正常施工的场地换填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计取。
8) 承包人需提供满足发包人、咨询人 (监理人) 现场办公需求的办公室、空调、办公桌椅、办公电脑及彩色打印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 工程投资控制:
1、本项目实行预算后审方式并执行限额设计,工程投资控制上限为人民币72200万元 (包含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承包范围涉及的所有费用) 。竣工结算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投标人应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承包人应按经批复的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咨询人编制、第三方审定的控制价及清单进行施工组织,涉及变更程序的,应符合如下条款:
(1)变更单分类管理:一类是发包人提出的变更。一类是承包人图纸存在错漏碰 缺、设计图纸未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这两类变更分开编号,分类归档。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单,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书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后,填写工程联系单报发包人确认后才可进行实际变更;因变更造成的费用予以确认,涉及关键节点工期相应顺延。
(2)变更的提出:施工图设计未达到发包人实际使用需求(以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联系函中提及的要求为准)的,图纸存在错漏碰缺的,设计深度不足的,承包人应补充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承包人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不得以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技术要求不清楚为由对抗发包人。因专业工程施工导致需对已完成工程结构或建筑进行开槽(孔、洞)、加固或修补等,由此产生的新 增施工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变更造成费用减少的,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中扣除。
(3)关于变更计价的约定:中标优惠率为(1-K)
A.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1)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相关审核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相关审核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的计价原则计算的综合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按与(1-K)的乘积计算。
B.材料变更时单价确定 (1)经相关审核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预算价中的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2)经相关审核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泉州市区建设工程主材市场综合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3)材料所采用的信息价没有公布的,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相关审 核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确定。
C.变更计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通过咨询人向发包人提交变更计价申请。承包人在14天未通过咨询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计价申请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价格调整,但是变更指示导致合同价格减少的除外。如属隐蔽工程、不可复查的工程量或做法,必须在其被覆盖或清理之前现场核验并确认,不得事后补办。发包人应在承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变更计价申请后 21天内审核完毕。
(4)签证管理办法:
A.施工前应先根据施工图进行放样,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督促承包人在施 工前与发包人书面确定具体的放样工作范围及要求,待发包人确认后才可铺开施工,若放样未经发包人确认便开始施工,造成返工现象一律不给予签证确认。放样的要求如下:依据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现场放样,找出设计要求与现场之间存在的矛盾后整理书面信息反馈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对设计调整确认后现场方可进行施工图优化,施工图优化需经承包方和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B.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联系单、双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须签证事项应在该项目发生完成后的 14 天内报出至发包人;如属隐蔽工程、不可复查的工程量或做法等隐蔽签证,必须在其被覆盖或清理之前现场核验并确认,不得事后补办。 C.工程签证应具备下列事项:项目内容、位置、原因、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及其依据(计算式或简图)、日期、彩色照片、文字附注等等必要事项。 D.同一事项的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工程签证无效。现场发生的核减造价的签证,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应作为主办人督促承包人提交相应的签证单,以便及时掌握工程总价变动情况。在发包人提出变更前已施工的部分,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E.签证单编号应按专业进行编号。签证一式肆份,审批后发包人两份,监理单位、承包人各留一份。 F.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签证,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格、顺延工期。
2、执行限额设计过程中,若因中标人原因,项目投资金额超出中标价格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中标人应负责无偿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等进行修改优化,包括发包人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对设计内容提出的修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须达到相关指标作出的设计变更等,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方案修改优化不得影响工程质量,不得降低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建设标准。由此产生的设计工作周期或总工期延误的责任,以及增加的配套设施及服务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前述各项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
(2)竣工结算时应当核实项目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格的关系,竣工结算价低于中标价格的,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进行结算;超过中标价格的,按中标价格结算,超出中标价格的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超过中标价格的价款。竣工结算价含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阶段结算费用。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7.2.2 预付款保函:/。
17.3 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付款
(一) 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款支付币种:人民币。
1、施工图设计费进度支付如下:
付费次序 |
设计费比 例 (%) |
付款条件 |
第一次付费 |
50% |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 |
第二次付费 |
20% |
地下室封顶后 |
第三次付费 |
20% |
竣工验收后 |
第四次付费 |
余款 |
余款待建安工程结算通过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一次性付清(按实际产生的施工图设计费进行结算,总价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 |
2、勘察费进度支付如下:
①提交勘察成果后,勘察人提出申请,发包人30 日内支付勘察费总额的50%;
②施工图完成并通过审查后,勘察人提出申请,发包人30 日内支付勘察费总额的20%。
③桩基工程完工50%后,勘察人提出申请,发包人30 日内支付勘察费总额的20%。
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盖竣工验收章时),勘察人提出申请后,余款待建安工程结算通过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一次性付清(按实际产生的勘察费进行结算,总价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如下:
①进度付款额度: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及咨询人(监理人)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咨询人(监理人)在接收到报告后 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咨询人(监理人)报告后 10 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按当月经审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给予支付。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出具审核结论书前,以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预算价作为暂定支付依据。施工中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投资,设计变更及签证经发包人、咨询人(监理人)、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手续完整的,暂按设计变更及签证增减费用50%支付工程款。
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工程质量评估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③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④合同履行期间,若工程款项拨付已达工程投资控制上限的85%时,停止支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第③项执行。竣工结算时应当核实项目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格的关系,竣工结算价低于中标价格的,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进行结算;超过中标价格的,按中标价格结算,超出中标价格的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超过中标价格的价款。竣工结算价含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阶段结算费用。
(4) 承包人应实行专款专用,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5) 发包人支付的上述款项的总承包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应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真实,并及时提供,如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或未及时提供,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过程结算 (本项目不适用)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按专用条款 17.3.1。
支付分解表的审批:按专用条款 17.3.1。
17.3.3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方式:按专用条款及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及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17.3.4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咨询人接到当期进度款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 14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后 7 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 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方式及保证金额为:;
(2) 采取以下 B种方式预留 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A.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过程结算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B.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C.其他预留方式:/。
(3) 其他方式:/。
17.4.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在第 1.1.4.5 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将在28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17.5 竣工结算
17.5.1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方式的约定:
(一) 勘察设计费结算方式
1、勘察费:勘察费控制价暂定为340万元,结算按实际产生的勘察费进行结算,但不允许超过勘察费控制价;
2、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控制价暂定为860万元,结算按实际产生的施工图设计费进行结算,但不允许超过施工图设计费控制价。
(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方式
按上述专用合同条款 17.1 款合同价格形式的计价方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办理竣工结算。其中:
1、暂定金额中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
暂定金额采用限额设计、按实结算的,且属于承包人自行组织施工的(经过招标确定分包商的应按 15.4 条款进行结算),按照下列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确定结算造价 (以下简称“按实结算办法”):
a、计价办法:定额计价;
b、预算定额:《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 FJYD-311-2017 )、《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 FJYD-401-2017 ~ FJYD-409-201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 版) 以及开标当月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
c、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施工当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的补充定额和相关文件规定。
d、人工费: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执行。
e、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开标当月最新的《福建省机械台班单价》;
f、材料设备价格: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的价差以开标当月的《泉州工程造价管理》的市场综合价为基准价格与施工时期的市场综合价价差计算,其他材料以基准价为准。
《泉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没有公布的市场综合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咨询人、第三方咨询机构询价审核,最终确定应服从于该项目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的定价。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带有专利技术的材料和工艺,如必须使用须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g、按上述计算的综合单价下浮 (合同价下浮率) %。
h、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不予计取。
i、预制构件厂与项目工地运距在 15 公里以内的,预制构件的运费按定额按实际运距计取;预制构件厂与项目工地运距超过 15 公里的,预制构件的运费运距按 15 公里计取,超过 15 公里部分的预制构件运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1) 纳入固定价格范围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按项包干,涉及变更的情形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a.发包人变更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的,总价措施项目费按变更前后相应造价同比例调整;
b.发包人变更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不调整;
c.市场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不调整;
d.政府监管要求变化影响总价措施项目费的,按有关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2)暂定金额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其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按下列方式结算: 根据现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3、其他项目清单
列入包干的结算不再调整;未列入包干的暂列金额,按下列约定结算:/。
(三)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结算方式
列入固定价格的结算不再调整;发生变更的,或暂定单价的设备,按本合同 15.4 款约定定价方式确定设备单价并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设备单价/ (1+设备增值税税率) × (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若由发包人单独发包的,经双方定价后的设备单价应当考虑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且不参与下浮。
(四) 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方式
列入包干的结算不再调整;未列入包干的暂定金额,按下列约定结算: /。
17.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发包人、咨询人未在收到申请的约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不能视为即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或咨询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捌份。
