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修复项目
湿地公园保护与修复损坏修复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的修改大样图加工图图纸和承包方文件的保管化石文物古迹遗迹钱币设备和其他物品专利技术工程设备试运行设计交底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劳务有毒与腐蚀性材料施工设备和材料修建临时设施建造试运行维护治安管理计划拆除施工作业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可靠性施工安全措施工程及其人员地下工程施工施工场地取样试验生态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市政管网照管工程普工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现场查勘地质勘探水文气象抽样检验检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场内施工修建维修养护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税款超大件超重件航空运输水路运输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测量抽样复测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火工器材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安全工作手册劳动保护用具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安全施工社会治安支护排水设施水土保护地质灾害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废油治理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施工道路材料设备施工人员暂停施工质量检查技术培训工程质量报表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测量成果隐蔽部位覆盖现场材料试验复核性材料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尾工缺陷修补有关工作审核全套竣工资料施工计划施工期运行竣工清场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场地清理查验缺陷修复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区段工程工程施工监理人员材料设计审查坐标控制点相关资料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结构工程特殊工艺材料工程产品进行检测水下隐蔽工程配件管材金属结构机电交货检查装卸车仓储试件竣工试验燃料电力消耗品设计和工程保险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新发改能【2023】85号
预算金额-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修复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1月03日
 
 
 
 
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修复项目
 
 
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 湖南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施工单位: 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
1. 一般约定 4
2. 发包方义务 9
3. 监理人10
4. 承包方11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5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6
7. 交通运输 17
8. 测量放线 18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9
10. 进度计划 21
11. 开工和竣工 21
12. 暂停施工 22
13. 工程质量 24
14. 试验和检验 25
15. 变更 26
16. 价格调整 29
17. 计量与支付 30
18. 竣工验收 35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7
20. 保险 39
21. 不可抗力 39
22. 违约 41
23. 索赔 44
24. 争议的解决 4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47
1.一般约定 47
2.发包方义务 49
3.监理人 49
4.承包方 50
5.设计 52
6.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
8.交通运输 53
9.测量放线 53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4
11.异常恶劣的气候、工程延期 55
12.工程质量 55
13.试验和检验 56
14.变更 56
15.材料价格调整 57
16.合同价格形式与支付 57
17.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58
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9
19.保险 59
20.不可抗力 60
21.违约 60
22.补充条款 60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 61
附件1:履约担保61
附件 2:预付款担保格式 6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湖南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承包方(全称):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修复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修复项目。
2.工程地点: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新发改能【2023】85 号。
4.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资金 。
5.工程内容:本项目包括 2 个类型,湿地保护工程:湿地保护区及周边区域标识系统完 善 1 项;巡护设施建设 1 项。湿地修复工程:下源水库退化驳岸修复,石马江洲滩湿地进行 湿地重构。具体内容详见项目相关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包括 2 个类型,湿地保护工程:湿地保护区及周边区域标识系 统完善 1 项;巡护设施建设 1 项。湿地修复工程:下源水库退化驳岸修复,石马江洲滩湿地 进行湿地重构。具体内容详见项目相关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发包方或监理人提供开工令、书面移交施工场地之日起计算,计划工期150天。
工期顺延的情况:1、不可抗力(按21.1 规定的认定);2、政府及政策影响造成停工的;3、 发包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变
更工艺流程造成承包方需重新组织施工的(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顺延必须有相关依据)。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标准,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以及最终造价的计算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叁万零壹佰叁拾圆零陆角陆分 (¥8430130.66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清单计价、按实计取、清单价外部分另行约定。
3.最终工程造价: 以承包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单价按照中标单价计取,
如项目新增或变更等采用如下计价方式:
3.1 、已中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新增工作子目的,采用中标单价;
3.2 、已中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新增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3 、项目中变更/新增工作内容中无适用且无类似子目的,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湖南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年《湖南省园林工程消耗量
标准》、2020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 202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湘建价[2022]146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 的通知》等文件;本项目材料
因市场价格波动可按通用合同条款中价格调整规则计取;
4.最终造价以审计单位审计结论为准。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包含补充协议、过程资料、变更单、会议记录、双方协商记录、工
作联系单、签证单、定价单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1.发包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处理项目周边关系。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九、签订地点:新邵县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 自签订日起生效。
十二、解决纠纷的方式:
若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 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
 
