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柳市互通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重新采购】项目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8/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设柳市互通工程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采购方案
(采购编号:ZC20220515XBFW000601)
(项目编号:JGJZ-LSHT01-QT-017-2022)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
2022年7月
目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邀请书........................................................................................................................... 3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3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
3、报价人资格要求............................................................................................................................. 4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
6、确认............................................................................................................................................... 5
7、联系方式........................................................................................................................................ 5
附件:确认通知.................................................................................................................................. 6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7
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7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8
第三章 材料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10
3.1、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 10
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 11
目 录............................................................................................................................................... 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13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4
三、询比报价表................................................................................................................................. 15
3.1、报价表............................................................................................................................... 15
四、资格审查资料............................................................................................................................. 16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16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17
五、 其它资料.................................................................................................................................. 17
第五章 购销合同格式............................................................................................................................. 18
合同编号:JGJZ-LSHT01-QT-017-2022........................................................................................ 18
第六章 评审办法.................................................................................................................................... 23
第一章 询比采购邀请书
致:(被邀请单位名称)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本次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询比采购项目已列入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采购预算,项目资金来自项目工程计量款,采购人为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本次采购。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设柳市互通工程项目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北部,在甬台温高速公路桩号K1730+239处增设A型单喇叭互通一处,新增互通北距乐清互通约9.1公里,南距大桥北互通约9.7公里。主线改造长度约1.237km。互通连接线起点位于现状柳江路与104国道交叉口,桩号LKO+000。连接线终点位于上跨南湖路处,即岙外村桥第一跨处,桩号LK1+613.5,路线长度1.614km。
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对互通区范围内长约1.24公里主线进行拼宽改建,包括主线拼宽桥2座,分别为荷岙大桥拼宽桥(左幅83m;右幅159.965m)、湖东高架大桥拼宽桥(左幅203m;右幅103m);新建匝道长约2.2公里,匝道设大桥2座分别为A匝道1#桥(261.35m)、A匝道2#桥(290m),分别上跨古运河和甬台温高速,新建匝道收费站一处。新建涵洞1道、通道5道、主线涵洞加长3道。同步建设互通连接线长约1.6公里,连接线设大桥2座,分别为荷岙村桥(570m),岙外村桥(总长276m,本项目实施30m);隧道266m/1座,为连拱隧道。同时包含项目全线路面结构,其中水泥稳定碎石约13.2万吨,沥青混凝土4.9万吨。
2.2、采购类别:服务类(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设柳市互通工程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3、标段划分:共分一个标段。
2.4、采购范围:本次采购设一个合同包,采购范围如下:
合同包件 | 物料名称 | 计量 单位 | 暂估数量 | 使用项目地址 | 预计使用-结束时间 |
TTYWX | 团体意外险 | 份 | 1 |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 | 2022年7月-项目结束 |
注:(1)项目名称: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 ;
(2)送货地址: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浙江交工施工现场;
(3)联系人:李郑,联系电话:15336541273。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根据单位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等,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电子证书,开标现场展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开标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提供任意一种均可。】;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投标单位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转帐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保局、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提供任意一种均可。】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声明函加盖公章】;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②投标人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③供应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报价人可访问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进行供应商注册,无需办理CA。本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管理系统下载方式发放。
4.2、采购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2年8月4日9:00至 2022年8月5日9:00(以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4.3、报价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递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2年8月5日16时00分。采购人将于2022年8月6日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报价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通知。报价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报价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8月6日16时00分;
5.2、报价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报价文件(正本)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在报价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递交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
5.3、电子报价文件(正本)未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上传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将被拒收,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6、确认
被邀请单位在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2 个工作日内前往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jjtgc.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
地 址: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浙江交工施工现场
联系人:李郑
电 话:15336541273
监督部门: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3楼
联系电话:0571-87669555
2022年8月3日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采购的报价邀请书,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报价。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2.1.1 | 采购人 | 名称: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 联系人:李郑 联系电话:15336541273 ;邮箱:823303800@qq.com 地址: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浙江交工施工现场 |
2.1.2 | 材料名称 | 柳市互通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采购方案 |
