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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ON202203037100
标段:西塞山电厂22年3月5日-3月18日直达中烟(1.8硫)
开始报价时间:2022-03-03 10:27:03
报价截至时间:2022-03-04 11:30:00
发布人:陈壮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收货单位: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罗家桥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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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直达模板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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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3月5日-3月18日直达烟煤竞价采购需求函 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3月5日-3月18日直达烟煤竞价采购需求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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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买 卖 合 同 | |||||||||||||||||||
卖方:** | 卖方合同编号: | ||||||||||||||||||
买方合同编号: | |||||||||||||||||||
买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合同签订地:湖北武汉 | ||||||||||||||||||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 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 | ||||||||||||||||||
收货人名称 | 发站 | 到站 | 品种 | 合同量(吨) | 合同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硫分 | 合同约定挥发分 | ||||||||||||
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 ** | 罗家桥 | ** | **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千卡/千克 | 收到基全硫:≤*%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
二、交(提)货方式:到站交货,卖方代办托运。托运单位:**。 | |||||||||||||||||||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买方按照国标进行验收(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19494-1 -2 -3煤炭机械化采样、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结算煤量以收货人轨道衡计量为准,质量检验、结算以收货人采制、化验结果为准。 | |||||||||||||||||||
四、合同基准价格及质、数量调整 (一)合同基准价格:以合同基准热值为基准,执行壹票含税到站价**元/吨(含13%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额**元/吨)。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二)质量考核: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合同基准热值,则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增加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增加(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2、(合同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合同基准热值,则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降低(单卡基准价格+0.02)元/吨。 3、(合同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合同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则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降低(单卡基准价格+0.03)元/吨。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合同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的批次,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单批结算,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降低(单卡基准价格+0.05)元/吨。 5、收到基全硫加权平均≤**%,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6、0<实际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2%,从合同基准硫分起,每升高0.01%,结算价格降低0.3元/吨。 7、0.2%<实际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从合同基准硫分起,每升高0.01%,结算价格降低0.4元/吨。 8、0.5%<(实际硫分-合同基准硫分),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单批结算,从合同基准硫分起,每升高0.01%,结算价格降低0.8元/吨。 9、干燥无灰基挥发份<**%的批次,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炭单独结算,以**%为基准每降低0.01%扣0.3元/吨。干燥无灰基挥发份>**%的批次,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炭单独结算,以**%为基准每增加0.01%扣0.3元/吨。 (三)数量考核: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到厂验收量低于合同量的80%,买受人有权在煤炭结算款中进行数量考核,扣减金额=(合同量×80%-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基准价格*1.5%。考核金额扣减至全部结算煤款为止。2.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到厂验收量不允许超过合同量的120%。若出卖人自行超量发运,买受人有权拒收。若拒收不成,则在煤炭结算款中进行数量考核。到厂验收数量高于合同量120%且低于130%的情形:扣减金额=(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120%)×合同基准价格*10%。到厂验收数量高于合同量130%的情形:扣减金额=(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120%)×合同基准价格*20%。 1、1、一经发现煤质异常现象,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如货物已运送至收货人场地,买受人或收货人不予卸车,并应当即通知出卖方抵达收货人现场协商解决,如卖方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抵达现场或抵达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买方或收货人可做拒收处理,卖方将拒收车辆拖出收货人场地,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卸车延时费用和因车辆拒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 2、若因煤质差、矸石多、冻煤等因素影响收货人卸车效率产生卸车延时,卸车延时费由出卖人承担。 3、合同签订前卖方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量×5元/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或自动转为后期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需在后期发运前补齐)。若未发运,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 |||||||||||||||||||
五、煤炭运输信息沟通: 1、买方及收货人有权在发站监装,卖方须配合买方及收货人相关要求。卖方请车前须告知买方及收货人,买方及收货人同意后方可请车。卖方批车后1日内电话通知买方,装车后1日内短信预报来煤信息。联系人:雷彦侠13797189530;何斌:13972806700.短信内容:卖方单位全称、托运单位全称、发运站名称、发运时间、车数。2、装车发运时在铁路货票上注明卖方单位全称。 | |||||||||||||||||||
六、货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如托运单位与出卖人不相符,发生委托结算业务时,出卖人应提供委托结算书及车号清单原件。严禁发生二次委托结算情况。合同执行期内所发煤炭加权平均结算(单批次结算的煤炭除外)。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全额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 |||||||||||||||||||
七、合同执行期: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以铁路货票载明的发货时间为准。买方有权拒收逾期部分。若供应商逾期发运视为无计划发运。 | |||||||||||||||||||
八、不可抗力条款:如在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解除后,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 |||||||||||||||||||
九、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 |||||||||||||||||||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武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变更,双方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不得将生效的合同用于质押担保、融资等事宜。 | |||||||||||||||||||
十二、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卖 方 | 买 方 | ||||||||||||||||||
出卖人名称(章): | 开户银行: | 买方名称(章):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 | 鉴(公)证意见: | |||||||||||||||
住所: | 帐 号: | 住所: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 帐号:4205 0186 5308 0000 0088 | 经办人: |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WL285 | 鉴(公)证机关(章) |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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