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维修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信用担保信用融资补充图纸施工图鸟瞰图模型永久工程工程设备安装修建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工程监理临时设施永久占地施工设备试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临时占地计日工专业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修改补充图纸的修改联络文物保护建筑古迹遗迹化石钱币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外交通设施场内道路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运输超大件超重件的运输场内交通设施交通设施修建养护进行结算管理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专有技术试运行调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条件施工用水高压电力设施通讯线路施工条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供水给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市政管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质量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方案财务现场查勘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登记造册半成品修复工程照管履约担保查验竣工结算审核施工工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制造加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性能检测试验样品技术培训隐蔽工程钻孔探测质量争议检测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治安保卫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膳宿条件生活环境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生活条件施工方案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永久设备替代品替代材料试验设备备品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材料试验试验人员材料复核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暂估价分解表审批甩项工作缺陷修补施工计划有关工作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施工期运行地表还原场地清理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现场图纸准备施工用电工程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施工人员配备计划资金总计划详细工程进度计划工作量报表用水计划资金计划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每月农民工进出场统计表材料设备招标及进场计划处理往来文件变更指令签证认质认价图纸会审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电源配电箱施工周边关系变压器维护保养安全保卫非夜间施工照明现场分包工程进度协调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现场统一管理临建搭设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工程建设招投标定位点保护资料交接技术交底环卫施工噪音管理排污竣工图施工场地交通垃圾排放办公用房控制点原始地面标高尺寸精确地复核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施工控制网生活垃圾清运购置设施保洁服务工程相关的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突发应急事件处理专项方案围墙物资燃料原料试车程序暂定价材料设备住宅小区配套供冷系统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燃气漏气工程分包住房装修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
金额
180.1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7/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r-zc-2022036
预算金额180.37万元
招标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薛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工
中标公司陕西大桂工程有限公司180.1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陕西大桃调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QR-ZC-2022036
二、项目名称: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三、采购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七、公告期限
相关附件:
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036磋商文件.doc 036磋商文件.doc 二次报价表.jpg 二次报价表.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合同包1(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大桂工程有限公司 | 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黄良镇38号 | 1,801,050.51元 |
合同包1(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工程类(陕西大桂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 工程清单及磋商文件全部内容 | 40日历天 | 郑海宁 | 陕261091016727 | 1,801,050.51 |
孙梅(采购人代表)、邵小红、吉小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标准收取.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 1.56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88号大唐商务大厦B座3层
联系方式:薛老师 029-852324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
联系方式:029-87905588-80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029-87905588-8004
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05日
相关附件:
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036磋商文件.doc 036磋商文件.doc 二次报价表.jpg 二次报价表.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2022年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西安市雁塔
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明细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2022年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
造项目(项目编码:,造项目(项目编码:QR-ZC-2022036)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大桂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1801050.51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大桂工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 号号 | 品 目 名 称 品 目 名 称 | 标 的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 施 工 范 围 施 工 范 围 | 施 工施 工 工 期工 期 | 项 目项 目 经 理经 理 | 执 业 证 书 信 息 执 业 证 书 信 息 | 数 量数 量 | 计计 量量 单单 位位 | 单 价单 价 (元元 ) | 总 价总 价 (元元 ) |
1 | 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 修缮 | 2022 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 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 目 | 工程清单及磋 商文件全部内 容 | 40 日 历天 | 郑海 宁 | 261091016727 1.00 陕 | 项 | 1,801,050.51 1,801,050.51 |
-第1页-
竞争性碳商文件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0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QR-ZC-2022036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
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竞争性碳商文件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爱有限方
陕西诠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六月
二二年
0103
13043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5第四章评审方法129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目录
磋商公告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39第七章图纸138第六章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137
项目概况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07月04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采购需求:预算金额:1,803,733.48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QR-ZC-2022036一、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40日历天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包最高限价:1,803,733.48元合同包预算金额:1,803,733.48元合同包1(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 (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 文件 | 1,803,733.48 | 1,803,733.48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9)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合同包1(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方式:现场获取地点: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时间:2022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9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一)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2)财务状况报表: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中至少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二)特定资格条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其他形式供应商参照法人企业执行;(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在本单位注册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分包。合同包1(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时间:2022年07月04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五、开启地点: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1号会议室截止时间:2022年07月04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免费获取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注:(1)领取时间:每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按照省市重大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供应商请在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内,将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发至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quanruizb@163.com),待采购代理工作人员确认后,并通过邮箱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版磋商文件。(3)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各供应商只可委托一名代表到场参与磋商,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1号会议室
名称: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薛老师029-85232442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88号大唐商务大厦B座3层名称: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1.采购人信息
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29-87905588-8004项目联系人:王工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29-87905588-8004地址: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022年06月22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88号大唐商务大厦B座3层 联系人:薛老师 联系电话:029-85232442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 联系人:王工 电 话:029-87905588-8004 邮 箱:quanruizb@163.com |
1.1.4 | 项目名称 |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航天二一○小学校内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到位 |
1.3.1 | 磋商范围 |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全部招标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40日历天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中至少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其他形式供应商参照法人企业执行;被授权人参加磋商的还应提供截止磋商前两个月内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 8.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在本单位注册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声明);提供截止磋商前两个月内项目经理的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 10.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现场查询)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 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分包。 以上资格要求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磋商处理。 |