2.1.3 | 规格型号及数量 | 详见第一章 |
2.1.4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 |
2.1.5 | 是否划分合同包 | £是 R否 |
2.1.6 | 资金来源 | □自筹 R项目计量款 |
2.1.7 | 使用地点及联系人 | 见第一章采购公告下方备注内容 |
2.1.8 | 供货期、交货、验收 | / |
2.1.9 | 技术资料和质保单 | / |
2.1.10 |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评标地点 |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8月6日16时00 分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时间: 2022 年8月8日9时00分 评标地点: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浙江交工项目部 |
2.1.11 | 报价单的填写方式 | 符合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中 “三”询比报价表的要求 |
2.1.12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2.1.1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报价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报价人必须签字;在采购文件规定格式的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
2.1.14 | 报价文件份数及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1、电子报价文件1份(上传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作为报价文件正本。 2、报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 3、报价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
2.1.15 | 构成报价文件的其他资料 | 采购人所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
2.1.16 | 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 | 提交截止时间1天前,不足1天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
2.1.17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评审小组组成:3人以上单数(含3人)。 |
2.1.18 | 中标人确定 | 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由采购人决标。 |
2.1.19 |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浙江交投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jjtgc.com) 公示期限:1日 |
2.1.20 | 保证金 | 1、 报价保证金 R不需要 2、履约保证金 R不需要 |
2.1.21 | 报价文件的组成 | 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3、询比报价表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
2.1.22 | 控制价 | 投标控制价99.8万元。 |
2.1.23 | 支付方式 | 应满足采购文件购销合同的要求。 |
2.1.24 | 合同签订 | 采购人(或使用项目)与最终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 当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采购人有权终止供货合同: 1、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 2、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货; 3、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违反业主原材料质量管控办法等相关规定。 |
2.1.2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3楼 联系电话:0571-87669555 |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2.2.1报价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未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21规定的报价文件的组成资料编制报价文件的;
(2)报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高于控制价的;
(6)报价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材料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的;
(7)报价严重脱离(偏离)市场,产品质量合格性无法保障,恶意报低价的;
(8)在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盖章处,报价人未有效签字或未盖章的。
2.2.2报价人若中标,不得将合同转让或分包给他人,2年内将不得参加集团公司报价,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2.3报价人若中标,自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要求在7个工作日将履约保证金汇缴采购人,并应在15日内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待购销合同履行完毕,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剩余部分30天内无息退还。
2.2.4报价人自行承担参与报价的一切费用。
2.2.5采购文件第五章购销合同为中标人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样本,其中任何条款均对双方有法律效力。
2.2.6报价人应理解采购人有可能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对采购文件等内容作部分修改,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报价人作相应调整。
2.2.7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上就有关询比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报价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报价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2.2.8报价文件份数及报价文件所附证书证要求需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14规定。2.2.9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2.2.10采购人对本采购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土建项目部
日期:2022年7月27日
第三章 材料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3.1、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
序号 | 名称 | 货物要求 | 技术标准 |
1 | 柳市互通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为有效转嫁柳市互通项目施工风险,同时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忠诚度和归属感,达到项目和员工“双赢”局面,项目部需购置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伤残标准符合保险行业赔偿标准即可,供应商需做到24小时及时响应 |
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柳市互通工程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采购询比项目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采购编号:ZC20220515XBFW000601)
(项目编号:JGJZ-LSHT01-QT-017-2022)
正 本
报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三、询比报价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扫描件)放置处 (正、反面)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的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报价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报 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放置处(正、反面) |
三、询比报价表
3.1、报价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结算单价(元/m) | 价税合计(元) | 备注 | ||
| 1 | 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设柳市互通工程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 / | / | | | | | ||
| 价税合计总金额(元) |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元) | |||||||||
承保份额 | (如为共保,请注明共保体组成及份额) | | |||||||||
说明:本报价表须与报价须知、合同格式中的条款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1、结算单价=不含税单价*(1+增值税税率),是包含产品加工成本、利润、运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杂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不含税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2、结算时采用“一票制”结算;当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保留数量变更权。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结算数量以甲方签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不管实际供应数量与预估数量相比偏差有多大,不影响合同的执行。
4、若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以不含税单价为准重新核定结算单价。
报价单位: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报价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本表后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副本、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若有)、行业特许的证照(若有)等 。 | |||||||||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偏离表
序号 | 采购文件的要求 | 报价文件的要求 | 偏离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上述参数由报价人据实提供;报价人认为与采购文件有偏差的内容请填入上表,如无偏差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拒绝报价差异。
五、其它资料
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如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或技术保障承诺书、供货业绩等)(如有)
第五章 合同格式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协议 甲方(投保人):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设 柳市互通工程第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址: 乙方(保险人) 首席保险人: 份额( ) 地址: 共同保险人: 份额() 地址: 共同保险人: 份额() 地址: 共同保险人: 份额() 地址: 为配合甲方的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保障施工、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所列内容。 一、甲方项目名称: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 设柳市互通第TJ01标段项目 二、保险方案 (一)乙方为甲方承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1版)、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期限同甲方施工项目的施工期和保证期。在保险期限内按如下方案承保:
