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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湖南省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60MW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保险公开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第一部分 项目介绍
工程名称:祁阳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
工程地点: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
工程内容: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本项目所在地太阳能资源较稳定,适于进行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本工程装机容量本期60MW,同期建设一座 110kV 升压站,东安石期市镇光伏发电项目(另一项目)接入该升压站后,2个项目打捆送出至老山界220KV变。本光伏电站项目规划装机容量为60MW,共安装655Wp的高效单晶硅双面组件124740块,198台300kW型组串式逆变器。项目总容量直流侧为81.7047MWp,交流侧容量为60MW。本项目总容量直流侧为81.7047MWp,交流侧容量为60MW。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将系统分为18个4.53915MW光伏发电单元。光伏组件全部采用固定支架安装,固定倾角为 14°。本项目建成后,25年的总发电量约为201525万kW.h,年平均发电量8061万kW.h,首年等效有效利用小时数为1049h,25年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为987h。
合同工期:165日历天。
合同金额:人民币119,635,167.92元(不含增值税)。
第二部分
保险方案
一、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明细表
工程名称:祁阳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
工程地点: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
工程内容: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本项目所在地太阳能资源较稳定,适于进行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本工程装机容量本期60MW,同期建设一座 110kV 升压站,东安石期市镇光伏发电项目(另一项目)接入该升压站后,2个项目打捆送出至老山界220KV变。本光伏电站项目规划装机容量为60MW,共安装655Wp的高效单晶硅双面组件124740块,198台300kW型组串式逆变器。项目总容量直流侧为81.7047MWp,交流侧容量为60MW。本项目总容量直流侧为81.7047MWp,交流侧容量为60MW。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将系统分为18个4.53915MW光伏发电单元。光伏组件全部采用固定支架安装,固定倾角为 14°。本项目建成后,25年的总发电量约为201525万kW.h,年平均发电量8061万kW.h,首年等效有效利用小时数为1049h,25年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为987h。
合同工期:165日历天。
合同金额:人民币119,635,167.92元(不含增值税)。
第二部分
保险方案
一、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明细表
险种类型 |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投保人 |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 1.发包人:祁阳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2.承包人: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项目管理公司,设计方,监理方,和/或外部专家和/或顾问和/或子顾问和/或上述被保险人(1),(2)和(3)所进入的任何个人或公司,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和/或合同以及所有工作,活动,准备工作等; 4.融资方(如有)。 注:上述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 |
项目名称 | 祁阳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 |
项目地点 | 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 |
保险标的地址及范围 | 祁阳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永州东安县井头圩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它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辅助工程、配套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堆放地、加工地、预制地以及上述地域之间的运输途中。以上区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保险期限 | 1.建筑安装期:165日历天,自投保的次日零时起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并全部移交项目业主之日止。 2.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3.如果被保险工程未能按计划工期完工,则建筑安装期保险期限免费扩展6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费用,但被保险人需提前向保险人做书面通知。如果6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被保险人需及时申报并按照日比例基础补缴保费。(延期保费=加费延长承保天数÷未延长前保险期限总天数×总保费)。 |
保险金额 及赔偿限额 |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 1. 物质损失部分: 保险金额:人民币119,635,167.92元 注: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按照项目施工合同中合同额进行足额投保,投保人已按上述投保金额缴付保险费,出险时必须足额赔付。 2. 第三者责任部分 保险期内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80万元。 注: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免赔额/率 | 1. 适用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海啸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3)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 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 (1)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人身伤亡:无免赔。 |
附加条款 | 1. 错误与遗漏条款 2. 违反条件条款 3. 施工变更条款 4.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5. 交叉责任条款 6. 放弃代位求偿扩展条款 7. 放弃对业主、设计单位、勘探单位及承包商求偿权条款 8. 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条款 9.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10.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11. 清理费用扩展条款 12.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13. 灭火费用条款 14. 急救费用条款 15.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16.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17. 工地访问条款 18.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19. 不使失效条款 20.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1.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22. 重大过失条款 23.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24. 保证期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25. 原有建筑物和周围财产条款 26. 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27. 渣土运输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28.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29. 地面下陷条款 30. 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 31.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32.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33. 不受控制条款 34.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35. 自动升值条款 36.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37.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38.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39.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40.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41.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42. 预防措施条款 43. 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 44. 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45. 管理费用条款 46. 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47.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48. 安装试车条款 49.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50.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51.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
