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市政维护材料定点供货单位采购(石材类)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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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506002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豪擎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政维护材料定点供货单位采购(石材类)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506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①供货期限:供货期限为三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三年一签。 ②履行期限:2023年06月21日至2026年06月20日。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①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货并负责清单中规定的相应产品安装; ②实施地点:根据采购人需求采用集中供货或零星供货方式,由供货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①按实结算 ②付款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③付款方式:所有货物材料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供货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格证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经验收合格后供货方凭有效发票经采购人确认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未出具合法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④合同期总预算540万元,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总预算,如达到总预算采购人可提前终止合同履约期限,并根据实际采购情况重新组织招标确定供货单位,中标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凤支行(湖南豪擎实业有限公司:81000037448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技术要求: ①花岗岩火烧板(包括盲道板、止步板)厚度厚度应满足要求,板材规格根据甲方要求切割,板面须经高温烧制。 ②路沿侧石每条尺寸≥1000mm,为三面光,满足报价清单描述规格要求和项目实际需求。 ③树池石为方形,规格为外框尺寸,四角必须加工成45°斜角,满足报价清单描述实际要求。 ④所有石材必须材质均匀,质地强硬,颜色一致,无缺棱掉角,无瑕疵。 ⑤石柱安装埋入地面以下深度为150mm-200mm,各类型石柱安装整齐一致。 5.2.2服务标准及要求 ①所有产品规格尺寸、花色及质量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 ②中标人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量、按标准提供所需产品并免费将产品及时送到(包括卸货)指定地点。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③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签收前的保管。 ④所有供货单按要求准确填写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指定专门签收员签字认可 ⑤质保、售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⑥中标人在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⑦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可交有资质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⑧中标人负责其送货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①根据长县财发[20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合同期内单次结算验收采取简易程序验收,最后一次结算验收采取一般程序验收。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②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③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拒收货物且要求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各项质量及要求进行整改,直至产品合格,再予以签收,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②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③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②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③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违规处理定点单位在服务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供货资格,并予以通报: ①不按合同履约,出具虚假结算单据一个年度内累计达三次的; 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出通报累计达三次的; ③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④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⑤因服务质量或其他问题导致成果严重背离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或严重失实或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主管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瑕疵,而甲方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6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城市管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 11.2其它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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