竣工结算的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5.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但发包人、咨询人未在收到申请的约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不能视为即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或咨询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向咨询人提交申请。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2 竣工试验的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相关单位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相关单位,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或相关单位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
18.1.3 试运行准备及费用承担的约定: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签约合同价内。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在 7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并有权依据咨询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 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竣工资料内容: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 〔2013〕 171 号) 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DBJ13—56 —2004) 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的最新有关规定 (若有) 提交一式 8 套 (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体应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规定及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的最新有关规定 (若有)。至少包含以下资料:1、招标文件 (含答疑纪要、补充通知);2、投标文件及附件;3、工程量核对报告;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5、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纪录及汇总表;6、变更签证和现场 签证及汇总表;7、工程结算书 (预算员签字加盖送审和编制单位公章) 及电子 文档;8、工程量计算书 (即计算底稿) 及电子文档;9、设备材料移交清单 (备注品牌、型号); 10、竣工资料、验收证明;11、经咨询人、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
竣工资料份数:捌份
18.3 竣工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18.3.7
(一)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 承包人自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试运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3 本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承包人损坏的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支付发包人每日 2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 生的费用从未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离场地的时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8.9 竣工后试验 (执行通用条款 18.9 [B]款)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7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 工程竣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6.产业园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其他未规定保修期限的均为 2年。设备保修年限厂家承诺超过 2 年的,以厂家质保承诺为准。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 2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0.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发包人投保 (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有关内容如下:
投保险种: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
保险范围: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
保险受益人:发包人及承包人(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限: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开工前,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保险人,投保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中标后,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的名义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包人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办理保险业务包括保费、保额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
20.4 其他保险
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其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需要投保其他项目的保险金额及期限等约定:
承包人应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并承担其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明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开工前 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20.5.3 工程延期竣工,承包商负责办理前述保险顺延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 战争、入侵;
(2) 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3) 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
(4) 罢工、暴乱、骚乱,但纯属中标投资人原因所致者除外;
(5) 地震、海啸、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包括 6.5 级以上的地震、风力 12 级(含 12 级)以上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日降雨量达到 120 毫米的大、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或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大于 3 天,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下述情况对双方而言不构成不可抗力:
(1) 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项目实行征收或征用;
(2) 法律、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约定:(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2)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咨询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3)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发生以下违约情形:
①不及时将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委派到岗到位或擅自变更的;
②不及时将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委派到岗到位或擅自变更的;
③不按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
④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
⑤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的;
⑦未经咨询人批准,承包人将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撤离现场的;
⑧以材料价格、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单价、合同价格调整等经济问题未确定或未达到承包人或分包单位要求而发生威胁发包人或停工或闹事等不良影响;
⑨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到岗时间不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 22.1.1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处理:
①承包人须按投标书承诺指派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且保证其开工前 7 日内到岗履职,不得擅自变更。若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承包人应按每一人 (次) 人民币 10万元支付违约金。
②承包人须按投标书承诺指派主要管理人员 (除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外) 且保证其在开工前 7 日内到岗履职,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 (除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人外) 的,承包人应交纳每一人 (次) 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③咨询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在 3 天内撤换,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交纳每人每天 1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④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 100 万元/次以下的罚款。
⑤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抓好文明施工,防止噪声污染和及时清洁施工造成的相邻道路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如果承包人被城管、环保等部门处罚,发包人将按相关部门处罚额的50%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现金缴纳。
⑥承包人在收到咨询人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咨询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台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⑦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咨询人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⑧承包人不得以材料价格、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单价、合同价格调整等经济问题未确定或未达到承包人或分包单位要求而发生威胁发包人或停工或闹事等不良影响,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次。情节恶劣且造成工期拖延 15 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退场,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并提取全额履约担保金。
⑨承包人须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配备远程监控及人脸识别打卡系统,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监管。在整个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考勤,承包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总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时间均不少于 25天,每缺勤 1 天均将扣以 1 万元/天违约金,并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少于 25天,每缺勤 1 天将扣以 5000 元/天违约金。扣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 10%。
(2) 关于承包人装配式建筑违约的处罚措施:承包人所完成的装配式建筑须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闽建〔2020〕4 号) 及现行最新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相关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未通过装配式建筑认定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至符合要求,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所完成的装配式建筑结算价的10%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3) 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事项 (如工人围堵主要干道、工人围堵政府有关部门等),应按相关规定处罚且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于 100 万元/次以下的罚款;
(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15 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如逾期仍未撤离完毕视同承包人违约,应赔偿发包人每日 5 万元的赔偿金。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理现场。为此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怠工 (是否停工、窝工、怠工以咨询人认定为准) 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法达到的,在咨询人发出第一次监理通知单后 2 天内拒不整改导致发出第二次监理通知单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3 万元人民币/次,且工期不予顺延。在接到发包人或咨询人发出的加快速度施工通知后的 5 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施工或没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时(各分项工期达60%,而各分项工程量完不成40%),发包人有权调整其工程量,作另行承包或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或要求履约保函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由于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以及技术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若因此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以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8)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单位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此所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以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因质量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9)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出现在一道工序尚未规定报经咨询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使用、在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后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等情形之一而被咨询人发出监理通知单的,除必须按规定整改到位之外,发包人还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5 万元人 民币/次;承包人因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10)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在咨询人发出第一次监理通知单后 2 天内拒不整改或妥善处理导致发出第二次监理通知单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次,直至解除合同,且合同的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A、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明显违背合同约定、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程、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咨询人要求整改却拒绝整改的;
B、承包人因其它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又不积极妥善处理的;
C、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又不积极妥善处理的。
(11)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提供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民币。
(12) 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承包人涉及本项目所有分包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并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方可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支付及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分包工程对应款项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工程不允 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 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扣除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 款的 1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 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并没收履约担保金或 要求履约保函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3) 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事宜且未及时提供人工费(工资款)数额,发生一次扣除承包人 10 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①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 (但不限于):发包人将未施工的工程或未完成的工作委托他人实施而增加的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因法律法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因合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等。②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 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15)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日期按时开工,否则,每推迟一天开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若推迟开工时间超过 30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