1.4.2 | 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 | 2022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9日(每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1.9.1 | 踏勘现场 | 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统一踏勘,各供应商自行踏勘,相关费用及安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时不得扰民、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如有疑问请以书面的方式提交采购代理公司。 |
1.10 | 答疑会 | 不召开;若有疑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允许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 其他材料 | 磋商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材料 |
2.2.2 | 采购人澄清磋商 文件的截止时间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 文件澄清的时间 | 磋商文件澄清发出后24小时以内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 文件修改的时间 | 磋商文件修改发出后24小时以内 |
3.1.1 | 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为有利于磋商的材料 |
3.1.2 | 标段划分 |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磋商,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中的工程量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
3.2.1 | 磋商报价 | 磋商报价:供应商应按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本项目成交后综合单价除国家规定不可调整外,其余按降价比例(最后一次总报价/首次总报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及价格的风险因素并包含在此次磋商报价中,若因承包方原因产生额外费用,承包方自行承担。 |
3.2.18 | 磋商最高限价 | 本项目磋商最高限价为1803733.48元,其中暂列金为90000元。 |
3.3.1 | 磋商有效期 | 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3.7.4 | 磋商响应 文件份数 |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格式和载体要求:PDF版、Word版及广联达生成的电子投标书,光盘)贰份装入报价一览表封袋内,随磋商响应文件一同递交,并应在光盘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供应商单位名称。 |
3.7.5 | 装订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双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编制目录,编制页码。 |
4.1.3 | 封套上写明 | 磋商响应单位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鲜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 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磋商响应单位的全称; 2)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报价一览表“请勿在 (磋商时间)之前启封”。 |
4.2.2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2年7月4日上午9:30分 地点: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 |
4.2.3 | 是否退还磋商 响应文件 | 否 |
4.2.5 | 确认通知 | 供应商须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的“确认通知(格式内容附后)”,提交确认通知内容为“不参加”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未提交确认通知且未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财政部门反应情况。 |
5.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2022年7月4日上午9:30分 磋商地点:西安市含光路广丰国际一区14层 |
6.1.1 |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 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
6.3.3 | 合同备案 | 成交供应商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签订的施工合同壹份。 |
6.4 | 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标准收取。 2.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 3.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户名:陕西诠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 账号:61050171390000000144 4.代理服务费查询到帐,联系电话:029-87905588-8008 |
7.1.2 | 磋商响应人提出 质疑的时间 | 已经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
7.1.2 | 采购代理机构 答疑的时间 |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磋商响应人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程序及时作出答复,若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按照相关规定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7.1.2 | 质疑内容要求 | 磋商响应人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复印件等形式的质疑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附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 | 计价软件版本号 | GCCP6.0(6.3000.23.110) |
9 | 是否要求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 | 要求,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已标价的电子投标书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内容。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2份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光盘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电子版与“报价一览表(供应商需另外单独准备一份与正本内容一致的报价一览表)一起密封。密封袋正面注明“报价一览表及电子版”。 |
10 | 磋商响应人 信用信息查询 | 磋商响应人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为磋商响应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如果磋商响应人被查实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打印开标当天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 |
11 | 落实政策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监狱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 5、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6、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有关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有关要求,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应当在清单之内采购。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
12 | 履约担保 | 无。 |
13 | 投标保证金 | 无。 |
14 | 供应商入库 | 供应商在磋商前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平台注册或者完善单位信息。(公示期需5个工作日)如成交后还未入库,将导致采购结果无法录入,后果自负。 |
15 | 特别提醒 |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各供应商只可委托一名代表到场参与磋商,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
1.1.4本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本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磋商项目己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磋商项目施工进行磋商。1.1项目概况1.总则
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2本磋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本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磋商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2供应商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1供应商应是符合磋商公告资格要求并领取磋商文件的单位。1.4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磋商文件发售时间1.3.3本磋商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磋商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7语言文字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4.4磋商文件发售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1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由供应商自行安排。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不允许。1.11分包本项目不召开磋商答疑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的疑问和要求澄清的内容,在磋商前3天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形式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请将电子版发至quanruizb@163.com),采购人在2天内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并以书面的《答疑纪要》发送所有供应商。答疑纪要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0磋商答疑会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供应商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充分了解现场环境、总体布置情况、工程地形地貌、工程现场道路、工程总体进度情况、储存空间、场内运输、装卸等限制条件及其它任何足以影响磋商报价的情况,以便各磋商人获取须自主考虑的有关磋商文件编制和合同签署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合同条款及格式;(2)供应商须知;(1)磋商公告;本磋商文件包括:2.1磋商文件的组成2.磋商文件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图纸;(6)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5)工程量清单;(4)评审方法;
2.3.1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3磋商文件的修改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报价一览表(1)磋商函3.1.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磋商响应文件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8)其它资料(7)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商务响应与说明(4)技术响应(3)资格证明资料
3.2.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磋商报价是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本项目成交后综合单价除国家规定不可调整外,其余按降价比例(最后一次总报价/首次总报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及价格的风险因素并包含在此次磋商报价中,若因承包方原因产生额外费用,承包方自行承担。3.2.1磋商报价:供应商应按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3.2磋商报价3.1.2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磋商,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3.2.8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供应商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负责。3.2.7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额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价额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价额的工程项目。3.2.6本工程施工所用所有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要求,所有原材料进场前须由建设方、监理方共同考察认质,并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样品,认定样品质量后封存,大批量材料进场时进行比对查验,上述常规因素供应商组价时须一并考虑。3.2.5磋商组价时应妥善考虑,正式施工时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及原材料市场价发生变化等进行调整。3.2.4与施工相关的建筑垃圾清理及垃圾外运费用均包含在各分项磋商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3.2.3磋商报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执行陕建发〔2017〕270号文《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执行陕建发〔2021〕1097号文《陕西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执行陕建发〔2019〕1246号文《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陕建发〔2019〕45号文《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20〕1097号文《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税金执行陕建发〔2018〕084号文件;执行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以及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合同条款、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并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设备装备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市场价格行情自主报价。组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在施工期间的政策调整、市场变动幅度、自然灾害、停电、停水、停窝工、施工现场条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成交后总价不做调整。
