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6/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12137-202406-213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 null,null,null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货场到 null,null,null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00,000
5. 发货地:null,null,null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货场
6. 到货地:null,null,null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07-01 至 2024-12-31
9. 运距:150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6-28 08:19:11
四、竞价主要条款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运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交货地点、收货人
运输方式:乙方采用新能源或LNG汽车(国六排放标准)运输。
运输数量:计划暂定100000吨,实际拉运数量以甲方每日调运数量和甲方月度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起运地点: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货场
交货地点: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同执行期
本合同有效期: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拉运时间以甲方调运时间为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需将每日运煤计划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运输车辆安排。
(2)甲方计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真实记录计量结果,准确填写计量单。
(3)甲方计量人员不得无故刁难乙方运输司机,应确保乙方运输车辆畅通。
2.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煤矿到电厂的汽车煤运输业绩。乙方必须保证每天不低于15台车辆运转,提供至少15台属本公司旗下的自有新能源或LNG汽车证明材料(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环保清单),同时提供15台车辆司机驾驶证及身份证有效期为葫芦岛本地有效证件;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保完成甲方每日运输量。必须确保甲方托运煤炭的安全。
(2)乙方车辆必须新能源或LNG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具备安全要求的合法运输车辆。且提供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有效证件;且每台有效车辆必须自行安装GPS定位装置(作为招投标否决条件),车辆拉运过程必须全程接受监控;所有车辆及司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手续齐全(如:驾驶证、营运证、行驶证等)。运煤车辆改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规定。
(3)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固定(严禁拉运期间频繁随意更换车辆),在运煤车辆进厂前1日向甲方提供车辆信息,如车号、车厢尺寸、车厢内拉筋数量及位置等信息,车厢内如需加装拉筋,不得超过两处,只能安装在车辆中部和尾部。尾部拉筋距车厢尾部不得超过300mm,车厢外部用醒目符号标明拉筋所在准确位置。
(4)乙方车辆入厂时,除驾驶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入厂,乙方车辆到达甲方卸煤点后要服从甲方煤场工作人员的接卸安排,遵守甲方厂区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在公司煤场等光线条件较差区域的人员安全,乙方车辆的驾驶人员要穿带有反光标志的马甲,车上人员在公司区域内下车的时候必须带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带。
(5)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涉及环保、路政等被相关监管机关处罚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对因运输过程导致的煤质变化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监督与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
(8)乙方运输车辆禁止将甲方任何东西拉运出厂。
(9)乙方运输车辆装车完毕后必须加盖苫布、并将苫布四角用带编号一次性扎带与车厢四角固定好,拍好照片或视频备查,方可过磅;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规定的时间入厂,入厂登记前经检查核实扎带完好,方可进厂过磅,否则不予放行,待查清原因后另行处理。
四、运费
运输费及管理费用(包括装卸车费及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按单价X元/吨(含税)执行。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公路运输增值税发票。
五、车辆管理
1.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接卸条件及政府的环保要求,运输车辆按甲方要求准备。
2.司乘人员必须遵守交规,进入厂区的司乘人员着装必须符合要求,穿带反光条标志的马甲、长袖衣服、安全帽佩戴合格,司乘人员进入厂区后要遵守厂规厂纪,按厂区限速标志行驶,拉运过程中GPS定位装置,凡是未打开的车辆,发现一次,一律拉黑,永远不得进厂;人员违章各类、行车过程未打开GPS等,每次考核1000元;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汽车运输接卸制度,在运输途中和在甲方厂区域内发生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3.装车完毕后必须苫盖苫布并用扎带绑扎牢固进行封存,途中不得打开或摘除苫布,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方可摘除。由于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未加盖苫布造成煤炭抛洒、扬尘而受到政府环保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指定地点卸煤过程中发生车辆不能自行移动时,乙方自行进行车辆牵引工作,甲方不负责协助牵引车辆。运输车辆在甲方厂区内发生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每人次考核200~500元;在甲方厂区发生翻车事件的,每次考核10000元,性质严重的加倍考核;发生人身伤害等事件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确保每天最低不小于1000-1500吨的运输能力。
5.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本合同结束后,如无扣除项目,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如有扣除项目,甲方向乙方退还扣除数额以外的保证金余额。
6.乙方车辆在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区域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出入、装车、过磅等),必须严格遵守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如发生规章制度的考核处罚项目,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乙方车辆在甲方公司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汽车煤运输安全与技术交底协议》规定,如发生《汽车煤运输安全与技术交底协议》》规定的考核处罚项目,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计量方式、运费的结算与支付
承运数量以甲方汽车衡计量净重的数值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1.乙方持甲方确认的数量结算单,并出具国家统一运输发票,经甲方核实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每月结算一次。运费计算方式为:运费=单价×结算数量。
2.甲方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向乙方提供结算数量,乙方按照甲方提供数量核对无误后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结算发票后及时向乙方结算运输费,待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不存在争议的,由乙方提出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持续合作,当保证金不足贰拾万元时,乙方应及时缴纳充足,如乙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七、违约责任
1.若由于乙方原因,未保证每天最低15台自有车辆,每天拉运量不少于30车次。每天每少1车次,从运输费中扣除该车当天运费(运输单价*标载净重30吨/车),考核以此类推。造成甲方月度拉运计划兑现率<95%时,扣除当月运费5%。乙方未按要求提前1日提供车辆信息,考核1万元。
2.乙方在交货地点交付的煤炭的质量应与在起运地点装载的煤炭的质量保持一致。乙方单车运损(矿发量减实收量)不得超过单车煤票重的0.3%,超出部分按煤价等价赔偿。若全月拉运总量超出0.3%视为煤炭丢失、短缺,对丢失、短缺的数量按照超出部分煤炭到厂综合价或同等数量质量的原煤进行赔偿。
3.乙方车辆到达甲方卸煤点后不服从甲方的接卸安排,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不遵守甲方厂区作业的规章制度,每发生一次,扣除该车运输费的25%,并立即拉黑,永远不得进厂。
4.甲方通知乙方进煤之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履行合同,若乙方2日内不能履行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负责赔偿由于不能履约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不予合作。
5.甲方发现乙方有掺杂使假、换煤或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的行为,乙方按甲方损失的两倍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款由甲方从乙方的保证金或运费中扣除。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拉入黑名单。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变更,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合同单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被解除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解除之日前被解除方按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除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外,对因此造成解除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履行的义务,经解除方三次书面催告不回复解除方能够接受的理由或仍不履行的;
(2)消极、怠慢克服或处置且能够克服或处置的不利于履行义务的事由,构成对解除方合法权益必然或可能造成影响或损害的,经解除方书面(但不限于书面形式,包括电话、短信息、微信等方式)催告仍不予纠正的;
(3)故意制造事端不履行应履行义务的;
(4)自身主体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或损害解除方的合法权益事由发生,隐瞒不告知解除方的。
4.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运输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状态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给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再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5.如果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违约且不履行违约责任的,甲方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力。
十、争议解决
1.由于政策性变化,使本合同执行受到影响时,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无法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保密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宋佳伟
3. 联系电话:19997008288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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