(16)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咨询人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每次 5 万元,处罚后,承包人仍应当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17) 若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出现农民工上访的,发生一次罚款50 万元,发生两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赔偿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当期工程款中或竣工结算时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中扣取。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经友好协商不成,可采取下列(2)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决定:。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成立争议评审组评审。
(1)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 提交争议评审机构组织争议评审组。
24.3.8 争议评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24.4 调解
关于争议调解机构:/。
关于调解费用的约定:/。
25.补充条款
25.1 因工程使用要求,发包人对本工程提出的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设计变更(重大变更除外),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按时完成工程施工;涉及设计重大变更的费用,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25.2 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发包人有权更改招标文件中推荐的材料和设备品牌,更改后的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单价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咨询人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25.3 施工过程中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每天不超过 8 小时的停电、停水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一概不作现场签证,承包人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
25.4 因赶工要求承包人应该自行配备发电设备以满足停电等情况下施工用电的要求,设备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5 发包人如有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承包人应予以无条件支持配合赶工。
25.6 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
(a)对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
任何与政府有关机构的任何规章或附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所致。(b)对任何资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按照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任何与政府有关机构的任何规章或附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士的疏忽所致。如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伤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承包人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发包人。
25.7 承包人应该充分考虑夜间 10 点至次日早 6 点和中高考“禁噪期”为非施工时间。承包人不得以非施工时间无法施工而要求工期顺延。承包人可自行决定法定节假日是否进行施工,但承包人不得以法定节假日为由而要求工期顺延。
25.8 主要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所用于工程实体中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按相关规定提供试验、取样及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取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取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9 对于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采用的工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采用上述工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使用费、商标使用权费,如发生纠纷,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5.10 在实施基础检测时,如配合检测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含提供检测所需要的场地平整、道路硬化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11 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发票对应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予退还;
(4)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25.12 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5.13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该发票对应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25.14 材料样品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人负责联系材料厂商提样或上墙打样(包括多次提样),直到材料样品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15 材料的采购方案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瓷砖、商品混凝土、钢材、铝材、沥青、电线、污水处理设备。
25.16 牵涉到工程外观、公区标准层精装修、栏杆、地坪漆、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屋面工程等部位需现场施工样板经咨询人及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开展大面积施工。
25.17 承包人应按下述要求严格执行,若发生破坏水源、生态环境等问题由承包人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发包人并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发生一次处罚 30 万元。
①严格按照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和环保部门批复要求进行项目施工;
②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场地配备截排水沟、导流沟、尘沙池、隔油池等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周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不影响水厂取水口水质;
③施工道路和场地采取喷淋洒水、整压便道等措施,防止尘土飞扬。运输渣土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洒、漏。施工过程使用的易产生扬尘建筑材料,采取设置围挡、防尘网等措施;
④加强施工现场监管,严格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水环境质量。25.18 工程红线范围内用地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配合解决,对任何红线范围外用地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费用。对于由征地拆迁等原因引起的工期变更,承包人必须免除对发包人工期的变更和索赔的权利。
25.18 本工程涉及爆破施工,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爆破施工手续,所发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安全评估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25.19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确定性因素导致部分工程建设内容无法实施、建设功能调整、建设方案及建设规模变更,发包人有权取消或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风险。
25.20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项目管理制度,否则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对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5.21 若施工进度未达到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施工投入,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增加施工投入,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违约金。
25.22勘察工作范围、内容及成果要求
①应按招标人项目设计和国家规范所要求提供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设备进出场费,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测量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并包括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
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波速测试、抽水测试、场地测量放样以及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满足审查机构要求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等。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
③勘察人在正式勘察前需提供勘察方案(包括取孔位置、数量、预计孔深等),经发包人及咨询人(监理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发包人及咨询人(监理人)要求增加数量和调整取孔位置,勘察人不得有异议。
④勘察成果应符合国家、福建省、泉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提供勘察成果文件捌份。勘察人所有勘察过程资料及终孔记录应经发包人或咨询人(监理人)或其委托人现场签字确认。
⑤上述①至④项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及咨询人(监理人)要求实施的,视情节严重,处罚 10 万元以内。
25.23最终结算价格不应超过中标价格(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签证、变更、赶工、报批配合等相关费用均含在总承包范围内,若超出中标价格,超出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26.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26.1 本工程安全控制的目标约定为:
(1)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2)轻伤事故(轻伤 1‰以下);
(3)杜绝火灾事故;
(4)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中毒事故;
(5)杜绝高坠事故;
(6)杜绝物体打击事故;
(7)杜绝交通事故。
(8)杜绝触电事故。
如未达到上述目标,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包人适当处罚,处罚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具体详见合同附件格式。
26.2 质量与验收
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①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咨询人备案。
②对现场工人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咨询人报送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咨询人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咨询人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项目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验收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
④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验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⑤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对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26.3 资金监管
26.3.1 对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确保:
(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存在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26.3.2 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并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扣除。
26.3.3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若有)等。
26.4 承包人承诺与保证
26.4.1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已对本工程的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合同性质、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工期及违约金等所有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并无任何异议。
26.4.2 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系承包人在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各种风险,在平等合作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对承包人执行本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做的承诺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6.4.3 承包人承诺将按照发包人的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申请或提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付款申请、变更申请、索赔申请/报告、工程进度更新报告等,若承包人不能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发包人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则发包人可以延迟或不予批准有关付款和变更申请。
26.5 清理的淤积物必须及时清理外运,运输过程应做好封闭措施,禁止滴、洒、漏现象,若没有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出现被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罚或扣留运输车辆及工具等事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26.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必须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或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报验登记。
26.7 按照闽建筑[2012]35号文规定,承包人实施过程中应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同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 号文的规定。
26.8 承包人实施过程中应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 号)要求实施远程监控,监控设备的具体数量、位置由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工程项目有专业承包的,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监理单位和通信运营商按照《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 号)要求确定。远程监控以及其它监督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6.9 承包人必须负责与分包项目的其他分包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联系、配合、服务、协调和管理,并提供施工条件、相关设施、安全管理及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政府质监部门竣工备案验收并承担相应费用。
26.10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与其它工程的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承包人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抓好与相邻工地的施工交叉配合管理,密切配合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对本工程的影响。
26.11 承包人已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电力供应状况,并承诺自行配备发电机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力部门停电时的现场施工需要,由于停电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6.12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现场地上障碍物拆除、杂质清理弃置(含淤泥、树木、杂草、垃圾、砼块、建筑废渣等)并应有喷水降尘措施,确保有效降尘,丕影响周边村民的日常生活,并承担因降尘不力引起的全部责任。
26.13 承包人应负责场平范围及周边村庄、农田的临时排洪排水和道路、沟渠的改道,对于仍在使用的农用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在未确定迁移改造方案之前应注意保护,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所涉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6.14 承包人在土方挖填施工前应先完善场地的排水设施,确保土方挖填施工过程雨水排放畅通,有效控制泥沙流失,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日常生活生产。
