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8396]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拉合金门窗百叶窗冲孔镀锌铁板镀锌铁板幕墙石材幕墙铝板雨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程和设备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临时设施计日工图纸的提供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联络化石文物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内道路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物品场内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场内外制作养护管理场内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共道路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专有技术施工期运行调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土地基础资料环境保护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施工现场取样试验施工条件地下管线地质勘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竣工资料现场查勘专业工程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工程照管半成品查验竣工结算审核验收试验与检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检测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测量成果隐蔽工程检查钻孔探测工程隐蔽部位隐蔽部位覆盖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安全文明施工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膳宿条件生活环境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生活条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暂停施工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样品的报送封存替代品替代材料材料与设备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复核试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工艺试验暂估价各可调因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工程试车成品保护保管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设备安装缺陷修复试运行清理工程保险总控计划关键节点计划材料采购劳动力进场使用计划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铝型材玻璃铝单板结构胶密封胶五金配件穿孔铁板胶条雨篷定位骨架安装紧固焊接调整防雷处理测试安装板材打胶铣槽坑冲钻孔清洗脚手架工程部分已完结构的拆除隔断与原结构的连接水电管线安装深化设计各项材料新型材料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景观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土方坍塌井口坠物施工维护施工用电防火防毒防暑降温农民工工资发放耐火窗装饰铝板防火窗土建设计复测实物样板材料样板铝合金框料发泡剂硅胶密封条选购仓储运输固定铝合金门窗框防水砂浆塞缝窗边防水门窗框安装门窗边砂浆修补防水防渗漏防渗漏处理贴砖清洁修复更换淋水试验试验记录接地网抗风压性能水密性气密性保温性能隔声性能检测报告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余泥渣土运输基坑支护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承重支撑体系高处作业吊篮暗挖工程拆除工程隧道洞室幕墙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水下作业工程转体施工工艺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2/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8396
预算金额1698.67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代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高工0755-23932833
中标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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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 房屋建筑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 项目编号 | JG2022-18396 |
招标单位 | 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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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12-30 0:00:00 | 2023-02-01 10:00:00 | |
投标登记 | 2022-12-30 0:00:00 | 2023-02-01 1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12-30 0:00:00 | 2023-02-01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12-30 0:00:00 | 2023-02-01 10: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12-30 0:00:00 | 2023-01-14 0:0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3-02-01 9:45:00 | 2023-02-01 10:00:00 | 第1开标室(番禺交易部1F ) |
一阶段开标 | 2023-02-01 10:00:00 | 2023-02-01 11:00:00 | 第1开标室(番禺交易部1F )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3-02-01 10:00:00 | 2023-02-01 10: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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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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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 项目编号:JG2022-18396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2月30日 0时0分~2023年2月1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1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698.674568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两项资质之一: ①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或以上)资质(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为准,在有效期内)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 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企业诚信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一)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 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3年2月1日 10时0分 - 2023年2月1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1开标室(番禺交易部1F )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2月30日 0时0分 - 2023年2月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3年2月1日 9时45分 - 2023年2月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开标室(番禺交易部1F )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代先生
- 代理联系人:高工
- 联系方式:0755-23932833
- 代理联系方式:020-89281507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84892221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施工图.zip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施工图.zip
- 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001[2022-12-28 11:40].COS
- 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合同.doc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合同.doc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代理委托书.pdf代理委托书.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 资金到位情况说明.pdf资金到位情况说明.pdf
- 招标文件-上网版.doc招标文件-上网版.doc
- 招标文件-上网版.pdf招标文件-上网版.pdf
- SL202212280007-20221229114232.GZZB
年月承包人:发包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名称: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三、质量标准3二、合同工期3一、工程概况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目录
十、签订地点5九、签订时间5八、词语含义5七、承诺5六、合同文件构成4五、项目经理4
2.发包人201.一般约定8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8十三、合同份数6十二、合同生效5十一、补充协议5
8.材料与设备467.工期和进度39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345.工程质量304.监理人283.承包人22
14.竣工结算7613.验收和工程试车70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311.价格调整6010.变更549.试验与检验52
20.争议解决9319.索赔9118.保险8917.不可抗力8716.违约8215.缺陷责任与保修78
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1004.监理人993.承包人982.发包人971.一般约定9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6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411.价格调整10310.变更1039.试验与检验1028.材料与设备1017.工期和进度100
20.争议解决11218.保险11217.不可抗力112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1114.竣工结算11013.验收和工程试车110
附件5:关于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承诺书126附件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122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21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120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11721.其他113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附件6: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技术要求128