3.2.14供应商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总额价内。3.2.13承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3.2.12供应商磋商总价应包含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3.2.11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项目,若磋商时未报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的,建设单位将按这些费用供应商已取,并包含在磋商报价中对待。3.2.10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计价,不得修改清单工程量。3.2.9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和暂列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的规定计算。
3.3.1磋商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3.3磋商有效期3.2.18本项目设磋商最高限价。凡磋商总报价等于或高于磋商最高限价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处理,不再参与后续评标。3.2.17磋商报价的其他补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16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应与“报价一览表”中的磋商总报价数字相符,不允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两个报价,或有“若我方成交,愿在成交价基础上再优惠或下浮多少”类似报价方法。3.2.15所有工程量清单每个项目报价中的单价乘以工程量必须等于该项合价,合价累计必须等于合计。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3.5备选磋商响应方案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的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文件处理。3.4资格审查内容3.3.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7.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贰份装入报价一览表封袋内,随磋商响应文件一同递交,并应在光盘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公司名称。电子光盘内容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3.7.3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磋商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有要求签字(名)处,均须由签字(名)者本人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不得用任何形式的图章代替。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不允许
4.1.3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及电子版”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4.1.1报价一览表除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与电子版密封放在一个信封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报价一览表的磋商报价必须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磋商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为准。)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磋商响应文件3.7.5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编制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3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2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2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1.4未按本章第3.7.3、第3.7.4项和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6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接收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确认通知(格式)(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磋商文件,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本项目磋商。特此确认。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确认通知(格式)(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磋商文件,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本项目磋商。特此确认。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2.5供应商须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的“确认通知(格式内容附后)”,提交确认通知内容为“不参加”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未提交确认通知且未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财政部门反应情况。
5.1.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磋商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5.1磋商五.磋商与评标4.3.3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2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磋商小组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磋商小组成员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并由磋商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磋商与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5.2.1磋商小组5.2.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5.1.2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存档备查。
5.2.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5.2.3在评审期间,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2.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5.2.6.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报价一览表”中的总价与磋商的其他文件中的总价不一致,以“报价一览表”中的总价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磋商将被拒绝。5.2.6.1磋商小组将审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5.2.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5.2.5.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2.5.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在第二次报价之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同。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5.2.5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
3)超出经营范围磋商的;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1)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5.2.6.5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磋商处理:5.2.6.4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第5.2.6.5条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5.2.6.3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标点符号错误或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方可以接受。
9)供应商有串通磋商、以他人名义磋商、行贿、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存在有重大缺漏项和重大偏离的;7)供应商在同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6)无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供应商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无效的,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3.8成交候选人的确定5.2.7.2详细评审按照“第四章”的评审方法进行。5.2.7.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5.2.6.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5.2.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11)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0)磋商总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5.5.评审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5.4.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5.3.评审过程的保密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并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6.1.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6.1.2采购人根据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人。6.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6.1.成交程序六.成交、通知与签约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
6.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2.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6.2.成交与落标通知6.1.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6.1.5成交人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6.1.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人。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4.成交代理服务费6.3.3成交供应商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施工合同壹份。6.3.2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6.3.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6.3.成交合同的签订
6.5.4成交人确定后,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人。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5.3经过公开发布磋商信息后,有效磋商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采用相应方式完成采购。6.5.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磋商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磋商步骤为:第一次报价---初步评审---分别磋商---第二次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以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分别磋商后,供应商现场填报的磋商响应总报价为第二次报价)6.5.1本次竞争性磋商根据磋商情况确定磋商轮次,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除首次报价外其余轮次报价只报总价,不再填报“报价明细表”。6.5.其他
(2)采购代理机构答疑的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磋商响应人提出质疑的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7.1.1供应商对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有疑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7.1质疑七、质疑与投诉
(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7.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4)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3)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1.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磋商响应供应商。(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5)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8.1融资担保八、其他7.2.3磋商响应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7.2.2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7.2.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和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雁塔区财政局投诉。7.2投诉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017年度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8.1.1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具体联系名单见附件A)。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成交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政府采购网(www.xazfcg.gov.cn)重要通知专栏和西安市财政局网站(www.xaczj.xa.gov.cn)政府采购专栏中查询了解。后附:附件A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名称 | 联系部门 | 联系 人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西安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业务五部 | 李晓 何彦君 张华 | 88499422 13572821281 88499422 13679255205 88499422 18220823060 | 信用担保 |