26.15 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过程影像资料拍摄、记录、保存,若因过程影像资料缺失,导致工程无法验收或发生不可避免的风险,所产生的费用及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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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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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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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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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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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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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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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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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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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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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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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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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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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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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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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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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如有)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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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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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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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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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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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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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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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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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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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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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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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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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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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合同),向你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
1.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担保保证期间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90日止。
4.在保证期间内,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最高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
5.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6.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1.保险单号:。
2.履约保证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ê¡è__________元)。
3.保险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4.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5.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6.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险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支付担保
保函编号:
致(承包人名称,下称受益人):
鉴于(发包人名称,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的(项目名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1.本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的应付款之日后90日止。
4.在本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及被保证人未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承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你方要求发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我方同意为发包人出具支付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1.我方在此代表发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大写)(币种,金额,单位)(小写:)的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方于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2.我方放弃你方应先向发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力。
3.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4.本支付保证保险直至发包人依据合同付清应付给你方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后28天内一直有效。
5.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险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七:质量保证金保函
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我方接受承包人的请求,愿就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最高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我方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承包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我方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发包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七、本保函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1.工程总承包费由工程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组成。其中:
(1)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中所有项目均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其中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包括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组成。
2.工程总承包费实行模拟清单计价。模拟清单中列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要发生和可能要发生的各类项目清单、设备清单与费用清单。
3.模拟清单由工程勘察设计费清单、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清单组成,同时列出暂定金额。其中:
(1)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单价措施项目模拟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模拟清单同时列出综合单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清单同时列出单价,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中有些项目同时列出主材数量与单价。
4.招标人应当根据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包括《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现行国家计价与计量规范及福建省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下同)及我省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其中本章第2-4节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采用的合同价形式选择编写。
5.模拟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详见《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附表的格式。
6.本项目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标后固定单价合同,由招标人选择其中一种) 的合同价形式。其中,初步设计阶段招标,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研或方案设计阶段招标,建造做法较固定,具有类似项目可参照,如安置房、办公楼等,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研或方案设计阶段招标,建造做法及材料设备选型难以确定或施工技术较为复杂的,宜采用标后固定单价合同。
1.本项目模拟清单由招标人另册提供(随附电子文档)。
2.模拟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模拟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包括下列费用项目:
(1)勘察费(如有):同时列出模拟清单。
(2)暂定金额并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室外园林景观工程、供电、水、气工程等专业工程,由招标人根据设计深度和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列出)。
(3)暂定金额并按模拟清单固定单价的专业工程:(地基处理、桩基础、基坑支护以及涵洞、管廊、顶管工作井和隧道开挖、衬砌、机电安装等专业工程,由招标人根据设计深度和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列出)。
(4)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5)暂定单价的设备及工器具:(如有,具体列出)。
(6)工程建设其他费:(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前款第(2)、(5)、(6)项的费用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并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4.模拟清单编制依据: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概算(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经批准的可研报告、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投资估算(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
(2)发包人要求。
(3)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4)概算定额及概算编制办法:(具体列出)。
(5)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招标人模拟的施工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其他,如工程勘察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的编制依据,由招标人补充)。
5.模拟清单中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
(1)预算定额: (具体列出) 。
(2)费用定额: (具体列出) 。
其中:计取企业管理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 工程税率为 (具体列出) ,其他按费用定额规定。
(4)人工费:(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5)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6)材料设备价格:(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7)类似工程综合单价以及市场询价。
(8)(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6.模拟清单按照本项目的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要素进行描述,未描述的由承包人深化设计确定。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难以确定的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设备,以暂定方式列出,并在模拟清单“是否暂定”栏目中标注“暂定”。
7.(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1.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由招标人另册提供(随附电子文档)。
2.最高投标限价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报价参考,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元,其中暂定金额元。
4.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1)本项目模拟清单
(2)模拟清单中列出的编制依据。
(3)(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5.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包括预备费。
1.投标报价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构成投标总价的均需填写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总价组成不完整,或出现漏项、错项的,均视为该费用己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投标报价依据:
(1)本项目模拟清单。
(2)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3) (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及相关资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勘察报告(如有)、方案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 。
(4)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方案。
(5)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7)市场价格信息。
(8)其他的相关资料。
3.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结合项目实际进行报价。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照下列要求报价:
(1)工程量(数量)和价格(费用)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模拟清单中的单价和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工程量(数量)和价格(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
(2)投标人认为模拟清单中的清单条目不足、不符合投标人拟定的方案或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可增加模拟清单,但必须同时填报投标人的价格和数量。
(3)其他:(其他,由招标人具体列出) 。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照下列要求报价:
(1)工程量(数量)按照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工程量(数量)填报,且不作修改;价格(费用)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模拟清单中的单价和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价格(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
(2)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模拟清单不作增加、删除、修改。
(3)其他:(其他,由招标人具体列出) 。
4.,投标人对下列情形无需报价:
(1)未构成投标人投标总价的模拟清单。
(2)专业工程暂定金额同时招标人列出相应模拟清单。
(2)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中的主材数量与单价。
5. 投标报价组成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结算单价:
(1)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结算时出现工程量变化的,比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加部分执行较低的单价、减少部分执行较高的单价;
(2)投标人引用招标人模拟清单中的清单条目时,修改其编码、特征、内容后出现意思表达差异的,结算时出现工程量变化的,比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相应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加部分执行较低的单价、减少部分执行较高的单价。