被保险人范围: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 司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设柳市互通工程第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所有施 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包括该工程的项目业主和项目涉及的施工单位(包 括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技术顾问工作人员)等。 (三)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残疾保险责任 本保单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评定的意外伤残事故的赔偿责任。意外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如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附表: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除另有约定外)内实际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可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基本医疗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在门诊治疗者,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十五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4.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基本医疗范围外医疗费用以其对应保险金额为限(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已依据本款第2项另行约定)),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款对应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除外责任: 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猝死、疾病或其他自身身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心脏骤停、呼吸衰竭、急性病突发等外来伤害之外的原因; (五)投保前已有的残疾及其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九)违法施工。 2、 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四)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健康保健治疗、康复疗养治疗和非医疗行为的治疗等; (九)住院治疗的,无医院有效的转院证明而自行转院的。 1)保险人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税险种开专票(税率为6%),免税险种开普票。 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税号:91330000704204001H 银行:建行杭州市吴山支行 账号:33001616235050005643 单位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 电话:0571—87669526 保险费支付方式: 分三期支付: 1:保险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支付保险费的50% 2: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保险费的30% 3: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保险费的20% 发票违约条款: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五)保险期限:自2022年 月 日0时至202 年 月 日24时止。(保险到期后,如工程未完工,经被保险人申报,保险期限可免费延期6个月) (六)理赔服务 1、保险事故的通知及响应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及投保单位或保险经纪人(接到客户报案的情况下) 应及时向乙方报案,乙方应提供及时、便捷、周到、客观的理赔服务。 乙方在处理赔案过程中,就本项目建立理赔绿色服务通道,指定专责理赔负责人员(分公司理赔部副总以上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处理本项目保险期间索赔案件。 2、现场查勘 及时现场查勘: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或经纪人报案电话或书面报案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最迟30分钟)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同时,立即委派专职理赔人员在 2 小时内赶到现场。若乙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可委托监理工程师代理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其定损权限为人民币 3 万元。现场查勘报告及损失情况的书面记录应由乙方与甲方投保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赔偿依据。 若因抢救需要,或乙方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乙方允许并认可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工作。乙方将根据被保险人拍摄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录像或其他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资料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3、赔款支付 甲乙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或前款所述视同乙方对被保险人申报赔款金额无异议的情况,乙方承诺在以下时限内进行赔付:
理赔款赔偿支付给协作队伍、劳务公司或项目部,需要受益人、被保险人签署授权书同意另外支付给劳务公司,拍照留存。本合同为足额投保,不存在比例索赔。 4、预先赔付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受托人(包括投保人)申请下,保险人可以对赔偿金额超过RMB200,000.00元的意外事故进行预先赔付,预先支付金额为赔偿金额的50%。 需提供资料:客户预先赔付申请书、事故证明(由投保单位出具,若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或医疗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申请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益人关系证明与身份证明(死亡案件时需要)、 投保人承诺函。 保险责任明确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5、拒赔通知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如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则应在现场查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 6、赔款到账确认 乙方在按赔偿协议支付完成赔款后,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通知经纪人协助确认赔款到账情况,得到甲方到账反馈后结案。 7、拖延理赔的处理条件 保险公司的赔付应按合同约定的各相关时限进行赔偿,如有拖期,乙方将承担申请索赔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可能因该事项的拖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应自收到合同列明材料起 3 个月内完成赔款的支付,如未完成,从 3 个月起支付申请索赔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七)特别约定 事故报告或证明材料约定:不需要提供安监证明。 三、其他约定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出具的委托书、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的的有关合作业务的承保政策、费率使用、保费缴付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若本协议与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30427173)有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30427173)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过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书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对各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五)被保险人为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公司、协作单位人员,若出险,须提供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与劳务公司、协作单位签订合同的由该被保险人输出的,从事本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在本保单理赔范围内,享受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障。受益人、被保险人签署授权书同意支付给协作队伍或劳务公司,保险人可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到协作队伍或劳务公司账户,授权书拍照留存。 (六)本协议及保险责任自各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四份,乙方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段增设柳市互通工程第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 (签章)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乙方(保险人): 首席保险人: (盖章)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共同保险人: (盖章)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共同保险人: (盖章)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共同保险人: (盖章)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3042717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下同),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照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三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管理或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及施工期间的上下班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已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对应保险责任项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可选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投保人应选择投保基本责任中的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可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只在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选投基本责任、可选责任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才扩展至相应基本责任、可选责任项目保障。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应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保险人对投保人未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条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即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如该标准进行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国家规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除另有约定外)内实际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可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基本医疗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在门诊治疗者,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十五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4.