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hxm-00-20220325-1064
预算金额121.99万元
招标联系人胡婕菁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浩021-67721810
中标公司上海广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1.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325-1064
二、项目名称: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 1214000.00元 | 上海广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1幢5层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 详见采购文件 | 详见采购文件 | 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年 | 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华,马超,李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财库〔2018〕2号规定服务类招标的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6712.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推荐理由:经磋商小组磋商及综合评审,上海广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的需求理解较精确,项目实施方案较完整,难重点分析较透彻,服务流程清晰,对数据处理和设备维护的措施明确,日常质保体系较完整,售后服务承诺完整。经综合评审打分,推荐得分最高的上海广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地 址:茸平路168号
联系方式:021-577810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
联系方式:021-67721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浩
电 话:021-67721810
附件信息: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pdf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pdf
996.9K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HXM-00-20220325-1064
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3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二)采购信息说明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四)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
(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其它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四章项目需求
中山街道河道水质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章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
一、磋商程序及说明
二、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附件一(封面)
附件二报价函
附件三报价承诺书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附件五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六报价一览表
附件七报价组成明细表
附件八供应商资格声明
附件九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附件十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附件十一人员配置情况表
附件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
附件十三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十四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表
附件十五类似项目经验
附件十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十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十八投标产品详细配置清单
附件十九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3.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
于2022-04-12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20325-1064
项目名称: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预算编号:1722-642001146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21999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121999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219990.00元
简要规则描述: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中山街道辖区内河道曝气装
置、水质监测仪、物理净化装置运行维护,河道水质监测等。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年。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
业、监狱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相关规定,将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供应商采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03-29至2022-04-06,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04-12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
弄79号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04-12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报名截止时间之内,通过电子邮箱将获取采购文件
所需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815494989@qq.com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参与投标:
(1)营业执照;
(2)委托代理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社保凭证或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查询结果,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不得早于报名开始时间);
(4)投标人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最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凭证
和纳税凭证(政府机关或依法免税免社保、零报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或有效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需盖公章及法定
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说明:上述资料请供应商按序号对文件进行命名,扫描件清晰可辨认,统一为PDF格式通过压
缩包进行发送。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平路168号
联系方式:021-57782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
联系方式:021-67721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浩
电话:021-67721810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名称 | 名称 | 编列内容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 | 中山街道 2022 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
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ZC-03-22039) |
采购项目 | 资金状况 | 财政预算资金 |
采购人 | 采购人 | 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平路 168 号 邮编:201600 联系人:胡婕菁 电话:021-57782016 |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 618 弄 79 号 联系人:张浩 电话:021-67721810 传真:021-67721723 |
合格供应商 | 资质条件 |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合格供应商 | 特定条件 |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合格供应商 | 是否接受联合磋商 |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供应商提疑事项 | 供应商提疑事项 | 通 过上海市 政府采购云 平台在 线提疑 或书面递交至上海市 松 江区鼎源路 618 弄 79 号 |
答疑会 | 答疑会 | 不 集中组织 召开,若有 疑问或 澄清的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 机 构将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答疑内容或澄清内容 |
踏勘现场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 | 90 天 |
承包范围 | 承包范围 | 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范围内的全部承包管理。 |
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允许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报价承诺书: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项目负 责人签名或盖章; 2、报价函: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其他签字盖章要求:加密上传的电子文件及书面文件均应 按本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附件格式的要求签章。 如 为联合体 投标签字盖 章均应 为牵头 单位盖公章及牵头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投标 |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网上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
投标 |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和地点 | 1、响应方式: (1)电子响应文件: 本 次 磋 商 采 用 网 上 磋 商方式 ,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有 关规定 和 方 法 , 在 上 海 市 政 府采购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门 户网站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 简 称:电 子 采 购 平 台 ) 电 子 招投标 系统提交。 (2)书面响应文件(按要求签章,供存档使用):共 3 份, 1 正 2 副,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不 得 采用 硬 封 面 装 订 ( 投 标 文 件应采用双面打印。) 2、地点: (1)书面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松江区鼎源路 618 弄 79 号。 (2)电子招标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 3 ) 采 购 云 平 台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问 题 可 拨 打 服 务 电 话 400-881-7190 进行咨询。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请至松江区鼎源路 618 弄 79 号现场参加磋商会议, 本 次 磋 商 采 用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网 上 磋 商 方 式 ,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方 法 , 在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的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参 加 磋 商 会 议 。 届 时 请 供 应 商 代 表 持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议前需提交的 材料 |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议前需提交的 材料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 《不参 与围 标串标 承诺 书》原件( 格式详见第六 章 响 应文件格式)。 |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以下资料: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 ( 4 ) 《不参 与围 标串标 承诺 书》原件( 格式详见第六 章 响 应文件格式)。 | |
投标报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1219990.00 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 上述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 人或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采购人依法组建 |
评审方法 | 见《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转包 | 本项目合同不允许违法转包; |
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财库[2020]46 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 微 型企业供 应商采购, 投标文 件中投 标人必须提供的《中 小 企业声明函》。 如 为联合体 投标时,联 合体各 方均为 小型、微型企业的,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政 策 ; 联 合 体 其 中 一 方 为 小 型 、微型企 业的,联合 协议中 约定小 型、微型企业的协议 合 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3% 的 价 格 扣除, 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 约定(包含小型、微 型 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 2、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残 疾人福利 性单位视同 小型、 微型企 业,享受评审中价格 扣 除 政策。属 于享受政府 采购支 持政策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应满足财库[2017]141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自拟)。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 狱 企业视同 小型、微型 企业, 享受评 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并 在 投标文件 中提供由省 级以上 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 新 疆 生 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格 式 自拟)。” 按 照 《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规 定 》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本项 目的采购的 水质优 化提升 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 行 |