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自行检查中标价组成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签订合同前按照中标价不变原则自行修正,并经招标人确认。否则,按照以下约定罚减相应金额:
(1)投标人的暂定金额及其组成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修正为与招标人暂定金额及其组成一致。未修正的,被减少的暂定金额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投标人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修正为与招标人工程量一致。未修正的,被减少的工程量对应的金额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3)投标总价中的模拟清单计价表格之间的数据互有关联,同一表格中的数据汇总与合计数据不一致的、关联表格之间数据不一致的,修正为一致。未修正的,按照绝对值累计(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视为细微偏差,不予累计),该累计值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7.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核对模拟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发现与 (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或方案设计文件及投资估算(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由招标人根据合同价形式选择) 、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
1.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另册提供(随附电子文档)。
2.最高投标限价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报价参考,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最高投标限价根据可研报告、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发包人要求、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现行概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等(见最高投标限价总说明)编制)。其中,工程量(数量)依据本项目设计文件及类似项目指标编制。
4.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元。其中:勘察费列出了模拟清单(投标人无需报价)并采用固定单价;设计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中标后不再调整。
5.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包括预备费。
1.投标报价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构成投标总价的均需填写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总价组成不完整,或出现漏项、错项的,均视为该费用己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投标报价依据:
(1)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勘察报告(如有)、方案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
(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方案。
(4)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最高投标限价。
(6)市场价格信息。
(7)其他的相关资料。
3.投标总价中的计价表格之间的数据互有关联,同一表格中的数据汇总与合计数据不一致的、关联表格之间数据不一致的,在签订合同前按照中标价不变原则自行修正,并经招标人确认。未修正的,按照绝对值累计(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视为细微偏差,不予累计),该累计值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4.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核对最高投标限价,发现与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
1.模拟清单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确认。
2.模拟清单作为签约合同价的组成内容。
3.模拟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包括下列费用项目:
(1)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2)工程建设其他费:(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4.模拟清单编制依据: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概算。
(2)发包人要求。
(3)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4)概算定额及概算编制办法:(具体列出)。
(5)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拟定的施工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其他,如工程勘察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的编制依据,由招标人补充)。
5.模拟清单中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
(1)预算定额:(具体列出)。
(2)费用定额:(具体列出)。
其中:计取企业管理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 工程税率为 (具体列出) ,其他按费用定额规定。
(3)人工费: (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
(4)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
(5)材料设备价格: (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
(6)类似工程综合单价以及市场询价。
(7) (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
(一) 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范围与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其中建设规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檐高及层数、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层高等;
2、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道、河道等工程特征指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工艺指标等。
建设标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等技术参数要求(如有);室内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备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
2、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厚度等,各种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园林绿化的标准。
(二)对于其他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不仅应当在本章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本章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一)概述:晋江市健康产业园科研及配套设施;项目位于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东至24米福塔路,西至52米福兴路,南至30米香港路,北至吴厝安置房。具体位置以规划设计条件附图为准。本案所处晋江中心城区西侧,主要配套依靠国际会展中心及西园街道片区,为目前市场热度板块。
(二)招标范围与规模
1、招标范围:勘察、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
2、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4.4万㎡,其中地下室面积约2.0万㎡,地上建筑面积约12.4万㎡,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形式建设。红线范围:具体以招标人最终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将分别建设:
中试基地建筑、实验楼建筑、宿舍建筑、科研楼建筑、研发中心建筑、配套建设相应的室外综合管线、广场、道路、绿化、停车位、人防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配套设施等,
3、工作界区:红线范围内。
4、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三通一平。
(三)主要设计指标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40789平方米(61.18亩),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1.0<容积率<3.0,20%<建筑密度<35%,绿地率≥20%;
限高:建构筑物最高点黄海高程不大于110米,同时应符合晋江机场净空限高要求,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22367㎡;
其中:公建配套面积: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晋江市G2022-55号地块初步规划条件意见的函》及相关规定计算。
不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其中:平战结合的人防(平时作为车库)面积总计容面积的6%计入,设计为核6常6,甲级(抗力等级),防化等级为丙级。
车库面积:除人防要求的面积外,剩余为地下车位所需面积。
设备用房面积: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计。
(四)、设计内容及要求
1、设计内容:具体设计内容及范围以招标文件的实际内容及范围为准。
2、规划要求:(按照政府要求,附规划意见书等原始土地资料及原始规划要点文件(详附件)。
附图:本项目红线图
3、建筑设计要求
(1)项目及产品定位:
产品定位:
①中试基地建筑、实验楼建筑、宿舍建筑、科研楼建筑、研发中心建筑、配套建设等;
②整体立面造型采用现代风格,设计应根据总体规划及控规要求,突出区位特点及地域特征,结合周边建筑造型做好立面细部处理。
(2)地下室设计要求:
①本项目应按二期满铺一层地下室设计,有人防地下车库车位平均面积应控制在33㎡/辆以内。在尽量控制地下室层高的前提下,地下室各专业管线应注意标高协调,保证车库净高;保证地下室主要通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4米,局部非主要通道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2米,汽车坡道入口处净高不应小于2.4米(以上净高均已扣除水电、通风空调管道等,地下室管线应尽量布置在非主要通道的上方)。地下室层高:非人防地下室为3.8米,人防地下室为3.8米。如有消防车、垃圾车等特殊车辆进入时,地下车库净高按相应规范执行。地下车库层高=净高+设备管线占用高度+梁高。若业主需要,则需组织专业BIM针对地下室管线、层高进行分析。
②地下车库、车道宽度要求:3部停车位轴线宽度7800mm(净宽不小于7300mm)左右,两部停车位轴线宽度5400mm(净宽不小于4800mm)左右,车位进深5300mm~8000mm;车道轴线宽度6000mm(净宽不小于5500mm),当柱子较大时应尽量做扁柱,增加车位净宽尺寸。
③地下室顶板覆土要求:主楼部位(含店面)覆土厚度为500mm~600mm(设备用房除外),地下室中庭覆土厚度1200mm,并需考虑大型乔木存活率适当增加覆土厚度,如景观有“堆坡”设计,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结构荷载取值。如场地特殊,覆土厚度另行分析,经讨论后确认。
④地下室布局需做简易分析及意向图。
⑤结合地形设计,考虑采光地库设计。
(3)公共配套设施设计配置要求:
本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晋江市G2022-55号地块初步条件意见的函》、执行配套到位,并供整个园区统一使用:
(4)建筑装饰标准及设计要求:
详业主单位具体设计标准及构造做法表。
(5)人防设计要求:
人防地下室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地人防相关部门要求。
4、结构设计要求
(1)统一技术要求:
1)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结构设计必须进行结构设计优化工作。结构体系、基础及地下室结构方案等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结合以下准则:
①提倡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以降低工程造价,节约能源和有利环保;
②结构体系及结构布置应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抗地震作用及抗风性能较好,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力求节约,坚持成本最优原则;
2)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完整清楚;节点详图应表达清晰,内容齐全,方便施工。
3)设计采用标准图、通用图时,必须明确设计意图和适用范围,以使设计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对所采用的通用构件,设计必须对各类构件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仔细了解清楚,以避免误用。
4)地下室车库柱网设计应考虑结合车位的合理布置及结构方案的经济性。
5)高层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多层建筑、裙房部分宜采用钢结构、框架结构。
6)结构方案、构件布置应根据平面规则性的实际情况选用相应合理的结构体系,在满足建筑要求的同时尽量提高空间利用率,使室内空间“无梁无柱”,以获取对工程成本的最大控制。大板厚度应满足强度与挠度要求,不宜过厚,含钢量不应有大幅度增加。
7)主体钢筋混凝土如果存在附属的钢结构,应充分考虑钢结构的设计,并应预先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设置钢结构的预埋件,避免事后打凿砼。同时,本项目所有构造柱应同时在建筑及结构平面中具体标注中,以便后期预算及施工,避免产生争议。
8)所有穿剪力墙、结构梁、地下室顶板及侧墙的预埋管应在结构模板图中注明平面位置及标高;剪力墙暗柱上不应穿设备管,如确有困难时,可预留不大于100mm的预埋钢套。
9)可以利用后浇带调节混凝土收缩及基础早期沉降差的影响,但不能以此而减少计算温度影响、后期沉降及后期收缩等产生的应力,必须采取限制上述应力影响的措施。
10)本项目含钢量应根据不同的结构类型提出适宜的含钢量目标,以控制和节约工程造价,详合同约定的具体结构设计限额指标。
(2)荷载取值:
1)楼(屋)面均布活荷载取值:
办公 、科研用房 3.0KN/M²
储藏间、资料室 5.0 KN/M2
实验室 5.0 KN/M2
宿舍 2.5KN/M²
变配电室 10.0 KN/M2
地下停车库 4.0 KN/M2
通风机房、电梯机房 8.0 KN/M2
楼梯 3.5 KN/M2
不上人屋面 0.5 KN/M2
上人屋面 2.0 KN/M2
消防车道 20.0~35.0 KN/M2
侧壁外地面堆载 10.0KN/M2
上覆耕植土屋面:按实际计算。
(3)设计全过程的配合要求:
1)在设计之初,应针对建筑的基础,主体结构选型、地基处理进行方案比较,并与建设单位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和反馈,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论证。
2)结构的基础选型、地基处理、地下室的柱网及梁板布置,梁板基本尺寸等基础设计,要求做出2个以上的结构方案进行方案比较和优化。并通过有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论证会确认,选定合适的基础、地下室及主体结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3)当建筑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时,为使施工图设计审查顺利通过,设计应提供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计算结果,并符合抗震规范规定中相应的要求。
4)在设计过程中,结构专业应向业主三次提资:一、结构计算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业主提供以下计算成果:①电算总信息参数;②底层、标准层、屋面层梁、墙、柱结构布置简图、配筋简图;③柱底内力图(提供Nmax和Mmax图);二、施工图完成60%时,应向业主提供设计中间成果;三、施工图完成应向业主提供施工图、计算书电子版。
(4)主体工程:
1)整体计算时墙、柱、基础活荷载应按规范予以折减。
2)楼层梁布置要考虑到空间的方正,柱、梁的突出部位应尽量在次要空间内。梁应满足梁底距本层楼面结构标高不小于2400mm。
3)外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干挂铝板,内墙采用ALC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卫生间、淋浴房等有水房间采用200高混凝土墙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设计容重建议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8.0KN/m³,ALC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8.0KN/m³;如后续调整,按实际材料容重进行计算。
4)钢筋选择需考虑市场货源情况,梁、板、柱受力筋选用HRB400,墙暗柱的竖向钢筋选用HRB400;其他钢筋根据施工可区分性及经济性原则选用。
5)所有大于300mm的留洞均应在结构图上标注,应有水平和竖向尺寸标注,且需要相关专业会签确认。
6)楼板按跨度不同确定厚度,应考虑电气穿线管对板厚的影响,防止开裂,注意经济性。
7)楼板中予留的穿线管不应有大量集中的地方及相互交叉超过3层的情况,如有此情况应予以处理,防止砼开裂。
8)突出墙体外侧的悬挑构件如窗台板、窗式空调机盒及其它装饰挑檐应现浇,砼厚度如建筑没有要求,则结构要求经济。
(5)基础及地下室工程:
1)地下室尽量不设缝,设计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裂缝产生。有园林景观部分地下室顶板尽量不做闭合双向反梁。
2)首层地下室顶板荷载应考虑施工荷载,但施工荷载与覆土荷载不同时考虑。地下室顶板上的消防通道荷载应取考虑覆土的折算面荷。
3)钢筋混凝土地下室内外砼墙在底板部位不要设构造梁。
4)框架柱与门洞间的距离不足一砖长时,该框架柱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凸缘补齐该间距。
5、电气设计要求
(1)设计范围及指标:
1)设计范围
强电包括室外配电、设备配电、电力专项设计等国家规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消防报警、燃气报警按规范要求设置,弱电系统暂定包括电视、电话、宽频网络、紧急按钮、停车场系统、一卡通门禁系统、闭路监控系统等预埋管,包含智能化专项设计等。
2)设计指标
①用电负荷,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电力部门要求和该地区用电习惯配置;
中试基地:120W/㎡ Kc=0.8;
实验基地:200W/㎡ Kc=0.8;
研发楼: 100W/㎡ Kc=0.8;
科研楼: 120W/㎡ Kc=0.8;
配套用房:80W/㎡ Kc=0.8;
地下车库:40W/㎡ Kc=0.7;
②负荷分配,需要系数除规定及要求外原则上按下限选取,适当提高公共部分、室外用电(水景动力、庭院照明等)、屋顶泛光等的负荷容量。
③弱电系统,具体系统由建设单位选择,设计按建设单位选定品牌设计,重点考虑室内位置布置和室外弱电管网。
(2)设计注意事项及参考做法:
1)系统部分
①整个配电系统要求按功能划分,各变压器负荷均匀,考虑各段母线均可联络(可多设一两台联络柜,并考虑与后期项目配电室的低压连接)。
②设计时不要遗漏水泵、风机等设备控制原理图及消防应急电源起动时切断非消防电源的配电柜二次线路图。
③配电开关设计选型由建设单位根据地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后提供给设计单位。
④要求详细绘制配电系统图及其电缆出线平面图,详细标注线槽尺寸规格、回路导引线根数、回路编号。
⑤接地系统采用TN-S或TN-C-S,卫生间和泳池设计局部等电位。
⑥弱电系统结合分期开发综合考虑,尽量共用一个机房。
2)室外部分
①考虑园区内多个配电房低压电缆联络,共同使用消防应急电源。
②整个园区弱电系统及室外管网均进行统一考虑。
③室外电力电缆与弱电电缆、给排水水管以及燃气管等应保持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
④考虑环境水景动力、高层及沿主要道路建筑的泛光照明的容量及配电。
⑤室外配电箱、电视等室外箱要求安装在隐蔽处,并要求箱体与环境协调。室外电缆井、弱电井不能设在门厅门口、道路等显眼处,最好设在绿化带内,或用绿化围挡。
3)建筑公共部分
①公共部位照明控制方式要结合节能环保和使用方便的要求进行设计,楼梯间和电梯厅的照明控制方式要分开。
②入口门厅不允许放置电表箱、弱电箱等影响美观的设备,建议放在首层楼梯下或室外隐蔽处。