2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业务三部 | 夏靖颜 朱筠祥 | 88606038-6027 18591406320 18629282228 | 信用担保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胡涛 叶楚沙 | 88360743 1862904882288360749 13772153612 | 信用融资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 公司部 | 杨向晖 | 8728146813379229383 | 信用融资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陕西省 分行营业部 | 工商银行陕西 分行营业部 | 小企业金融 业务部 | 牛国群张航 | 87609569 1899285181187609761 13891883334 | 信用融资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营业部 | 农业银行西安 西大街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贾珊高雅 | 87617245 1389195712387613444 13659192425 | 信用融资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行 | 交通银行西安 西五路支行 | 个人贷款中心 | 李卫公雷强 | 87297632 1399129052587272444 18629362690 | 信用融资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 | 招商银行西安 未央路支行 | 公司银行部 | 杨皓马秦香 | 62811553 1500290555362811553 13609183259 | 信用融资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民生银行 西安分行 | 城建金融部 | 李楠 | 88266088-845013572058213 | 信用融资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光大银行经济 技术开发区支行 | 对公客户 经理部 | 高艺瑄 | 15619006186 | 信用融资 |
11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 | 昆仑银行 西安分行 | 机构投行部 | 韩天清 | 8697897515609108028 | 信用融资 |
1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 | 平安银行 西安分行 | 业务发展七部 | 祝捷王尧 | 1862950518818591767577 | 信用融资 |
1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 | 北京银行 西安分行 | 营业部 | 范诗阳曹英 | 1399194576418691892195 | 信用融资 |
1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 | 兴业银行 西安分行 | 新城业务总部 | 徐常磊鲁旸 | 1599162366615389081886 | 信用融资 |
序号 | 内容 |
1 | 采购人名称: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88号大唐商务大厦B座3层 联系人:薛老师 联系电话:029-85232442 |
2 | 项目实施地点:航天二一○小学校内 |
3 | 计划工期:40日历天 |
4 | 质量标准:合格 |
5 | 1.合同签订: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2.付款方式: (1)自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进场支付成交总价款的30%; (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成交总价款的80%; (3)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 (4)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付清。 (5)如因供应商责任而造成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采购人误期赔偿金。 (6)承包人在每次领取工程款前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予发包人,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申请工程款时,应提供剩余应付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质量保证金额度)。如不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当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存档备案。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工程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4.资金来源:100%政府资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1.工程名称: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
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1)中标通知书(如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2022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监管部门备案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壹份。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经办人: | 经办人: |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2)中标通知书(如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
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6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5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
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
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
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要、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及其修改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相关规范标准及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纪1.1.1合同
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以发包人确定的施工组织为准。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4标准和规范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部门、陕西省、西安市及工程所在地区现行及后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提供,承包人在完工后按照合同需归还的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以工程建设审批为准。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无国外标准,也无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施工图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约定的标准: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标准。当上述标准与发包人或设计技术条款要求不一致时,应当采用技术要求较高的标准。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2)中标通知书(如有);(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同通用条款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在图纸提供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遗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1.6.2图纸的错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规定的全部施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4)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3)每周日前提交农民工进出场统计表、月度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台账等报表;(2)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第一周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以后每周日前提交下一周详细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施工人员配备计划、工程进度款支付资金计划;(1)承包人报送开工报告的同时应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总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至少每周进行总进度计划和资金总计划的修订;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报告、施工总进度计划、详细工程进度计划、工作量报表、施工用电、用水计划等;资金计划、材料和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每月农民工进出场统计表、月度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台账、材料设备招标及进场计划,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外道路以及其他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监理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若施工场地已与公共道路接通,承包人应确保不因施工作业对公共道路系统及其功能造成任何损坏。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公共道路市政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第三人要求赔偿或导致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协调在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各种情况。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完成文明工地施工要求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确保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若施工场地已与公共道路接通,承包人应确保不因施工作业对公共道路系统及其功能造成任何损坏。如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公共道路市政设施造成损坏而导致第三人要求赔偿或导致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协调在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施工、办公、生活实际占用的范围为场内交通(含出入口与主道路相接部分),以外则为场外交通。1.10.3场内交通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漏项、缺项、计算错误时调整。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外,承包人对合同中涉及的所有文件复制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记录,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外传、外借。如承包人违反以上约定,承包人将对因泄密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承担赔偿责任。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任何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用途;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发包人前述提供的图纸、文件。
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执行通用条款。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据实调整,合同综合单价不变。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质量、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等进行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确定周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管理。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具体以现场监理工程师通知为准)。(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如需引入控制点时,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4)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或临时用地及占道申报批准手续。(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书面提供。(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平整。(1)提供电源(配电箱),其他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协调与施工周边关系,防止无关人员对工程施工干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考虑。(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措施,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或未按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一切后果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的,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从高压电力设施接入到变压器、变压器接入到工地现场的临时用电全部由发包人自行负责;变压器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负责变压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如双方有争议),将检验合格的变压器交还发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且满足国家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单独计取费用。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本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外分包或是发包人另行委托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都应按总分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对这些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合,履行总包管理职责。总包管理工作包括:现场分包工程进度协调,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及分包的竣工资料整理归档。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临建搭设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应在进场15日内将扬尘治理等环境影响保护专项方案报发包人审核,若因扬尘治理不到位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认质认价等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和监督;配合区域内其他施工单位工作,同时施工过程中做好定位点保护、资料交接、技术交底等工作。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同时在施工中做好环保、扬尘、排污、噪音等控制工作,满足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单独计取费用。若因措施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通讯线路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临时用水、电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承包人所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装表,按表计量,单价执行工程所在地同期相关规定,承包人自行负担,据实付费。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陆套及电子版壹份。(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其他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为提交工程整体竣工资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前期退场单位联系收集、整理、保管资料。承包人无法按合同工期完工,应提前采取紧急赶工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人员早晚进行加班加点赶工。承包人合同总价已考虑工程施工赶工措施费(全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无休),若承包人投标报价未单独列此项措施费,则发包人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单独索取此项费用。