业。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 项目中标 服务费由 中 标 人 支 付 ,招标代 理服务费参照 《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发改价格〔2015〕299 号及财库〔2018〕2 号规定服务类招标 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1),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 行的通知》(2020 年 11 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 年 2 月)的规定,本项 目 招 投 标 相 关 活 动 在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 ( 网 址 : http://www.zfcg.sh.gov.cn/ ) 进 行 。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 是 由 市 财政局建 设和维护。 供应商 应根据 《上海市电子政府采 购 管 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 规定和 要求执 行。供应商在云平台 的 有 关操作方 法可以观看 线上直 播培训 回看,也可登录采购 云 平 台查看培 训操作手册 或培训 操作视 频。 本次招 标必须网 上 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认证证 书)。 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 与 安全。供 应商在电子 采购平 台下载 并保存磋商文件,采 购 公 告要求供 应商在下载 磋商文 件前进 行报名登记,并查验 资 格 证明文件 的,供应商 应当按 照采购 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 后 下载磋商文件。 3、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应使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提 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 如 因上传、 扫描、格式 等原因 导致评 审时受到影响,由供 应 商 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 商上 传完 毕后应及时联 系招标 代理单 位 予以签收 ,供应商应充分 考虑网上签收过程所需合 理 操作 时间,否则应承担未能及时签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4、响应截止时间以网上计时为准,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 间开始后 30 分钟内签到,如超过 30 分钟签未在电子招投标 系 统签到成 功(以系统 签到记 录为准 ),则视供应商放弃 参 与 该项目投 标,不予参 与解密 流程, 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 评 审。 5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在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 上 传 提 交,纸质投标文件(如要求)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当面递交。 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 |
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 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 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上海市政府 采购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 3 )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 的 程 序 设 置 对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影 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8 、 采 购 云 平 台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问 题 可 拨 打 服 务 电 话 400-881-7190 进行咨询。 |
附件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务 费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服务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00-500 | 0.8% |
500-1000 | 0.45% |
1000-5000 | 0.25% |
本项目按服务招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专家评审费按实另计。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包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
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项目名称: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
1.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
磋商文件和投标文件。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2服务地点
本项目服务地点:中山街道(采购人指定地点)
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
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
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
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
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
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
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
分期付款
7.2.2付款条件:
进度款按季度分三次支付,每次支付比例为20%。季度养护工作及甲方季度考核(三个月平
均值)完成后,甲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余款及最后一季度养护费用待最终考核并经财
务监理结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中山街道2022年水质优化提升项目服务,对没有达
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
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
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
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
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
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
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
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
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
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
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
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
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
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
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
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
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
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
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
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
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
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
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
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
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
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
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1.2补充说明
.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
和要求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2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
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
章的有关约定。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沪建市管〔2019〕24号文)、《关于
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2.3.1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所报单价为综合单价,其组成应包括人工
费、材料费、机械费、维护、缺陷修复、质检(自检)、测试、管理费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
等,并应综合考虑到现场条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波动可能增加的费用,并充分考虑
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系数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所有材料检测费
也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
收费管理规定沪建交(2013)201号”的要求:本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书面
检测合同,投标人必须根据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检测内容、数量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要求的送检材料数量、频次,并按《上海市政府投资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测算材料检测、工程检测的费用,由建
设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从竣工结算时扣除支付。
2.3.2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时,报价时应遵循下列原则执行:
(1)工程量不符时,以清单为准;
(2)项目特征以清单中描述的为准;
(3)若工程量与施工图不符或项目特征与清单描述有误的,允许中标人在调整报告中
书面提交给招标人,并以审价单位审定为准;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
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
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
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根据沪水务【2017】738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水务维修养护工程定额”费
用计算规则和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8】1号文件精神要求,
明确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为2.6%,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要求取值的,
按否决投标处理。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
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
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
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
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
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
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
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
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
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
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
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
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9规费
★2.9.1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水利工程
参照沪水务定额〔2019〕1号文)。
★2.9.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
估价的20%计算)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各类工程住房公积金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
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
注:工程排污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
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河道养护工程参照《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
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9〕1号)文及该文件附件。
★2.10增值税:9%。(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
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
平和综合实力。
2.12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
附加税费。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
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
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
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
用。
3.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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