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超低频经颅磁刺激仪等一批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129.9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1/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213]yng[gk]2019005
预算金额79.9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王东晨0592-7212613
公告正文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第五医院

乙方国药集团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YNG[GK]2019005超低频经颅磁刺激仪等一批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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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008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超低频经颅刺激仪 1 国内 499500 499500 康立 KF-10C
1 1-2 A032008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1 进口 799500 799500 BTL BTL-6000
合计: 1299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玖仟元整(¥129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民安路101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由甲方验收并以甲方的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6.2合同货物验收时,由甲方的使用科室签署验收报告。 6.3乙方应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乙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 6.4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甲方使用。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6.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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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的50%发票及50%预付款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至所有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终止)且满足付款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价总额的50%作为设备预付款。
2 30 合同设备到货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且满足付款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使用单位出具的开箱验收合格证明向和乙方开具的30%合同总价的发票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总额的30%,并退还预付款保函。
3 15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后,凭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经甲方设备科人员和设备使用科室人员签字)、有效商检证明文件(设备为进口货物的情况下要求提供)且满足付款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使用单位签署的《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乙方开具合同总价的20%发票,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总额的15%。
4 5 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满足付款条件后15天内,甲方凭使用单位出具的质保期满确认书向乙方支付设备价余款(应扣除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4.3条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4乙方的投标(报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5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 10.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7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投标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厦门市第五医院 乙方:国药集团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101号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王东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2-7212613
联系方法:1300399753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
账号: 账号: 35200067101801027474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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