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①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如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与电子光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6>配合发包人做好上级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因保护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要求,承包人予以执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包括已完工程在内所有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需承包人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垃圾排放、安全生产、治安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向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2间(需通水、电等)。③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规范组织施工,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
②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其所作的承诺,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况,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测量时如发现基准点(线)或设计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量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负责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原始地面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有关任何放线或任何标高的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此等项目的准确程度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需要作测验标高及放线的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①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进行复核测量。并按上述基准点(线)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发包人。<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7>承包人应按照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办法《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实做好记录资料留存备查。工程施工期间如出现承包人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停付工程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期限退场。
⑧承包人根据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将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确认,并拨付农民工工资。⑦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⑥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⑤遵守门卫制度。④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较小等场地因素,承包人自行安排施工人员的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③承包人主要机械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应按500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迟到或调离超过10天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费用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同时对到场时限的延迟仍要计算违约金。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项目经理⑩做好同之前退场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⑨承包人每月将经监理人审核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专户银行,并及时委托专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工资卡(银行卡)。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更换项目经理,但必须保证更换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人员资格、业绩相当。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累计2人次以上(含2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将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所有损失。无特殊原因投标文件里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岗履职并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每月履职时间的规定。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如果不能达到承诺的到岗率,按10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所有损失。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项目经理委任书》。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将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发包人有权更换相关人员,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将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罚款。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将对承包人处以2万元罚款,并有权解除合同。
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场的确定为准。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人员在现场时间必须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一天按500元/天·人标准,其他人员每缺一天按2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所有损失。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承包人进场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为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包人如对部分专业工程确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时,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3.7履约担保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4.2监理人员: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满足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水电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5.3.3重新检查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内。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1)本项目《危大工程清单》;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发包人可随意抽选或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的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标准按照发包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合同价款为准)。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西安市文明工地的标准。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承包人应严抓扬尘治理,避免被市级部门通报处罚的情况出现,若被市级部门通报处罚,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管理细则》安全生产奖罚细则进行处罚;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现场材料、设备的存放均应有序并明确标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及陕西省、项目所在地、发包人标准化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中关于创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规定执行,所需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若文件更新或者取消,按照最新文件标准执行。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内外由本项目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2)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场地现状,预留回填土方堆放位置。其他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财务管理中应单独核算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承包票据作假或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挪用或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监理人及发包人发现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不得有任何异议。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提供季度、月、周工程进度计划等报表;每周工作例会时提交本周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的周进度计划。承包人不及时上报各类施工计划,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方案、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突发应急事件处理专项方案等,开工前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3%。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赔偿,具体内容另行约定。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4测量放线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因承担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损失。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15天(含15天)内扣违约金5000元/天;工期延误超过15天扣违约金2万元/天;超期30天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在3日内退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并从承包人解除的合同剩余款项中进行支付。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9.1进度奖励约定:由双方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另行协商。7.9提前竣工的奖励(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日降雨量超过50mm的雨日超过1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6样品8.5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及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前应报送合格样品,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按照法定程序采购。未经发包人批准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现场设施搭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未经批准承包人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道路、围墙、剩余材料、物资全部拆除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承包人双倍承担此项费用。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保留设计优化权利,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约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开展材料设备采购工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所有主要材料、设备在采购前两月申报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行业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有关规范,具备出厂证明、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主承担。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擅自占用土地用于施工场地及管理、生活用房等临时设施搭建的,如有违法占地,承包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规范要求和试验方案所做的一切现场工艺试验运行调试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所有的变更签证工程量经现场监理和发包人代表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10.3.3变更执行10.3变更程序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照通用条例执行。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4.2变更估价程序/。(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磋商文件编制最高限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下浮中标优惠比例=[(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1)合同中已有或类似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调整原则:以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85%~105%为界进行修正,低于85%的调整至上限控制综合单价的85%,高于105%的调整至上限控制综合单价的105%。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0.7.1第一种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约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的变更和索赔、调价、材料采购等所设,不应视为承包人所有,当工程发生以上事项时,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据实结算。10.8暂列金额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以下方式确定:执行通用条款10.7.2第一种方式。