③首层大堂(高层有大堂的情况)的照明平面要设计照明配电箱,并考虑足够大的容量,并在大堂装修平面图设计完成后对电气照明设计进行相应调整,以配合装修设计。首层大堂内要设置插座,以便今后使用。
④首层门厅外需考虑门禁系统位置,可视对讲接线盒需暗埋,门厅内设摄像机。
⑤首层门厅不允许有外露管线。
⑥楼梯间照明考虑在楼层处布置吸顶灯,顶层楼梯间若层高较高,可考虑设壁灯。
⑦高层屋顶和沿街面屋顶考虑预留泛光照明配电容量。
⑧楼层内的电气竖井位置要有合理的平面布置图,空间要考虑强、弱电所有系统的设备和线槽桥架,图上应注明各系统所需要线槽桥架的规格尺寸。建议有线电视、电信、网络选用封闭式桥架,消防报警系统穿管墙体内暗敷设。若小高层电井太小,设备可考虑设置在首层,电井仅考虑布线。
⑨请将走道内穿梁或剪力墙开洞位置详细标注在电气图中,并应在结构图中标注。
4)地下室部分
①配电室内各电缆沟均应考虑排水。
②线槽、桥架明敷时应与通风、给排水等专业仔细协调,确保地下室通道高度大于2400mm。
③地下室电气管穿梁、剪力墙开洞(或套管)位置要求详细标注在电气图中,并同时标注在结构图中。
④防火卷帘的控制箱一般放置地库的上部,因此其电源引入点和消防控制模块也要设置于地库的上部,位置为距地库顶板300mm处。
⑤消防警铃按钮、电源开关等设计时应注意避开人防门。
⑥人防设计需按当地人防办规定进行设计。
⑦注意不要遗漏人防室外防爆电缆井,人防发电机房应考虑安装发电机的入口,并注意人防发电机房通风井的预留。
⑧地下车库进入主楼单元需设置门禁系统。
⑨电气管路在结构伸缩缝、结构缝时,要做伸缩补偿措施。
⑩应提供地下室管网综合图。
6、给排水设计要求
(1)设计范围及指标:
1)设计范围
给排水应按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
2)设计指标
给排水量及管网压力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指标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市政水源
市政管道压力了解实际情况。
(2)设计注意事项及参考做法:
1)系统部分
①生活供水系统的垂直分区应综合考虑供水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做出系统分区和水泵组设置情况的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审核。
②水管井要有详细的平面布置图,保证管井的大小合适(对强电、弱电同样要求)。
③排水系统雨、污分流。
④卫生间建议采用异层排水形式,必要时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2)室外部分
①接驳市政自来水水源,不同性质用水分路设置水表,水表组的位置要与室外环境相协调,既要接近水池泵房,又不能影响环境;水表井应根据自来水公司标准水井规格尺寸设置在地下合适位置。
②室外的给水井、污水井、雨水井尽量避免设计在园区道路上、入口处等主要公共地段,可考虑设计在绿化带上。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设检查井。
③室外给水消防管道设计:由于园区要求先行施工室外管道,室外的管材要考虑使用柔性管材,并埋在道路上,管基和接口应认真考虑;
④室外消火栓闸阀井尽量不要放在道路或人行道上;
⑤总图设计时应考虑水景用水的容量,并考虑水景溢流和放空排水点。
⑥室外给排水水管与电力电缆、弱电电缆以及煤气管等保持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
⑦注意绿化低洼处、较低架空层的排水处理。
⑧要求出具室外各个设备专业的管线综合图。
3)室内部分
①门厅内不允许明装任何排水立管和管道。
②室内消火栓箱必须暗装,地下室根据情况尽量暗装。
③消防环管应注意不应影响公共走道层高。
④应将穿梁或剪力墙开洞位置详细标注在给排水图中,并应在结构图中标注。
⑤屋面天面应有组织排水,注意分水线设置,保证立管在建筑物的凹槽内,并尽量减少立管数量。
⑥注意转换层卫生间排水管的安装避免与转换梁冲突。
⑦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设置立管排放,排水立管室内敷设。
4)建筑部分
①在初步设计时明确所需设计的给水点的数量和位置要求。
②应在给排水图中标识排气扇洞、给排水洞、空调洞等洞口的详细位置及尺寸,剪力墙、柱、梁等洞口还应在结构图中标识。
5)地下室部分
①鉴于以往水泵基础设计是以水池边线作为水泵位置的基准线,但实际水池施工捣砼时,水泵进口管已经预埋,往往与图纸会存在误差,如施工水泵基础时仍以水池边线放线必然导致水泵基础中线与水泵安装中线错位,很难处理,故水泵基础设计定位时一定要说明以水池预埋管的管中线为基准来定位(如偏差太大时由设计核定)。
②给排水应与通风、电气等专业仔细协调,确保地下室通道高度大于2400mm。
③地下室给排水应与各个设备专业密切配合,要求出具地下室各个设备专业的管线综合图。
7、暖通设计要求
(1)设计范围及指标:
1)设计范围:防排烟、通风、空调应按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
2)设计指标:防排烟、通风、空调负荷量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指标并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设计注意事项及参考做法:
1)平面图部分
①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风量等指标。
②绘出建筑轮廓、主要轴线号、轴线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房间名称,底层平面图上绘出指北针。
③通风、空调、防排烟风道平面用双线绘出风道,复杂的平面应标出气流方向。标注风道尺寸 (圆形风道注管径、矩形风道注宽×高)、主要风道定位尺寸、标高及风口尺寸,各种设备及风口安装的定位尺寸和编号,消声器、调节阀、防火阀等各种部件位置,标注风口设计风量(当区域内各风口设计风量相同时也可按区域标注设计风量)。
④风道平面应表示出防火分区,排烟风道平面还应表示出防烟分区。
⑤空调管道平面单线绘出空调冷热水、冷媒、冷凝水等管道,绘出立管位置和编号,绘出管道的阀门、放气、泄水、固定支架、伸缩器等,注明管道管径、标高及主要定位尺寸。
⑥多联式空调系统应绘制冷媒管和冷凝水管。
⑦需另做二次装修的房间或区域,可按常规进行设计,宜按房间或区域标出设计风量,并注明按配合装修设计图施工。
⑧与通风空调系统设计相关的工艺或局部的建筑使用功能未确定时,设计可预留通风空调系统设置的必要条件,如土建机房、井道及配电等。在工艺或局部的建筑使用功能确定后再进行相应的系统设计。
⑨风机吊装须写明减振要求。
⑩地下室的排风口位置不能设置在住户的门、窗附近,尽量远离住户或设置在绿化带内。
8、燃气设计要求
室外燃气管应与电缆、给排水水管以及室外乔木等保持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在总图设计时与环境图上的乔木位置进行核对。
需落实室内燃气立管及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厨房或封闭服务阳台)。
9、园林景观及室外配套设施设计要求
中标后,根据招标人需求提供可供选择的设计方案。设计范围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室外园林绿化、景观、小品、健身娱乐、体育活动,景观照明等配套设施,单体建筑一层架空地面和设施,以及与市政道路相连的地面铺装和绿化,造价标准以建设单位实际指令为准。
设计方案需匹配平面布置图,重要空间须配合相应设计风格的图片、照片,以直观的反应其设计风格、设计形式。
(1)指标要求:
本项目景观工程分为硬景和软景两个部分,其中硬景(如广场、人行道、硬底水景、景观构筑物、运动场地等)面积比例应控制在30%,造价比例应控制在60%;软景(如乔灌木、地被、草坪等)面积比例应控制在70%,造价比例应控制在40%。
(2)绿地设计:
1)园区内规定的绿地面积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比例应控制在3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的比例应控制在70%。
2)要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根据绿化场地条件合理布置。
3)绿地内活动场地绿化以种植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应占铺装范围的45%。
4)绿地内应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点缀绿地处理,并适当设计部分园林小品。
(3)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1)园区道路两侧各应栽植至少一行行道树,行道树的定植距离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m-7m之间, 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宜采用透水、透气性、糙面防滑、耐磨的人行道砖。
2)停车场绿化应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 1.2m。应选择高大庇荫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应大于2.5m。停车场地面应采用植草格或植草砖铺地。
(4)健身活动休闲等配套设施:
要结合园区室外景观设计,配置社区室外场所,可配备包括篮球、羽毛球场、健身路径等室外活动场地和其他运动设施。
(5)给排水照明系统:
1)绿地内设置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设施。
2)绿地内排水参照海绵城市做法设计,一般按地表径流的 方式进行排水设计,提倡雨水回收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井并渗入地下。
3)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要设置道路照明(包括宅间路、步行路、林间小路等)系统、场地照明系统、园区 LED 信息屏、绿化种植照明系统、雕塑小品照明系统等。
(6)绿化苗木材料规格及装饰材料标准:
1)园区内绿化苗木的规格:乔木胸径应不小于10cm,高度应不小于4.5m,冠幅要求不少于三级分枝;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2)地面铺装:大面积铺地以本地石材/PC砖为主,主要景观广场及活动场地采用较好的石材及其它形式的材料,铺装形式及图案要丰富,石材厚度2.5cm以上。铺装形式:模数规则铺装为主,结合主要节点的特色铺装。园区人行道和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宜采用透水、透气性、糙面防滑、耐磨的人行道砖,人行道砖材料厚度 5cm 以上。停车场地面应采用植草格或植草砖铺地,材料厚度6cm以上。
10、精装修设计要求
(1)设计范围及指标:
中标后,根据招标人需求提供可供选择的设计方案。完成本项目精装修工程的方案、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硬装设计、软装设计、强弱电、给排水、暖通等专业,以及上述工程的施工配合。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厅、走廊、服务配套等。
设计方案需匹配平面布置图,重要空间须配合相应设计风格的图片、照片,以直观的反应其设计风格、设计形式。
(2)主要技术要求:
1)公共大堂:造型简单明快,层次分明,墙面与地面宜采用仿石材砖与局部石材结合方式表达;空间设有主题墙,可考虑石材元素突出设计;天花可局部考虑二级吊顶;结合空间效果、心理效果、细节处理等方面完善、优化空间关系。
标准层公共部位:造型简单明快,层次分明墙面与地面宜采用仿石材砖与局部石材结合方式表达,天棚考虑灯光结合方式丰富空间效果。
2)须考虑到实际工程的工艺可操作性,尽量选择成熟工艺的设计。合理控制工艺,考虑到材料因外部因素会造成膨胀、变形、开裂等情况并在细节上做相应设计(如软连接、收口条等),并单独说明。
3)须综合考虑整体性空间美学,对公共部位进行扬长避短的优化设计。
4)空间比例、造型比例必须符合正常视觉和心里要求;造型间转换清晰、关系大方。必须在尺寸、大小上做到协调,使空间层次丰富但空间开阔。
5)方案须认真规划灯光设计体系,将灯光设计按光环境和光构成设计而不是简单的照明,并做图面或文字分析。
6)根据国际照明规范计算光通量和交叉、衰减变量,确定照明光源的种类。
7)施工图应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装修的规范和规定。应完整清晰的表达:造型结构和关系、面层和基层关系、基本节点工艺。
8)正式方案设计前和正式施工图出图前,设计单位必须派设计师到现场考察情况和复核尺寸,保障施工图和现场尺寸无误差。
9)施工过程中设计方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即时补充所需效果图和施工图,并不得耽误施工进度.
11、智能化安防工程设计要求
设计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系统,具体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
(1)综合布线系统
1)本系统支持工程内计算机网络布线和电话配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含语音、数据传输,数据采用六类双绞线,语音采用大对数 UTP及六类双绞线。
2)语音网络由市话局引来一路光纤或几路大对数电缆进入 1#楼一层弱电机房,经配线架分配后再用大对数电缆送到各层分线箱,再用电话线敷设到各用户终端。
3)数据网络由市政电信引一路光纤到 1#楼一层弱电机房交换机柜,用光纤敷设到各终端口。
4)各终端点采用单面板双口(语+数),其语音及数据线同路同管敷设,以减少管线敷设数量。
5)在通讯系统中增加小型移动蜂窝电话系统及手机信号覆盖系统(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系统设计中仅预留相关桥架,由电信运营商另行设计。
6)在屋面预留 5G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地点,5G 点位根据勘察情况具体由电信运营商对接建设单位另行设计。
(2)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1)有线电视信号直接由市网引入,位置与有线电视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由市政有线电视网引来一路同轴电缆(或光纤)到 1#楼一层电视机房,经放大后再分配到各层,视情况可加前端放大器箱。采用分配分支系统到各用户终端,终端信号电平控制在 64±4db,图像清晰度不少于四级。
2)所有室内有线电视系统管线均穿管暗敷。系统设计中仅预留相关桥架及管道,系统由运营商另行设计。
(3)通信接入系统
在 1#楼一层设置弱电机房,在地下一层均设置通信交接间,市话线路由电信等部门通信光缆引来,提供建筑物内电话等通讯使用;预留城市外网接入通道。通信交接间是本建筑物与外界通讯系统的接驳机房与分界点。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组成,在计算机的集成下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当代保安系统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设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大厅、电梯厅、内部走道、车库等处的电视摄像机,对建筑物内、外部的主要区域和重要部位进行全方位监视控制。可以直观地、实时地、大范围地观察、掌握控制区现场情况和记录事件势态,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大楼的安全提供事实依据。通过科学的综合集中管理方式,实现大厦管理与安全的现代化。系统要求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经济实用,操作维修简便,并能做到扩充有能力,发展余地。视频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摄像机、镜头、云台、解码器),中心控制设备(控制主机、录像机、监视器),传输设备及光缆、电缆等组成。
2)入侵报警系统:根据公共安全防范的要求,设置智能型安保防盗系统。入侵(防盗)报警探测器设置于各重要库房、重要办公室、财务、网络中心等重要部位全面设防。控制主机可对各探测器进行设防/撤防设定。进入设防状态的探测器当防范范围内环境异常时,发出报警信号至报警控制主机,同时反映出报警地址给值班人员。
3)门禁系统:设置相应的防盗报警、出入口门禁控制等技术防范措施,在重要办公室、档案、财务、重要库房、通讯、网络机房等安保重要场所设置门禁系统,通过一卡通综合集中管理,实现大楼管理与安全的现代化。
4)停车场管理系统:本工程设有地下停车场。针对停车场、汽车库的管理需要,本设计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该系统可适用于定期、临时停车用户。系统采用人机对话界面操作方式,使系统设备操作简便。系统保证用户停车方便,加速车辆流动,充分地利用停车空间,还节省了人工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系统采用高新技术,不但具备先进的管理功能,同时也极易扩展改进,适应未来的需要。系统可与一卡通系统集成,对长期卡和临时卡灵活管理。
(5)一卡通系统
智能一卡通管理系统是建立在综合布线系统之上,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及非接触式 IC 卡技术,为办公的各项管理功能提供现代化手段,以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主要包括:发卡管理系统、门禁管理子系统、考勤管理子系统、消费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子系统、会议签到管理系统。
(6)公共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
公共广播及消防紧急广播合用为一套广播系统。扬声器布置仅在公共场所、大厅、公共走道、停车场等处设置;扬声器的选择按消防要求不小于 3W。100V 定压输入,并通过切换模块实现消防紧急广播。
(7)机房工程
本项目机房工程包通信(网络)机房及一层消防(安防)控制中心。机房工程内容包括机房装潢、机房配电、照明系统、机房空调、机房电源、防静电地板、防雷接地系统、机房消防系统、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等。根据机房的重要性以上工程内容各有侧重。
(8)智能系统的电源、接地、防雷
1)电源:各智能化子系统电源需单独配置。其中,综合布线系统(GCS)、安全防范及闭路电视监视系统(SMS)、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FA)还需在各系统机房配置系统 UPS 不间断电源。电源线路采用阻燃型或耐火型线缆。
2)接地:各系统均采用一点接地方式,在各智能系统主机房内设专用接地干线 BYJ-1x35,干线穿 PC32 管单独引下地下层,最终与大楼接地装置连为一体,形成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总电阻不大于 1 欧姆。各层弱电设备机柜、金属桥架、金属线缆外皮都采用 BYJ-1x16-PC20 引至强电专业设置的接地干线(铜母排)实现等电位联接。联接形式应为树状结构,避免构成直流环路。接地干线由铜排集中引至建筑物基础联合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大于 1 欧姆。
3)防雷:由于雷电具有高电压,大电流和瞬时性特点,对电脑、计算机网络会产生电磁场和电磁辐射以及雷电波侵入和等地位反击等,本工程采取防雷电电磁脉冲的过电压保护措施。各系统的电源进线与信息铜缆进线处加装防雷避雷器。
(五)建设标准
1、设计标准和规范:执行现行相关规范。
2、技术标准和要求:本项目所有施工图设计应在国家相应标准及规范的基础之上,结合发包人以往住宅项目开发的实践经验,对设计中的一般要求和常用做法进行必要的明确、补充和完善。
3、质量标准: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
4、工艺安排或要求: 要求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涉及到各专项方案、施工图设计(包括且不限于门窗、幕墙、栏杆、智能化、精装修、景观、标识标牌等),包括施工图细化拆分,以及各专项深化设计、预算编制、施工期间指导和配合服务、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绘制等后续设计服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红线之内,设计时应考虑到与本项目的给水、供电、污水、雨水、网络、监控、有线电视、消防、天然气等与本项目的互联互通连接,以及防洪排涝、绿化隔离修复等必要的红线范围外的工程,必须满足项目整体的全部使用功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包括大门、围墙、挡土墙、降水、箱涵、污水处理设备、充电桩、门卫室、绿化、道路、景观、路灯、夜景、水电管网(含必要的红线范围外的管线接驳))等,其中建筑安装包括桩基、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含地下消防水池及水泵房)、综合管线、强弱电、人防、节能、环境等专业工程设计(含门窗专项设计、幕墙专项设计、公共区域装修、智能化、通信、防雷、供配电、照明、抗震支架、网络系统、监控系统、标识标牌、日照分析专项报告等本工程施工和验收需要的所有专业设计及深化设计);2)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项目整体设计及报批;3)绿色建筑设计;4)基坑支护设计;5)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5、主要材料设备参数、指标及品牌档次:无
6、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设计方案。
7、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六)项目管理规定
1、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按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内容。
2、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执行现有相关规范及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3、样品: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进场使用。
4、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
(1)开始工作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2)设计完成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勘察报告成果;自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施工图成果;自施工图成果提交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并提交合格证;自施工图合格证签发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成果。
