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施工图设计排水改造包安装包劳保包保修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现场整体组织安全文明措施交通疏解设备安装施工外水外电配套建设施工调试用电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总承包单位/区段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图纸工程实施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临时设施运输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计日工图纸会审记录操作和维修手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量计算书软件研发试验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现场施工联络文件的照管文物建筑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使用材料施工工艺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邻近建筑物试运行试验操作维修手册知识产权建筑设计方案开发存储传输地下管线办给水排水构筑物古树名木坟墓保护工作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供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上设施资料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施工基础资料现场劳动用工安全文明施工采购设计后期服务监督管理监理驻地工程师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劳务日常维护拆除整改补充和完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现场查勘全部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检查详细记录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其他工作技术培训加工制造文件审查工程操作重新安装修理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周转性材料隐蔽工程检查隐蔽检查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复核试验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揭开重新检查试验资料工程的试验检测试验工艺试验场外交通设施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运输超大件超重件修建养护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养路费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测量放线进入现场建筑工人工资仪器尺寸基准线定位水准点与坐标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测绘系统紧急抢救抢修垃圾通道传染病饮食卫生施工人员生活基地专业检查伤病防治应急救援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交底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安全生产设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劳动保护措施膳宿条件生活环境职业健康和保护临时用水电永久用电节点铺设临时性公用设施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线缆现场安保工程照管预制加工场所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营区运达现场施工组织方案说明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启动试验启动前试验功能性试验各种性能测试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程成品保护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调查移出设备现场外修复修复缺陷或损坏重复试验缺陷修复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劳力重新试验暂估价组织施工队伍进场预付款担保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永久性工程工程物资保养相关工作财产工程安全清理撤离生产设备修复工程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保险货物保险工伤保险持续保险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竣工图工人生活场地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工作条件交付临时用地夜间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道路开挖停水停电余泥排放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工程地质资料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施工便道通讯设施接驳水水电管线施工场地安全监督登记平行对比检测道路占用挖掘新增项目审批文件申领规划核实地形关系问题文物保护建筑水准点高程管道堵塞现场总协调质量管控设备监造催交保管施工租地道路占道道路修复城市规划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地铁消防设施防雷击维稳征地青苗赔偿综合管线迁改接入点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出入场地的专用工程材料设备涉水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限额设计设计说明安全设施深基坑导水改水围堰方案交通疏导改道方案特殊支护便桥机械台班再生建材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场地房屋建筑管沟施工图审查交通组织方案设计勘察设计工程勘察文件复核设计成果相关设计施工设计图纸技术指导零配件供应设施和材料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资料半成品附件小五金样板房中间验收产品封样道路测量控制桩标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汽车式起重机环卫施工噪音管理重修水闸堤围照明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值班人员防火布车道施工机具围网临时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安全防护用具洒水车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季节性施工措施施工道路平面图高支模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工期控制与调整工程接收电梯防护门空调弱电特殊个人防护用品发电机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竣工图档案竣工档案机电系统智能化培训计划竣工资料整理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竣工结算资料钢筋抽料表工程竣工图纸乙供材料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经济打桩地基处理基坑回填隐蔽记录施工日记标准图集材料设备抽检安全警示灯标志牌管道基础路面恢复基坑支护基坑堆载基坑临时排水有限空间作业防汛抢险农民工工资物件待安装工程设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工程分包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出国出境旅游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安全技术措施安健环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专项安全检查安健环管理体系标准化工地建设高大模板自升式架易燃易爆材料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施工照明饮水卫生装配式活动房屋施工生活营地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安健环体系审查安全监督网络工业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保卫接口协调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集体劳动保护特殊防护用品安全仪表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工作手套锁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消防器材防风防汛物资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安健环条件检查安健环责任制建立安健环管理程序安健环资金投入工程危险源辨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施工机械安健环教育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安健环检查登高工具电动工具安健环培训生活区环境卫生消毒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特殊健康检查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降尘处理工程车辆驶入社会道路前应对车辆进行冲洗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水泥电池灯管施工安全组织设计识别工程风险管理事故预防反事故措施组织管理系统起重吊装土方开挖降水临时用电方案通风条件作业平台物料堆放条件吸烟点休息点临边现场道路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2/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
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
标段(包)名称:
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
公告内容:
开始时间:
2022-12-28 17:30:00
招标文件获取
截止时间:
2023-01-18 14:30:00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3-01-18 14:30:00
发布日期:
2022-12-29
相关附件:
- 工程总承包合同1227(审定版).doc工程总承包合同1227(审定版).doc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工程名称: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合同文本为挂网用框架文本,中标后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调整、细化为正式合同文本后再行签订中标通知书编号:GF-2020-0216合同编号:穗天水务建设合【202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承包人: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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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oA+B1x1+B2x)+Bx0+.+B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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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022年月
6.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工程新建d300~d2400雨水管约2010m,新建d300污水管47m,新建500*500截水沟26m,详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本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952.4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047.0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23.42万元,预备费82.00万元。4.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天河区财政按4:6比例出资。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穗天发改投批〔2022〕33号。2.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1.工程名称: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
(2)施工: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包括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交通疏解、土建、设备安装施工、外水外电配套建设施工、调试、完工验收、结算、保修、竣工验收等。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由于设计人失职造成建设单位的工程损失达到结算价的20%以上时,由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至少包括工程的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阶段所有法规要求的报批文件,代发包人申办国土、规划等工程报建手续,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等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1)设计: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包括深基坑、海绵城市、绿化专章、外电及涉水行业部门)送审,接受初步设计单位审查,配合施工图审查单位至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等工作,设计深度达到《市政公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
序号 | 文件及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有关事宜 | |
序号 | 文件及资料名称 | 纸质 | 电子 | 提交时间 | 有关事宜 |
1 | 施工图送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预算文件 | 5 | 1 | 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工作要求30天内完成 | |
2 | 规划、专业报建的成果文件 | 5 | 1 | 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工作要求30天内完成 | |
3 | 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 | 16 | 1 | 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工作要求30天内完成 | 可编辑CAD图纸和PDF电子版以及盖审图章后的扫描件 |
4 | 施工图预算文件 | 16 | 1 | 按发包人工作要求30天内完成 | 可编辑的专业软件以及审查后的扫描件 |
5 | 竣工图 | 16 | 1 | 竣工验收前 | 可编辑CAD图纸和PDF电子版 |
④建安工程费用结算价以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且原则不超过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即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价小于等于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则以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价为本合同的建安费用结算价;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价大于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则以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为本合同的建安费用结算价。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重大变更除外。③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以审定的建安费结算价为基本设计费取费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计取后乘以50%(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按占总设计工作量的50%),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各调整系数,加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和竣工图编制费,最后乘以(1-投标下浮率),。其中专业调整系数1.0、复杂程度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1.0。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50%+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②承包人在不降低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在经审定的概算建安费金额内进行施工图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预算审定价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①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4)投资控制要求:(3)相关报批、报建配合服务:代办报批报建,竣工备案等。
设计工期: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工作要求3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补充、修改、预算配合。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合同签订日期起。二、合同工期(7)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相关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6)本项目为现状交地,场地清表(不含树木迁移)、平整、施工便道、临水、临电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按规定计算。防雷工程、消防工程的申报、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5)本项目中标的单价和总价仅为暂定合同价,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预算审定前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在预算审定后按照预算单价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关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符合国家、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3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施工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2年月日。2.计划施工工期:300日历天。
其中:(小写):¥元。含税暂定合同总价(大写):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四、合同价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责任安全事故为零,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3)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元;(小写):¥元;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为%,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施工部分)人民币(大写)(2)建安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设计费投标下浮率为%,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设计部分)(1)设计费(含税):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承包人应为每位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通过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自工人工资款支付分账管理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在工程中工人工资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其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进行核算。承包人须按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除上述费用外,承包人不得再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6)工人工资支付分账本项目中标的单价和总价均为暂定价,中标单价和总价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预算审定前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中标后,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本项目的投标下浮率为定额下浮率,即下浮率为投标人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和广州市补充定额等现行计价规范标准计算所得的综合单价再下浮一定比率。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最终结算价以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税)元;(4)暂列金额(不含税)元;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如有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落实保障措施。工人工资支付周期:随进度款支付。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15%。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15%,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六、合同文件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2022年月日生效。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广州市天河区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于2022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