12.2预付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进行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30%。12.2.1预付款的支付
(3)实际已完的合格工程,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确认;(2)本工程涉及有关的标准图集及行业规范。(1)《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设厅和陕西省建筑经济定额办公室出版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2009】。陕建发【2017】270号《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18】2019号《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19】45号文《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1246号文《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20】1097号文件《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工程量计算规则: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1)自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进场支付成交总价款的30%;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双方约定如下:12.4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支付12.3.3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2计量周期
(7)当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存档备案。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该项目工程款。(6)承包人在每次领取工程款前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予发包人,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申请工程款时,应提供剩余应付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质量保证金额度)。如不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如因供应商责任而造成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采购人误期赔偿金。(4)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付清。(3)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成交总价款的80%;
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发包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承包人付款,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的,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承兑汇票贴息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2.5支付账户/。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另行协商。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按照通用条款期限执行外,1)承包人竣工工程资料应通过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由工程当地质监站认可,承包人方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2)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完成审批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向使用人交付。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试车所需燃料、原料及备品备件等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13.3.1试车程序
14.2竣工结算审核:双方同意本项目最终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竣工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陆套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计取费用。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14.1竣工付款申请14.竣工结算
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3)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给发包人的工程结算价超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最终审定造价的3%(含3%)时,超出部分造价(即最初报送发包人审核时造价减去造价咨询单位最终审定造价)的2.5%计取审核成果费,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时直接予以扣除。若承包人最初报送的结算价超出最终审定造价的10%(含10%)时,承包人除支付审核成果费外,发包人将按照最终结算金额1‰的比例进行处罚。(2)承包人在竣工后60天内不报送结算,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接收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不包括因发生异议双方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本专用条款12.4款约定支付结算款;若工程未竣工,或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结算审查期限: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详见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12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鉴定和修复的费用,承包人履行了修复义务的,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鉴定和修复的费用,承包人履行了修复义务的,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鉴定和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缺陷责任期按照延长通知确定的期限予以延长,但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内,不论因何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均应负责修复。
(2)3%的结算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28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28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确认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无质量缺陷后无息退还。
15.4.4未能修复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15.4.3修复通知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2)逾期支付工程价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修复通知起12小时内,承包人不能到场组织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该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如该费用超出保证金额,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进行索赔。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除顺延工期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承包人对此知悉并同意。(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除顺延工期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承包人对此知悉并同意。(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相应工期,除顺延工期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承包人对此知悉并同意。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2)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采购暂定价材料设备的;3)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分包的;4)未经许可擅自分包的;5)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未妥善处理与其他方的关系等原因,导致其他方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发包人因此被卷入诉讼或仲裁,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发包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各种款项及利息;受其他方诉讼或仲裁牵连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证据调查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向承包人追索该等费用而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证据调查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6)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赔偿各种损失,包括发包人为追索该损失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证据调查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7)合同补充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索赔。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6)其他:/。
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工程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照承包人的采购价使用,但不得高于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由发包人免费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拆除及退场并承担费用。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4)十级以上的大风。(3)跨河工程遇大于设计防洪标准的洪灾,其它工程遇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洪灾;(2)工程所在地发生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雪灾;(1)工程所在地发生烈度大于设计设防烈度的地震;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需要的一切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人理赔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被保险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条款或意思表述。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购买保险或保险无效、保险中断,若发生保险范围内之意外事件时,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代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于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双方另行协商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办理。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以上全部人员包括承包人员工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
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附件5: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招标人暂定价格明细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 规模 | 建筑 面积 | 结构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附件4:第页共页工程名称:招标人暂定价格明细表附件3: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综合合价(元) | 备注 |
合计 |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以内的所有工程。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行使发包人的职责。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三、缺陷责任期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总价款的3%。五、质量保修金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四、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七、其他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递交返还保修金的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完成后扣除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廉政承诺书附件5年月日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其廉政意识、守法意识和守约意识。实行重大工程廉政承诺,并认真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格、自觉按照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的利益。(一)严格、自觉的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合同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双方同意并声明,在业务活动中: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加强对本工程项目管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合同能够得到高效、严格的履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特签订本廉政承诺书。