(2)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正式图纸及实物样板/材料样板等,按合同工期包工包料完成合同范围内的铝合金门窗(包括百叶、装饰铝板、防火窗、石材幕墙、铝板雨棚、镀锌铁板幕墙等)交钥匙工程,包括所有材料(铝合金框料、玻璃、五金配件、发泡剂、硅胶、密封条等)的选购、供应、场内外制作养护、场内外仓储运输、现场安装、固定、成品保护等;(1)负责所有涉及铝合金门窗、百叶、装饰铝板、防火窗、石材幕墙、铝板雨棚、镀锌铁板幕墙等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在加工制作前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详细校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按实测结果及时对设计进行必要调整等,所有深化设计图纸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深化设计所需要的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内;4.工程承包范围: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施工,详细内容包括且不限于:3.工程规模、特征:本项目占地36596平方米,可建设用地31773平方米,拟建2层地下室,2栋29层、2栋30层及1栋19层共计5栋住宅(其中4栋住宅为装配式住宅建筑),1栋幼儿园,总建筑面约116655平方米(可计容面积81729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约31881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64693平方米,底商约1058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整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本工程拉合金门窗(含耐火窗)约16272.35㎡,百叶窗约264.91㎡,冲孔镀锌铁板约5367.37㎡,镀锌铁板幕墙约5092.39㎡,石材幕墙约696.23㎡,铝板雨棚约381.34㎡。2.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北侧,南临沙东北街,北临富怡路(规划),东临区间路(规划)。1.工程名称: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本工程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最终施工范围及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7)负责提供相关材料的送检及验收工作,并出具报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按规范要求完成铝合金门窗的性能测试:包括抗风压性能、水密性、气密性、保温性能和隔声性能等五性试验,并提供检测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保证门窗的节能环保验收,提供防火窗相关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配合消防单位通过验收。(5)按要求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与建筑物接地网的连接;(4)按要求对安装好的铝合金门窗做淋水试验,做好试验记录,并保证全部合格无渗漏;(3)完成铝合金门窗框、百叶四周防水砂浆塞缝、窗边防水、打胶等(门窗框安装完成后的门窗边砂浆修补由总承包单位完成,但除第三方原因需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外,门窗边20cm以内的防水防渗漏责任人为乙方,均由乙方进行防渗漏处理,门窗边的防水防渗漏责任人为承包人,与门窗边是否砂浆修补、贴砖等无关);完成铝合金门窗的成品保护及清洁工作,并负责施工中损坏件的修复更换;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节点工期:通知进场后8个月完成窗框安装,12个月完成窗扇安装。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2月24日。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2月25日。二、合同工期5、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须实施的工作。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进行增减。
人民币(大写):;1.签约合同价为:元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验收评审标准。要求:合格且满足发包方技术要求。三、质量标准
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陆佰陆拾壹元柒角柒分。(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1)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合同的增值税税款为签约时根据现行执行税率计算的结果,若后续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不变,增值税税率按最新税率调整。除了新税率生效之前已完成产值确认/结算且可以提供原增值税税率发票以外,其余应以新税率进行计算。其中:
(3)投标函及其附录;(2)招标文件及补充;(1)中标通知书;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
(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本合同一式八份(二正六副),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五份(一正四副),承包人执三份(一正二副)。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
地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印章)承包人:(印章)(签署页)
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电话: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3)招标文件及补充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0)其他合同文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图纸设计单位出具;涉及重大变更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
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现状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认为需要在市政道路上另开设路口时,由承包人负责开设并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手续时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发包人无法提供,由承包人自行收集,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2.4.3提供基础资料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6组织竣工验收
(7)按第6.1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
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4.监理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
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审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6.1.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
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2)热带风暴(中心平均风力8~11级)或台风(中心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唯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唯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15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配合办理相应手续,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办公场所占地,由发包人办理相应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计入结算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并经监理审核后14天内审批完毕。10.4.2变更估价程序(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且无类似的项目,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中标费率=(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00%];该部分造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中标费率。如定额及材料缺项的,则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对于认价的材料或项目单价不参与下浮。(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或第3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
11.价格调整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计入结算中支付。(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
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3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16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3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16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3)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2)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比例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3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3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比例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3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3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1)发包人自签收承包人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14.2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退还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30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详见专用条款。18.1工程保险18.保险
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
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2.5设计人:名称:成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1合同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详见通用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名称: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10总承包人:名称: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项目的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总控计划、关键节点计划及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劳动力进场或使用计划等;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1.6.1图纸的提供
场内交通和场外交通界面划分由总承包人依据本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承包人必须遵守总承包人的场内外交通管理规定,且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场内外交通道路的畅通。1.10.3场内交通和场外交通界面划分1.10交通运输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四份;
