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承检机构采购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3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rcg-2024080500312
预算金额19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40805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承检机构采购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40805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承检机构采购服务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390000
 合计金额小写: 39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期限:贰年。
(2)预算单价: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定量抽检:800元/批次;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定性检测:60元/批次
(3)预算总额:195万元/年:390万元/2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01 —— 2025-05-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2)依法检验检测: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及时检验检测: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确保各级考评数据抽查时的检测报告高质量。
(4)检验检测结果运用:乙方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检测结果,乙方和乙方检验工作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按实结算,凭检验报告原件、检测项目明细、检测确认函、发票按月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曙支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593777945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独立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乙方应当指定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独立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3)乙方不得与其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4)乙方应当具备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承检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用农产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2)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服务。
(3)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承检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合同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开始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组织、联络及相关协调工作,24小时响应,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正常情况下,1.5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甲方会对乙方的响应时间进行考核及评价。(2)在甲方举办的检验检测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时,乙方视情给予协助、指导。(3)如甲方要求,乙方须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任何资料。(4)售后服务要求:乙方能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并依法出具检测报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协助、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嘉雨路46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61号

法定代表人: 曾志伟 法定代表人: 刘向荣

委托代理人: 张国林 委托代理人: 刘洋

电话: 0731-84683490 电话: 0731-85501156

传真: 0731-84683490 传真: 0731-8559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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