发包人:(公章)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承包人:(主)(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6MB2D37861K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发包人:(公章)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承包人:(主)(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6MB2D37861K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以下无正文)本工程按照《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规字〔2020〕11号)规定,定期对承包人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录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管理系统”。该文件和评价标准以广州市水务局网站的“规范性文件”栏目(网址:http://swj.gz.gov.cn/gkmlpt/index#1039)公布为准。若网址或政策文件有变化,以最新网址或政策文件为准。十二、诚信评价本合同一式拾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捌份。十一、合同份数
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承包人:(成,如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成,如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7)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责任限制《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
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
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
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7.11工程照管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2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延误的试验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
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10.5.3人员撤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
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
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延误的试验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
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3.3.3.2变更估价程序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质量保证金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1持续保险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9.1索赔的提出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第20条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1.1.1.10其他合同文件: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地方、行业等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包括且不限于:《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EPC工程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3法律
(1)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工艺或/和相应的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执行。上述标准、规范和规程有更新的,按最新的内容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
(7)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6)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招标图等文件资料);(5)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3)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的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专用合同条件第2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施工设计图纸(8)合同附件1-8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1.7联络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按通用条件。1.13责任限制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对施工场地履行照管责任。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施工现场办公场所、工人生活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视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外计量支付。若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约定和时间:开工前七天发包人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停水、停电、余泥排放、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许可等申请批准手续均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以上施工所需有关证件和报批手续,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上述手续,原则上每项手续在资料备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2.4办理许可和批准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时间为签订施工合同后5天内;地下管线、构筑物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于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2.3提供基础资料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和时间:开通时间原则上为本工程开工前。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完成时间原则上为本工程开工前。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视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协助。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对施工场地履行照管责任。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施工现场办公场所、工人生活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视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外计量支付。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其他工作: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平行对比检测取样、配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道路占用及挖掘审批、交通疏导方案编制及审批等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核实验收等工作。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承包人如有发现需要保护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发包人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和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本合同工程中使用的标准与规范文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购买。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的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本项目由初步设计单位提供),承包人应做好交验记录,交验后的点位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若因保护不善导致缺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补足。
2.5.3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第2.5.3款不适用本合同。本项目执行《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上述办法有更新的,按最新的内容执行。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未经承包人书面认可,支付至其他银行账号无效)。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收取相应款项。工程款支付方式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付款时间是指发包人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发包人违约。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造成违约行为的理由。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发包人人员姓名:;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工程师权限:详见监理合同。3.3工程师发包人人员职责:。发包人人员职务:;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堆场临时占地(或租地),相应的场地由承包自行解决,相应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之中。但发包人可以提供临时占地(或租地)的协调等帮助工作。4.1.2提交临时占地资料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正式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原件一式二份。发包人及监理人应在收到《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做出相应的修改。4.1.1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5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承包人须负责疏通清理。4.1.4现场总协调:联合体主办方负责该工程项目整体安全、质量管控、协调工作。包括:涉及本工程所有设备监造、催交、运输、验收、保管、管理、施工,本工程范围内引起的施工租地、道路占道、道路修复手续办理及协助与本工程有关的供电部门、城市规划、通信、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地铁、消防、防雷、地下管线办等部门一切手续办理及维稳协调工作。不包括:征地及青苗赔偿、沿线建(构)筑物的赔偿工作及综合管线迁改工作,但需EPC施工承包单位无条件配合并整体协助办理有关事宜。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发包人负责协调本项目红线内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通信的接入点。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4.1.3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考虑。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4.1.8交通运输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1.7事故处理4.1.6承包人有义务服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管理部门的管理。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履约担保采用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或担保机构开出保函原件。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采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或担保机构开出保函原件。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未按发包人规定形式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中标资格及违约,发包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4.2履约担保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在保函有效期满后14天内且包人全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退回履约担保。在此之前,承包人应保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4)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认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且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或担保机构。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0元-80000元/次。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按照本项目投标文件及承包人具体授权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
(3)承包人在更换项目经理时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2)新任项目经理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1)拟上任的项目经理(下称“新任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项目经理(下称“原任项目经理”)的专业相同,而且新任项目经理被国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授与的专业资格(或资质)等级不低于原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更换: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的违约约定:施工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包括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离开项目现场,或者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已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但未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应就施工项目经理的每次行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施工项目经理每次擅离项目现场连续超过24小时,或者在一个月内擅离现场累计超过48小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而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施工项目经理的通知后7天内更换完毕并派驻现场。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在正式开工后3个日历天内把相应的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在正式开工后3个日历天内把相应的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工程总监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无故缺席一次,承包人应按每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果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在一个月内累计缺席工地例会二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通知后7天内更换完毕并派驻现场。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者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3天内可以向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更换,所调换来相关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书中所承诺的相应人员的综合素质。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和)本款的约定更换相应的人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发包人未解除本合同,对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如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连续二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三日未任命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另行要求赔偿;如果发包人没有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
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专业条款第15条。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若专业工程分包或材料设备供货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最近一期可得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截留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最近一期可得的等额工程款,在承包人补足分包人工程款时,发包人将扣留的款项补足给承包人;或者由发包人将扣留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4.5.3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4.5.2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4.5.1约定的分包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包括涉水、外电等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2)承包人在进行分包前,应把相应的分包文件报送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审查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的审查和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或分包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开户银行:账户全称:施工费收款账户信息:双方委托银行代收代付有关费用。承包人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4.6联合体
发包人向上述任何一个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发包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账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取款项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后果。账户账号:开户银行:账户全称:设计费收款账户信息:账户账号:
承包人必须在设计过程中,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进行限额设计的工作应包括且不限于:5.1.4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及时限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包含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预算表及设计说明等。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5.1.4至5.1.12条款: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承包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并送达至发包人场所后,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承包人不得因此延误咨询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5)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且费用应列入工程直接费。(4)对于深基坑和超出国家规范要求的大规模的导水、改水、围堰方案、交通疏导、改道方案、建构筑物的特殊支护、大型的施工便道、便桥等,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给发包人并按照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完成审查程序,其费用应列入预算。(3)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要求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技术,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在满足设计功能和目的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项目投资费用不得超过概算的项目投资费用。(1)在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结合工程拆迁因素论证工程在实施地点的可施工性,并结合工程实施地点的地质条件,进行多个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并将这种对比写在给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中;
(12)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会审,根据会审结论负责必要的调整和补充。(1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程审核工作,其中包括设备、材料及机械台班的单价核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纸的审核确认工作。(10)承包人应保证设计质量,并负责向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参加工程隐蔽验收等现场服务,及时提交设计变更及补充设计。(9)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提高再生建材的使用比例,并在施工时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建材,确保按图施工。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场地、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墙体、管沟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并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比例应不低于30%。(8)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完成报建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中。(7)承包人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交通疏解需求,开展初步的交通组织方案设计。
5.1.6承包人应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承包人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因使用承包人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承包人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5.1.5,承包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该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16)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提供补救措施方案外,应赔偿由于承包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或费用并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承包人须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因承包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或费用由承包人购买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予以支付。(15)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有发生发包人有权索赔。(1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应承担逾期违约金。(13)承包人应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诸如计算书等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
(3)在工程设计前,提出设计纲要或设计组织方案,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设计费用;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设计收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复核,提出补勘需求,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1.9承包人责任5.1.8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溯源及设计成果(含可编辑的DWG及PDF格式文件),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事前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对上述设计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供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在本合同因承包人的过错解除或终止后,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之使用、修改和处分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5.1.7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随时提供所有阶段性和最终溯源及设计成果(含可编辑的DWG及PDF格式文件)。
5.1.11保密5.1.10.2由于承包人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或修改,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由于发包人原因需修改设计或重新进行设计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有关费用另议,但费用不得超过合同约定费用的3%。5.1.10.1设计的变更和修改审批权及决定权在发包人。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提出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时,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对于重大修改或变更,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合同。5.1.10设计变更(5)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4)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1.12违约处理5.1.11.5本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当于发包人指定期间内返还发包人所有商业秘密资料、信息,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5.1.11.4承包人根据本条规定承担的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而免除。5.1.11.3合同所称的发包人保密信息是指涉及发包人的所有未正式公开的信息、资料和物品,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无论承包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5.1.11.2承包人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承包人内部知悉人员的范围,确保发包人保密信息不泄漏。5.1.11.1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接触到发包人保密信息的,承包人仅能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发包人保密信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或者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发包人保密信息,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或者泄露发包人保密信息。
5.1.12.6承包人必须参加监理例会和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例会,不参与例会的,扣除设计服务费5000元/次。5.12.5承包人必须安排1人驻场,驻场人员不在位的,扣除设计服务费5000元/次。5.1.12.4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错漏较大、无法提交会审时,发包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设计延期交付,概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索赔。在发包人拒收之日起30天内,如承包人仍未能改正原设计中的相关问题,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设计费10%的违约金,并向承包人索赔相关损失。5.1.12.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逾期支付设计费时,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0.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发包人均应支付该项目的全额合同款。因财政部门审查导致逾期除外。5.1.12.2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每天扣除本合同设计费的0.1%(因规划报建审批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承包人超过30天仍未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文件、资料,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设计费10%的违约金,并向承包人索赔相关损失。5.1.12.1工期延误违约认定标准:延迟5天算一次一般违约;延迟10天算一次较大违约;延迟20天算重大违约。累计两次一般违约视为较大违约,累计三次及以上一般违约视为重大违约。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确保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承包人根据本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法律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2根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工期节点要求,完成各项设计及相关工作,包括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整个审查会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5.2条款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联合体两单位对上述的承包人违约责任互负连带责任。5.1.12.7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问题的,承包人当日到现场解决设计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导致施工延误或损失的,视情况扣除设计服务费5000-10000元/次。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图纸的修改和完善:承包人认为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仅可根据现场情况对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承包人需取得工程监理人及发包人的批准方可按修改后的图纸进行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设计审查引起对设计文件的修改不被认为是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同时为通过设计审查导致对设计文件的修改也不得成为对合同价格作出调整的原因。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2.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需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所用材料必须是广州地区常用产品,在使用前需提供三种以上样品或资料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每种材料设备样品均应封存在样板间内。否则发包人有权不认可。所有的材料设备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提供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设备冒充高品质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调整;同时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必要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材料。6.2.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材料、设备的结算必须以竣工图纸作为依据,如承包人超量采购、损耗超定额规定或遗失材料,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1实施方法
(1)种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和构配件等,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6.2.2.4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6.2.2.3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必要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材料。承包人采购或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经第三方抽检或者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抽检,发现不合格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承担违约责任。6.2.2.2材料、设备供应商将材料设备运到指定现场后,承包人应于1小时内会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收《送货签收单》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货。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在3小时内卸货,供应商可将货物运离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对签收后的材料设备的完好及保管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送货签收单签收后若材料设备损坏、遗失或导致二次运输,承包人须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2.6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检测机构:需纳入《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方有效,未纳入《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6.2.2.7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3)经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1)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确保符合国家、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除按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外,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要求为施工期间每周一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质量资料、安全资料、施工计划、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现场图片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相关资料后2天内完成审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重点的隐蔽工程,发包人需检查验收,重点的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对于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发包人在进行质检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6.4.3隐蔽工程检查(3)承包人除确保工程质量满足现行验收标准外,同时必须满足发包人对辖区内所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若不能达到标准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目标。验收标准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等现行规范为依据,上述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最新的内容执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责任安全事故为零,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1)种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和构配件等,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检测机构:需纳入《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方有效,未纳入《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依据穗建造价【2013】29号文,材料检验试验费不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根据检测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或行业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的所有检测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完成。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3)经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1)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
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无。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修建所有临时道路(含水路)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7.6.6安全文明施工其他约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6.6条款: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违约条款约定。7.5现场劳动用工7.4.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发包人负责联系初步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单位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于7天内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名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
3)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政府部门、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等工作以及后续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承包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并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整改,相应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累计三次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应付、将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2)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广州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计划》(穗水质安【2018】45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水务工程扬尘污染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45号)的要求,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应落实方案的实施。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专项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有关费用已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除按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之外。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2.0版)》及政府部门、发包人的有关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工作内容还应满足如下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省、市、区及行业对建设领域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提出最新要求的,按最新的文件要求执行。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另外计量支付。以下各点除按通用合同条件规定外,另作要求如下:
