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第四层部分场地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第四层部分场地委托运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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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FFCJ0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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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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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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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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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0日9:00始至2025年1月2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10日9:00始至2025年1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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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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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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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第四层部分场地 |
4 |
12.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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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路与潜山路交口东北角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总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共4层。本次运营标的为该建筑物第四层部分场地,室内使用面积约为243.85平方米,成交人需基于委托方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工作宗旨,将标的场地建设成为妇女提供美育教育、素质提升以及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 本项目运营房屋暂无房产证,上述面积为委托方预估面积,仅供参考。本项目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中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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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功能定位是为妇女提供文化、艺术、科技、体育健身、实用技能等培训项目,提供女性沙龙、交流联谊、休闲娱乐、大赛展演等体验服务,开展关爱妇女的文体活动和公益服务。 2.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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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年(每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运营费用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每年的运营费用均在上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5%。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3个月,免运营费装修期包含在运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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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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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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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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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成交人应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开展运营活动,立足委托方服务妇女的工作宗旨,以提高广大妇女综合素养为目标,在活动阵地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艺术氛围,促进妇女事业发展。 (1)场地运营有整体策划方案,方案合理、有持续可行性,能够实现公益性与效益性有机结合。 (2)注重设置符合妇女群众需求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健身、实用技能等优质培训项目。 (3)结合运营内容和服务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的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关爱服务。公益活动每季度不少于3场,公益培训全年不少于300课时。 (4)协助、配合委托方开展重点节日文化活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妇女儿童关爱等相关公益服务,同时协助委托方做好迎检、参观工作的现场解说与服务工作。 (5)成交人须对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信息公开。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方备案、审查。 3.运营期内,成交人需负责运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水费按成交人使用面积核算,电费按成交人实际使用量核算,物业费按成交人使用面积核算。成交人须负责运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委托运营期内,成交人应自行申报经营审批许可,开展培训、服务等各业态经营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5.成交人须接受委托方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委托方的规章制度、监管办法并接受委托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成交人的运营方案、服务方案、培训计划、宣传活动等重点事项需报委托方审核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不得以委托方名义在场地内外开展各类宣传、招生、赛事等活动。 6.若委托方因成交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委托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委托方有权向成交人追偿。 7.成交人须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和考核制度、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做到经营内容有登记,活动开展有方案,有完善的音像、档案资料备查。 8.成交人须合理划分运营场地功能布局,设置相关培训教室、活动场所和服务区域并配备专业教学教具。场地装修需围绕主要用途进行,动线合理,兼容并蓄,色彩明快,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内容健康向上。 9.成交人须为运营本项目配备运营管理团队,团队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职业能力,且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其中团队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妇女工作领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成交后合同签订前,成交人须向委托方提供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已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或社保查询方式),供委托方核实。成交人如聘用教学教研等一线工作人员,应遵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任工作人员前应落实无犯罪记录查询、资质审查报委托方备案等事宜。 10.成交人须就本项目建立专用收支账户,专款专用,大额支出、资金流水等信息接受委托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委托方有权监督成交人的财务活动,并根据需要参与成交人的财务结算及财务审计。 11.委托方因工作需求,如开展重点节日文化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需要使用成交人运营的场地时,成交人应服从大局,优先无偿保障委托方的使用需求。 12.成交人在运营期内应主动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有关安全保险,保险费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保险期限应不低于运营管理期限,保单复印件提供给委托方备案。 13.非经委托方授权,成交人不能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签约、举办活动。成交人不得以委托方场地名义贷款、保证或作其他财务承诺,不得有其他利用委托方信用的行为,也不得以委托方的任何财产作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担保。 14.成交人承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1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运营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标的运营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修缮、安全责任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16.成交人应积极维护委托方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 17.成交人不得在项目运营场地外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8.《委托运营合同》到期前,成交人履约情况良好,经委托方同意可续签合同,按照每一年一签方式执行,续签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19.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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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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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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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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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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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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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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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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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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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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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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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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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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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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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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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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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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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1777535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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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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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3、6622317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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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运营费用”是指甲方将下述资产委托给乙方运营而获取的报酬,也即乙方运营该资产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运营价款。