(二)不得接受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务的住宿、宴请娱乐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一)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如下规定:第二条:发包人的承诺(五)不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四)倡导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违反承诺条款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八)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七)不得因承包人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承包人。(六)不得为获取承包人回扣或其他谋取私利目的而多签或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不得从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五)不得违反规定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等。(四)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及家庭成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销应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监理单位赠送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监理保持正常的业务来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第三条:承包人的承诺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承诺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相关部门禁止承包人进入工程建设市场;在新闻媒体曝光并报承包人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一)发包人若违反本承诺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一般错误的,对其实施警示训诫;违纪违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责任追究(七)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六)不准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发包人工作人员。(五)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提供方便。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三)本承诺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甲乙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二)本承诺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时止。(一)本承诺书由双方单位负责监督执行。第五条:其他约定
二.评审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一.评审方法:第四章评审方法年月日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具体规定)。符合性审查按下表进行:按照以下内容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一项不合格其磋商即为无效响应。1.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1)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应符合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 |
1 | 有效性审查 | (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应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可以扩充 |
1 | 有效性审查 | (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 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列表”规定 |
1 | 有效性审查 | (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1 | 有效性审查 | (5)第一次磋商报价 | 第一次磋商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 |
2 | 完整性审查 | (6)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列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 |
2 | 完整性审查 | (7)磋商响应文件内容 | 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及电子版内容齐全、无遗漏 |
2 | 完整性审查 | (8)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 | 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9)工期 | 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10)工程质量 | 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11)磋商有效期 | 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12)付款条件 | 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13)已标价清单 | 应符合磋商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和数量 |
1)磋商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2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不一致和算术计算错误按以下方法更正: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澄清有关问题2、澄清及修正在上一步评审中被作无效响应处理者,不得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在响应文件初审合格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认真阅读,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通过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磋商磋商小组将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对磋商人具有约束力。如果磋商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磋商将被拒绝。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2)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就磋商中的技术、商务、服务等内容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澄清、承诺等按照《评审要素一览表》,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打分。5、比较与评审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定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单位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单位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磋商单位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磋商单位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磋商单位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磋商单位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磋商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需求、专业实际情况、磋商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磋商单位比较情况等就磋商单位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磋商单位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磋商结束后,进行第二次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工程量要求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工程量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第二次磋商报价
四、详细评审(总分100分)2、采购人根据磋商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成交人,以复函通知采购代理公司。1、磋商结果报告由磋商小组签字确认。三、推荐并确定成交候选人根据磋商结果,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响应文件,从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综合评审对方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价格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格得分仍相同,比较技术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得分仍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6、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采购人根据成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成交人,以复函通知采购代理机构。1、成交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定标:评价和比较以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从“磋商价格”、“技术质量组织实施评审”、“企业综合实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赋分。
评分因素 | 总分 (100分) | 评审要素 | 评分分值 | |
价 格 | 30分 | 1.本次磋商设最高限价。供应商的磋商总价超过磋商最高限价的视为废标,不再参与下一步评审。 2.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30分。 3.按(有效最低报价/有效磋商报价)×30的公式计算其得分。 4.磋商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评标标准价的计算,本项得0分。 | 30分 |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 | 1-6分 |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 | 1-6分 |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 | 1-6分 |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 1-6分 |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⑤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 1-6分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⑥ |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 1-6分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⑦ | 拟投入项目的主要设施及设备 | 1-5分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⑧ | 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 1-5分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⑨ | 施工现场治污减霾措施 | 1-5分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⑩ | 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 1-4分 |
技 术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 60分 | ⑪ | 施工期间疫情防控措施 | 1-5分 |
以上内容缺项或漏项该项得0分 | ||||
企业综合实力 | 10分 | 业绩:供应商近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 | 0-4分 | |
企业综合实力 | 10分 | 施工承诺:根据供应商为保证工程质量所做的承诺及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服务内容、响应时间、响应方式、响应计划、服务承诺等)进行综合比较。 | 1-6分 | |
备注 | 1)各评审小组成员独立打分。 2)评审小组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表规定赋分时,该成员的打分作废,不计入汇总分。 3)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价格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格得分仍相同,比较技术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得分仍相同,则由全体评审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 4)数字均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 5)评审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时,由评审小组决定暂停评审,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
1.6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中的全部内容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1.5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表示。1.4本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量现场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及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磋商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正常的施工组织;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其他相关资料。1.3本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设计图纸计算的或预计的数量,仅作为磋商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磋商文件中包括的、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清单,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或按照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计算办法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工程量清单1.11暂列金为90000元。1.10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须经采购人、监理认质和准入,对有暂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方可采购。1.9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项目其项目特征仅简略表述了主要项目特征、用料进行计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对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的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工作。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未给出工程内容的,由供应商依据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所列工程内容结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验收规范、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等进行计价,工程结算时不因工程量清单工程内容不完善或遗漏而调整或增加。1.8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设备的提供、运输、装卸、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之中。1.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在实际计量中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四、质保期:2年。三、技术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二、质量标准:合格一、工期要求:40日历天第六章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5)如因供应商责任而造成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采购人误期赔偿金。(4)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付清。(3)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成交总价款的80%;(1)自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进场支付成交总价款的30%;五、付款方式:
