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海浪、海啸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及重点防御区划定需求公示
金额
205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18/11/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海浪、海啸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及重点防御区划定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2050000 | ||||||||||||||||||||||||||||||||||||||||||||||||||||||||||||||||||||||||||||||||||||||||||||||||||||||||||||||||||||||||||||||||||||||||||||||||||||||||||||||||||||||||||||||||||||||||||||
项目背景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海洋灾害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关注重点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充分考虑海洋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影响,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海洋灾害风险防控能力,有效减轻海洋灾害风险,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开展海浪、海啸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及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 一、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及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要求。2016年,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区划指导意见》),全面部署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在完成区划工作的基础上科学划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开展重大项目海洋灾害风险评估,是《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赋予海洋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落实中央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海陆统筹、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我国海洋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沿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加强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2017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划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 二、积极落实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及重点防御区划定的工作要求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12月29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办发〔2017〕47号)指出,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是重点防御区划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应按照《区划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进区划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风暴潮、海啸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针对当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最为严重的风暴潮灾害,先行开展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应按照《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风暴潮部分》的要求,划定出风暴潮灾害危险性较高、承灾体较脆弱、需要重点加强防御的沿海区域作为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涉海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并优先在重点开发区实施,注重协调统一。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并具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人员; 2.投标人必须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显示有效,供应商注册网址:http://www.szzfcg.cn); 3.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且未在涉嫌投标违规被调查、取证阶段(由投标人出具相关承诺文件);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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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1.技术规范和参考标准 ⑴《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 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 ⑶《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国海预字〔2016〕632号); ⑷《国家海洋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国海党发〔2017〕52号); ⑸《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⑹《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 ⑺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实施《国家海洋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粤海渔〔2017〕263号); ⑻《深圳市海岸带综合保护和利用规划(2018-2035)》; ⑼《深圳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8-2035年)》; 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办发[2016]19号); ⑾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风暴潮部分》(海办发[2017]46号); ⑿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办发[2017]47号); ⒀《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 ⒁《海浪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 ⒂《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 2.技术总体要求 为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提升我市海洋灾害防御能力,在前期海洋经济调查、承灾体调查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海浪及海啸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并划定灾害危险性较高、承灾体较脆弱、需要重点加强防御的沿海区域作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重点防御区。 ⑴ 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处理:收集和整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水文和气象观测资料、主要承灾体及防御设施分布等资料、历史灾害基本情况;必要时开展补充调查,保证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⑵ 研究深圳市海浪要素特征值统计与时空分布特征,构建再分析风场数据集、建立海浪模型,该模型近岸重点岸段空间分辨率不低于50m,同时,需要进行模型准确性分析,重建历史海浪场数据集;评价我市海域海浪的危险性,结合用海特点排查海浪灾害风险点和风险环节,绘制不同重现期的浪高分布图、各级浪高的年平均频率分布图、各级浪高的月平均频率分布图、各级浪高出现频率的饼状分布图、海浪玫瑰图、海浪灾害风险区划图;基于海浪危险性评估结果从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能力、灾害风险转移能力、工程防御能力和非工程防御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并编制形成海浪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报告等相关成果。 ⑶ 系统分析海啸对我市的潜在影响,开展海啸淹没情景模拟,构建海啸数值模式,该模型近岸重点岸段空间分辨率不低于100m;评价海啸灾害的危险性,研究不同潜在地震海啸源情景下的海啸淹没危险性分布,确定沿海区域海啸风险等级;根据淹没水深和范围开展海啸灾害危险性评价、综合考虑海啸灾害淹没危险性和承灾体脆弱性进行风险评估;以社区或街道为区划单元规划最大可能海啸淹没情景下的疏散撤离方案,编制应急疏散图,海啸淹没危险性等级分布图、承灾体脆弱性等级分布图、海啸淹没风险等级分布图(应急疏散图制作比例尺原则不低于1:1×104);基于海啸危险性评估结果从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能力、灾害风险转移能力、工程防御能力和非工程防御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并编制形成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报告等相关成果。 ⑷ 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风暴潮部分》及《关于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针对当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较为严重的风暴潮灾害,开展风暴潮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因此,结合前期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成果、历史灾情情况,岸段重要性等基础,开展风暴潮灾害危险分析,将风暴潮灾害危险性较高、承灾体较脆弱、需要重点加强防御的沿海区域划定为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配合采购方就划定结果征求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与划定区域历史典型风暴潮灾害案例淹没范围及影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终确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域。 结合海浪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成果、历史灾情情况,岸段重要性等基础,开展海浪灾害危险分析,将海浪灾害危险性较高、承灾体较脆弱、需要重点加强防御的沿海区域划定为海浪灾害重点防御区;配合采购方就划定结果征求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与划定区域历史典型海浪灾害案例淹没范围及影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终确定海浪灾害重点防御区域。 结合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成果、岸段重要性等基础,开展海啸灾害危险分析,将海啸灾害危险性较高、承灾体较脆弱、需要重点加强防御的沿海区域划定为海啸灾害重点防御区;配合采购方就划定结果征求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意见,最终确定海啸灾害重点防御区域。 将上述划定的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域、海浪灾害重点防御区域、海啸灾害重点防御区域,按程序上报。 3.服务标的数量与范围 本项目对象为海浪、海啸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及风暴潮、海浪、海啸重点防御区划定。研究范围为深圳市管辖海域。 4.项目人员安排要求 ⑴ 投标人须以项目组形式进行海浪、海啸风险评估和区划分析、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分析以及相关成果的编制,项目组成员应熟悉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以及重点防御区划定等相关工作要求; ⑵ 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8人(包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海洋领域副高职称或以上。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应具备物理海洋学、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以上; ⑶ 项目团队人员须是投标人自有员工,需提供社保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加盖公章;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员工须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⑷ 中标方项目组成员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参加本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如确需变更的,需得到甲方同意。 | ||||||||||||||||||||||||||||||||||||||||||||||||||||||||||||||||||||||||||||||||||||||||||||||||||||||||||||||||||||||||||||||||||||||||||||||||||||||||||||||||||||||||||||||||||||||||||||
商务需求 | 1.项目服务期限 本项目完成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月。 2.项目进度安排 中标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推进项目工作,保证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1) ⑴ 初步方案编制阶段:2个月内完成; (2) ⑵ 成果编制阶段:2个月内完成; (3) ⑶ 成果送审阶段:2个月内完成; (4) ⑷ 成果验收阶段:1个月内完成。 (5) 3.投标报价要求 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⑵ 为保证项目质量,防止恶性竞争,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投标总价低于财政预算金额的70%,即视为报价较低)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成本说明,详细阐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大幅节省经费的手段或原因;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⑶ 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总价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设计的所有工作量、项目实施的所有工作量、项目所需设备的租赁、规划成果制作费用、后续服务、税费等的全部费用和一切明示和暗示的风险、义务、责任等本项目需求涉及的一切费用; ⑷ 在合同实施期间,服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4.付款方式与验收要求 ⑴ 合同签订后,依据中标方申请,采购方应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 ⑵ 中标方完成并提交项目中期成果,包括海浪、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报告、技术报告、防灾工程调查报告、图集),以及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防灾工程调查报告、图集),并通过采购方主办处室同意后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0%; ⑶ 中标方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包括海浪、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报告、技术报告、防灾工程调查报告、图集),以及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防灾工程调查报告、图集),并通过采购方组织的委业务会议审议后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4%; ⑷ 根据征求意见程序并修改完善项目成果上报后,采购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6%。 5.售后服务要求 在提交成果、合同期满后1年内,投标人应就本项目提供必要解释、培训和接受咨询等服务以及协助进行产品的推广应用。 6.其他要求 ⑴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信息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 ⑵ 投标人必须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采购方所提供的属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数据;未经采购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或数据。 | ||||||||||||||||||||||||||||||||||||||||||||||||||||||||||||||||||||||||||||||||||||||||||||||||||||||||||||||||||||||||||||||||||||||||||||||||||||||||||||||||||||||||||||||||||||||||||||
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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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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