第一条:运营资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本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路与潜山路交口东北角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所在层数第四层 ,使用面积约243.85平方米,用途:为妇女提供文化、艺术、科技、体育健身、实用技能等培训项目,提供女性沙龙、交流联谊、休闲娱乐、大赛展演等体验服务,开展关爱妇女的文体活动和公益服务。
(二)该资产现状: 。
第二条:运营期限
运营资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运营资产交付乙方,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运营期满,经甲方同意可续签两年,按照每年一签方式执行。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第一、二年(每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运营费用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每年的运营费用均在上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5%;运营期内运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二)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5日前向甲方支付,运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运营期内,乙方需负责运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水费按成交人使用面积核算,电费按成交人实际使用量核算,物业费按成交人使用面积核算。由乙方据实结算,按季度缴纳。乙方须负责运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乙方应承担与自身运营活动有关的税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
(二)若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在甲方使用该保证金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将保证金补齐,逾期不支付或不补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四)在合同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依照约定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扣除或部分扣除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五)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资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15日内将资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资产,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运营资产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运营资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资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资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资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运营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运营期间,乙方对运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及装修合同等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报甲方备案。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资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害运营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资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运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资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运营期内,运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资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资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1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资产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运营期内甲方行使监管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运营管理、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等进行考核。
(二)甲方协助乙方在运营管理、宣传推介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对乙方因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协调和帮助给予积极配合。
(三)甲方对移交乙方使用的设备和设施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和监督权,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活动的前提下有权统筹使用场地用房及设备设施。
(四)在运营期限内,如因涉及政府规划、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让本合同正常履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甲方按日计算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剩余费用。
(五)甲方按现状提供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法律经济纠纷及其他问题责任,在经营中发生的如劳动纠纷、安全事故等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申报经营审批许可,开展妇女培训活动和公益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教体、文旅、科技、人社等)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资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资产运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监管办法并接受监督、考核。未经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在场地内外开展各类宣传、招生、演出等活动。
(四)乙方应结合运营内容和服务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的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关爱服务。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文化宣传、同时协助做好迎检、参观的现场解说与服务工作。
(五)乙方须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运营管理团队,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任从业人员前需落实无犯罪记录查询、资质审查并报甲方备案。
(六)乙方须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七)乙方运营要体现公益性,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信息公开,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八)甲方因工作要求,如开展重点节日文化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需要使用乙方运营的场地时,乙方应服从大局,优先无偿保障甲方的使用需求。
(九)乙方在运营期内应主动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有关安全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保险期限应不低于运营管理期限。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
(十) 乙方承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 运营期内,场地必须由乙方负责运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场地。
(十二)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约、举办活动。乙方不得以甲方场地名义贷款、保证或作其他财务承诺,不得有其他利用甲方信用的行为,也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财产作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三) 乙方在项目内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内容健康向上,同时不得因发布广告而损坏中心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乙方发布户外广告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十四)乙方应积极维护运营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及物业的监督检查。
(十五)乙方负责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甲方按日计算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剩余费用。乙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资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资产拆迁范围的;
2.因资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资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资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责任或者履行义务、责任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对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延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的,不应视为违约,甲乙双方互相免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限期内整改,如乙方在限期内整改效果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还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如损失超出保证金范围,乙方就超出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运营的,运营管理混乱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经营场地用途,或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违法活动,或将经营场地出租他人使用的;
3.乙方未按时支付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经催告后仍不交费的,甲方有权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4.因乙方过失导致经营场地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和资产损毁而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或未经批准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和改建,致使经营场地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乙方利用该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场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6.乙方运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产生纠纷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8.因乙方自己脱离经营和管理,将甲方场地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和管理的。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如甲方对资产不再委托运营,甲方在运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10日内将运营资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如乙方存在违规办学、拖欠支付运营管理费用等行为,甲方有权采取责令其停止招生运营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整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也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终止履行合同。
二、如因乙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运营管理场地内不得开展运营用途以外的其他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本次运营管理场地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管理场地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未约定事项或需要做出变更事项的情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