第七章图纸七、所属行业:建筑业。本工程按合同、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六、验收要求:(7)当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存档备案。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该项目工程款。(6)每次付款前,供应商必须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正本或副本)项目编号:QR-ZC-2022036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二、报价一览表一、磋商函目录二〇二二年月供应商名称(公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八、其它资料七、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商务响应与说明四、技术响应三、资格证明资料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有关附件、工程现场条件、答疑纪要、补遗书等文件。措施项目费RMB¥:元在我方的上述磋商报价中,包括:1、根据已收到(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本项目现场、参加磋商答疑会议(如有)和仔细研究本工程磋商文件、答疑纪要、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磋商标总报价,承担(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答疑纪要、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等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磋商函
8、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后90日历天内有效,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回磋商文件。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6、我方保证以前递交的本工程相关资料和磋商函中各种附件是真实可靠的,如有不实,我方将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处理决定,甚至自动退出磋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负责。5、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采购人规定时间足额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确保在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拟派项目经理,证书编号。我方同意本磋商函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3、该报价是完成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所需的一切费用,且不低于我单位工程施工的成本价。
供应商电话:供应商:(盖章)12、若我方成交,将按时按规定缴纳成交代理服务费。11、如果因我方原因放弃成交,我方承诺,承担因下个成交候选人成交给采购人带来的经济损失。10、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我方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做任何解释,磋商响应文件均不予退回。9、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负担我们的任何磋商费用,无论我方总报价中是否包括磋商费用,也无论是否能够成交,均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费用做任何补偿。
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供应商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本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单独提交。注:1、以上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二、报价一览表
磋商总报价(元) | 小写: |
磋商总报价(元) | 大写: |
措施项目费(元) | 小写: |
措施项目费(元) | 大写: |
质量标准 | |
工期(日历天) | |
质保期 | |
项目经理 | |
备 注 |
附件1:1、资格审查资料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资格证明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名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经营的机构。在此郑重声明,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3: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名称)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详细注册地址)合法注册并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为,现有员工数量为,其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能力、数量),本公司郑重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委托期限: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
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职务:职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书面声明书附件5:备注: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供应商在本项目磋商中,不存在与其它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有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承诺:供应商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附件6: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特此承诺。
我单位被单位控股。我单位控股的单位有。1.2股权关系说明:我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有。我单位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下属单位有:。1.1管理关系说明:
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我单位承诺以上说明真实有效,无虚假内容或隐瞒。3、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说明:2、(是或否)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1.3、单位负责人: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说明附件7:备注:若无控股、管理关系,则在划线空白处填“/”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项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格式)特别提醒: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自测,判断属于中型、小型还是微型企业。也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进行测算。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备注: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___标段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非监狱企业的不需要提供)(2)关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认为其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交本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需要提供填写本函。)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1、项目不分标段的,第___标段空白处填写“/”。备注: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标段采购活动,为非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实施过程由本单位独立承担。非联合体不分包投标声明附件8:3、供应商认为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交本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需要提供填写本函。)二、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四、技术响应备注:项目不分标段的,第___标段空白处填写“/”。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4)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3)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2)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1)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供应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1)施工期间疫情防控措施10)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9)施工现场治污减霾措施8)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7)拟投入项目的主要设施及设备6)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2.磋商响应单位可适当调整该表格式,但不得减少信息内容。注:1.“岗位情况”须注明该人在本单位是在岗、返聘还是外聘。本项目拟投入人员汇总表附件1:12)施工承诺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技术 职称或执业资格 | 工作 年限 | 拟担任的职务或职责 | 主要工作业绩和经历 | 备注 |
附件2: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4.后附相关资料。3.磋商响应单位应书面承诺磋商响应文件中人员的真实性。
五、商务响应与说明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本项目必须的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生产企业 | 备注 |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它内容。1)对工期、工程质量、质保期、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磋商响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商务响应与说明,格式不限。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4、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3、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2、总说明1、磋商总价报价表统一格式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3、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磋商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七、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说明:供应商应按以上目录装订磋商的报价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陕西省2009清单计价规则表格,用广联达计价软件GBQ6.0计价软件生成的格式填写。8、主要材料价格表7、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6、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八、其它材料电话:日期:邮编:承诺单位:(盖章)全权代表:(签字)地址: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供应商碳商二次报价表
项目编号:QR-ZC-2022036
碳商时间:2022年7月4日
碳商总报价(元) |
1050.51 |
¥:1801050.51元 |
报价内容
供应商名称
陕西大桃调有限公司
碳商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
(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西安市雁塔区统建项目资金服务中心
(采购人名称)的_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
6小学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
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西安市雁塔区航天二一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
企业为陕西大桂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5
5人,营业收
入为_948.968278万元,资产总额为1149.45545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程
T
企业名称(盖章):陕西教桂工程有限公司
日1期:22022年7月4日
备注: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供应商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采
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进行自测,判断属于中型、小型还是微型企业。也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
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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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进行测算。
3、供应商认为共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交本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属
微型企业的不需要提供填写本函。)
于中型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家
a1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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