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hcg-2021102000682
预算金额29.3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CS-20211020006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心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0-2021年执法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11020006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2020-2021年执法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详见采购需求 1293800
 合计金额小写: 293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

名称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13台纯电动车

13台

293800/年

1

293800

合计

2938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0-26 —— 2022-10-25
3.2 履行地点:由采购方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因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用车需要乙方承租13辆5座小型纯电动汽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44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交付车辆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90%款项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3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下10%待合同期满后依合同规定服务考核通过后再支付给成交供应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湖南心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001599418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租赁期间,乙方提供车辆保险齐全,为甲方车辆投保车损险,三责险、不计免赔、提供正规发票税费为9%等费用。

2、需确保车辆交付时状态完好,车辆附件及正常上路行驶的证件(交强险贴、车辆年检贴、车辆行驶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以内。

3、提供给采购人租赁车辆的各项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需包含第三者、车损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一致)。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由成交供应商按保单所示险种及保额负责赔偿事宜,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担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乙方提供专人负责保险理赔服务,违章查询服务,在长沙市内设有定点维修服务机构,能够提供7*24h的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救援维修服务。

5、乙方提供的全部租赁车辆的注册登记地址须为长沙市(湘A牌),成交供应商需确保车辆交付时状态完好,车辆附件及正常上路行驶的证件(交强险贴、车辆年检贴、车辆行驶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以内。

6、乙方具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7、乙方此次交付车辆外观整齐,内饰干净。

8、乙方提供通电充电桩进行免费充电服务。

9、因甲方正常使用导致车辆故障,车辆维修期间,乙方需免费提供给采购人备用车辆,直到维修车辆交付使用。

10、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所提供的租赁车辆进行车身喷绘。

11、所提供车辆必须安装GPS监管设备,并可在互联网服务端查看各车的实时状态和查询回放轨迹,要求提供给采购人可以方便查看的帐号。

12、乙方根据采购需求在投标文件中拟定所提供车辆的车型及全部技术参数。并且只能报一种车型及参数。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交付车辆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交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交付车辆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交付车辆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车辆后应当及时组织交付车辆验收,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甲方对交付的车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从乙方那里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提供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租车手续资料和证件以及上述各种资料上所盖的公章或合同章等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是由乙方引发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的驾驶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非合法驾驶员无权驾驶乙方车辆,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第5条规定处理。

4、甲方在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在提取车辆现场解决.租赁期间涉及的车辆交接疑问一律以交车时签署的(车辆交楼单)为准。

5、甲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或用于违法活动,不能将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予,典当、寄卖等。甲方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车辆损失(甲方已支付车辆租金的除外,不重复计算)。同时甲方也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机、部件和车上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原部件价格的2倍赔偿。

6、甲方应按要求进行车辆年检工作(年检手续办理的正常费用由乙方承担),井严格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并承担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免费保养或是三包范围外(详见(车辆保修保养手册》),其他维修保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井直接支付.

7、甲方承担所租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保养,须在行车前检查车辆的S0C表、轮胎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如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停止行驶,及时与乙方联系,否则甲方应承担引发的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全部责任。

8、租赁车辆能耗费、通行费,停车费等由甲方自理。甲方须按《电动汽车充电操作规范》对车辆及电池进行充电,如未按(电动汽车充电操作规范》对车辆进行充电和日常维护导致电池馈电或其他损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9、租赁期同租赁车辆的车身、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碾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应由甲方按成本价格和所产生工时费的价格赔偿。需要修复更换的只能在乙方定点或同意的修理点进行修复更换。

10、甲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交通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11、甲方应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携除或涂改车辆零部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私配租赁车辆的钥匙,违者将追究赔偿责任。若承租车辆钥匙丢失,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补配合格的车辆钥匙,费用由甲方承担。

12、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按照双方约定的租期到期还车时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大院内归还车辆,如甲方车辆有损坏和需要清洁、维修项目,甲方应承担所有的维修费和清洁费及期间的搁车损失费.

