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茶陵县岩口水库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5/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茶陵县岩口水库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5月12日
采购人合同编号:
供应商合同编号:
茶陵县岩口水库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人(甲方): 茶陵县水利局
供应商(乙方): 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3 年 4 月 17 日
签订地点: 茶陵县水利局
采购人(甲方): 茶陵县水利局
供应商(乙方): 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的采购结果,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茶陵县水利局委托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茶陵县岩口水库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2、合同标的和价格:详见合同建设清单。
第二条 合同范围
1、合同建设内容为:
(1)建设目标
通过智能明渠流量站、长喉道量水槽的建设,建立统一的通讯网络、数据库和供应商的应用平台,以高度集成的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方式,在岩口水库管理所PC端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工程实时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决策支持及时,使灌区管理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2)建设内容
新增量测水设施57处,其中包括智能明渠流量站17处、传输岩口水库管理所PC端、手机APP端。长喉道量水槽40处、;黄岳支渠衬砌1478m。
2、供应商根据本合同为采购人提供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及售后保修和维护服务。
3、采购人、供应商双方任何一方对合同所列服务内容如有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条合同工期及交货地点
1、合同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天。
2、交货地点: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叁仟叁佰零肆元贰角贰分】
(小写:¥1543304.22元)。
2、合同总金额包含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3、付款方式:分两部分结算。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黄岳支渠衬砌),按工程进度支付,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建筑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75%;完成茶陵县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复验如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电子设备),全部机电设备进场支付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30%,安装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总额的 9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15 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4、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供应商的银行账号如下(如有变更需供应商正式函件通知采购人)。
开户名称: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账号:4305 0162 7336 0999 9999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采购人应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供应商开展对项目的需求调研、系统安装、实施等工作,并向供应商就近提供系统建设所需的网络端口和调试环境;
2、若系统运行不正常或不稳定,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重新修改、调试;
3、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4、对供应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呈报的有关报告及时批复;
5、在设备交付及项目验收后及时予以确认。
(二)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1、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度认真、按时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并向采购人汇报与确认;
2、供应商无偿负责对采购人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服务;
3、根据售后服务计划的要求及时响应采购人的服务需求;
4、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提交验收所需文档;
5、在本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采购人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合同设备是设备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如有专利技术纠纷,一切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概不承担。
第七条验收方式
1、货物的到货检验
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的型号、数量、质量等指标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要求的,由采购人检验后交由供应商自行保管。若采购人检验不合格,经供应商确认属实后,应及时解决。
2、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供应商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采购人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拒绝验收,供应商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采购人,即视为验收已经通过。供应商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采购人应提供验收便利。如采购人在供应商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已经通过验收。
第八条售后服务
1、双方确定,供应商应在向采购人交付成果后,根据采购人的请求,为采购人人员和实际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具体的培训时间和进度由双方经过协商后安排。
2、本项目的质保期为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电子设备)验收合格后2年。供应商三年内支持配合软件系统免费升级、维护、培训服务;硬件设备按生产厂家的维保规定执行,另有需求的双方协商解决。
3、供应商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包括网上支持和电话支持)。
4、免费维护期为三年,期满后供应商仍提供长期的维护服务,费用另行约定。
第九条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
2、甲乙双方对基于本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如下:归双方所有。采购人应保证合理使用供应商提供货物,不得就供应商提供软件产品自行或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传播、复制、反编译等一切侵犯供应商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及附件涉及到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以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泄密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如因供应商单方面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金额的 0.5‰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5%。项目建设场地不具备系统装机条件或因采购人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供应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如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项的0.5‰向供应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支付总额的 5%。
3、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协议生效后到履行完毕之日,如发生以下自然及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战争、政府禁止令等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各方互不违约。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各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采购人在货物检验中如对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时,自收到货物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供应商货物合格。
2、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采购人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采购人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货物损毁,所提出的异议供应商不予接受。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在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在正常情况下,双方结清合同费用,本合同的产品免费保修期结束后,本合同即自行终止。合同期结束后的维修事宜另行协商。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持叁份,供应商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茶陵县水利局 乙方: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731-25211888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2023年4月17日