姓名:;发包人现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结算申请书,竣工验收资料等。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已通,施工用水、用电由总承包人分别提供一个接驳点,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排水排污的接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无论接通距离远近,均不因此增减费用,亦不因此延长工期。2.4.2提供施工条件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承包人必须与本项目其它承包人协调和合作,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分工交界点处与其它承包人能满意配合,顺利交接,并确保其负责的工作是按照正确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在施工进行中各阶段,承包人须与其他有关的承包人(或专业)讨论、协调和落实各分工交界点,并复核相关专业的管线综合情况,避免管线冲突。具体如下:(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份。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总承包人进行资料移交归档,并向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交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书及相应的卷内目录清单。
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3、施工期间,负责核实总承包人已为本工程预留预埋之位置是否准确,如有出入应尽早提出,确保预留预埋位置准确;2、遵从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及专业之间相配合的施工工序进行施工;1、负责在本工程施工前复核由其他承包人为配合本工程所提供的各项设施和设备是否配合及适用;
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内的所有内容,不得分包。3.5分包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本工程实施监理。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期限及退保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提交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原件或现金,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履约担保期满后,30天内退还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3.7履约担保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治安保卫工作并无条件配合总承包人的治安保卫工作。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事故不高于国家和(或)地区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其它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6.1安全文明施工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工期和进度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除负责本工程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外,还应做好包括本工程办公生活区在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1)承包人应选择参考品牌作为实施品牌。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参考品牌时,承包人才可选择其他品牌,但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选品牌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品质不低于参考品牌,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品牌表中未列明的主材,承包人可自行选择品牌,但必须满足工程需要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规定,并取得发包人同意。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做如下处罚:承包人逾期竣工在5日以内(含5)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承包人逾期竣工在10日以上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的20%。逾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主要材料品牌表 |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厂家/品牌 | 备注 |
1 | 铝型材 | 兴发、亚铝、凤铝、豪美 | |
2 | 玻 璃 | 信义、南玻、耀皮 | |
3 | 铝单板 | 莱厮顿金属、方大、利克顿 | |
4 | 结构胶、密封胶 | 凌志、广州安泰、杭州之江 | |
5 | 五金配件 | 春光、合和、国强 | |
6 | 石材 | 国产优质 | |
7 | 穿孔铁板 | 国产优质 | |
8 | 胶条 | 合和、奋发、京九、沈阳 |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工程管理相关规定。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4)达不到封存样品(标准)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在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时间内承包人仍然无法提供与样品(标准)同样质量和档次的材料、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质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指定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所有材料要提前20天送样给发包人选定,提前订货,由于承包人订货、送样不及时,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主材的核准程序:材料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经确认的施工图对主要材料的具体要求(规格、色泽、纹理等)向发包人提供主材样品相关资料,经发包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审定后,立即对主材样品相关资料进行封存。进场材料按封存的样品(标准)进行验收;(2)承包人中标后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图纸设计、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本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按广州市现行的材料检测办法执行;
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本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无暂列金额。10.8暂列金额本工程无暂估价。10.7暂估价发包人有权根据使用要求和工程需要对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进行变更,有权根据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造价调整方式对造价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予以执行。10.1设计及主要材料设备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且无类似的项目,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中标费率=(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00%];该部分结算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中标费率,如定额及材料缺项的,则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对于认价的材料或项目单价不参与下浮。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中标人投标报价计算;调整原则:(1)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工程量增减)或工程签证可以调整。11.价格调整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由于市场波动、政策变动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的造价变化不调整。(2)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因素范围之内不予调整。
(5)本项目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损坏保温层、抹灰层等修补费用;(4)本项目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雨篷、铝合金门窗及百叶框周围发泡剂塞缝;(3)各类幕墙的综合单价已包括运输、测量、放线、定位,骨架安装、紧固、焊接、调整,铁件焊缝油漆、防雷处理、测试、安装板材、打胶、型材端面校正、放样、下料、加工、切割、铣槽坑、冲钻孔、清洗等全部费用。(2)各类门窗的综合单价已包括运输、制作、安装、油漆、五金、地弹簧、拉手、门锁、启动装置、各类预埋件和固定件、防雷、防水、填缝及框内防水砂浆塞缝等全部费用;(1)清单综合单价采用不含税综合单价,单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包干单价包括除税金和安全文明费之外材料费、辅料费、人工费、运输费、机械费、安装费、水电费、施工用水电接驳费、原材料检测费、后置埋件拉拔试验检测费、淋水试验检测费、焊缝探伤检测费(含第三方检测)、“四性”试验检测费、总包配合管理费(为结算总价的2%,由甲方代扣向总承包方支付)、夜间施工费、防雷施工、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高空安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评审、设备材料安装及成品保护费、特殊工艺增加费、规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计价说明:
1、由于承包人与其他专业承包人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以及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2)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为完成本工程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及风险,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费用。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工程现场所产生的一切垃圾清运及接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后,该项费用不调整。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7)铝型材效果需严格按招标方设计要求,实际施工时,铝型材如因颜色调整,材料单价不变。(6)本项目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安装时所有可能的施工措施费用,如脚手架不能满足安装要求而需要的吊篮的进出场费、使用费、吊篮施工人工增加等费用;
(4)如承包人合同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结算时,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中标费率”调整综合单价,并相应调整总价;若承包人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按承包人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中标费率=(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00%]。(3)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发生的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预留金以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因素等费用。承包人错计、漏报或不报,发包人已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而不予支付。5、由于承包人与其他专业承包人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人工和机械的降效。4、与各专业之间的衔接、部分已完结构的拆除、隔断与原结构的连接、水电管线安装与原有管线交叉部位的处理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3、工程承包范围内有需深化设计项目的,清单项目内因施工工艺需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人工、材料、机械费等变化引起风险(合同规定的可以调整的除外);
