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三院护理院)空气源热泵设备维修及更换配件进行院内招标询价采购
金额
4.3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1/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三院护理院)空气源热泵设备维修及更换配件进行院内招标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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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三院护理院)空气源热泵设备维修及更换配件进行院内招标询价采购
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采购编号: 市三院-2022-01
二零二二年元月肆日
目 录
一、询价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采购合同
四、采购清单
一、询价公告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三院护理院)空气源热泵设备维修及更换配件进行院内招标询价采购
欢迎各公司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市三院-YC2022-01(预算4.3万元)
2.招标项目名称及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价(元) | 数量 | 合计:元 |
1 | 谷仑压缩机 | 2台 | ||
2 | 主机电路板 | 3块 | ||
3 | 主机传感器 | 7个 | ||
4 | 四通阀 | 3套 | ||
5 | 电子膨胀阀 | 3个 | ||
6 | 冷煤417A加密 | 1套 | ||
7 | 电焊,铜管 | |||
8 | 红外线传感器与集成器 | 1套 | ||
9 | 维修工人费用 | 人 | ||
10 | 税 | |||
合计: |
3.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生产(经营)本次招标采购货物等相关经营范围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性要求;
特别提醒: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质用于资格审查: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纳税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近半年任一月份缴纳税收的凭据(增值税或营业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投标单位应按上述资格审查要求,提供合格的资质证明文件并装订成册单独密封,开标时交于招标方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4.评标方法和原则:最低评标价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标书获取及保证金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元月7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提供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联系信息)到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资产管理科进行报名登记。
6.开标地点: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六楼会议室。
7.投标文件投送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 元月 7日16:00(北京时间)
8.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宜春市中山西路195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陈文标 付光辉
联系电话:18270562259、 13970563878
9.采购监督部门: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监察室 0795-3203329
10.采购信息发布、补充、变更、修改平台: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网站
本项目采购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均在以上网站发布,不再电话通知。请各拟竞标人密切关注。
2021年1月4日
二、投标人须知
本次实行询价采购,为保护采购人及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采购质量,请各投标人熟知以下全部内容。
一、质量要求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有良好信誉及售后服务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保修卡、中文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售后服务要求。
二、投标文件必须提供的内容
1.投标函;
2.资质证明;
3.投标项目数量价目表;
4.售后服务承诺书;
5.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承诺。
6.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二份,分别注明正本、副本。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直接参加投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无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的;
2.逾期送达的;
3.无相关经营范围的;
4.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四、定标人的确定
以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价,以提出最低价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五、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认定及优惠
1.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1.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本项所称货物、服务不包括使用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微型企业参加采购投标时,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型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型企业认定有效证明的,视作不具备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未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作不具备监狱企业条件。
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在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六、本项目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4.如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需提供所在清单页的复印件或截图。
5.对产品符合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除外)、环境标志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
七、本次投标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此次招标报价除货物价格外还包括送货、安装、运费以及后续服务费用。
三、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四、院内采购合同
甲方(采 购 人):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乙方(中 标 人):
甲、乙、双方根据2021年 月 日举行的 询价采购项目(编号:市三院-2021-26)开标结果,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达成本合同。
一、中标商品清单及中标金额: 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规格及参数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1 | ||||||
合计 | 合计大写人民币: | ¥ 元 |
二、乙方售出的货物必须附有合法齐全手续以及厂家随商品附带的说明书等资料及物品,并指定为 2021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产品。
三、商品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保证条件和期限
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制造标准和环保要求。乙方按国家及生产厂家提供的质保期和质保内容提供质保。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换或者退货,并承担其费用,保修期外的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售后服务:
⑴全方位技术支持;
⑵每季度定期现场回访;
⑶7*24小时电话响应,维修电话: ;
⑷维修响应时间在1小时内赶到故障现场;
⑸ 24小时内解决故障;
⑹提供相应技术文档;
⑺按厂家承诺实行“三包”。
⑻乙方承诺的其他售后服务。
五、送货时间:
乙方应按签定合同后7天内将所售商品交付甲方使用。
六、送货地点:
送货上门,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运送到位,交货地点为:宜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方式
交货时甲方按国家标准、中标商品清单、货物验收通常惯例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八、付款方式
在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九、违约责任
甲方无理由拒收商品,乙方可向甲方索赔违约部分 10% 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可向甲方索赔逾期付款每日付款 0.5% /日的违约金。
乙方提供与合同不符的商品,甲方有权拒收,并可向乙方索赔违约部分 10% 的违约金。
十一、因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江西省宜春市技术监督局裁定,败诉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违约条款所列内容予以赔偿。
十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乙 方: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开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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