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4年护路联防(补充)业务外包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ZTSYJCLYW2024-012)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辽宁省2024年护路联防(补充)业务外包采购人为辽宁省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辽宁省护路联防经费,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采购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技术规格书
(一)保证其提供的护路队员能够胜任该项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承担责任。
(二)成交后,选派的护路队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政治可靠,爱岗敬业,服从指挥;
4.遵纪守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
(三)护路队员在上岗前,由业务外包公司组织对护路队员进行背景审查,并报联防管理单位备案留查。
(四)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与护路队员建立劳动关系,办好各种用工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护路队员参保“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发放护路队员的劳动报酬。如因履行服务发生劳动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护路队员上岗前,由业务外包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铁路护路联防作业安全知识、铁路站车相关知识、法律知识、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相关等项目。明确告知联防员周边环境、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等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在岗时业务外包公司要定期对人员进行业务、安全等方面的再培训,如需联防管理单位提供铁路安全相关培训的,应商请联防管理单位给予帮助,业务外包公司员工应自觉接受联防管理单位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联防管理单位有权核查业务外包公司护路队员上岗证和再培训情况。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特殊专业由公安机关开展培训。
(六)业务外包公司应在联防管理单位指导下制定护路队员的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日常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七)设置在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大连、锦州供电段管内的护路队员在联防服务期间应在管理单位指导下,对隐患部位开展流动巡查,主要包括防尘网、苫布,塑料大棚、防晒网、塑料薄膜,锡箔纸、地膜和滴灌带使用和加固情况;垃圾点、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堆放处清理情况;危树(倒伏能够侵入行车限界或设备安全限界的及树枝、树冠与供电设备安全距离不足的树木);沿线轻飘浮物清理捡拾等,其他作业内容按属地联防管理单位要求添加。
(八)应保证在联防服务期间符合下列要求:
1.护路队员在执行勤务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铁路相关规章制度,主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整体形象。
2.应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应严格按照护路联防管理单位认可的作业流程开展工作,并应爱惜护路联防管理单位设备、设施,若因业务外包公司护路队员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业务外包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4.应对合同履行期间雇佣的护路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设施损坏等一切损失负全责,并对因联防员不当行为给护路联防管理单位带来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含律师诉讼费、起诉费和法律责任)。
5.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护路联防管理单位相关规定对护路队员进行管理,业务外包公司应要求护路队员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出退勤,采用ai远程刷脸打卡管理,并遵守护路联防管理单位规章制度和质量要求。
6.应要求护路队员在提供服务期间服从管理,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牟取私利。
7.对其护路队员在提供服务期间造成护路联防管理单位、第三方或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8.业务外包公司及业务外包公司护路队员应当对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护路联防管理单位商业秘密及护路联防管理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九)应对护路联防管理单位因生产需要增加临时性、短期性护路联防业务予以配合。
- (十)业务外包公司应与联防管理单位合署办公,负责护路联防日常管理工作。合署办公人员应遵从护路联防管理单位指导,配合护路联防管理单位开展考核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业务外包公司应制定护路联防工作管理办法及岗位考核办法,并商请护路联防管理单位指导。业务外包公司提供护路联防服务应接受护路联防管理单位监督考核。
- (十一)业务外包公司要与沿线村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护路队员中选拔熟悉当地环境、能够协调联系地方政法部门和村屯的人员作为网格员。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积极发动村屯人员力量,及时发现、报告、处置铁路沿线各类安全隐患,协调化解路地矛盾纠纷。
(十二)业务外包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遵守辽宁省护路办、沈阳局集团公司和联防管理单位相关制度办法。
附件 护路队员分布表 |
||||||||||
序号 |
巡防管理单位 |
所属市 |
所属乡镇(村) |
所属线路 |
里程范围 |
重点异物源种类 |
人员数量 |
时间(月) |
工作量 |
|
1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沙河镇 |
秦沈线 |
K366+837 |
地膜 |
1 |
2 |
2 |
|
2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前所镇 |
秦沈线 |
K338+000m-K339+200 |
锡箔纸 |
1 |
2 |
2 |
|
3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沙河镇 |
秦沈线 |
K363+540-K363+787 |
锡箔纸 |
1 |
2 |
2 |
|
4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网户乡 |
秦沈线 |
K358+132-K358+869 |
锡箔纸 |
1 |
2 |
2 |
|
5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高岭镇 |
秦沈线 |
K341+400-K341+800 |
锡箔纸 |
1 |
2 |
2 |
|
6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前所镇 |
沈山线 |
k403+900 |
驱鸟带 |
1 |
2 |
2 |
|
7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前所镇 |
沈山线 |
k403+400 |
驱鸟带 |
1 |
2 |
2 |
|
8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前所镇 |
沈山线 |
k403+150 |
驱鸟带、锡箔纸 |
1 |
2 |
2 |
|
9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高岭镇 |
沈山线 |
k400+600 |
驱鸟带 |
1 |
2 |
2 |
|
10 |
锦州供电段 |
葫芦岛市 |
高岭镇 |
沈山线 |
k400+276 |
驱鸟带 |
1 |
2 |
2 |
|
11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刘店村 |
沈大线 |
k136+300-k138+100 |
锡箔纸 |
1 |
2 |
2 |
|
12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盖店村 |
沈大线 |
k140+330-k142+500 |
锡箔纸 |
2 |
2 |
4 |
|
13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万家岭村 |
沈大线 |
k142+500-k143+890 |
锡箔纸 |
1 |
2 |
2 |
|
14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盖店村 |
