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1367-048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2-4号楼10号门市房转让
金额
648.55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10/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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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1367-048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2-4号楼10号门市房转让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648.5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18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的房产均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房屋的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房屋相关设施的完整性、使用性及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扣除交易保证金,重新挂牌。 4、受让方交齐全部价款后,转让方将标的资产现有手续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房产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受让方如能办理过户,办理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7、成交之后由转让方为受让方开具价款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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