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及上市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金额
600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00万元
招标联系人杨先生024-83738778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丽024-83737721
标书截止时间2023/10/20
投标截止时间2023/11/03
公告正文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及上市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LNXD-2023-ZBDL-214)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及上市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已由项
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600万元,招标人为辽宁
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
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招标人为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
计院或招标人)。目前,设计院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定位,将通过国企股
改、IPO上市等途径促进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和公司发展的规范性和运营效率,提
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助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此,设计院以
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法律服务机构,完成公司股改、IP0上市等相关工
作。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及上市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及上市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的投
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成立的,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2)在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证券服务机构
备案;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完成10个IP
0项目。
3.人员要求:(1)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司法机关颁布的从业资格证书,且完成证
券律师从业备案,具备10年以上法律服务从业经验,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投
标截止时间止)作为签字律师至少完成1个IP0项目的法律咨询服务。(2)现场
负责人(驻场律师/主办律师)需具备司法机关颁布的从业资格证书,且完成证
券律师从业备案,具备5年以上法律服务从业经验,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投
标截止时间止)作为签字律师至少完成1个IP0项目的法律咨询服务。(3)项目团
队成员: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4人。
4.信誉要求: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招标项目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近三年存在受到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等影响执业
资质的情形。
(5)投标人或单位负责人在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0月13日09时00分到2023年10月20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凡有意向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请于每日9:00时至16:0
0时(北京时间,下同),将下述相关证件扫描件按顺序汇总至一个PDF文档发
送至lnxinda2023@163.com, 邮件主题为“投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获取
文件时,需提供如下证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1)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单位
负责人授权委托书;(2)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4)文件费汇款凭证、填写完整的获取文件登记表(
详见本公告附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对公账户付款:公司名
称: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汇锦支行
银行账号:21050110888000000453
投标人自购买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
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03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开标室(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
2-1号)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1月03日 09时30分
开标地点: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开标室(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
2-1号)
七、其他
1、招标范围:选择律师事务所,完成设计院股改、IPO上市等相关工作所需的
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公司正在进行中的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法律指导并确认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上市监管要求;公司
的股份制改革法律服务;IPO上市审核法律服务等工作。
1.1前期准备与尽调阶段
按IP0上市确定的基准日对招标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存续、历史沿革、股东、业务、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关联
方、税务、劳动人事、重大诉讼和行政处罚等方面;
协助招标人与其他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沟通。
1.2股份公司改制阶段
对招标人改制可能涉及的资产业务重组(如有)等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
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招标人正在进行中的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实施过程中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指导,并确认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上市监管要
求;
(2)协助招标人进行整体变更前的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历史问题的处
理、整体变更相关会议文件、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全套文件、股份公
司所需的各项规范运作制度的起草等;
(3)协助招标人进行整体变更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的筹备,协助
招标人与股东、董事、监事进行沟通,解释说明相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规则,
准备会议资料文件,并在会议后协助招标人对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备查
文件进行复核;
(4)就招标人拟引进的投资者(如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
行审查,协助草拟、审查投资协议;
1.3规范运作及辅导阶段
(1)协助招标人建立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招标人起草、修改上市相
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议事规则等内部
治理文件;
(2)协助招标人、券商等中介机构完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处理辅导过程
中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
1.4IP0上市的申报及反馈阶段
(1)协助招标人准备IPO上市相关的申报文件,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等,以及涉及的招标人历史沿革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资料、关联
交易文件、主要财产权利证书、租赁协议、重大商务协议、重大资产变化文件
等核查;
(2)审核申报的上市申请文件,对报送的申请文件中必要的需鉴证的文件核查
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出具鉴证意见;
(3)对申请文件中有关法律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书;
(4)按照证监会、IPO上市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作工作底稿等;
(5)审查相关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与法律相关的部分,并提出修改意见;
(6)按照更新的基准日对招标人进行补充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和其他应由律师出具的文件;
(7)对监管机构反馈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8)审查更新的相关申请文件中与法律相关的部分,并提出修改意见;
(9)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应由律师出具的文件;
(10)起草、审查其他与IP0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注:本项目服务包含以上且不限于以上内容,以招标人项目实际需要为准。
1.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完成设计院股改、IPO上市工作结束。
1.6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1.7质量成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上市监管要求
1.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2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带身份证原
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
2.3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经人社局认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征
缴机关出具的不少于1年的社保缴纳记录。
3、发布公告的媒介
3.1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
m)《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门户网站》(https://www.lnjttz
cn/)上发布。
3.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
出。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部。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2号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024-8373877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1号
联系人: 刘丽
电 话: 024-83737721
电子邮件: lnxinda2021@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刘④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乍 (盖章)
附件:获取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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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标人电子邮箱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编号
获取文件时间
备注

注:本表格需填写完整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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