(10)合同单价包含施工现场由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事故的处理及费用。(9)安全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设施费;因分段施工导致的各类机械、人员的多次进退场费、工程完工后的清场费用,各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运费;防台风、暴雨所需的费用,由于天气及外部因素引起的为保证施工合同内容完成而导致的一切费用的增加投标时已综合考虑,不另行支付。(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临时交通道路的畅通,因承包人对临时交通道路通畅保证措施不够或无力导致其他居民、企业投诉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投诉情况进行处罚。(7)如因工程本身的施工噪音及施工污染对周边环境影响或因施工有关审批手续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调整。(6)承包人有对原有工程的成品保护和保管的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费用,施工中破坏的物品仍按原样修复或更换,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未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发包人不予支付费用。
12.3计量(15)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应考虑到的不可预见风险。(14)由于政府原因、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终止,发包人将按照承包人实际已完成的部分支付费用,由于项目终止导致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不予赔偿。由于政府原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发包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于工程规模缩减导致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不予赔偿;(13)承包人要严格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农民工资支付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要求,需在银行设立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发包人在每期支付进度款时,15%的进度款将同期支付至本工程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施工工人工资台账管理,发包人有权随时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配合提供相应台账。(12)承包人应负责在生产场地和施工现场对材料和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的复验、见证送检等必须的所有检测、试验费用并保证通过验收。(11)承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正常管理,承包人自行与总承包人、专业承包单位解决协调、配合全部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2)凡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已明确的须按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执行,未在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明确的可参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等相关规定执行。(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项目特征描述部分以国标清单为准,但与国标清单描述内容不完全一致,结合了施工图中施工设计总说明及相应的节点详图来理解该项子目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描述未尽事宜,结合图纸及相关规范;计量原则:12.3.1计量原则
(6)每次款项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100%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审核完成后20天内支付;当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时,承包人应提供结算价的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5)质量保修金为审定工程结算价的3%,保修期按国家及合同有关约定执行。质保金由发包人视保修情况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竣工财务决算后30天个日历天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保修金的支付须经本项目物业公司及发包人相关人员审批,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发包人、承包人之间无任何其他争议的情况下方可支付。(4)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结算审定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3)本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产值的80%。[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80%];(2)工程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15日前向监理公司报送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进度报表,工程款根据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当月施工进度款,于次月拨付应付进度价款的70%;[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70%](1)本工程无预付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13.2竣工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9)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按发包人建设工程结算程序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90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28个日历天内,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后果由承包人自负。(8)总承包服务费按本工程结算价的2%计取,由发包人代扣支付给总承包人。(7)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外向承包人支付水电费,施工实际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与总承包人自行协商支付。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后15天内。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逾期在5日以内(含5日)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承包人逾期在10日以上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的20%;逾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五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价=施工图造价+变更造价+签证造价。
(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
(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保修期为: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天内。(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及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15.4.3修复通知(7)景观工程为2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7.不可抗力
21.其他(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20.争议解决
(6)承包人在服务过程中其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承包人资格要求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已签订的合同,由此所引起后果应当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竣工后必须15天内做好清场工作并退出,30天内拆除本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临建设施;(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外运车辆造成道路污染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部门的处罚及协调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3)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则发包人或监理(若有)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因此造成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属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施工队伍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将该笔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2)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对承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考核,若未按通知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结算时扣除相应费用并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若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引起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选用新型材料产品时,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经过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后才能采用,并由生产厂家负责指导施工,以保证施工质量。
(9)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达不到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8)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总承包人进行综合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综合验收时间,每逾期验收一天支付2万元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总承包人进行资料移交归档,如因承包人影响资料移交,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3、承包人通知、会议通知、各种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列表)应及时到位处理。若不及时到场,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3000元/人次、其他人员1000元/人次的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2、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现场,不得更换。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并按项目负责人2万元/每次、技术负责人2万元/每次进行处罚;1、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现场时间,每人每月不得少于25天,每少一天,每天每人罚5000元;(7)项目组人员到位情况奖罚:
(15)工程结算时,如果承包人报送结算价超过咨询人审定结算价的1.05倍,则按超报部分造价的5%作为罚款,在结算时扣除。罚款=[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结算造价×1.05]*5%;(14)承包人不得发生工人集体上访、游行、请愿、劳动纠纷及诉讼事件。若有发生,不论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3)由于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超过索赔限额导致的实际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12)施工过程中人员配置必须按广州市相关文件执行;(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协调好施工现场周边的村集体、单位、个人等的关系,并协调施工中所发生的事情,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纠纷、冲突,后果完全由承包人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调整;(10)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全面负责现场的施工组织和管理;
