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SYYC2024-SY-C028]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总体规划编制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1/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上犹县林业局
招标联系人胡瑞祯18170847362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编号: JXGPST2024058 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示范园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编制服务合同 甲 方:上犹县林业局 乙 方:江西赣鄱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 总体规划编制 项目编号:SYYC2024-SY-C028 签订地点: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签订日期: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上犹县林业局 乙方: 江西赣鄱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 信守。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要求 1.1 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林业科技创新 能力和科技运用水平,全面提升林业科技含量,全力打造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园 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林业科技园建设要求,选择在上犹县南湖区域建设“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园”,编制《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园总体规划》。 1.2 工作范围 上犹县采购人指定范围内。 1.3 工作内容 1、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范围,科学合理规划科技园分区,使之成为南方独具一格的 生态精品的示范窗口、森林文化与林业形象的有机载体、林业科技应用的试验平台、亲近自 然与休闲养生的理想场所、乡村产业兴旺发达的区域示范区域、碳汇研究的先行典范。 2、根据采购人需求,细化每个分区建设内容,并与上犹县各个部门对接,征求各部门 意见,完善分区建设内容及预算。 3、形成《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局,并通过专家评 审,最终取得批复。 1.4 提交的成果资料 1、提供科技园总体规划数据库 1 套。 2、提交电子版成果报告 1 份。 3、提交纸质版成果报告 10 份。 第二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报酬总金额(含税费等)为:¥65.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 2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中标供应商完成《规划》编制初稿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 凭票支付合同款的 40%,即¥26.0 万元(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规划》提交县级汇报会讨 论,由各部门回复反馈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凭票支付合同款的 40%,即¥26.0 万元(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即¥13.0 万元(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起至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包括文本的修改、专家评审等。 第四条 验收 4.1 成交供应商验收前应对服务内容全面检查,应整理列出服务清单(服务清单的内容 应与响应文件中一致)交采购人,作为采购人验收的依据; 4.2 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清单依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上的要求。涉及成 交供应商向第三方采购商品类实物的,应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验收,达到要求的给 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3 采购人应组织专家在现场验收,验收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时成交供 应商必须在场。采购人根据其验收情况作出验收结果报告,成交供应商必须予以配合。如经 采购人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到场成交供应商仍不到场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认可采购人的验收 结果报告; 4.4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 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5(1)供应商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江西赣州(上犹)国家林业科技园总 体规划。 (2)验收标准:通过专家评审。 (3)验收方法:供应商应以文本、矢量数据的文件方式向采购人提交《总体规划》。 第五条 技术成果归属 5.1采购人利用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5.2 供应商利用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采购人所 有。 5.3 采购人对本合同约定已支付费用的编制成果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 6.1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正确性、完整性及时限性负责;如资料未按时提交,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6.3 甲方变更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 造成乙方编制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另签订合同)。 6.4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编制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 离合理的编制周期。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工作,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向甲方交 付编制文件(出现交付编制文件顺延情况除外)。并对交付的编制文件质量负责,确保通过 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 7.2 乙方对编制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7.3 乙方交付编制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负责对 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修改。 7.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文件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出现付款延迟,乙方同意给予 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 甲方违约。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报酬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同约 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款项,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报酬总额(不含增值税)的 20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损失。 8.2 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如期交付编制文件,应承担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该阶段 编制费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超出违约金 部分乙方予以赔偿。且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违约金在双方结算最后一阶段编制费的同时进 行结算并支付。 8.3 甲方按照乙方依约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经 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二者之间确有因果关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4 乙方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发 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 4 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 相关损失等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需要提 起诉讼时,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均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十条 附则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马学忠(身份证号:362125196812130016)为甲方 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胡瑞祯 (身份证号:360732198912135336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甲乙双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双方唯一的签字代表,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 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 时产生效力。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 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 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 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上犹县林业局 乙方送达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91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二期商业、商 务)8#办公商业楼4103室 联系人: 胡瑞祯 联系电话: 18170847362 10.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 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相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 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书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谅解、相互支持 的精神,共同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本方案的编制工作。 5 以下为合同签订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18170847362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60100098082410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北京西 路支行 账号: 账号:1502206009300262260 签订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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