沈大线 |
k139+000-k143+090 |
锡箔纸 |
1 |
2 |
2 |
|
15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北瓦房店村 |
沈大线 |
k147+700-k150+200 |
锡箔纸 |
3 |
2 |
6 |
|
16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老爷庙村 |
沈大线 |
k153+050-k154+500 |
锡箔纸 |
1 |
2 |
2 |
|
17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李刘沟村 |
沈大线 |
k153+050-k154+500 |
锡箔纸 |
1 |
2 |
2 |
|
18 |
大连供电段 |
大连市 |
腰屯村 |
沈大线 |
k154+600-k156+600 |
锡箔纸 |
1 |
2 |
2 |
|
19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大连市 |
太阳街道 |
沈大高速线 |
k101+100-k110+100 |
锡箔纸 |
3 |
1 |
3 |
|
20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大连市 |
闫店乡 |
沈大高速线 |
k110+100-k118+100 |
锡箔纸 |
3 |
1 |
3 |
|
21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大连市 |
永宁镇 |
沈大高速线 |
k118+100-k129+200 |
锡箔纸 |
4 |
1 |
4 |
|
22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大连市 |
土城子乡 |
沈大高速线 |
k129+200-k133+500 |
锡箔纸 |
3 |
1 |
3 |
|
23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大连市 |
李官镇 |
沈大高速线 |
k133+500-k142+100 |
锡箔纸 |
3 |
1 |
3 |
|
24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营口市 |
归州办事处 |
沈大高速线 |
k144-k148 |
锡箔纸 |
2 |
1 |
2 |
|
25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营口市 |
芦屯镇 |
沈大高速线 |
k185+823-k185+953 |
锡箔纸 |
2 |
1 |
2 |
|
26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营口市 |
沙岗镇 |
沈大高速线 |
k186+190-k186+474 |
锡箔纸 |
||||
27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营口市 |
沙岗镇 |
沈大高速线 |
k186+974-k187+175 |
锡箔纸 |
||||
28 |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
营口市 |
沙岗镇 |
沈大高速线 |
k189+298-k189+400 |
锡箔纸 |
||||
合计 |
|
|
41 |
|
62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2.提供具有省级公安机关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3.在近三年内(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企业有省级或铁路局集团公司护路联防组织所属单位铁路线路巡防、联防任务的业绩,提供相关的合同及对应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告。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半年时间内均可),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 经营记录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
(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5)未被辽宁省或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6)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7.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黑名单”,不存在辖内失信的情形。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先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缴纳国铁采购平台年度会员服务费或单次项目使用费。
文件工本费按项目收取为200元人民币(与所投包件数量无关),同一项目编号文件工本费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因项目流标、废标等情况重新组织开标谈判时无需再次缴纳。
在文件获取前将文件工本费汇至本公告7.2项中的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项目编号,不接受个人汇款,缴纳后不予退。
支付完成后应到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https://bid.95306.cn/)提交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在公告>采购公告>查看详情/文件购买按要求录入缴费凭证),由财务人员核验通过后即可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在参与的项目中>招标文件)下载采购文件及其他谈判资料。
4.2本项目接受网上文件获取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9日8:00时起至2024年10月24日8:00时(北京时间)止。如遇项目流标等情况,请按文件获取截止后收到的短信提示,重新参与。未在上述指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者,将无法获取采购文件,同时不具备参与本项目谈判资格。
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转8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
4.3谈判保证金金额
A01:400元,汇款账户信息见本章第7.2款,汇缴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项目编号及所投包号。
4.4购买采购文件后,除采购人答疑、补遗时间截止日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投标外,比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 要求,将在物资年度供应商信用评价中扣分1分/次。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即公布首次报价时间,下同)为2024年10月29日9时00分,地点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一层101开标大厅。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等媒介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采购人相关信息
采 购 人:辽宁省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
项目立项人:郭海彬
立项人电话:13889264026
技术咨询人:董志伟
技术咨询人电话:15840413241
现场踏勘相关说明:在需要情况下,投标外包公司可与各线路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具体联系人如下:
沈阳高铁基础设施段 联系人:王汉 联系电话:15040239301
大连供电段 联系人:姜楠 联系电话:18840809286
锦州供电段 联系人:孙健 联系电话:13842998195
7.2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联系人:国经理
电话:15998275548 024-62080884(项目经理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时-11时,13时-16时,如上述时间无人接听请以短信或邮件形式留言。)
电子邮件:253012933@qq.com
开户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账号:3301002209249050332
财务科长:024-62080700
文件工本费财务联系人:024-62080841
投标(谈判、履约)保证金财务联系人:024-62080847
开具工本费、服务费发票联系人:024-62080841
备注:文件工本费发票自行扫码开具,请认真填报开票信息,核实准确后“申请开票”。服务费发票为电子发票,由财务科开具后通过投标人报名邮箱发送至各投标人,如有问题请联系财务科。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 采购业务外包明细表
采购业务外包明细表
序号 |
包件号 |
业务外包项目名称 |
业务类别 |
计量单位 |
工作量 |
不含税投标最高限价(单价/元) |
开具发票税率(%) |
备注 |
1 |
A01 |
辽宁省2024年护路联防(补充)业务外包 |
|
人次 |
62 |
3645 |
5 |
服务费差额征税5%(税率) |
交付期及交付地点:2024年11月1日,铁路沿线,具体地点由联防管理单位指定。
交货条件及状态:按投标承诺完成合同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