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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一季度消费投诉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04/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2021年第一季度,接收消费投诉316件,已处理316件,处理率100%,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45.31万元;按销售方式划分,实体店铺165件,远程销售151件;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的质量及售货服务。   投诉较多的企业:浙江疆界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35件,浙江凯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1件,岸越(浙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2件,岸越(浙江)通迅技术有限公司10件,岸越(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件。   主要投诉类型情况见下表:

序号

类别

件数

1

商品类

247

通讯产品

72

食品

62

服装、鞋帽

23

家居用品

23

装修建材

19

家用电器

12

烟、酒和饮料

7

首饰

7

其他

22

2

服务类

43

教育、培训服务

10

餐饮和住宿服务

6

销售服务

3

互联网服务

2

美容、美发、洗浴服务

2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

2

其他

18

  二、典型案例   1、推拿烫伤顾客,投诉获赔八百   【案情简介】2021年3月7日,江山市大桥镇周师傅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称,其去年在市区一家推拿店接受服务时,背部右上位被烤灯烫伤,当时该店给他配了药膏说使用后一定会恢复,后来伤口发炎又另外花了两百多元购买消炎药,但周先生的背上到现在都还留有疤痕。找到店老板协商未成。周师傅于是寻求市江山市市场监管局帮忙,帮助讨回公道。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及时介入调查,工作人员询问了店主,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属于店方服务员操作过错造成的。周师傅被烫伤后,没有住院治疗,主要用药膏涂敷,目前伤情已好痊,但疤痕仍较为明显。3月14日,工作人员对该起投诉进行现场调解,经过一番批评教育,店主认识到过错行为责任,主动向周师傅赔礼道歉,并得到周师傅的理解,店主向周先生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现金计888元。经过工作人员努力调解,一起因推拿服务,顾客背部被烫伤的投诉纠纷圆满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按印,赔偿款当场兑现。   【案例评析】该件消费服务过程中,顾客人身安全受损的纠纷案,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消费警示】   江山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护自身权益,前往推拿店接受服务时,避免消费起纠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谨慎选择服务商家。尽量选择场地规模大、设施完备、证照齐全、可靠的正规推拿服务商店。对商家提供的超出经营范围的服务坚决不予接受。   二是在接受服务时要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若发生服务消费纠纷要保留相关消费票据及纠纷的相关证据。   三发生纠纷时可与商家自行协商,若自身无法与商家达成协议的,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和调解。也可拨打12345消费者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2、新车未提出现剐蹭,三方谈话促调解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9日市民董女士向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从我市某汽车销售4S店订购了一辆九座商务车。出于对该公司的信任,董女士在没有实际看到车辆的情况下就付清了购车全款,且没有经过验车环节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清了委托车辆上牌、办税、购买保险的所有费用。正当新车委托手续办完时,董女士发现新车顶部存在被剐蹭的痕迹。刚买的新车就存在剐蹭的情况,董女士对此无法接受,经协商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2021年3月3日再次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联系,让董女士与商家代表坐下来协商解决。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协调下,商家代表表示没有安排验车确实是他们不对,同意一次性补偿董女士1万元人民币,并及时免费修复车辆的损坏部位,另外赠送车辆常规保养1次。对此,董女士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该件消费服务过程中,属于顾客消费权利受损的纠纷案,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进行双方的调解。   【消费警示】江山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护自身权益,前往4S店购买车辆时,避免消费起纠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消费者在提车时需要仔细检查,若车辆存在任何瑕疵异常,要及时和销售店沟通,处理好后再提车,否则坚决不能同意提车。   二、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要保留相应的票据及纠纷相应的证据。   三、汽车销售方在客户进行验车时也要留存相应证据,表明车辆在交付之前是完好无损的,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双向担保,可以避免出现验车后客户不承认的情况,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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