(3)进度计划:900日历天
(4)竣工时间:满足工期要求。
(5)缺陷责任期:24个月。
(6)其他时间要求:按发包人需求执行
5、支付:执行合同专用条款。
6、变更:执行合同专用条款。
7、分包以及设备供应商:执行合同专用条款。
8、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 HSE 管理体系制度,明确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落实 HSE 管理目标。
9、沟通:按工作联系单。
10、竣工试验
(1)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2)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3)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11、竣工验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
12、竣工后试验:执行合同专用条款。
13、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无。
14、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执行合同专用条款。
(七)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相关部门出具的会议纪要及任务书文件。
(八)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无。”
备注:
1、发包人要求中涉及到实质性要求的,应当以双下划线或加粗斜体字标识。
2、对于发包人列出的材料设备品牌(以下简称参考品牌),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中标后,承包人原则上在参考品牌范围内采购;但在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承包人、发包人或咨询人中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更换品牌,并在保证所选材料设备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的前提下,协商确定采购其他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并询价定价与调整价差(承发包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仍应执行原参考品牌):
(1)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与本项目模拟清单确定的主材或设备价格差异大,将给承包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如:市场采购价高于清单价格的,或者市场采购价低于清单价格30%的;
(2)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供货商之间存在协商抬价的;
(3)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供货无法满足本项目工期的要求。
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目录(格式)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
图名 |
出图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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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已完成的设计图纸”指方案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等,由招标人另册提供。投标人在领取图纸时,应对照“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目录”仔细检查核对。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如有)。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根据发包阶段,如有上述资料,招标人应当提供)。
5.其他资料。
说 明
1.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单位的电子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2.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拍照获得或证明材料为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投标保函,其原件彩色图片视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说 明
1.《资格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需要分包主体工程施工或设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统称“分包单位”),除了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全部资料外,《资格文件》第二、三项内容应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方相关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主体工程无需分包的,则无需提交第二、三项的相关内容。
(用于资格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 资格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日期:_______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六、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七、拟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九、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十一、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十二、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十三、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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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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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主体工程 |
(主体工程设计和(或)主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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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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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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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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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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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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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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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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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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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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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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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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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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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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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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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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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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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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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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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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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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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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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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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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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中,投标人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如实填写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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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投标人须填写此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须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有)的扫描件。
3.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4.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有)
分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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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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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 |
(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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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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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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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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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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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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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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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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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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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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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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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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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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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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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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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包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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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中,分包单位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如实填写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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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分包单位:(盖分包单位公章)
注:1. 投标人需要分包主体工程施工或设计的须填写此表,并加盖投标人和拟分包单位公章。
2. 分包单位须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有)的扫描件。
3.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4.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务:手机号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二)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如果有)
分包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务:手机号码:
系(分包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分包单位:(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在岗员工(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姓名:性别:手机号码:
单 位: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 委托代理人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供体现聘用企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社保缴费证明”,具体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委托代理人(签字)是指本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再进行扫描并上传。
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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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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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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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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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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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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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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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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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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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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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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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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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项目负责人须由投标人派出。