(11)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带来的不便由承包方自行协调,承包方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10)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施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A、公众的便利;B、公用道路及场所以及属于发包人或任何单位所属的道路的进出、使用等。(9)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然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做好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障碍物进行清理。(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本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15%(范围为15%-20%)。每期工程款支付时,发包人按本期工程款15%的比例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4)按照《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8号)及政府部门、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5)执行《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汽车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152号)的规定,对现场使用的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状况负责。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计取:单次检查发现累计10项以内不达标,按单项3000元计违约金;单次检查发现10项及以上不达标按单项6000元计违约金。承包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累计三次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17)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16)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5)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修建所有临时道路(含水路)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12)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19)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18)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8.2竣工日期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11.1.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8.1.1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通知的进场时间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
8.3项目实施计划赶工措施费承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任何赶工措施费均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30天以上。(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1)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承包人应在正式开工后的每月第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表》原件一式二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4)季节性施工措施;(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同时每季度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计划表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有较大安全风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高支模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按专用合同条件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工程进度计划表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月进度计划和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及修订剩余工程的总体计划。(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总份数送发包人作为合同附件存档。(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期控制与调整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8.7.1-8.7.2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8.7工期延误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工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10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10天不满20天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20天不满30天的,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达到30天以上的,工期可以顺延15天。(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5)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规范执行,另外还要满足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要求。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8工期提前
竣工验收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人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3)完整竣工资料还应包括盖章齐全的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件(电子图纸应当为未加密可编辑的DWG格式)。(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以及按照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分包人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水管的竣工验收前需经第三方管道检测单位检测合格。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0.1竣工验收
B、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A、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1)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小区市政、周边管线等)、各系统(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弱电、人防等)的情况,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0.3.5关于移交资料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10.3.5条款:10.3工程的接收
(2)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款第(1)点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G、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F、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E、电梯、空调、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D、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C、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
F、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E、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D、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C、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B、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A、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
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查。经工程监理人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声像档案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四份;1)竣工文件资料(原件)、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八份。(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G、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督促承包人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10)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8)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7)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人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6)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5)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另行约定。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另行约定。10.5竣工退场12)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11)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第12条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另行约定。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另行约定。
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14.1.2约定为准。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暂定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等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制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暂列金额的使用应遵循先审批、后动用的原则。13.5暂列金额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并按相应程序完成变更流程,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结算时不予计算。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13.3.3.1变更估价原则
(1)因市场波动造成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涨落,依据施工期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进行价格调整。物价涨落调整办法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项目的中标的单价和总价仅为暂定合同价,中标单价和总价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预算审定前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中标后,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本项目的投标下浮率为定额下浮率(即下浮率为投标人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和广州市补充定额等现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所得的综合单价再下浮一定比率)。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最终结算价以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14.1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与支付
C=Q×(Mn-Mo×1.05)1)当价格上涨时,(Mn-Mo)/Mo>5%(5)调整方法:(4)调整数量:可调整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的数量,按施工期当月完成的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确认的形象进度及已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对应的的消耗量。(3)调整范围: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按实调整。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不含5%),其超过5%以上部分据实调增;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不含5%),其超过5%以上部分据实调减。(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编制预算价时执行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XX年X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
M0表示基准价格,即编制预算价时执行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XX年X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Mn表示施工期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年××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Q表示施工期当月完成的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确认的形象进度及已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对应的人材机的消耗量C表示投标单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需调整金额C=Q×(Mn-Mo×0.95)2)当价格下降时,(Mn-Mo)/Mo<-5%
☑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在预算审定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应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预算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对应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核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对应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的调整金额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按相关规定调整。
(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采取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将索赔意向书面通知专用合同条件第4.2款约定的保函出函银行。(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扣取履约保证金或者启用履约保函。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费用索赔事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费用索赔事件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现场签证事件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5)如果通过扣取履约保证金和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专用合同条件第15.2条的约定处理。(4)如果通过扣取履约保证金和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保函和履约保证金。(3)发包人向银行发出书面索赔意向七天内,承包人依然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直接扣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直接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
累计已完工程量占建安费用暂定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比例超过5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预付款分两次平均扣回。预付款按如下方式扣回:预付款抵扣方式施工费预付款的金额为建安费用暂定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20%,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设计费的预付款为设计费暂定价的20%。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以有关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14.3工程进度款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且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可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申请预付款时时应同时提交合格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请款资料后内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4.2.2预付款担保注:计算比例a时,需扣除暂定金额。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累计已完工作量与暂定合同价的比例(a) |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 累计扣回比例 |
50% | 50% | 50% |
70% | 50% | 100% |
14.3.1.2施工工程进度款:(2)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100%。(1)承包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60%。14.3.1.1设计费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14.3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
