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1.1.16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3/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ccg-2021022400192
预算金额9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1.1.16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DY-20210224001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2021.1.16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10224001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2021.1.16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89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采购预算 数量 折扣率 备注
1

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痕迹鉴定;纺织品痕迹鉴定;车轮痕迹鉴定;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痕迹显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包括车辆属性鉴定);车辆速度鉴定;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录音资料鉴定;录像资料鉴定;图片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类;其它痕迹物证类鉴定以及酒精、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鉴定

940000元/年 按实际发生数量 89%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3-17 —— 2022-03-16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甲方在办理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痕迹鉴定;纺织品痕迹鉴定;车轮痕迹鉴定;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痕迹显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包括车辆属性鉴定);车辆速度鉴定;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录音资料鉴定;录像资料鉴定;图片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类;其它痕迹物证类鉴定以及酒精、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鉴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7319070039109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乙方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斷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乙方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甲方。检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

5.2.2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后,须在一个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

5.2.3甲方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三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将报送财政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乙方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发现一起受干扰影响的扣10分,扣完为止。

5.3.2乙方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发现--起违规情况扣10分,扣完为止。

5.3.3乙方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发现-起违规扣10分,扣完为止。

5.3.4乙方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发现一起无资质或资质不符人员扣10分,扣完为止。

5.3.5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发现一起程序不到位扣10分,扣完为止。

5.3.6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未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或未及时报送甲方的,发现一起扣10分,扣完为止。

5.3.7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未按时提供评价报告扣10分,扣完为止。发现一起虚假报告一次扣30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次发现直接解除合同

5.3.8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发现一起违规扣10分,扣完为止。

5.3.9对于乙方的监管,大队一是每季度不定期随机抽查十起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二是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屡教不改的取消定点资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服务时间一般都为正常工作时间,但是不排除特殊紧急情况(非工作时间),响应时间为1小时。

6.2合同期内乙方在检验、鉴定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3甲方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两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和乙方的检验人对样品的检验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经济上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4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由甲方组织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如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如考核不合格则由甲方重新组织招标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6.5合同期内乙方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4如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7.5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305号 地址: 坪塘大道万科白鹭郡17栋201
法定代理人: 凌泽民 法定代理人: 陈萍
委托代理人: 朱磊 委托代理人: 刘永
电话: 0731-88175003 电话: 0731-82908889
传真: 0731-88175003 传真: 0731-829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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