附件5:关于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承诺书附件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门窗、百叶、铝板、石材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图纸发包范围内项目。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及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7.景观工程为2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已支付完毕后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此费用。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5、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完成维修后,该部位工程质保期应从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本项目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联合验收,参与联合验收方代表均需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地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印章)承包人:(印章)(签署页)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电话:
我是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就施工贵方工程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代表我公司声明并承诺如下:我们将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施工作业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地完成。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附件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4.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3.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建立了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管理目标;二、我们已经一、我们已经深刻了解了贵公司对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充分认识到该项目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和所有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清醒的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0.建立并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9.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8.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记录备案制度;7.制定了所有进场人员安全生产交底制度;6.制定了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5.制定了安全检查、考核等的管理办法;
5.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情况分析及广州市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等。4.其它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3.通用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相关要求;2.现行通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三、根据广州市安全监督站的有关要求,我们对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给他们进行了且将继续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专项培训;组织他们学习了并将进一步学习:
九、我们将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严格检查,随时消除施工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将对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环境的安全状况每日给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八、我们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投入专门的资源保障,保证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投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做到充分、及时、专款专用。七、我们将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对特种设备的专人跟踪检查、管理与备案制度。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进场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特种行业的分包单位)。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贵方有权勒令我公司停工整顿、清退并更换劳务分包单位,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等损失我方独自承担。五、依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的施工特点,我们把地下管线的保护、土方坍塌、井口坠物、施工维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使用及维护、“四口、五临边”防护及施工现场的防火防毒防暑降温等列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我们派经过专业培训且有丰富经验的专职安全员牵头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管理,对安全生产实行刚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要求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站办理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各项手续,积极接收其的监督检查。四、所有有效的安全生产保护用品和设施将及时发放、配备给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我们为正确使用这些用品进行相互监督,确保所有人能正确使用。贵方及委托的监理单位检查时发现我公司进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使用安全保护用品,我们愿意接受每人每次50元的罚款处理。
十三、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我公司除接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罚并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愿意承担给贵方造成的其它相关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十二、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检查、评比中,被政府主管单位、贵公司上级部门点名批评、通报或评比位于倒数后三名时,我们除接受上级的处治外,还愿意接受贵方每次10000—20000元的罚款;若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通报批评时,我方自愿接受发包人的其它加重处罚。2.制度、办法、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还存在潜在或重大的安全隐患时,我们愿意接受每项每次200-2000元的罚款及经指正仍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时的加倍处罚。1.无制度、无办法、无措施、无专人管理、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我们愿意接受每项每次100元的罚款及经指正仍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时的加倍处罚。十一、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检查时发现我们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十、我们自觉接受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
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附件5:关于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承诺书年月日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施工单位(盖公章):特此承诺
五、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四、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贵公司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事件的发生,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受贵公司每次10000元的经济处罚。三、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二、我们获得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一、我们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重要性,合同签订后在组建项目领导班子的同时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及相关问题专项解决工作组(联系电话:手机),该工作组为常设机构,随时负责解决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我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我代表我公司对我们承包的工程就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特向贵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施工单位(盖公章):特此承诺!八、若由于我们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贵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公司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贵公司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七、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随时接受贵公司及贵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做合理解释。六、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年月日
番禺石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
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招标公告
建设单位: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
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招标公告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105-440113-04-01-599899及2111-440113-04-01-334286批准,并
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现对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
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项目代码:2105-440113-04-01-599899及2111-440113-04-01-334286
二、招标单位: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代先生联系电话:18665806869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工联系电话:18027393632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4892221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北侧,南临沙东北街,北临富怡路(规划),东临区间路(规