特别约定 | 1.保单效力优先约定 本保单所载之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基本条款之间如有冲突,则以排序在前者为准,当特别约定、附加条款之间有冲突时,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为准。 2.足额支付赔款特别约定 本保险单明细表内列明的保险金额是以总承包合同签约价扣除税金确定,保险人应视为整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进行足额投保,出险时保险人必须足额进行赔付。保险人不得以工程未决算,工程实际造价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有可能不足额投保为理由,延缓处理保险赔案、拖延支付赔款、扣留赔款或进行比例赔付。 3.工棚、库房赔偿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因火灾、暴风、洪水、暴雨直接或间接造成本项目施工单位的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单独适用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人民币2万元。 4.临时设施及主体工程偿付原则的特别约定 (1)工程的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它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住所均为本保险标的,并视为足额投保,不因明细未单独明确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出险后按其重置价值进行赔偿理算。 (2)本工程发生保险事故,修复方案以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的方案为准。 5.周转性材料和模板赔偿处理约定 双方约定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等属于周转性材料,对一次性使用周转性材料和异性模板,如未使用前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后发生损失,则不予赔偿,对重复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和标准模板,则计算其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其重置价值的80%。 6.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 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7.施救费用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如损失将要发生,如不采取适当行为,损失的发生将不可避免,则属于施救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明确索赔材料特别约定 (1)保险公司应在不影响事故致损原因的判定、受损部分数量的认定和对应单价的核定基础上,尽可能简化索赔资料的构成。 (2)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或公估公司查勘人员应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商议确定该案件索赔资料构成。 (3)涉及自然灾害的案件时,已在公共媒体进行过公开报道的,可不提供气象证明、水文证明。 9.第三者责任事故处理特别约定 保险人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人参与事故调解,如果保险人不能派人参与,则应及时对事故的处理给出积极的书面处理意见。如果保险人不提供书面处理意见,则不得对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合理的赔偿协议和协调结果提出异议。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如在处理过程中经由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参与协调事故,最终的保险赔偿金额以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协调的金额为准。 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确定后,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赔偿处理方式:(1)由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证据后将保险赔款赔付给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可书面要求保险人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10.损失理算人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工程出险时双方对于事故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或报损金额超过50万元时,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聘请由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指定的公估公司协助认定损失责任和金额,委托公估人的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如选定的保险公估公司不在保险人的公估名单中,将依据保险人B类公估公司标准计算公估费。 11.赔偿基础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本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赔偿,不论以修理、修复或重置的方式,保险人同意赔偿受损财产部分恢复至受损前状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用、建筑费用、安装费用、运输费用和必须的税费等),但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该部分财产保险金额的120%。 12.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须采取措施改变施工区域内及邻近区域环境的原有状态,在遵守原设计方案、承包合同或临时更改、调整的方案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的基础上,仍因自然灾害导致施工单位所采取的措施排泄量及疏通量不足、支撑力度不够、防护措施不完善等,而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13.装卸、运输责任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或租用的车辆(包含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在进行与被保险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应优先使用机动车辆相关保险进行赔偿,赔偿不足额或无法覆盖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14物料运输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采购的材料物资等到达工地指定地点或仓库后的卸车、仓储以及从仓库到施工现场的二次运输及存储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15.地上建筑开裂责任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 一、被保险人建造本保险单承保工程,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等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构筑物的“倾斜、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责任免除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上述“倾斜、开裂”指建/构筑物发生倾斜和/或裂缝至倒塌(包括全部或部分倒塌)之间的任何损失程度。 二、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对于“一栋独立建筑物”,无论损害事故次数有多少,均视为一次事故损害。 三、本条款项下责任免除: (1) 拆除中之建/构筑物,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建/构筑物,或保险单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建/构筑物的损失; (2) 任何间接损失,包括建/构筑物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3) 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倾斜、开裂; (4) 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之建/构筑物。 四、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临近建/构筑物之倾斜、开裂或倒塌,发现临近建/构筑物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或安全设施移动、减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之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16.预付赔款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坏或灭失,如责任基本明确但短时间内未能结案,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及损失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在接到建议的15天内先行支付初步核损赔偿金额的 50%给被保险人。 17.及时查勘约定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被保险人直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以约定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后,兹经双方同意,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时,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必须在 24 小时之内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查勘,确定损失。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或承诺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到达保险事故第一现场进行查勘,或因事故现场抢险的需要,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公司协商即可着手抢救、处理、修理或恢复,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在事后应尽可能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损失照片或影像资料或文字记载。 18.他人恶意破坏责任约定 本保险承保因他人的恶意破坏、妨碍、非法侵害、干扰或阻挠施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9.盗窃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 “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对于公安机关立案超过3个月仍未侦破的案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赔付。待案件侦破后,保险人可向相关方追偿。 20.试车期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承保的试车期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试车期间,无论是连续试车还是分段试车、分批试车、试运行,直至项目最终全面验收完成并交付使用时为止。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地区) |
争议解决 | 如发生保险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向投保人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保费支付 | 于正式保单及发票签发后30个日历日内支付。 |
保险费率 | 综合费率为 ‰ |
保险费 | 保险费=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执行条款 | 银保监会报备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出单及保费发票 | 保险人应在接到出单通知后24小时内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险单及保险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投保人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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