b2、本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以监理人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b1、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①预算审定前:月工程款=累计至本期已完成工程造价×60%-截止至本期累计已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至本期应扣款,其中工程造价指:月工程款按单项工程累计至本期实际已完成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程量×投标单价;②施工图预算审定后,月工程款=累计至本期已完成工程造价×80%-截止至本期累计已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至本期应扣款,其中工程造价指:月工程款按累计至本期实际已完成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程量×审定预算单价;截止至本期应扣款包括截止至本期累计工程罚款、违约金、预付款扣回额度等根据合同应在进度款中扣除的款项。B、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A、支付方式:根据进度,按实计量,按月支付。(2)建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以月为单位;在预算审定前,工程进度款按工程施工完成进度的60%支付;预算审定后,工程进度款按工程施工完成进度的80%支付。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至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额后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竣工结算经有关财政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经有关财政部门审定结算价的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时,需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建筑服务类增值税完税发票(具体开票信息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4)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审定的概算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经审定的预算的暂列金额以审定的预算中的金额为准。施工图预算审定原则为: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相应执行同期(施工期)广东省、广州市建委颁布的综合定额及其计价方法,取费程序执行同期(施工期)省市建委颁布的文件,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执行同期(施工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颁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各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没有的材料,则参考同期(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并根据施工期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后作为该材料(设备)的单价,“综合价”与“厂商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则按市场询价(税前),该预算在审定中还须计算项目的投标下浮率。经审定的预算单价(含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建安工程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作为进度款拨款依据。若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7%,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审定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D、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竣工结算经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经审定结算价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支付。C、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发包人最多支付至经审定概算对应的建安费扣除暂列金额的60%;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至经审定的预算价(扣除暂列金)的80%。b3、每月申请支付次数不得超过1次。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2.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独立拨付、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承包人开设的本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如下:1.本合同实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分账管理的内容、范围和金额,以《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为准。14.3.1.3工人工资分帐管理(5)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审定的概算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工程概算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为了不影响预算,在概算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了一个暂估价,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该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的标准进行明确或深化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的工程价款,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经审定的预算的暂估价金额以审定的预算中的金额为准。
(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4.3.1.4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本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范围为15%-20%)。每期工程款支付时,发包人按本期工程款15%的比例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3.约定支付方式账号: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14.3.2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进度报表和有关资料。(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发包方要求编制,支付过程中发包方有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编制要求。(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14.5.1.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14.5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14.5竣工结算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14.4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以上付款时间均指发包人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发包人违约。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导致发包人逾期申报支付手续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造成违约行为的理由。
(4)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审定的概算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工程概算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为了不影响预算,在概算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了一个暂估价,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该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的标准进行明确或深化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的工程价款,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经审定的预算的暂估价金额以审定的预算中的金额为准。(3)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审定的概算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经审定的预算的暂列金额以审定的预算中的金额为准。(2)工程竣工结算办法执行财政结算的有关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相应执行同期(施工期)广东省、广州市建委颁布的综合定额及其计价方法,取费程序执行同期(施工期)省市建委颁布的文件,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执行同期(施工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颁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各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没有的材料,则参考同期(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并根据施工期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后作为该材料(设备)的单价,“综合价”与“厂商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则按市场询价(税前)。具体明确如下:①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单价(含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作为该项目的结算单价;工程量清单数量依据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按实结算,因设计变更或招标文件、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调整造价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后,由承包人绘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代表三方签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项目工程量清单实际数量乘以项目结算单价为该项目的结算价。最终以有关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承包人中标后,中标单价和总价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办理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有关财政部门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时限办理。
③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②工程结算书及电子文件: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本并注明使用软件。必须使用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清单规范编制。①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两套,有关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承包人签字及盖章确认。14.5.1.2竣工结算提交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30日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且竣工结算资料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组卷:若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确认。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竣工结算的价款以财政部门或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价为最终结果。
⑨工程签证文件: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具体部位和施工简图,审批手续完备。⑧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分专业,按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审批表要求原件,审批手续完备。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抽料表及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钢筋抽料表应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图样、计算式等,明细汇总表应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构件的汇总数量。⑥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包括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书、投标补充函等所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⑤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等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澄清、招标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等整套招标文件及其附件。④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对未在竣工图纸上反映的事实变更,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作出调整。
⑮新增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分专业,按新增项目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新增项目审批表要求原件,审批手续完备。⑭乙供材料、设备单价审核单: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位置,审批手续完备。⑬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盖章确认。⑫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为原件。⑪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编号,要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⑩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14.5.1.3竣工结算款支付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评审单位审定,评审单位审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竣工结算资料除上述规定后,承包人还应按评审单位(评审单位为财政部门或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的要求整理,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报评审单位审定。⑱其它有关结算资料:在结算审核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打桩、地基处理、回填等隐蔽记录、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证明等。⑰甲控乙供材料:供应合同复印件、采购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部章);⑯竣工资料:开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要求监理人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
(1)工程竣工结算办法执行财政结算的有关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相应执行同期(施工期)广东省、广州市建委颁布的综合定额及其计价方法,取费程序执行同期(施工期)省市建委颁布的文件,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执行同期(施工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颁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各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没有的材料,则参考同期(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并根据施工期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后作为该材料(设备)的单价,“综合价”与“厂商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则按市场询价(税前)。具体明确如下:①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单价(含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作为该项目的结算单价;工程量清单数量依据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按实结算,因设计变更或招标文件、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调整造价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后,由承包人绘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代表三方签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项目工程量清单实际数量乘以项目结算单价为该项目的结算价。最终以有关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14.5.2.2建安工程费的结算方式:14.5.2.1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以审定的建安费结算价为基本设计费取费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计取后乘以50%(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按占总设计工作量的50%),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各调整系数,加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和竣工图编制费,最后乘以(1-投标下浮率)。其中专业调整系数1.0、复杂程度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1.0。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50%+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具体实施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照上述办法结算。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设计费的结算方式:14.5.2竣工结算审核(1)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审核结果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缺陷责任期终止并取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扣除缺陷修复费用(如有发生的话),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
14.6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审核结果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缺陷责任期终止并取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扣除缺陷修复费用(如有发生的话),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14.5.2.3竣工结算款支付(4)本合同建安工程费用结算价以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且不超过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即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价小于等于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则以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价为本合同的建安费用结算价;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价大于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则以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费为本合同的建安费用结算价,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重大变更除外。(3)若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确认。(2)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竣工结算的价款以财政部门或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价为最终结果。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每一期的进度款中不予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为经有关财政部门或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14.6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3份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若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回给承包人,但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和不高于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承担违约金50000元-80000元/次。(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承担违约金10000-30000元/次。(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执行指令,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违反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抵扣款项计入工程累计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有权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有权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人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或经过更换后的技术管理人员仍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逾期不整改的,按上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的,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3)承包人不按通、专用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协议书第10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处理。