划);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占地36596平方米,可建设用地31773平方米,拟建2层地下室,2栋29层、
2栋30层及1栋19层共计5栋住宅(其中4栋住宅为装配式住宅建筑),1栋幼儿园,总建筑面约116655
平方米(可计容面积81729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约31881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64693平方
米,底商约1058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整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本工程拉合金
门窗(含耐火窗)约16272.35㎡,百叶窗约264.91㎡,冲孔镀锌铁板约5367.37㎡,镀锌铁板幕墙约5092.39
㎡,石材幕墙约696.23㎡,铝板雨棚约381.34㎡。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范围、工期和最高投标限价:
2.1招标范围:
1)负责所有涉及铝合金门窗、百叶、装饰铝板、防火窗、石材幕墙、铝板雨棚、镀锌铁板幕墙等施
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在加工制作前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详细校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
测,并按实测结果及时对设计进行必要调整等,所有深化设计图纸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深化设
计所需要的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正式图纸及实物样板/材料样板等,按合同工期包工包料完成合同范围内的铝合
金门窗(包括百叶、装饰铝板、防火窗、石材幕墙、铝板雨棚、镀锌铁板幕墙等)交钥匙工程,包括所有
材料(铝合金框料、玻璃、五金配件、发泡剂、硅胶、密封条等)的选购、供应、场内外制作养护、场内
外仓储运输、现场安装、固定、成品保护等
3)完成铝合金门窗框、百叶四周防水砂浆塞缝、窗边防水、打胶等(门窗框安装完成后的门窗边砂
浆修补由总承包单位完成,但除第三方原因需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外,门窗边20cm以内的防水防渗漏责任
人为乙方,均由乙方进行防渗漏处理,门窗边的防水防渗漏责任人为承包人,与门窗边是否砂浆修补、贴
砖等无关);完成铝合金门窗的成品保护及清洁工作,并负责施工中损坏件的修复更换;
4)按要求对安装好的铝合金门窗做淋水试验,做好试验记录,并保证全部合格无渗漏;
5)按要求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与建筑物接地网的连接;
6)按规范要求完成铝合金门窗的性能测试:包括抗风压性能、水密性、气密性、保温性能和隔声性
能等五性试验,并提供检测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保证门窗的节能环保验收,提供防火窗相关的合格证和
检测报告,配合消防单位通过验收。
7)负责提供相关材料的送检及验收工作,并出具报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施工范围图纸深化设计(不限于门、窗、幕墙等)。
本工程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最终施工范围及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为准。
9)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须实施的工作。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进行增
减。
2.2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2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2月24日。
节点工期:通知进场后8个月完成窗框安装,12个月完成窗扇安装。
总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
2.3最高投标限价:16986745.68元。
六、资金来源:国有企业自筹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2月1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12月30日0时00分; |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12月30日0时00分; | |
截止时间:2023年2月1日10时00分。 | ||
3、开标开始时间:2023年2月1日10时00分。 | 3、开标开始时间:2023年2月1日10时00分。 | 3、开标开始时间:2023年2月1日10时00分。 |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 |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 |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 |
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 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 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
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 |
下载。 |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两项资质之一:
①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或以上)资质(以
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为准,在有效期内)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
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
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
资质。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企业诚信档案取自投标
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
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
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一)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
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
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定分离定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
得少于3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
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
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
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
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
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投标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
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
部门: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18665362160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10号首层142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
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
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
于20天。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
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
计一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
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
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招标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项目名称)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
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
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
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
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6
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
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
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
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
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
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
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
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
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
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
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
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
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
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劳务分
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
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
7
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
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
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
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
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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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
委托书
兹委托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我单位拟
建的番禺石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
幕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请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有关法
律、法规文件精神做好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特此委托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7DK43,电话:020-89281507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番禺石镇
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
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委托
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
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其代