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基本医疗范围外医疗费用以其对应保险金额为限(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已依据本款第2项另行约定)),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款对应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每次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事故免赔天数后,在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内核定实际给付天数。按照实际给付天数与每日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给付天数之和不得超过累计给付天数。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猝死、疾病或其他自身身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心脏骤停、呼吸衰竭、急性病突发等外来伤害之外的原因; (五)投保前已有的残疾及其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九)违法施工。 发生上述情形,且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四)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健康保健治疗、康复疗养治疗和非医疗行为的治疗等; (九)住院治疗的,无医院有效的转院证明而自行转院的。 发生上述情形,且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给付比例、每日给付标准、 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及累计给付天数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其中包含基本医疗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已依据本条款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另行约定))、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日给付标准、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及累计给付天数、每次事故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给付天数最高为6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180天。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收方式,由双方选定一种,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计收; (三)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计收。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或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以二者中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前,工程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停工,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预计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延期,双方重新协商延期事宜。投保人未按时申请延期或保险人不同意延期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限到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增加的,投保人补交相应保险费后,如因此而导致工程延期,保险人不再收取延期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和各期保险费的支付日期(以下简称“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首期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保险费交清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次的保险费。除首期保险费之外,若投保人未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当期保险费。 (三)除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已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不先行补交的,保险人可以扣减已欠交的保险费。如投保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在延长期结束之日起中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效力自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交清之日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延长期为三十天。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人数及被保险人清单。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照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员不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内,保险人对该人员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计收保费的,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人申报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在保险期间内,因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变动,需要增加、减少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的,投保人应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增加时,投保人应在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对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增加的部分补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对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减少的部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人申报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或在保险期间内未如实向保险人申报增加的建筑工程项目面积或施工合同造价,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总面积或施工合同实际总造价超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向保险人申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或施工合同总造价与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总面积或施工合同实际总造价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公安机关、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伤残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住院费用明细;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保险金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除提交本条第(三)款载明的各项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X线片)及病历。 第二十五条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其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可获补偿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为准。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 (二)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高风险运动:指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所、合法运动场所内,被保险人遵照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通过购买有偿服务的方式参与的,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职业、活动。 醉酒: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
第六章 评审办法
1、评审方法
本次采购评审办法为经评审最低价法。
2、评审原则
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审组织
(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组建见报价单位须知,评审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2)评审小组应推举产生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掌握评审进程、编写评审报告等工作,评审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4)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5)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评审程序和内容
(1)熟悉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
(2)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
(3)报价文件的报价评审;
5、评审细则
(1)符合性评审
a、评审小组应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按报价单位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再对所有报价单位的报价资格和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当出现报价相同时,以递交报价文件在前的优先排序(以下程序中出现类似情况时照此进行)。
如评审小组发现报价文件存在采购文件2.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之一的,即可判定该报价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b、否决不合格报价单位后,如有效报价单位不足三家的,评审小组应对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判。如经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可继续评审;如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应否决全部报价。
(2)报价评审
a、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对报价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b、错误的修正
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文字表示的总价为准,计算报价分时不作调整。
当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审小组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报价单位必须书面确认修正价格,承诺如中标接受修正价格为合同签约价。报价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否决处理。
C、评审价的确定
①评审价是以报价人的有效报价的不含税报价作为报价部分评分依据,且考虑附加税影响。即评审价格=不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所有报价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报价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12%。(适用一般计税法)
6、完成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应当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