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授权代理人:陈雅芹
电话:13482461475/`13122082138
邮编:200080
二、质疑项目名称:梧州市龙圩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2-G1-060103-GXZY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收悉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梧州市龙圩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设备采购(WZZC2022-G1-060103-GXZY)”项目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22年9月20日),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文件不合理,且垃圾中转收集设施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不足三家影响,且源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容积参数设置有误,存在歧义,环保型地埋式垃圾桶配套设施采购需求不明确,影响各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同时还存在证明材料不明确的问题。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删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修改中环保型地埋式垃圾桶配套设施外形尽寸的的技术参数,修改垃圾中转收集设施技术参数,修改源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总容积、内桶尽寸长度参数,明确环保型地埋式垃圾桶配套设施中的座桶具体指的是什么,明确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
质疑答复:1、本项目的检测报告设置与技术参数中设置的规格是按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制定的,不存在歧义;2、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中的信息数据是不定期更新的,应以实际相关证明文件为准;3、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已经说明为不限于彩页、功能截图等复印件。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交货地点”不明确,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明确招标文件中交货的具体地点。
质疑答复: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已经明确本项目以生活垃圾处理为方向,将在新地镇富回村、都梅村、大村村、古卯村,龙圩镇中村村、念村村,广平镇平地村、调村村等 8 个行政村,布置地埋式一体化垃圾集中收集点及转运设施等,本项目交货地点已经明确要求为:招标人指定地点。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文件原件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招标公司应依法删除关于提供保证金缴纳原件的内容。
质疑答复:提供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的原件不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内。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时,原件可以直接作为追究该投标人不履行相关责任或者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使用。但如果是复印件,需要能够与原件核对才有效,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提供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的原件是该投标保证金的必要凭证。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厂家的资质文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擅自混淆投标人的主体身份,同时要求厂家公章的内容,增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进行修改。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没有要求提供厂家的资质文件,厂家的资质文件不是必须提供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无效投标条款中有关“明显不符合”的标准不明确环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容易引发争议,同时有关低价的认定标准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招标公司修改“无效条款中关于技术参数、投标文件格式内容、投标报价”条款。
质疑答复:1、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定的,不存在标准不明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六:技术参数分值设置过大且过于苛刻,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评审标准。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分值设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中“服务方案”“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评合理,没有分表。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中“服务方案”“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细则,不存在评分因素概念模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八: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服务诚信单位”作为加分条件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县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删除将特定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
质疑答复:“企业信用等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质量服务诚信单位”均为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类似业绩”限定为采购货物的业绩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请求: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建议修改业绩为“环卫车辆/设备销售业绩”
质疑答复: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源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户用分类垃圾桶)、环保型地埋式垃圾桶,提供类似业绩(地埋垃圾桶销售安装或地埋桶垃圾运营)不属于限定特定产品的业绩。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