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就番禺石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
门窗及幕墙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
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
中企业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
少于3名]。
四、项目完成招标程序后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
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
和公开通报。
(招标人公章)
年月日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番禺石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16986745.68元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14602724.73元
措施项目费(元):871812.88元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203603.61元
1.番禺石募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1#楼:39087.91
元
2.番禺石募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2#楼:41131.55
元
3.番禺石募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3#楼:41189.08
元
4.番禺石募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4#楼:8511.77
元
5.番禺石募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5#楼:39100元
6.番禺石募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商业
街:34583.3元
(详细列明各专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元):109632.73元
其中暂列金额(元):元
规费(元):元
税金(元):1402575.34元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奢暂列金额业有限
报价。
卡
年日
月日
401
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禹交易部:
由我单位作为招标人及建设单位实施的番禺石赛镇SQ18G-08市
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该项
目的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招标控制价位1698.674568万
元,有关资金已按规定落实到位。
特此说明。
招标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番禺石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
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招标文件
源崖
招标单位: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
(一)总则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可选办法七(适合综合评分法四,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
评委签名:
算术复核表
定标因素(定标阶段用)
直接票决定标排名汇总表(定标阶段)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2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声明:与招标文件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
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
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
无效。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 | 定义 | 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主)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成)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成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 | 2.2 | 工程名称 | 番禺石碁镇SQ18G-08市莲路北侧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 |
3 | 2.2 | 建设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北侧,南临沙东北街,北临富怡路(规划),东临区间路(规划)。 |
4 | 2.2 | 建设规模 | 详招标公告 |
5 | 2.2 | 承包方式 | 采用总价包干承包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施工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整理资料等,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6 | 2.2 | 质量标准 | 材料规格及施工质量满足甲方要求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 |
7 | 2.2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8 | 2.2 | 工期要求 | 工期365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2023年2月25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暂定竣工日期:2024年2月24日;包括所有准备工作、申请有关批文、证件等所需时间。 |
9 | 3.1 | 资金来源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10 | 4.1 |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11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3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2 | 13.1 | 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 | 详见合同条款,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执行。 |
13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 |
14 | 16.1 | 投标保证金 | 1、10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①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②采用非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是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担保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③如采用电子投标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通电子保函服务功能的通知》(http://ggzy.gz.gov.cn/zxgg/822128.jhtml)。 |
15 | 5 | 踏勘现场 | 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16 | 8 | 投标答疑 | 1、疑问提交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8日;2、形式: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4、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投标人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进入“我是投标人”页面→进入“招标答疑提问”页面→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答疑时间内点击“答疑提问”→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 |
17 | 20.1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
4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8 | 20.1 | 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 | (技术标和经济标同时开标)1、开标开始时间:2023年月日时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注:投标文件解密问题。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2、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建议安排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分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19 | 35.10 |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 评标办法:定性评审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再对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评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定标办法: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 |
20 | 26 | 开标评标办法 | 方式一:选取方法七(适合综合评分办法四,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注:本项目评标办法为定性评审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再对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评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 |
20 | 29.1 | 履约担保 | ☑要求。履约担保金额:按合同总价的10%。履约担保形式:可采用现金或履约保函形式(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不要求。 |
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6986745.68元。 | |
22 | 非竞争费用 | 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203603.61元,暂列金额为/元,暂估价为/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 |
23 | 保修期 | 详见合同条款约定。 | |
24 | 计算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 | 本款不适用。 | |
25 | 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 | 本款不适用。 |
5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26 | 工程成本警戒价 | 工程成本警戒价为15288071.112元(按招标控制价的90%设置)。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7 | 第一阶段各分值的权重 | 本款不适用。 | |
48 | 进入定标阶段入围候选人 | 通过有效性审查的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 | |
28 | 37.1 | 评标委员会人数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39 | 定标委员会人数 |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 |
29 |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 | 本项目不适用。 | |
30 | 第二阶段投标人名次的排序方法(适用于办法一、办法二) | 本款不适用。 | |
31 | 经济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序方法(适用于办法三、办法四) | 本款不适用。 | |
32 | 第二阶段投标人名次的排序方法(适用于办法五、办法六) | 本款不适用。 | |
33 | 13.4、13.5.2 |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按合同条款相关约定调整。 |
6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3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 |
