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鹤岗市公安局鹤岗市公安局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金额
29万元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3/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LJGCYC2312030120231251338
项目名称: 鹤岗市公安局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元): 290000.0000
最高限价(元): 290000.0000
采购成本价(元): 0.0000
需求详情:
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
一、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
1、负责鹤岗市公安局所有90辆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及特殊故障处理。保障车辆发动机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机油、防冻液、刹车油、助力油等影响发动机因素的项目,底盘电器应定期由专业技师检查,如发现问题和特殊故障及时处理。
2、维修保养项目包含机油,机油滤,空气滤,空调滤,变速箱油,刹车油,驱动箱油、电瓶,玻璃、玻璃水,防冻液、轮胎、刹车盘、清洗喷油嘴、动平衡、钣金修复、喷漆、汽车横向产品、汽车内外部装饰(汽车贴膜、脚垫等)、汽车内部清洁、汽车大灯、火花塞、雨刷器、、警用标识等车辆所有配件,每年不少于两次上门对车辆进行免费检查,每次上门检修人员不少于2人,包含且不限于以上项目。
3、保证所有车辆每 5000-8000公里或每半年换机油三滤(每辆车每年保养次数不低于2次),每 3万公里更换火花塞、刹车片,每 5万公里更换全车液品及正时皮带,要求所更换机油为全合成机油,其他液品为专车专用油或该车型4S店同款产品。
4、保证维修期限内对于采购单位所有车辆悬挂系统、发动机系统、变速箱系统、冷却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空调系统、燃油系统、驱动系统、电气系统、电控系统、安全系统、润滑系统全面维修保养,更换配件必须保证为原厂配件。
5、对于车辆发动机、变速箱有故障的应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及时总成大修,保证所有车辆维修后保证达到国家标准出厂状态。
6、对于车辆钣金和漆面有损伤的进行无痕修复或全面喷漆处理,达到漆面美观、钣金良好。
7、对于年检车辆进行达标维修,确保年检合格。
8、质量要求:各项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车辆年返修率不得超过4%。保证提供的油品及配件为全新正品,配件必须为原厂配件。
9、质量保证,要求大修质保期为1年或365天,小修质保期为3个月或90天。大修7天内完工,小修3天内完工,保养3小时内完工,倒胎1小时内完工。在维修车辆保质期内,重复维修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采购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用同车同型号的原厂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是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供应商应提供受损件、更换件照片或影音资料。
10、提供救援应急方案:包含设立24小时道路救援服务,遇到紧急故障保证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不需要更换备件的应在12小时内解除故障,需要更换备件时应在24小时内解除故障;设立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车辆发生故障时保证在1小时内将车辆拖运至修配车间。提供能免费提供拖车服务证明,不限于拖车发票、车辆照片、车辆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11、提供有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包含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清单等),防止因维修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或损毁。
12、提供有完善的安全防盗应急预案,保证维修车辆在维修期间车辆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毁,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13、轮胎使用年限超过六年、轮胎花纹磨损严重已到安全线、轮胎多次维修或维修后轮胎无法正常使用,经甲方确认后,供应商需更换全新原厂轮胎。
二、供应商具备条件:
1、企业资质:供应商具备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二类及以上资质,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人员配置:有专业服务团队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应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3、在维修厂内能够提供免费的400条左右轮胎存放场所,要求轮胎存放地为室内且通风,禁止轮胎叠加存放,做好标记。提供场照片。
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维修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具备满足维修条件的固定场所,维修场地交通便利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注:供应商须提供维修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未提供视为无维修场所。
5、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具有机修车间、钣喷车间、美容车间、轮胎修理工位等。维修车间能同时维修4辆机动车;室内举升机不少于3台,轮胎扒胎机、轮胎动平衡机均不少于2台,禁止在室外维修车辆。车辆停放维修企业期间,须采取必要的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客户车辆、牌证的安全。供应商应配备相应专用设备,具备喷烤漆房、举升机、车辆大梁校正仪、四轮定位仪等。注:需提供各区域及车间内设备彩色照片,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视为不合格。
6、维修车间应具有消防设施,防止因维修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7、烤漆房、车辆大梁校正仪、四轮定平台、轮胎扒胎机、轮胎动平衡机、等维修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转,负责轮胎保养、维修、更换,保障公务车辆的行车安全。
8、其他维修项目按照不高于市场价计算费用。
三、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中标供应商需具备派驻维修能力,可根据甲方需求,去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修车服务。修车必要设备需由中标供应商自备。
