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1(标的物种数:1) 包合计:1,835,570.81 元
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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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其他娱乐设备
需求描述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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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570.81 | 1(批) | ¥1,835,570.81 |
-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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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开始时间:公告发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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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截止时间:2024-08-28 17:00:00(北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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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必须上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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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上传说明:
1、供应商线上报名、报价时需上传盖章后的电子文档一份。
2、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须按照要求制作,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未按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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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该项目的展陈任务,并完成项目整体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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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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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货方式:
(一)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展陈设计图等文件,重点以展陈设计图和技术需求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要求和规范为准。
(二)验收方法
根据本项目特点,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按照设备材料到场验收、整体综合验收进行分步骤验收。
1. 设备材料到场验收
是指建设各个系统的设备、材料的到货验收,以及搬迁中需要采购的设备材料。
成交供应商在设备、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采购人等相关单位进行到货验收,根据设备材料采购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对照到货设备材料的相关说明进行对比,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
采购人等相关单位若发现成交供应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替换、拆除或重新采购,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发生的费用。
成交供应商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2. 整体综合验收
整体综合验收是指除采购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展陈内容以及有关工作,并符合合同要求,提交项目档案资料(3套)后,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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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范围内的服务工作量由供应商现场踏勘并结合按照本询比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要求”的内容自行确定,可包含但不限于“第二篇项目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二)本项目由供应商以询比采购文件、合同条件、现场踏勘、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重庆市计量规范和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响应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采购费、包装运输费(包含运输到场、人工转运费)、安装、辅材费、调试费、售后服务、一般风险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技术咨询、使用培训及各种应纳的税费。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本项目的总价最高限价为:183.56万元,全费用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随本询价通知书一起发出的附件1:《重庆市人才创新创业(璧山)服务港建设项目-展陈部分采购项目明细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总价最高限价和相应的每项全费用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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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方式:
(一)成交供应商交货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主要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0%;
(二)成交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全部批次货物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三)成交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全部批次货物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注: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项目价款支付至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
(四)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按成交金额10%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待产品安装、调试、培训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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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交原则: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按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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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异议处理: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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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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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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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778474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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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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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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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7784741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