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人:河南贵然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6号楼1209
被投诉人1: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达到6号
被投诉人2: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经七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中亨大厦七楼713室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贵然科技有限公司就“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群资源库平台及SPOC教学空间项目”(编号:洛采公开-2022-219)二标段的采购文件设置问题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企业综合实力要求:产品开发指导人员具备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标准化建设委员的证明资料,提供证明文件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以上要求《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标准化建设委员的证明资料与此次招标项目--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群资源库平台及 SPOC 教学空间适用范围及国家专业标准完全不符,设定的资格、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二):北京慧睿国际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伟;是建设委员会专家(是裁判员),该公司又为采购项目前期提供整体设计,参与项目采购活动(又是运动员)并设置门槛需要提供标准化建设委员的证明资料;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是经济活动中的大忌,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投诉事项(三):共涉及三方面事项
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两种能力证书必须是同一个公司的人,须同时提供人员在投标单位或产品开发公司近 6 个月内缴纳社保的证明。针对性太强,具有排他性(排除了主要人群-高职高专院校,具备教育部 1+X 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 老年照护师资证书的教师),仅针对社会成员这一类人群具有的1+X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老年照护师资证书参与投标评分。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
事项2:养老行业专业能力:评分办法中以要求提供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委员会专家具有养老行业专业能力,作为产品开发指导人员的证明。(重复提供1+X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老年照护师资证书证书,重复设置提供证书)
事项3:缴纳社保的证明: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调查审核情况
收到投诉后,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对具体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专家组审查了相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项目设置具有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标准化建设委员这一加分项,确保项目实施有宏观指导,也是反映企业参与该项目并顺利实施,从而使项目完成后即达到教育部相关标准的影响因素之一,设定该条件没有倾向性、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相关资料,投诉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专家组审查了相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投诉事项1、2,专家组认为要求产品开发人员具有教育部 1+X 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 老年照护师资证书这一加分项,确保项目具体实施的专业性,也是反映企业参与该项目并顺利实施,从而使项目完成后即达到教育部相关标准的影响因素,没有倾向性、排他性,与产品开发指导人员宏观指导的专业性要求不重复;其中投诉事项3,专家组认为要求缴纳社保的证明,是为了确保产品开发人员确属投标单位或产品开发公司内部人员,与采购文件已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总要求并不重复。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及诉求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6号楼1209
被投诉人1: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达到6号
被投诉人2: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经七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中亨大厦七楼713室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贵然科技有限公司就“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群资源库平台及SPOC教学空间项目”(编号:洛采公开-2022-219)二标段的采购文件设置问题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企业综合实力要求:产品开发指导人员具备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标准化建设委员的证明资料,提供证明文件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以上要求《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标准化建设委员的证明资料与此次招标项目--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群资源库平台及 SPOC 教学空间适用范围及国家专业标准完全不符,设定的资格、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二):北京慧睿国际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伟;是建设委员会专家(是裁判员),该公司又为采购项目前期提供整体设计,参与项目采购活动(又是运动员)并设置门槛需要提供标准化建设委员的证明资料;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是经济活动中的大忌,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投诉事项(三):共涉及三方面事项
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两种能力证书必须是同一个公司的人,须同时提供人员在投标单位或产品开发公司近 6 个月内缴纳社保的证明。针对性太强,具有排他性(排除了主要人群-高职高专院校,具备教育部 1+X 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 老年照护师资证书的教师),仅针对社会成员这一类人群具有的1+X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老年照护师资证书参与投标评分。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
事项2:养老行业专业能力:评分办法中以要求提供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委员会专家具有养老行业专业能力,作为产品开发指导人员的证明。(重复提供1+X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老年照护师资证书证书,重复设置提供证书)
事项3:缴纳社保的证明: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调查审核情况
收到投诉后,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对具体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专家组审查了相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项目设置具有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标准化建设委员这一加分项,确保项目实施有宏观指导,也是反映企业参与该项目并顺利实施,从而使项目完成后即达到教育部相关标准的影响因素之一,设定该条件没有倾向性、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相关资料,投诉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专家组审查了相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投诉事项1、2,专家组认为要求产品开发人员具有教育部 1+X 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资证书或1+X 老年照护师资证书这一加分项,确保项目具体实施的专业性,也是反映企业参与该项目并顺利实施,从而使项目完成后即达到教育部相关标准的影响因素,没有倾向性、排他性,与产品开发指导人员宏观指导的专业性要求不重复;其中投诉事项3,专家组认为要求缴纳社保的证明,是为了确保产品开发人员确属投标单位或产品开发公司内部人员,与采购文件已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总要求并不重复。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及诉求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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