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山西省司法厅
项目名称:智慧司法终端集成项目(一期)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智慧司法终端集成项目(一期)建设主要内容一是硬件设备购置:智慧矫正终端、行政审批系统终端配置、智能语音会议系统、远程会见设备、政法网虚拟化数据平台安全设备、司法考试考生档案采集终端;二是软件系统开发:升级智慧矫正管理系统、司法行政业务系统、司法内部办公系统和远程视频会见帮教平台,新建应急指挥排班管理系统和司法“一张图”系统;三是系统集成:对采购的设备、软件需集成的部分在用户现场进行部署、调试,并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数据等单元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实际可用的平台之中,集成费用包含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分项费用。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06652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一是山西省以“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要求高标准建设数字政府,建设目的与意义,就是要实现“大平台共享、大数据慧治、大系统共治”的格局,基于全省统一的云计算基础设施,建成统一的应用和数据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化服务,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数据协同。统筹建设政务信息系统是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是《山西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92号)提出:建立“一局一公司一中心”管理架构。以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为主体,组建数字政府建设运营公司,承担省直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建设任务,并承接原有非涉密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
三是《山西省级政务云平台建设推进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8〕66号)中提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在政务云平台规划架构下统筹开展”。“省直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提出业务系统所需基础环境、计算资源、网络资源、存储资源、支撑软件需求,由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组织专业力量或会同第三方集约开发建设”。
四是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山西省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单位,是我省云计算和大数据相关地方标准的参与制定者,能够基于现有统一平台,能够提供统一的平台服务,以保持跨部门交换数据的一致性、唯一性、规范性和连续性,提高我省数据共享交换的效率和交换质量,减少跨部门、跨系统开发和对接带来的成本。在与政务云平台衔接和适配及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的方面具备不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鉴于智慧司法终端集成项目(一期)为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45号
三、公示期限
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02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山西省司法厅装备财务保障处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联系电话:0351-6922205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联系电话:0351-4123268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1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信息 |
姓名:张佩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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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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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山西青年职业学院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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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智慧司法终端集成项目(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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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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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山西省司法厅的《智慧司法终端集成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属于省直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山西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92号)文件“建立‘一局一公司一中心’管理架构”的指导思想进行建设。 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是省直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唯一公司,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同意本项目由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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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签字 |
张佩琏 |
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注:本表格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附件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信息 |
姓名:马巨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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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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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山西省国土资源调查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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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智慧司法终端集成项目(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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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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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一、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2号)文件的要求,“以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为主体,组建数字政府建设运营公司,承担省直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建设任务,并承接原有非涉密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同意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同意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同意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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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签字 |
马巨革 |
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附件3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信息 |
姓名:赵国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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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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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山西省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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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智慧司法终端集成项目(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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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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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山西省政务云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是全省云计算和大数据地方标准的参与制定者,能够提供统一的平台服务。同意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进行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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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签字 |
赵国勋 |
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