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云霄县水利局
乙方:厦门绿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2]HC[GK]2019007的云霄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服务内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10299 | 其他水资源管理服务 | 其他水资源管理服务 | 1 | 批 | 国内 | 2380000 | 2380000 | 绿沁环保 |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服务 | 无 | ||||
合计: | 23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捌万元整(¥23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水利局;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120天交付申报材料。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水水政﹝2017﹞17号)、《关于确认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县(市、区)的通知》(闽水水政﹝2017﹞24号),明确云霄县需要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以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云霄县人民政府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省节水办将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标准》要求。5.2技术和服务要求 5.2.1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参照标准 (1)《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2)《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 (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 (4)《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 (5)《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21-2002)。 5.2.2云霄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需开展的工作 5.2.2.1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汇编 1、指导云霄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2、讲解《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内容,按照《标准》内容,对相关部门进行任务分解; 3、针对《标准》中涉及指标逐条进行情况摸底、对接各部门收集相关文件及数据; 4、指导重难点工作及不完善工作的开展; 5、按照《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汇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按照省厅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6、协助通过省节水办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 5.2.2.2节水载体建设 1、组织主管部门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动员会,安排技术专家进行建设工作讲解,协助确定参会名单、制作培训日程表、制作培训课件、拟制培训通知等; 2、节水型企业建设:确定重点用水行业企业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本次初定5家需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按照检查需要和业主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企业报告每家企业各5本以上); 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确定公共机构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占比,本次初定24家需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按照检查需要和业主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单位报告每家单位各5本以上); 4、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协助确定居民小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计算占比,本次初定6家需开展节水型小区建设(按照检查需要和业主要求,提供节水型小区报告每家小区各5本以上)。 5.2.2.3节水器具调查、公众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与节水器具推广 1、对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居民家庭进行用水器具调查,填写器具调查表(样本600份),编制节水器具使用调查报告; 2、开展辖区内公众节水意识调查工作,制作节水意识调查表,确定调查方式及对象,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确保70%以上调查对象有明显的节水意识(样本1000份); 3、全面开展云霄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宣传工作,设计印刷宣传标语和环保袋(各1000份),创建过程中张贴和发放,并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 5.2.2.4拍摄影视片 1、选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素材,编写脚本,并邀请福建省电视台拍摄高清影像资料,用于申报及现场汇报,并达到相关要求。 5.2.2.5现场迎检工作指导 1、确定现场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农业用水计量点、高效灌溉点等现场检查名单。 2、对接各检查名单中的单位,指导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考核单位进行预检。 4、制作现场考核活动手册,提供给水利厅专家组,保证现场验收顺利通过(准备30本)。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保证云霄县通过福建省水利厅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现场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的30%; |
2 | 50 |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相关申报资料经采购人认可,并提交至福建省水利厅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的50%; |
3 | 20 |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申报材料通过福建省水利厅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付清合同尾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约完成后。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报告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10.2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通过漳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甲方责任和义务: 14.1.1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主要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云霄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 14.1.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时汇报各项工作进度,并要求乙方随时接受工作监督和合理调整。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工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服务周期。 14.1.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 14.1.4为了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须配合协调开展完善各项工作,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14.1.5根据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要求,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并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收集其他创建成员单位的相关资料, 协调各创建成员单位配合问题。14.1.6 为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对云霄县的现场检查,甲方须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乙方做好现场迎检点的准备工作,并配合乙方开展各现场点的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会议场所等,所需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14.2乙方责任和义务: 14.2.1乙方须根据招标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应对申报材料的质量负责,因编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应无条件补充、修改,不得再追加服务费,并保证不因编制材料有误,影响迎检工作。 14.2.2乙方不得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修改工作进度,有义务按时按阶段向甲方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 14.2.3乙方不得中途退出项目的运作,直至项目全部完成为止。 14.2.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省级节水型社保达标建设验收的有关会议或现场会。 14.2.5乙方不得以云霄县水利局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与本次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14.2.6乙方须按约定使用与其有关的各项数据、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公开任何数据、文件和资料,若因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使用各种数据、文件和资料产生不良后果,一切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14.2.7福建省水利厅将云霄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申报材料上报水利部备案,上级部门如要求对资料进行修改完善,乙方须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保证顺利备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5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云霄县水利局 | 乙方: | 厦门绿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云霄县莆美镇贝洋里110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4号A515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敖军军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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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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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892003520 |
联系方法: | 189651652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农业银行厦门江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303001040035976 |
签订地点:云霄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