序号 | 承诺项目 | 违约说明 | 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 | ||
1 |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 | 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空缺 | ☑ 150000 | □300000 | □ |
1 |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 | 未经批准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空缺 | ☑ 80000 | □200000 | □ |
1 |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 | 未经批准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 ☑ 50000 | □ 100000 | □ |
2 | ☑施工项目部 | 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空缺 | ☑ 150000 | □ 300000 | □ |
2 | ☑施工项目部 | 未经批准更换项目副经理或空缺 | ☑ 80000 | □ 200000 | □ |
2 | ☑施工项目部 | 未经批准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 ☑ 50000 | □ 100000 | □ |
3 | □驻场深化设计部 | 未经批准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 ☑ 150000 | □ 300000 | □ |
3 | □驻场深化设计部 | 未经批准更换技术负责人或空缺 | ☑ 80000 | □ 200000 | □ |
3 | □驻场深化设计部 | 未经批准更换其他人 | ☑ 50000 | □ 100000 | □ |
4 | ☑材料管理部 | 未经批准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 ☑ 150000 | □ 300000 | □ |
4 | ☑材料管理部 | 未经批准更换其他人 | ☑ 80000 | □ 200000 | □ |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9)经检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在项目部或现场的(发包人通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标准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含绿化工程送审资料和质量保修期间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6)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直至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合同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4)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乙供、甲管乙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2)承包人不按通、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管理,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3)单宗发生安全警示灯、标志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书面警告。(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5)单宗发生管道标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单宗发生管道基础或基坑回填或路面恢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3)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2)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违约金;1)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6)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单宗发生基坑支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严重违约责任。(4)单宗发生基坑堆载或基坑洞口临边防护或基坑临时排水或有限空间作业或临时用电或防汛抢险或交通疏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通、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再次整改;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4)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1)承包人不按通、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管理,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5)经检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未在项目部或现场的(发包人通知项目经理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4)单宗发生工地6个100%或噪声污染控制或泥浆抽排或余泥排放或材料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安全事故(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人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人(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人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被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发生安全事故,视情况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专用合同条件规定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差额部分。若因此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1)违约赔偿:非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1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人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多于3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人;如无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第16条合同解除联合体内两单位对上述的承包人违约责任互负连带责任。(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发包人邮寄送达。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第15条款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部分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解除合同(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7条不可抗力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如承包人有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的行为,发包人和新的承包人将立即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人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17.4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推进,广州市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台风;属不可抗力的范围。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机械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3)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使下列保险生效并保持其在整个施工期间持续有效:发包人办理的保险: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代发包人向保险公司办理并支付,承包人凭缴费发票向发包人请款,且该费用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概算中对应的金额,超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件第18.1~18.2条的约定不适用本合同。代之以: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6)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期间有人出现工伤,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开工令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5)承包人承诺自行为其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及职工劳动保险。(4)承包人应按国家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税费及劳动保险金,中标项目的劳动保险金视为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3)承包人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需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购买,并将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资料及情况向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为施工场地的自有设备、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结算。(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和诉讼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第20条争议解决(7)承包人须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因承包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或费用由承包人购买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予以支付。
21.4由于本合同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本合同的各项款项付款时间均指发包人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发包人违约。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造成违约行为的理由。21.3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仍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21.2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广州市建设项目发包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21.1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按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局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单价(含税金)自行缴交水电费(包括承包人本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单位、分包人的水电费),或经发包人同意,在次月5日前由承包人缴纳给发包人,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按未缴纳金额的1‰计收滞纳金。承包人中标后应在15日内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接通,若办理不及时,现场施工应自备发电机以保证工期(费用按照清单内包含的用电量计算)。永久用电接通后到项目移交之前的用电均为调试用电,由承包人负责支付,相应费用均按照清单单价结算。第21条补充条款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21条款:
(5)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制订的制度、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4)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76.1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致使承包人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6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3.3款的约定调整合同工期;21.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9除签署部分外,本合同条款不得手写,否则该文本不能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21.8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法性与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妨碍,并完全有效。各方应立即将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代之以合法、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替代条款的意图应最接近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的意图。21.7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见合同附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支付:按照《合同附件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中第1.3条约定内容执行。21.6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7)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6)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条款存在歧义时;
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4.安健环管理协议;3.廉政合同;2.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1.工程质量保修书;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7.中标通知书。6.廉洁承诺书;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或管理单位应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算起两年。(4)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算起两年。(3)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⑴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审定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无息)。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8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结算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审定价款的3%。三、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住所:(盖章)(盖章)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承包人:(主)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盖章)经办人:承包人:(成)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确保按投标文件投入人员和设备,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如因施工而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我单位及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在项目中,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局转发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13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我单位现郑重承诺如下: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附件2: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签订日期:2022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住所:(盖章)(盖章)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承包人:(主)
签订日期:2022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盖章)经办人:承包人:(成)
(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广州市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填表时间:2022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登记表
项目名称 | 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 | 起讫桩号 | / | 项目负责人相片 | 技术负责人相片 | |||||
施工单位 | 上级主管 | 起讫桩号 | 起讫桩号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上级主管 | 上级主管 | |||||||
技术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记录表1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 | 职务 | 责任范围 | |||||
5.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或图纸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明确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法、实体质量检查方式和技术指标要求,上述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水务工程的功能需求。4.负责检查设计成果的深度和准确性,保证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审核设计成果有签字、加盖公章,尽量避免实施期间出现较大设计变更。3.检查落实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图纸、技术要求等设计成果审签制度。2.确保承担设计项目的人员符合相应的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需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的项目,选派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派驻现场提供设计服务。1.不转让所承揽的设计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和设计合同组织开展设计工作。本人承诺在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身份证号:承诺人(签字):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8.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7.确保工程设计各专业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6.组织做好设计后期服务工作,包括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解答设计相关问题;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主持编写设计工作报告并审核签字,就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结论,并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签字日期:2022年月日职称及专业:注册执业证号:注册执业资格: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单位(盖章):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兹授权我单位担任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施工单位)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证号 | ||