 
 
签字页
 
 
发包方:湖南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方: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通知承包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
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方和(或)承包方。
1.1.2.2 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方项目经理:指承包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方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
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
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
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
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
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 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
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
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 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方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方。
由于发包方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方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方应按
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方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方,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应按修
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方发现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方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方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方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方、监 理人和承包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方承担。
1.10.2 承包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方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方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
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方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方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方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方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方免于承担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
2.3 协调项目推进
发包方应配合承包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4 协助承包方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2.6 申请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配合承包方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方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后,应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
方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
约定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方。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方。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方。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方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
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
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方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方应遵照执行。承包方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方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
4. 承包方
4.1 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因承包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
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方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方。
4.3 分包
4.3.1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方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方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方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方项目经理
4.5.1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 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人。承包方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
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 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
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方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方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方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方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方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方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方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方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方现场查勘
4.10.1 发包方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方,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方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
包方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方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
有发出指示的,承包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方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方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方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
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方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2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方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方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方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验收后,由承包方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方要求向承包方提前交货的,承包方不得拒绝,但发包方应承担承包方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方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5.2.6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方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方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方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方因合同工作需要
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方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方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方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方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方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方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方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
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方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
费用。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方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方
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方承担。
7.3.2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方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方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方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 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方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方应及时修复。
承包方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方。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方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方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方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方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方支付合理利润。承包方发现发包
方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方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承包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1.2 承包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1.3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1.4 承包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方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1.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1.6 承包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9.1.7 由于承包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方负责赔偿。
9.2 治安保卫
9.2.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2.2 承包方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 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积
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3 环境保护
9.3.1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3.2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3.3 承包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 造成破坏。因承包方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 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方施工等后果的,承包方应
承担责任。
9.3.4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3.5 承包方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
水源。
9.3.6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发包 方和承包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方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方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方应按该指示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
复前应获得发包方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方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方应在开工日期
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方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
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
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方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
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方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
方延长工期。
11.5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方施工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方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竣工,或承包方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方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方应承担承包
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方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方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方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方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方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方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
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
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方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收到复工通知
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因发
包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
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可以通知 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
程,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方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方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方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1.3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方应承担由于承包
方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3.2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方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
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方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方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方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 。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方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
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方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方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5.4 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方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6.2 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 的工程不合格 ,需要承包
方采取措施补救的 , 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 工期延误 , 并支付承包
方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方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方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方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方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方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方作出变
更指示,承包方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意 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方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 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方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 施方案。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
包方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方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 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方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方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 更的,应在收到承包方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
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方。
(4)若承包方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
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
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方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
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方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
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对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方协商是否
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方认为有必要时,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方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方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方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
