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黄石22年8月5日-8月10日下水烟煤(北方港平仓)-黄石22年8月5日-8月10日下水烟煤(北方港平仓)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8/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黄石22年8月5日-8月10日下水烟煤(北方港平仓)-黄石22年8月5日-8月10日下水烟煤(北方港平仓)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 MTJJ18ON202208020255 状态 标段 黄石22年8月5日-8月10日下水烟煤(北方港平仓) 开始报价时间 2022-08-02 15:10:19 报价截至时间 2022-08-03 16:00:00 采购数量(吨) 16000 发布人 陈壮 发布单位 湖北分公司 收货单位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 2022-08-10 23:59:59 回应货币
标段信息附件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2022年8月5日-8月10日北方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pdf&path=group1/M00/01/72/rBEuDmLoyDqAQRVcAAr2_Br2saQ616.pdf" rel="noreferrer">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2022年8月5日-8月10日北方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2022年8月5日-8月10日北方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平仓合同模板-黄石 平仓合同模板-黄石备注
="">数、质量及逾期考核条款详见合同模板 供应商应在竞价截止前缴纳竞价保证金,未缴纳供应商视为未参与竞价。 竞价保证金缴纳标准:报价数量×10元/吨。 收款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 账 号:4205 0186 5308 0000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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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市场煤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合同编号:180NABA3XS2022****
司湖北分公司
出卖人(乙方):****源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
签订地点:武汉
收货人:湖北华电黄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煤
1.2合同数量:**万吨。正负偏差10%。
1.3兑现量考核:合同数量的90%≤第三方验收数量≤合同数量
的110%,不予考核。第三方验收数量不足合同数量的90%,不足部分
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合同数量×90%-第三方验
收数量)×20元/吨;第三方验收数量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部
分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第三方验收数量-合同数
量×110%)×20元/吨。
2、交货方式、交货地、交货时间及逾期考核
2.1交货方式:离岸平仓
2.2收货人: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2.3交货地点:**港。
2.4交货时间:从2022年*月*日0:00时起至2022年*月*日
24:00时止,以货物交接单上载明的完船时间为准。
2.5逾期考核:
买受人承运船舶需在交货截止日期前72小时抵达锚地,买方负责
协调装船事宜,如不能在合同执行期内完船视为逾期。
买方有权拒收逾期部分,如不拒收,逾期5天以内(包含5天),
从船期计划截止时间起算,买方按照1.0元/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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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扣减金额=(逾期时间×逾期船舶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1.0元/
吨·天);逾期5-10天,从船期计划截止时间起算,买方按照2.0元/
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扣减,扣减金额=(逾期时间×逾期船舶进厂
第三方验收数量×2.0元/吨·天);超出交货截止日期10天以上视为
违约((逾期第10天仍在装船的不视为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并
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赔偿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派船费用等,若未
拒收则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逾期时间从交货截止时间起算,不足1天按比例计算。逾期部分
均并入合同兑现总量进行加权结算和数量考核。
3、煤质指标
煤炭品种 | 煤质指标 | 煤质指标 | 煤质指标 |
煤炭品种3.1具体煤质参数要求见表1: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 | 收到基全硫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煤炭品种 | Qnet,arkcal/kg | St,ar% | Vdaf% |
**煤 | **** | ≤**** | ≥**且≤** |
3.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
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
担。
3.3经目测或初检,乙方所供煤炭非合同约定煤种或煤炭质量达
到第3.1条约定拒收值,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已卸煤炭,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4若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3.1条煤质参数)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规要求,被国家相
关部门责令退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
此产生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带来损失(包含但
不限于码头接卸费、装船费、堆场费及对后续对甲方带来的影响)乙
方也应一并承担。
4、合同基准价格及质量调整
4.1合同基准价格
4.1.1以合同基准热值为基准,执行壹票含税平仓价****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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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3%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额****元/吨;若
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则合同不含税价格不
变,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含税基准价,并调整对应单卡含税基
准价格,保留四位小数)。
4.2质量价格调整
4.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单卡基准价格为****元/吨。
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每超出合同基准发热量
1kcal/kg,价格增加(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
(合同基准发热量-1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
量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1×单卡基准价格)元
/吨;(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
热量-1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2×
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结算发热
量<(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
价格降低(4×单卡基准价格)元/吨;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
量-500)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小于(合同基准
发热量-5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8
×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4.2.2硫分(收到基硫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舍五入)。
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
合同基准硫分<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2%)的部分,每
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合同基准硫分+0.2%)<结
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
降低0.4元/吨;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时,买受人有权
拒收,若不拒收,则超出下限的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0.8元
/吨。
4.2.3内水分(空干基水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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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四舍五入)。
不允许内水高低不同的煤种掺配。
内水分加权平均≤8%按基准价结算。
内水分加权平均>8%时,实行通扣扣款。
8%<内水分≤8.5%,以8%为基准每提高0.1%扣5元/吨;
8.5%<内水分≤9%,以8%为基准每提高0.1%扣10元/吨;
内水分>9.0%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炭单船结
算,以8.0%为基准每提高0.1%扣15元/吨。
4.2.4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四舍五入)。
33%≤挥发分≤41%不奖不罚。
挥发分<33%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33%为基准每降
低0.01%扣0.3元/吨。
41%<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以41%为基准每增加0.01%扣
0.05元/吨;
4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2%为
基准每增加0.01%扣0.3元/吨;
4.2.4除4.2.1至4.2.4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
不作为质量价格调整的依据,以上扣款累加计算。
4.3结算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5、质量、数量验收及所有权的转移
5.1验收方式:以双方认可的交货港口第三方检测机构数、质量
检测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从SGS、
上海赛孚、力鸿、福建中检四家机构由供应商和收货人现场抽签选定,
如供应商未到达则视为认同收货人单方抽签结果。
5.2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5.2.1卖方将货物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即视
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买方。
5.2.2卖方货物交付完毕后出具货权转移证明,买方确认并回复
(加盖买、卖双方公章)。
5.2.3货物交接单上,货主应与卖方一致,收货方应与买方一致。
若出现不一致的,卖方应负责将本批次煤炭货权转移给买方,并向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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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供相关的货权转移证明。
6、数量检测:
6.1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交货地点装船过程中
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
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地磅计量时需车车回
皮。
6.2当进行数量验收时,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
如任何一方未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7、质量确认
7.1质量的确认
7.1.1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交货地点装船过程
中进行采、制、化质量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7.1.2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
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
立进行。如任何一方未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质量。