3、中标供应商应对甲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每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维修车辆受损件、更换件照片或影音资料存入档案。
4、中标供应商应建立汽车配件、耗材进货台账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台账包含进货发票等票据复印件,采购单位随时对台账进行抽查,确保使用配件和耗材应符合甲方要求。
5、中标供应商应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不超过规定的工时内完成。
6、中标供应商应为车辆大修提供一年质保期,在此期间车辆返修费用由修理厂家承担。
7、经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中标供应商必须优先免费返修。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8、特殊情形的车辆维修服务的有关规定:甲方新购置的车辆,在其约定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或供应商指定维修企业(4S 店)进行维修保养;乙方不得私下将维修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四、质保售后:
1、质保范围和期限要求:车辆维修质保一年。车辆维修大修的发动机要保证3万公里不出问题,配件及油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2、有专业售后服务团队,对维修车辆做到遇到问题应及时处理,由于我局车辆的特殊性遇到问题时需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24小时内随时维修对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确保维修车辆正常运行。
3、维修厂见车辆维修单,经采购单位经办人确认方可进行车辆维修。甲方相关车型的维修工时费、配件费由市场价格调整,中标供应商须向甲方提供汽车生产商发布的调价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由甲方审查认可予以备案。
4、中标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黑龙江省、鹤岗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在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由于甲方人为因素除外)。经济损失按事故大小按有关法定标准执行。
6、中标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配件,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7、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和违约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结算方式:
合同期内:1、维修保养车辆总金额不超过中标总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2、维修保养车辆总金额超过中标金额,以中标金额结算,超过中标的金额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服务周期: 365天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
服务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335号鹤岗市公安局
报名开始时间:2023-03-31 02:18
报名结束时间:2023-04-06 00: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鹤岗市公安局
联系人: 徐磊
联系电话: 15545860917
联系座机: 0468-3351599
四、参与项目
查看项目
项目编号: HLJGCYC2312030120231251338
项目名称: 鹤岗市公安局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元): 290000.0000
最高限价(元): 290000.0000
采购成本价(元): 0.0000
需求详情:
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
一、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
1、负责鹤岗市公安局所有90辆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及特殊故障处理。保障车辆发动机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机油、防冻液、刹车油、助力油等影响发动机因素的项目,底盘电器应定期由专业技师检查,如发现问题和特殊故障及时处理。
2、维修保养项目包含机油,机油滤,空气滤,空调滤,变速箱油,刹车油,驱动箱油、电瓶,玻璃、玻璃水,防冻液、轮胎、刹车盘、清洗喷油嘴、动平衡、钣金修复、喷漆、汽车横向产品、汽车内外部装饰(汽车贴膜、脚垫等)、汽车内部清洁、汽车大灯、火花塞、雨刷器、、警用标识等车辆所有配件,每年不少于两次上门对车辆进行免费检查,每次上门检修人员不少于2人,包含且不限于以上项目。
3、保证所有车辆每 5000-8000公里或每半年换机油三滤(每辆车每年保养次数不低于2次),每 3万公里更换火花塞、刹车片,每 5万公里更换全车液品及正时皮带,要求所更换机油为全合成机油,其他液品为专车专用油或该车型4S店同款产品。
4、保证维修期限内对于采购单位所有车辆悬挂系统、发动机系统、变速箱系统、冷却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空调系统、燃油系统、驱动系统、电气系统、电控系统、安全系统、润滑系统全面维修保养,更换配件必须保证为原厂配件。
5、对于车辆发动机、变速箱有故障的应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及时总成大修,保证所有车辆维修后保证达到国家标准出厂状态。
6、对于车辆钣金和漆面有损伤的进行无痕修复或全面喷漆处理,达到漆面美观、钣金良好。
7、对于年检车辆进行达标维修,确保年检合格。
8、质量要求:各项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车辆年返修率不得超过4%。保证提供的油品及配件为全新正品,配件必须为原厂配件。
9、质量保证,要求大修质保期为1年或365天,小修质保期为3个月或90天。大修7天内完工,小修3天内完工,保养3小时内完工,倒胎1小时内完工。在维修车辆保质期内,重复维修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采购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用同车同型号的原厂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是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供应商应提供受损件、更换件照片或影音资料。
10、提供救援应急方案:包含设立24小时道路救援服务,遇到紧急故障保证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不需要更换备件的应在12小时内解除故障,需要更换备件时应在24小时内解除故障;设立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车辆发生故障时保证在1小时内将车辆拖运至修配车间。提供能免费提供拖车服务证明,不限于拖车发票、车辆照片、车辆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11、提供有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包含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清单等),防止因维修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或损毁。