核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方和承 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
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方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和发包方共同确认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和发包方共同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
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波动不超过百 分之五时,价格不予调整;价格波动超过百分之五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项目施工所在地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 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
人和发包方共同复核,监理人和发包方共同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
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方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监理人
和发包方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共同商定或确
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
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方实际完
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方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
异议的,可要求承包方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
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方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 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方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
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方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复核的,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
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
性资料, 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 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
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方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方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方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方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方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方到期应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方审查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方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
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方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好项目付款手
续。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方完成的该
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
予以修正,承包方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方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
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方剩 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方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方是否完成
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方。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方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方有权
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
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
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
监理人和承包方协商后,由承包方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方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方的价款送发包方审核并抄送承包方。发包方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方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视为承包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方到期应支付给承包方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方同意。
(2)发包方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好项目付款手续。
(3)承包方对发包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方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包方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 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方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方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方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 的价款送发包方审核并抄送承包方。发包方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方出 具经发包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 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方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方同意。
(2)发包方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方。发包
方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方。
(3)承包方对发包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 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方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方和承包方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
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方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方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通知承包方,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方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方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
内提请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方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方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方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  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
求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再向承包方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方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方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方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方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
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方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 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方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方费用增加的,发包
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方按第18.4款的约定验
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方按第19.2款约
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方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
包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方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方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方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方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方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方应负责
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方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方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承担修复和查
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9.2.4 承包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
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方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方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方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方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 由监理
人向承包方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方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承包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
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方应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
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项目竣工并完成退场前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与发包方无关。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 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承包方设备的损坏由承包方承担;
(3)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方的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方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方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 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 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3.5款
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方违约
22.1.1 承包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方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方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方违约的处理
(1)承包方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方可通知承包方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方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方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方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
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方施工。发
包方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
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方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方
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
括承包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方造成
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
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
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方义务的, 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22.2 发包方违约
22.2.1 发包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方无法复工的;
(4)发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方发生除第22.2.1(4)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 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方合理利润。
22.2.3 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方可书面通知发包方解除合同。
(2)承包方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方可向发包 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方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方支付下列金额,承包方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方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方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方付
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方所有;
(3)承包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方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方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方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方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其他金额。
发包方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方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方撤离
因发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承包方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方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3. 索赔
23.1 承包方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方提出索赔:
(1)承包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
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方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方。
(3)承包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方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方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方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方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详细说明发包方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
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方从承包方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方
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方。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或诉讼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可共同努
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
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
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方和承包方接受评审意见的, 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补充协议、过程资料、变更单、会议纪要、双方协商记录、工作联系单、
签证单、定价单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方: 湖南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
1.1.2.3 承包方:  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1.1.2.4 承包方工程项目经理:    陈峰   。
1.1.2.5 设计负责人:           /           。
1.1.2.6 施工负责人:        /             。
1.1.2.8 分包人:            /         。
1.1.2.9 监理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区段工程:        /             。
1.1.3.10永久占地:      /        。
1.1.3.11临时占地: 满足施工要求。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3 工期:  150  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 365   日历天。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外, 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3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3.1 适用于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 详见通用条款。
1.3.2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详见通用条款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3) 中 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 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
包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方文件的提供:
根据施工需求向发包方、监理人提供,纸质文件一式四份。
1.6.2  发包方提供的文件
图纸、各类指令文件、工程款的拨付、各种文件的审查收到承包方文件的回复等纸质文件一式
四份。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此条款更改为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技术性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7 联络
(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
(2)发送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发送人指定的接收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
(6)承包方指定的接收地点;
(7)承包方指定的接收人;
1.8 转让
发包方合同权利和(或) 合同义务转让约定:   /             。
承包方合同权利和(或) 合同义务转让约定:    /            。
1.9 知识产权
1.9.1  由发包方(或 以发包方名义 )编制 的发包方要求和其他文件 的著作权 归
属 :         /  。
由承包方(或以承包方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方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造
 