13、租赁期内甲方如变更住宅或经营办公地址、注册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工作单位、证件更新或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未通知或影响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向甲方提供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整洁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有效期内年检标志、有效期内保险标志、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租赁车辆在甲方合理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的,乙方应为甲方报提供救援服务(四方坪维修点到故障现场单程距离20公里范圈内给予免费服务,超20公里以上部分产生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非乙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甲方应承担金部费用。

3、乙方负责为合理使用租赁车辆而因租赁车辆故障不能在48小时之内修复的应给甲方提供替换车辆(不保证同原租车型及性能相符)。如无替换车,酌情给予甲方顺延对应用车时间。

4、乙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5、当发生甲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予、典当、寄卖、普运等任一种情况时,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前收回所租出的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6、当发生甲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事其他有损乙方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资信无保证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给出乙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7、租赁期间,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并给乙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方须遵守合同的定的付款方式。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付款的,乙方将按日租价收取逾期租金,并每日收取逾期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4、甲方应按约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车辆。逾期归还车辆的,甲方应继续支付租金。

7.5、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租赁车辆使用范围,不将租赁车辆驶上高速公路。因甲方将出租车辆超出使用范围,驶上高速公路而发生违章、交通事故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6、合同双方任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违约赔偿要求,违约赔偿金额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20%计算。

7.7、违约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等其他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刻正式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1.1、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乙方报告。甲方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在3天内送交乙方,乙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项。甲方逾期通报、逾期提供或不能提供保险公可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而致乙方丧失向保险公同索赔权利的,全部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2、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乙方须自行垫付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1.3、事故或故障车辆应在乙方定点或同意的修理厂修复。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将车辆运回的,经乙方同意后在异地修理的,修理费用由甲方垫付,然后持正式修理发票及费用明细单等有效单据等交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7个工作日内转付给甲方。甲方自行送外厂修理造成车辆修理质量低劣、调换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等情况需重新修复的,甲方须承担修复费用。1.4、驶出本市范围(含长望浏宁)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前往处理事故和验收事故车辆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1.5、未满一年驾龄者未按规定张贴实习标记发生交通事故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载的、事故后逃逸的,其全部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2、合同的中止与终止2.1、本合同签订后不受车辆售价及市场租金价格调整等情况的影响,租赁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合同的履行。2.2、甲方若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15天经出租方同意后到出租方所在地办理续租手续。在甲方未向乙方申请延期或乙方不同意续租的情况下,甲方不归还车辆超过7天的,乙方有权以合同诈骗嫌疑向公安部门报案,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3、甲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对乙方利益造成危害时,乙方有权单方提前收回租赁车、终止合同并收取赔偿金、滞纳金和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2.4、若乙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乙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更换同等档次的车辆,乙方拒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5、因乙方原因,影响到用车单位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累计3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但未实际使用所对应期限的租金,同时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20%赔偿甲方的损失。2.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放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可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成对合同进行变更调整。2.7、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8、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9、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2.10、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11、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3、特别提示条款3.1、甲方权利与义务条款1、甲方应正确操作和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超负荷运作或破坏性试验,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试车或赛车等用途。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的,乙方不提供替换车。2、租赁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因甲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如发生车辆被盗、抢、骗及非出租方原因出现毁损、报废、罚没等,非因乙方原因的,甲方应根据车辆购买时间和使用年限,按照车辆被盗、抢、骗、窃时价值予以补偿。3、甲方在租车期间遗失车辆牌照或其他有关车辆证件,应承担补办费用,且停驶期间乙方不提供替换车辆。若租赁期满租赁车辆仍处于停驶状态,则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按80元/天计算。4、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保养公里、保养时间和保养范围(详见(车辆保修保养手册》)将车辆送到乙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检测,如甲方不按规定的时限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300元/次赔偿车辆脱保损失,每超过500公里或3天,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3.2、保险及交通事故条款1、乙方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险》,所需费用均已含在车辆租金内,具体险种和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足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生效后方可办理提车手续,且上述保险第受益人为乙方。2、在乙方无过错时,甲方承担机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并负责向各有关方面及时赔偿,乙方不负连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应损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因甲方息于赔偿致乙方向他人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论支出的律师费用和交通费用等。3、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或因非乙方原因出现的租赁车辆故障成损坏,超出租赁期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租赁车辆在停驶(含修理)期间的租金,租金标准按照100元/天计算及车辆资产贬值费。车辆资产贬值费金额按保险公司定损额(不包括拖车费)超出500 元部分的15%计算。如单次单车损失超过10000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直接修复或返厂,如因乙方决定故障车辆不直接修复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不高于原里程数的替换车辆。4、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甲方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大院内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768号华府天下一家商务楼3栋1606室?
法定代理人: 王金山 法定代理人: 张文元
委托代理人: 刘送军 委托代理人: 谢勇君
电话: 0731-85880882 电话: 0731-84899001
传真: 0731-85880883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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