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岑溪市汇信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林 职务:法人
地址:岑溪市义州大道105号
邮编:543200 电话:18277437966
岑溪市汇信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北京时间
一、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招标文件P24,价格分30分。事实依据为本次招标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分为30分,违反了价格分占总分的比重不得低于50%的规定。……”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次项目采购内容为空气能热水器设备、学生架床等设备,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设置30分价格分为合理且合法要求。综合上述,贵公司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二、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2:质疑“招标文件P24-26页:二、评分办法第2、第3、第4、第5点,分档由评委打分。事实依据为因无细化的评审因素,这样的打分办法主观性、随意性大,违反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次项目为采购空气能热水器设备、学生架床,采购内容有空气能热水器设备、学生架床等设备,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与评审因素相对应的量化评分,每一项的评分要求、细则、差异化都表述的已很清楚,请投标人详读招标文件。综合上述,贵公司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三、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3:质疑“招标文件P5页第2项号 10P空气能热泵机组 ▲单台机组三相交流电源380V,额定输入功率:≦9KW,额定制热量:≧40KW,标准环境产水量:≧ 860L /h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排他性可能。事实依据为参与起草 国家标准号GB/T21362-2008(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的“广州从化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空气能均不能达到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
答复:1、国家拟定的测量标准是行业的一个准入门槛,采购人在此基础上择优而取无可厚非。2、根据市场调查:中广欧特斯、普瑞斯顿、生能、派沃等三种以上品牌都满足此次采购参数要求,并且这些品牌都积极的参与国家大型“煤改电”项目。贵公司应该对行业多了解,并非只有贵公司所认知的品牌才是大品牌。综合上述,贵公司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四、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4:质疑“招标文件P7页 二、床架部分:1.立柱:①采用≥ 40mm *
答复:1、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床架管材部分等于或优于国家标准,外观尺寸美观及安全,适用于学校使用。2、根据采购人对市场的了解此类管材在国内市面上普遍使用,管材在各大管厂如:聊城全通管业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宝益特钢有限公司、聊城市盛涛钢材有限公司等都可以采购,且在淘宝网上搜索均能采购到项目需求的床架管材,经咨询客服也均可按时生产及供货。综合上述,贵公司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五、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5:质疑“招标文件P23页第五 ② 点规定需提供2015~2017 年度审计报告,事实依据为审计报告对私营企业并非强制,现在很多公司根本就没有做审计”
答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贵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有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劳动保障机制,请贵公司自己详细研究是否有能力满足本次项目需求。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标文件,列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合情合理且合法要求。综合上述,贵公司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如质疑人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地址:岑溪市大中路51号5楼。联系电话:0774-8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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