2、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
六、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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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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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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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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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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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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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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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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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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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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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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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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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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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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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施工项目负责人须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派出。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
七、拟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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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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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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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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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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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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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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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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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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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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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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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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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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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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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设计项目负责人须由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派出。
2、设计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
八、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及标段) 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管理人员未能全部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 ;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万元违约金。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九、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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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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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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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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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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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
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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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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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合同信息 |
竣工验收信息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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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万元) |
工程总承包合同标注项目负责人 |
竣工备案编号(或竣工验收编号) |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标注项目负责人 |
实际造价(万元) |
实际面积(平方米) |
其他工程特征指标 |
工程质量 |
实际开工日期 |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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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近年完成“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人须填写本表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2、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3、上表中的项目编号、竣工备案编号(或竣工验收编号)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记录的该项目的项目编号、竣工备案编号。
十一、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项目 编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合同信息 |
施工许可信息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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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万元) |
工程总承包合同标注项目负责人 |
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许可证号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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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人须填写本表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2、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
3、上表中的项目编号、施工许可证号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记录的该项目的项目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
十二、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十三、其他资料
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认为与资格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
十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本企业在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承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绝不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包括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使用海砂);
(六)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 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招投标投诉的;
(十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维护泉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如发生以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范文件的,本公司愿意接受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 理) 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参与泉州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直至主动退出泉州市建筑市场,同意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单位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五、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格式二)
(适用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1项。):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七、本承诺函我单位盖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扫描上传。
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十六、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在岗人员。本人已清楚知晓,本单位已确定本人作为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本人承诺:
一、中标后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到岗履职。
二、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扫描上传。
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说 明
1.《商务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2项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商务文件》的组成部分。
(用于商务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日期:_______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已标价模拟清单(如果有)
四、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①设计费: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 ③;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如有)、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本招标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6)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我方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我方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动配合。
6.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否则,我方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7.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我方及主体工程分包单位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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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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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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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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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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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计质量标准 |
|
|
|
5 |
勘察质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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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质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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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缺陷责任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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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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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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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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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预付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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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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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
签发付款凭证后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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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合同价格(结算总价)的%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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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
三、已标价模拟清单(如果有)
已标价模拟清单应当按照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和我省有关计价和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四、其他资料
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
说 明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文件》(指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的,《技术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