公告日期:2023年05月12日
采购人合同编号:
供应商合同编号:
茶陵县岩口水库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人(甲方): 茶陵县水利局
供应商(乙方): 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3 年 4 月 17 日
签订地点: 茶陵县水利局
采购人(甲方): 茶陵县水利局
供应商(乙方): 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的采购结果,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茶陵县水利局委托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茶陵县岩口水库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2、合同标的和价格:详见合同建设清单。
第二条 合同范围
1、合同建设内容为:
(1)建设目标
通过智能明渠流量站、长喉道量水槽的建设,建立统一的通讯网络、数据库和供应商的应用平台,以高度集成的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方式,在岩口水库管理所PC端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工程实时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决策支持及时,使灌区管理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2)建设内容
新增量测水设施57处,其中包括智能明渠流量站17处、传输岩口水库管理所PC端、手机APP端。长喉道量水槽40处、;黄岳支渠衬砌1478m。
2、供应商根据本合同为采购人提供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及售后保修和维护服务。
3、采购人、供应商双方任何一方对合同所列服务内容如有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条合同工期及交货地点
1、合同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天。
2、交货地点: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叁仟叁佰零肆元贰角贰分】
(小写:¥1543304.22元)。
2、合同总金额包含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3、付款方式:分两部分结算。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黄岳支渠衬砌),按工程进度支付,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建筑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75%;完成茶陵县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复验如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电子设备),全部机电设备进场支付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30%,安装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总额的 9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15 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4、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供应商的银行账号如下(如有变更需供应商正式函件通知采购人)。
开户名称: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账号:4305 0162 7336 0999 9999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采购人应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供应商开展对项目的需求调研、系统安装、实施等工作,并向供应商就近提供系统建设所需的网络端口和调试环境;
2、若系统运行不正常或不稳定,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重新修改、调试;
3、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4、对供应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呈报的有关报告及时批复;
5、在设备交付及项目验收后及时予以确认。
(二)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1、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度认真、按时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并向采购人汇报与确认;
2、供应商无偿负责对采购人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服务;
3、根据售后服务计划的要求及时响应采购人的服务需求;
4、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提交验收所需文档;
5、在本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采购人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合同设备是设备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如有专利技术纠纷,一切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概不承担。
第七条验收方式
1、货物的到货检验
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的型号、数量、质量等指标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要求的,由采购人检验后交由供应商自行保管。若采购人检验不合格,经供应商确认属实后,应及时解决。
2、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供应商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采购人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拒绝验收,供应商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采购人,即视为验收已经通过。供应商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采购人应提供验收便利。如采购人在供应商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已经通过验收。
第八条售后服务
1、双方确定,供应商应在向采购人交付成果后,根据采购人的请求,为采购人人员和实际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具体的培训时间和进度由双方经过协商后安排。
2、本项目的质保期为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电子设备)验收合格后2年。供应商三年内支持配合软件系统免费升级、维护、培训服务;硬件设备按生产厂家的维保规定执行,另有需求的双方协商解决。
3、供应商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包括网上支持和电话支持)。
4、免费维护期为三年,期满后供应商仍提供长期的维护服务,费用另行约定。
第九条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
2、甲乙双方对基于本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如下:归双方所有。采购人应保证合理使用供应商提供货物,不得就供应商提供软件产品自行或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传播、复制、反编译等一切侵犯供应商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及附件涉及到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以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泄密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如因供应商单方面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金额的 0.5‰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5%。项目建设场地不具备系统装机条件或因采购人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供应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如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项的0.5‰向供应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支付总额的 5%。
3、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协议生效后到履行完毕之日,如发生以下自然及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战争、政府禁止令等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各方互不违约。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各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采购人在货物检验中如对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时,自收到货物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供应商货物合格。
2、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采购人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采购人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货物损毁,所提出的异议供应商不予接受。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在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在正常情况下,双方结清合同费用,本合同的产品免费保修期结束后,本合同即自行终止。合同期结束后的维修事宜另行协商。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持叁份,供应商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茶陵县水利局 乙方: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731-25211888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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