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及施工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0发包方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
2.发包方义务
2.1 配合承包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2.2为施工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
2.3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工程手续。
2.4 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项。
2.5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      /        。
2.6 其他义务
2.6.1 就项目的建设意图与承包方做好沟通与交底,及时对承包方在过程中提交的设计成果进
行确定。
2.6.2 在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相应监理任务前, 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的姓名及所授予权限,
书面通知承包方。
2.6.3 参加承包方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会议。
2.6.4 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监管。
2.6.5 负责审核全套竣工资料。
2.6.6 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审核签证手续。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方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方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 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 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 11.3款约定, 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 11.1款、 12.1款、 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 11.3款、 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 15.3.2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 15.4款约定,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 15.4款约定,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 15.6款约定, 确定暂估价金额;
(10)按第 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
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 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方的事先批准,承包方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方。
4.承包方
4.1 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4.1.1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不属于承包方工作内容的特别约定:      /           。
4.1.2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为他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及费用承担:     /         。
4.2 其它义务
4.2.1 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 7 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
进场到位。
4.2.2 承包方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方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发包方不另行支付。
4.2.3 承包方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 中所报单价和合价的正确
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 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应由承包方承担  的全部责任和义务、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
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等。
4.2.4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
保证工程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2.5 承包方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合同
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4.2.6 承包方应积极、主动协调和处理与当地政府、当地各部门、当地居民以及其各方
的关系,发包方协助。
4.2.7 承包方应了解当地对环保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及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应注意的环保
因素,承包方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承包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做好环境保护,
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方也不得由此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索赔要求。
4.2.8  承包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
时间的70%。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方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
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2.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包方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监督机构备
案。
4.3 履约担保
4.3.1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 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
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
履约担保的金额:      /      。
4.4 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4.4.1 将通用合同条款 4.6.1 条“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 ”修改为:“承
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 ”。
4.4.2 应保证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不 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1 天。上述人员因 其他事务需短
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方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
时的日常工作。
4.4.3 撤换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4.3.1 中标后,承包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 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
履行变更手续:
4.4.3.2 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符
合变更条件的,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 。
4.5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除有经验的承包方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
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4.6 进度计划
4.6.1 监理人对承包方所提交的进度计划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自监理人收到承
包方提交进度计划之日起 14 天内。
4.6.2 承包方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和进度计划时间:项目工程实 施 的 21 天前。监理人作出批复的时间:收到该提交文件后的 14 天内。补充4.12.3 计划的格式 要求:承包方应在收到第 11.1条[开始工作]约定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后 14天内, 向监理人
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
特殊约定: 监理人在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前请发包方同意。
5.设计
5.3 设计审查
5.3.1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   /  。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方向监理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及形式:  4份纸质文件    。
5.5.2 承包方向监理人提交竣工图纸的份数及形式:   4份纸质文件   。
5.5.3 承包方向监理人提交竣工文件的时间要求:   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 。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6.1.1 条全文, 并以下文代替: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监理人和发包方检查同意后才能使
用,承包方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6.1.2删除通用合同条款6.1.2条全文, 并以下文代替:承包方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方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2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
8.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方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所需的一
切费用均包含在措施费中,发包方不另行支付。发包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8.3 场外交通(补充)
8.3.1 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方自行考察确定, 并对此负责, 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方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
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方负责测设。发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方,设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处理设计施工图中的各类问题,并经发包方认可,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 交验后即由承包方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
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的 14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7 天内
批复承包方。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0.1.4  本合同工程发包方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方负责收集。
10.2承包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0.2.1  承包方报送审批安全工作内容的时间:工程实施 14天前。
10.2.5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承包方对施工过程中发
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概不负责。
10.4文明工地(补充)
10.4.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方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
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 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
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 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
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 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
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
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 安全防护设施佩
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
容睦邻友好。
承包方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方不另行支付。非
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则由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
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200 元/处的罚款。
11.异常恶劣的气候、工程延期
1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1.1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 10mm 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2 承包方引起的工期延误