7.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7.2.1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7.2.2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7.2.3挥发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7.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8、运输
买、卖方双方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进行货物交付。卖方应实时通
报交货地点动态,以便买方安排船舶装载。
9、费用承担
9.1交货地点第三方检验费由由卖方承担。
9.2买卖双方按约定船期上船装载,在交货地点产生的船舶滞期
费,由买、卖双方核实原因,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10拒收条款
煤炭到卸货港,在开卸前或卸货过程中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
标、有大煤块、大石块、木块等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选择接受该批次煤炭,由于乙方所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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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
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
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直
至追究法律责任),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11、货款支付及结算: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第三方检验机构数、
质量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依据上述报告确认货物结
算金额,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11.2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买方将货款
汇往本合同指定的卖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12、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卖方需按合同数量×20元/吨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
金,前期已缴纳保证金且已确认货权转移的,自动转为本期保证金,
但仍需补足差额部分。若卖方未发运,买方全额扣除。在买卖双方确
认货权转移后,卖方可向买方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买方收到申请后
全额无息退还。
13、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
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一方
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旦遇到地震、雷电、火灾、水灾、
台风、战争、恐怖事件、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
行合同,受影响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一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
续时间。受影响一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
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不仅限于相关的政府文件)。受影响一方履行
本条约定义务的,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
任。受影响一方没有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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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另一方损失。
14.2不可抗力解除后,买卖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
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5、送达
15.1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
为准)。
15.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
书面形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收件人收到邮件日视为送达日
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
双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三日内通知对
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
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因此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
对方的全部损失。
15.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
响。
16、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
违约、终止等事项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争
议。若双方于60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合同签约地有管
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的其他条款。
16.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4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等)。
17、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买、卖
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
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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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18、其他约定事项
18.1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需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名章)并加
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时间起至买卖双方履约完毕
为止。
18.2合同的变更
18.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
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8.2.2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
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
约定内容为准。
18.3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
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
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18.4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盖章处)
卖方:****有限公司,买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
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
地址:
技术开发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电话:,电话:027-8870883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户银行:
武汉电力支行
收款账号:,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
统一信用代码:,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WL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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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2022年8月5日-8月10日
北方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总则:请供应商务必详细阅读竞价需求后谨慎填写报价信息。本公司在确定入选
供应商之前,不接受供应商任何关于报价信息的变更。
一、资源需求情况
1.买受人: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收货人: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3.需求数量:共1.6万吨。
4.需求煤种:烟煤,煤质指标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W5000千卡/千克;收到
基全硫≤1.0%;33%≤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1%;
5.交货时间:从2022年8月5口0:00时起至2022年8月10口24:00时止。
6.价格形式:一票含税(13%增值税)海港平仓价。
7.交货方式:海港平仓交货。
8.验收方式:以双方认可的交货港口第三方检测机构数、质量检测检验结果为
结算依据,具体表述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9.结算及资金支付: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采用人民币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
票结算。
10.竞价发布时间:2022年8月2日16:00元
11.竞价截止时间:2022年8月3日16:00。
二、数、质量及逾期考核条款详见合同模板
计划调
供应商报价的煤质指标作为合同签订基准,不接受任何变更申请,请供应商报价
130106102C
时谨慎填写。
三、竞价保证金缴纳要求
1.供应商应在竞价截止前缴纳竞价保证金,未缴纳供应商视为未参与竞价。
2.竞价保证金缴纳标准:报价数量×10元/吨。
3.竞价保证金每年清退一次。供应商也可填写《竞价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办理
无息退还。
4.未入选供应商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作为后期竞价保证金继续使用,供应商
应根据后续报价数量补足差额。
5.未签订合同的入选供应商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
四、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
1.入选供应商在收到我公司入选通知书盖章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
金后签订合同,如遇节假日缴纳时间顺延,逾期未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选。履约保
证金缴纳金额=入选数量×20元/吨。
2.双方确认货权转移后,供应商可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未提
出退款申请的,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将前期履约保证金作为本期履约保证金继续使用。
履约保证金每年底清退一次。若木发运,则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签订合同未发运,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5.竞价及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
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
五、其他要求
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将被强制退出管理,并列入黑名单。
1.在同一自然年内,累计两次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或签订煤
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
2.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3.未与分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4.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标段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关联
公司全部列入黑名单;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并中标的
该标段为废标。
六、报价要求
请供应商登陆平台进行报价(网址:http://rljj.chd.com.cn)。
联系人:张志勇13597622999陈壮15902714253
发布人:陈壮审核人:黄利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
计划调运部计划调运部
2022年8月2L500120223
-2-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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