12、提供有完善的安全防盗应急预案,保证维修车辆在维修期间车辆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毁,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13、轮胎使用年限超过六年、轮胎花纹磨损严重已到安全线、轮胎多次维修或维修后轮胎无法正常使用,经甲方确认后,供应商需更换全新原厂轮胎。
二、供应商具备条件:
1、企业资质:供应商具备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二类及以上资质,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人员配置:有专业服务团队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应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3、在维修厂内能够提供免费的400条左右轮胎存放场所,要求轮胎存放地为室内且通风,禁止轮胎叠加存放,做好标记。提供场照片。
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维修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具备满足维修条件的固定场所,维修场地交通便利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注:供应商须提供维修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未提供视为无维修场所。
5、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具有机修车间、钣喷车间、美容车间、轮胎修理工位等。维修车间能同时维修4辆机动车;室内举升机不少于3台,轮胎扒胎机、轮胎动平衡机均不少于2台,禁止在室外维修车辆。车辆停放维修企业期间,须采取必要的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客户车辆、牌证的安全。供应商应配备相应专用设备,具备喷烤漆房、举升机、车辆大梁校正仪、四轮定位仪等。注:需提供各区域及车间内设备彩色照片,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视为不合格。
6、维修车间应具有消防设施,防止因维修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7、烤漆房、车辆大梁校正仪、四轮定平台、轮胎扒胎机、轮胎动平衡机、等维修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转,负责轮胎保养、维修、更换,保障公务车辆的行车安全。
8、其他维修项目按照不高于市场价计算费用。
三、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中标供应商需具备派驻维修能力,可根据甲方需求,去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修车服务。修车必要设备需由中标供应商自备。
3、中标供应商应对甲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每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维修车辆受损件、更换件照片或影音资料存入档案。
4、中标供应商应建立汽车配件、耗材进货台账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台账包含进货发票等票据复印件,采购单位随时对台账进行抽查,确保使用配件和耗材应符合甲方要求。
5、中标供应商应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不超过规定的工时内完成。
6、中标供应商应为车辆大修提供一年质保期,在此期间车辆返修费用由修理厂家承担。
7、经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中标供应商必须优先免费返修。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8、特殊情形的车辆维修服务的有关规定:甲方新购置的车辆,在其约定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或供应商指定维修企业(4S 店)进行维修保养;乙方不得私下将维修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四、质保售后:
1、质保范围和期限要求:车辆维修质保一年。车辆维修大修的发动机要保证3万公里不出问题,配件及油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2、有专业售后服务团队,对维修车辆做到遇到问题应及时处理,由于我局车辆的特殊性遇到问题时需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24小时内随时维修对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确保维修车辆正常运行。
3、维修厂见车辆维修单,经采购单位经办人确认方可进行车辆维修。甲方相关车型的维修工时费、配件费由市场价格调整,中标供应商须向甲方提供汽车生产商发布的调价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由甲方审查认可予以备案。
4、中标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黑龙江省、鹤岗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在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由于甲方人为因素除外)。经济损失按事故大小按有关法定标准执行。
6、中标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配件,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7、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和违约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结算方式:
合同期内:1、维修保养车辆总金额不超过中标总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2、维修保养车辆总金额超过中标金额,以中标金额结算,超过中标的金额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服务周期: 365天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
服务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335号鹤岗市公安局
报名开始时间:2023-03-31 02:18
报名结束时间:2023-04-06 00: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鹤岗市公安局
联系人: 徐磊
联系电话: 15545860917
联系座机: 0468-3351599
四、参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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