承包方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10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
合同总价格的 5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要求
12.1.4 工程质量要求的其它约定:符合设计要求。
12.6质量评定(补充)
12.6.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 100% 。
12.6.2工程合格标准为:结构工程 100% 、一 般 工 程 1 0 0 % 。
12.7质量事故处理(补充)
12.7.1  工程竣工验收时, 监理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
案资料。
12.8 发包方的质量管理(补充)
12.8.1  发包方(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方(或项目法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负的责任。
12.8.2  除施工单位自检外, 发包方和住建、审计、财政等部门有权指定有检测资质的单
位对特殊工艺材料及存在不合格可能的工程产品进行检测,送检材料及抽样次数由发包方、监理 人、住建部门商榷后指定,原则上不少于两次,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对检测不合格的
产品必须无条件退回和更换,承包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水下隐蔽工程必须由发包方、
监理、审计部门等现场确定,并按违约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另发包方可视情况终止合同。
12.8.2 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执行,提供质量合格证、安全卫生检测报告。
12.8.3 承包方所提供的产品上须注明有生产厂家、规格、执行标准和生产日期的标示, 否
则发包方有权拒收;承包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
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承包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
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方应对由于设
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方承担。
12.8.4 承包方提供的所有配件须同管材品牌相同,且材料质量、性能参数和外观形象均
能符合质量要求,并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检测证明,否则,由此引起的焊接、质量问
题、费用等均由承包方承担, 同时将记入承包方下次投标的不良记录。
12.8.5对所有不合格产品承包方不得使用在本工程。
12.8.6承包方在供货过程中,经发包方验收、检测,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以
次充好,情况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发包方视情况可终止合同。
13.试验和检验
13.1.5 水工金属结构、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方负责设备的装、卸车、
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3.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4.变更
14.2 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
14.2.2  承包方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4.3 变更程序
14.3.1 变更程序的约定:涉及项目工程变更的,需严格按照《新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方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
方做出变更指示,承包方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4.3.2 变更的估价原则
14.3.2.1 已中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新增工作子目的,采用中标单价;
14.3.2.2 已中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新增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4.3.2.3 项目中变更/新增工作内容中无适用且无类似子目的,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湖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年《湖南省园林工程消 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 202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湘建价[2022]146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等文件计价;本项目
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可按通用合同条款中价格调整规则计取;
14.4 暂列金额
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方批准后以实际发生
为结算依据;
14.5 计日工
计日工约定: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中 15.7款条文规定 。
14.6 暂估价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中 15.8款条文规定。
15.材料价格调整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16.1款条文规定。
16.合同价格形式与支付
16.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合同单价详见承包方投标文件。
16.2 预付款
16.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签约合同价的15% 。
预付款支付期限:  进场施工7个工作日 。
16.2.2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6.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造价支付至合同造价的50%时扣回   。
16.3 工程进度款
16.3.1进度款支付:进场施工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至签 约合同价的60%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进度完成至100%后七个工作日内 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财评和审计部门审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
审计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16.3.3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2份。
16.3.4 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以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款项申报后尽快完成款项支付相关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16.4 质量保证金
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5%的质保金。
16.5 竣工结算
16.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在验收、审计完成后7日内向发包方、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
16.6 最终结清
16.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7天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发包方、监理人
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最终款项支付。
17.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7.1 竣工试验
17.1.3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
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7.9 竣工后试验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
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8.1 缺陷责任期为:      1年。
18.7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1年 。
保修范围: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保修责任: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19.保险
19.1设计和工程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
工程由承包方负责投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
19.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9.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本合同工程承包方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 投保费由承包方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方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国家标准
确定。保险期限:致项目完工。
19.3人身意外伤害险
19.3.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本合同工程承包方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 投保费由承包方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方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
包方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19.4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方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方自行决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19.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9.5.1 保险凭证
承包方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 14天内。
保险条件:保单副本;
19.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方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发包方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0.1.1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 详见通用条款  。
21.违约
21.1承包方违约
21.1.1 承包方违约的情形
补充:
(1)承包方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2)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1.2.2 项中的控制性进
度 15 天(日历天)以上。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地停工 10天(日历天) 以上。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方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补充条款
22.1 为响应相关部门关于工程项目维稳要求,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针对项目款支付作如下要求:
22.1.1 承包方需在项目当地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应在项目承包所在地缴纳
税收;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完成并经发包方核实后的工程造价,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方湖南省园
林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项目专用资金账户,相应发票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
22.1.2 该项目款除合理利润其他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工程专用,承包方不得挪用资金用于其它;
22.1.3 为确保工程建设工料机进度款合理支付,对项目专用资金进行三方管控,所有支付款项
由发包方监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承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
担,与发包方无关。
22.2 该项目为适用以工代赈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承包方需积极配合发包方落实好以工代赈
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建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台账。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1:履约担保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以出具银行官方范本为准。
盖章
附件 2: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方名称):
 
 
 
根据         (承包方名称)(以下称“承包方”)与                  (发包方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 段施工承包合同, 承包方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方支付相
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方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方起生效,至发包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
付款金额减去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方和承包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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