职称 | 专业 | ||
被授权人签字: |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本人承诺在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广州市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日期:2022年月日
7.组织人员做好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自评工作,并负责收集测量成果、质量检测试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小组并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6.组织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三检制”要求,真实、准确的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自评工作,及时填写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并报监理人复核。5.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签订书面质量检测合同,并将质量检测合同送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备案;在施工中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3.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学习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提出的工艺、工法和技术要求,熟悉相关施工流程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成立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身份证号:承诺人(签字):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10.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9.确保工程施工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8.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因施工单位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并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廉政合同附件3:廉政合同签字日期:年月日职称及专业:注册执业证号:注册执业资格: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3承包人义务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违约责任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7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6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双方约定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住所:(盖章)(盖章)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承包人:(主)双方约定本合同共16份,其中,发包人8份,承包人8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8合同份数本合同作为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盖章)承包人:(成)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目录附件4:安健环管理协议签订日期:2022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
六、人员基本素质93五、安健环体系审查92四、接口协调与安健环协议92三、本工程安健环责任89二、管理目标88一、协议有效期限88
十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95十一、职业健康、卫生防疫95十、安健环培训与要求95九、安健环监督94八、开工前安健环检查条件94七、劳动保护93
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安健环管理协议十六、附则98十五、安健环业绩考核98十四、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97十三、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96
二、管理目标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健环管理责任与施工合同同日生效和终止。质保期有现场服务的,安健环管理协议由双方另行补充,没有补充协议的,参照本协议执行。一、协议有效期限为了加强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管理,确保实现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明确甲方与乙方的安健环(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下同)管理责任,加强安健环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的安健环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不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生产性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爆炸事故;不发生因工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为: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本工程职业健康目标为:人身轻伤事故率≤4‰。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不发生群伤恶性事故;
不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不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本工程环境管理目标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9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传播(传染病未形成三人及以上同时患病);不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乱砍滥伐,不破坏物质文化遗产,不伤害珍稀保护动植物。大力推广运用科学技术,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源消耗;危险废弃物合法处理合格率100%;噪声排放达标率100%;工业“三废”的容许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达标率100%;不发生环境污染处罚事件;
双方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确保每名员工在施工现场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配备适合本工程安健环管理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双方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健全责任体制,编制安健环过程控制程序和安健环工作规程。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条例,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一)双方共同承诺以下安健环责任:三、本工程安健环责任
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协调解决现场乙方与其他供应商、承包商或者其他第三方之间(但不包括乙方内的各分包商、供应商之间)出现的安健环事件。(二)甲方承诺以下安健环责任:双方应指派符合国家规定并满足项目安健环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的沟通与联系。在生产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双方自理,双方均应督促各自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本工程施工现场,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包括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健环施工要求。在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组织其对甲方相关安健环管理制度学习;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会议(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健环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三)乙方承诺承担以下安健环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相关机械、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发放相关机械、人员准入证件。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标准化工地建设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或事故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情节严重的有权对乙方进行包括工程款抵扣、履约保证金扣款。甲方行使监督、检查权并不免除乙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甲方要求乙方在开工前组织学习甲方有关安健环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等文件;甲方应及时审查乙方报送的各种重大技术措施及方案。由于现场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事件,甲方应负责事故、事件的协调处理,保护乙方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失。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做好现场防护。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对列入本工程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健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乙方保证指派主管施工的项目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甲方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安健环管理。参加由甲方牵头,有监理方、承包方三方组建的日常安健环管理,必须是取得专业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乙方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健环工作,应执行国家、政府和甲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健环或标准化工地建设等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乙方、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乙方应对带入现场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乙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现场其他乙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乙方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乙方应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本单位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劳务合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平安卡”。乙方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乙方应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劳务合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乙方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施工安全的原则。同时乙方保证执行甲方相关建设工程安健环管理文件规定,以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不分包为原则。
五、安健环体系审查乙方现场的施工须符合甲方现场安健环管理的基本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及时整理、编写相关信息,报送安健环月报及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报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网络和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乙方应指定专职安健环管理人员与甲方相应部门接口,参与安健环协调和管理。安健环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四、接口协调与安健环协议
安全施工的人力投入计划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项目安健环组织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持证情况。上年度和上一工程发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结论。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纪录。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及甲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健环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规定,向甲方安健环部门提供以下安健环资料供审查和存档。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未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经甲方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以及本协议,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确保雇用的人员(包括间接雇用的人员)提供一年内的体检证明,所有人员应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六、人员基本素质适用于本项目的安健环过程管理的程序和安全工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情况。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情况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个人劳动保护。(一)个人劳动保护七、劳动保护现场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现场作业人员应有阅读现场安全指示的基本文化水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涉嫌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存在下列行为的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人员、刑事案件牵连人员等。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集体劳动保护。(二)集体劳动保护乙方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乙方应提前将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合格证明材料交甲方的安健环部门认可。乙方应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在现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乙方应负责为任何用工形式员工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工作手套等),乙方应穿着本单位统一的工作服装。
对于乙方带入施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机械、锁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必备的消防器材等,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将这些证书的复印件提交甲方。乙方对其带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施工机具与材料的管理。(三)施工机具与材料防护用品。防风防汛物资如需甲方支持,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资源的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乙方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及必备的消防器材等集体
九、安健环监督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开工前,乙方安健环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健环管理体系和安健环责任制建立、安健环管理程序、安健环资金投入、工程危险源辨识(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识别)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健环教育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内容。乙方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厂证及施工准入证进行严格管理。八、开工前安健环检查条件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乙方应建立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等。
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后,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于整改完次日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检查部门。乙方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立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安全协调机构。并建立每日安全议题制度或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在施工期间坚持日常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乙方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甲方安健环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乙方的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的安全资格证书。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安健环监督。乙方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须携带标志上岗,负责对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健环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乙方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抽查考核。乙方应组织人员的入场培训,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交底工作,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甲方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相关部门进行进场施工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审查。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安健环教育培训。十、安健环培训与要求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专业部门和安健环部门的监督考核与安全评价。
乙方应建立卫生防病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登革热、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等疾患措施。乙方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乙方应实施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十一、职业健康、卫生防疫乙方应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建立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体检情况、安健环考试成绩、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
