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闽东医院
乙方:福州朴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TH[GK]2019014的呼吸机、除颤监护仪、手术床、呼吸湿化治疗仪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A032024 |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 呼吸湿化治疗仪 | 3 | 套 | 进口 | 74500 | 223500 | 费雪派克 | PT101AZ | 无 | ||||
合计: | 2235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23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鹤山路89号;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合同标的设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壹次,验收说明: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中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70 | 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 |
2 | 30 | 设备正常运行3个月后付剩余合同总价款的3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根据投标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合同规定实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设备整机免费保修三年。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实行三包,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同一故障三次(含三次)以上,乙方应在50天内无条件更换新机,否则按违约处理;如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需在24-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乙方无法及时处理,乙方提供备用机。保修期过后终身维护,维修费标准按零部件成本收费。 2.在保修期内定期回访、维护,有问题做到及时处理。乙方在接到甲方仪器故障通知后一小时内作出维修方案决定,如≤4小时内无法通过电话解决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设备故障通知的24-4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如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乙方提供备品供采购人临床使用。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 3. 保修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上门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负责对所有货物进行一次免费上门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货运正常运行。 4.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仍负责对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承诺质量保证期后的服务不收取上门服务人工及差旅费。 。
甲方: | 宁德市闽东医院 | 乙方: | 福州朴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安市鹤山路89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23号71座5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施秀琴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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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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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3-6384239 | 联系方法: | 1865916132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福州上江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87770700000680 |
签订地点:福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