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宁德乡村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81]DJ[CS]2020003的学生成长评价系统平台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2010302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348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348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标准:产品按国家相关标准、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成交后应向甲方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视为验收不合格。 6.1.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6.1.2.1安装调试检验:产品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6.1.2.2 最终验收:产品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或专家(如需)按第4.1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发现虚假响应参数,将不予以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验收合格后,乙方按成交金额的5%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满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返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0、违约责任
10.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10.2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3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4未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付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付期还是不予延长交付期,甲方同意延长交付期的,延长交付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付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付物金额的0.01%。但是,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付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乙方未能按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付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5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货款的0.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6未按期验收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安排验收,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金额0.01%的违约金,逾期验收达到30日,视为验收通过。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合同产品质保期均为产品验收合格后1年。 14.2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响应,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产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 | 乙方: | 宁德乡村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安市坂中乡外岗105号 | 住所: | 福安市阳春社区群祥路29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柳建江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50309001 |
联系方法: | 1880593991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 |
账号: | 账号: | 9060511010010000212012 |
签订地点: 宁德福安
签订日期: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