35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要求:经招标人批准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对分包人的其他要求:/ | |
36 | 电子招标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 | 1、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投标人可制作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刻入光盘(1份),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备用光盘。3、补救方案(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
37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和经济标投标文件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 |
7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38 | 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交易服务费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执行,招标代理费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
8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
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
标人自行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gzcc.gov.cn/)下载查阅。
条款号:2.5,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2.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
以此条为准。甲方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
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条款号:5.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
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
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
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现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
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
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
担相关风险。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
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条款号:7.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
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七章招标工程量清单(另册)
9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现文: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
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另册)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七章招标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另册)
条款号:8.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交易
平台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现文:8.1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
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
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投标人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进入“我是投标人”
页面→进入“招标答疑提问”页面→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答疑时间内点击
“答疑提问”→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
条款号:8.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交易平台“项
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现文: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
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
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条款号:9.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
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
间作为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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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十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7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
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招标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及37号文的规定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的清单项,具体详
第5点“打√”标识。
(1)投标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
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投标单位对清单中认为需要补充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
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投标单位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在备
注栏填上相关说明。
3、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下述第5点清单,在投标施工组织中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标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
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建设单位 | 投标单位 | 备注 |
一、基坑支护 | () | () | |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 () | |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 () |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 () | () |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四)高处作业吊篮。 | (✔) | () | |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 () | |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七、其它 | () | () |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 | () | |
一、深基坑工程 | () | () |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 | () | () |
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 |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 () | |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 | |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七、其它 | () | () |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十五:投标保证金(格式可自定)
(注: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应提交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格式十六:其他资料
其他资料
注: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以上材料均需单位
盖章。
二、经济标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一: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
第二册(经济标书)
投标人:(填写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本部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格式三: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注:参与编制经济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
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附件四: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本公司授权(姓名)(身份证号:,)负责对投标文件的编
制及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以下事项:
1.被授权人清楚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
标文件的加密打包的理解;
2.在本项目开标至评标结束前,努力确保被授权人在项目评标所在地附近;
3.从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起二小时内,被授权人应如实地书面澄清。
如由于未遵守上述承诺内容之一导致无法进行澄清的,我公司认可和接受评标委员会
作出的评审结论。
附件:《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1.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自行编制的,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
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委托编制的,受委托单
位,,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
执业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一致)。
2.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情况
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自有□外包□其他□
电脑类型
电脑所属单位
电脑所在地址(如××市××区(县)××街(路)××号××大厦××房)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一、本项目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标准和(或)规范引用的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规
范和规程。若施工时期建设主管部门颁布新的规范、标准,则按照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二、投标人应使用招标人提供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推荐参考品牌表》内的材料进行
报价,并承诺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品牌参照或质量标准相当于招标人《主要
设备及材料推荐参考品牌表》内的材料品牌。
三、本项目技术条件应满足招标人图纸及内部相关制度要求。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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