乙方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乙方应在作业时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降低噪音、震动。乙方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十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
十三、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乙方应配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作降尘处理;工程车辆驶入社会道路前应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污染物、泥土、粉尘等带出工地。禁止乙方在施工中破坏山林,并应遵守山林防火规定。乙方应在施工中充分重视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河流或下水道、排洪沟。乙方应在施工中禁止向周边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现场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这些作业工种的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乙方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识别和风险分析、评价,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工程危险源、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识别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一)基本要求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乙方应对以上风险制定有针对性事故预防措施(反事故措施),必要时针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演练,并建立落实这些措施的组织管理系统。其他。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主要自然灾害(台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五)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三)模板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乙方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乙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乙方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乙方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乙方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
乙方现场应建立安健环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对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乙方发生安健环事故后,禁止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事故。乙方应参照甲方的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对于各种安健环事件和事故,按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报告等。乙方现场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应急响应流程和各种应急通讯方法(火警电话、保卫电话)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十四、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十五、安健环业绩考核乙方应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战管用。乙方应建立综合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各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乙方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乙方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甲方有权参与调查。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甲方规定的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正式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本协议份数与主合同等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作为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系对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健环内容的补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安健环协议。安全保证金的预留与支付以及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补贴费的支付,按施工合同中相关费用支付条款执行。其他内容应与施工合同保持一致,若两者内容存在冲突时,以施工合同内容为准。本协议如存在与法律冲突的内容,应按法律规定执行。十六、附则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健环考核实施细则,实施重奖重罚,同时遵循奖励施工现场员工为主的原则,重点奖励在施工现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同时将奖励人员的名单抄送甲方备案。为了落实安健环管理责任,保证项目安健环管理目标顺利实现,开工前,由甲方项目指挥部制定相关安健环考核制度,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对于满足甲方标准要求的乙方,进行奖励;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经办人: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8号住所:(盖章)(盖章)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承包人: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单独报价并计入合同总价,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表格填写子目及单价等。(在合同谈判时发包人有权对所有不合理子目及报价进行调整,可周转使用的设施单价按摊销计列);结算时,此部分费用据实结算,超出单独报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专项条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附件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签订日期:2022年月日
扣件箱、氧气乙炔笼、孔洞盖板;标准化防护围栏(包括定型制作围栏及各功能区隔离用固定式围栏和临时护栏)、安全立网(必须全新采购并在本项目不得周转使用)、挡脚板;场地硬地临时化(全厂区的主干道路除外)、高处临时厕所、垃圾通道、垃圾箱、吸烟室、物料定置化标识牌、地下管线标识牌、临时饮水点、卷扬机机棚、空压机棚;安全标志、安全宣传栏及标牌;标准化施工用电;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包括以下类别,具体项目见附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表》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15日内,制定本标段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投入总体计划(清单),并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同意、备案后,发包人预先支付50%比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给承包人;对于因承包人总体投入计划报送不及时、报送不合格而导致费用未能按时支付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申请、支付办法:个人劳保、安全防护用品。电焊机集装箱、电焊机二次线快速插头布设等;场地、作业区、道路的日常维护;防护通道防护棚、各层电梯防护门;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申报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发票、现场使用实际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过程中承包人须积极配合。承包人应建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明细台帐,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专款专用。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特点及发包人管理相关要求,提前策划,确保投入及时、到位。费用管理要求:每月月末,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下月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实施计划,由发包人审核后实施。措施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报监理、发包人现场核实确认。每月(或工程节点)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汇总实际发生且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上报发包人并经核实后确定抵扣金额,待抵扣金额达到50%预付比例后,再开始审核并支付剩余40%的措施费用,最后剩余的10%的措施费用在工程竣工且实现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后由发包人确认并支付。
对严重性违章、反复性违章视情节可处以3000到10000元罚款。一般性违章视情节可处以100到1000元罚款。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原则为:发包人将制定项目安健环奖惩制度,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处罚:对于承包人虚报、谎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情况,发包人按虚报、谎报金额的两倍处罚,罚款从当期工程应付款中扣除。
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1-2人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轻伤事故(单次或多次)导致人身轻伤事故率不达标,按事故性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起人身轻伤及以下事故,由事发单位自行依据本单位的奖惩细则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人身伤亡事故对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事故责任处罚,处罚原则为:
发生一般以下环境污染事故,由事发单位自行依据本单位的奖惩细则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扣罚。发生一般以上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交通事故,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以下机械设备事故,或发生轻微的火灾事故、5万元以下其他经济损失事故,由事发单位自行依据本单位的奖惩细则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生产性交通事故等其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建设项目安健环奖惩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发包人签发的安健环罚款通知单,将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其他类事故:诸如垮(坍)塌事故、群伤恶性事故、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意见实施落实。
附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表发包人有权对项目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升级换版,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现场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发包人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包人实施有效。有关说明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与安全相关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态度、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有权对其认为不合格人员进行清退。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将在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整改要求后,一个工作日内无明显行动时,发包人有权委派其他单位进行整改作业,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且发包人委派的作业队伍在实施作业时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配合,不得有干扰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视情节对承包人处以每次1~5万元罚款。
廉洁承诺书附件6:廉洁承诺书2、“其它”子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及地方电力、建筑行业相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规定范围,且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同意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相关投入项目。注:1、本表所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附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表
序号 | 项目 | 子项目 | 要求 |
1 | 标准化施工用电 | 二级低压配电盘(固定式)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安全可靠,防雨加锁管理 |
三级低压配电盘(固定式)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防雨,安全可靠 | ||
线轴(便携式)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安全可靠 | ||
电源箱内外标识 | 样式统一 | ||
施工现场固定式灯塔 | 样式统一 | ||
固定式灯塔灯具 | 防雨型,编号管理 | ||
施工现场移动式灯塔 | 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 ||
小型落地式照明架 | 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 ||
接地线 | |||
绝缘杆 | |||
高压验电器 | |||
多功能皮线挂钩 | |||
电源箱围蔽 | |||
2 | 安全标志、安全宣传栏及标牌 | 企业标志 | 现场大门出入口应设企业标识 |
五板一图 |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 ||
现场围挡 |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 ||
安全宣传栏 | 单幅约2m2 |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
安全标识牌 | 长边或直径为50厘米以上 | ||
安全宣传标语 | |||
3 | 场地硬地临时化、高处临时厕所、垃圾通道、垃圾箱、吸烟室、物料定置化标识牌、地下管线标识牌、临时饮水点、卷扬机机棚、空压机棚 | 场地硬地临时化 | 按合同附件是的要求硬化 |
高处临时厕所 | |||
垃圾通道 | |||
吸烟室 | |||
垃圾箱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 | ||
物料定置化标识牌 | |||
地下管线标识牌 | |||
临时饮水点 | |||
卷扬机机棚 | |||
空压机棚 | |||
4 | 标准化防护围栏(包括定型制作围栏及各功能区隔离用固定式围栏和临时护栏)、安全立网(必须全新采购并在本项目不得周转使用)、挡脚板、水平安全扶绳 | 标准化防护围栏 | |
临时护栏 | |||
孔洞防护网 | 用花纹钢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 ||
建筑安全立网 |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 ||
水平安全扶绳 | |||
挡脚板 | 18㎝高的踢脚板,涂黄黑相间条纹。 | ||
5 | 扣件箱、氧气乙炔笼、孔洞盖板 | 洞口盖板 | 用花纹钢板全封闭 |
扣件箱 | |||
6 | 防护通道防护棚、各层电梯防护门 | 防护通道 | |
防护棚 | |||
电梯防护门 | |||
7 | 场地、作业区、道路的日常维护 | 场地、作业区、道路、排水沟、施工厕所的日常维护 | |
8 | 电焊机集装箱、电焊机二次线快速插头布设等 | 电焊机集装箱 | |
电焊机二次线快速插头及通道 | |||
氧气、乙炔供气口及防雨罩 | |||
氧气、乙炔笼及托架 | |||
氧气、乙炔临时存放点 | |||
氧气、乙炔瓶吊篮 | |||
9 | 特殊个人防护用品 | 荧光服 | |
速差自控器 | |||
煤气报警器 | |||
10 | 现场防火防雨 | 防火布 | |
消防器材 |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
彩条布 | |||
三防雨布 | |||
11 | 个人劳保、安全防护用品 | 劳保鞋、防护手套、安全帽、安全带、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锁器、面罩等 | |
12 | 其它 |
五、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非公务费用,不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组织任何形式有可能影响甲方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财物。三、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履行权利义务(债权、债务)。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按要求落实廉洁教育责任,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各项活动。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各项公务活动,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自愿接受监督,现作以下承诺:
日期:202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建单位:(盖章)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鉴于(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建设中心(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2022年月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承包人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致: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建设中心(发包人全称)履约担保格式1:履约担保附件8:联合体协议附件7:中标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地址:担保人盖章:本履约担保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施工合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15天止。我方承诺:不论是否经我方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承包人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的第天内予以支付,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工程名称: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编号:格式3: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2:工程项目一览表日期:年月日
项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工程名称 | 长福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 |
2 | 工程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 |
3 | 发包人 |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 |
4 | 设计人 | |
5 | 监理人 | |
6 |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 |
7 | 承包人 | |
8 | 工程总投资 | 万元 |
9 | 计划开工日期 | |
10 | 计划竣工日期 | |
11 | 工程质量 | 合格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现任职务、技术职务 | 联系电话 | 专业工龄 | 专业特长 | 从事施工工作年限 |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曾参与过的项目和获奖情况) | 在本工程担任职务 |
1 | ||||||||||||
2 | ||||||||||||
3 | ||||||||||||
4 | ||||||||||||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书等复印件。2.表中人员必须提供为其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凭证。说明:1.表中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修改变换。如需变换,应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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