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210.6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7/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07-129
预算金额210.6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招标联系人蔡春阳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蔡春阳35968030
中标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10.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07-129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 2106000.00元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58号8-10楼、B1层B1101、B1201、B1202、B1203、B1204、B120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 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 项目内容包括职工门急诊、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飞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津贴、公共高额住院等保险服务。 | 组建专业化的团队,按照保险范围、条件及相关内容,快速响应理赔,提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组建专业化的团队,按照保险范围、条件及相关内容,快速响应理赔,提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秦宝燕,陆鹏,林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苍梧路381号
联系方式:54336196、543361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359680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春阳
电 话:35968030
附件信息:
e1e6b51263f44c3eaf1022454cc7bbd9_end.doce1e6b51263f44c3eaf1022454cc7bbd9_end.doc
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采购人)委托,拟对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编号:2022-07-129,预算编号:0022-W10278,项目总金额:2106000元。)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洽谈,并签订合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
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日期:2022-07-18传真:35968054电话:35968030联系人:蔡春阳邮编:200082
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贵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协商通知书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附件:
6、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5、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已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5.服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00号4.服务要求:组建专业化的团队,按照保险范围、条件及相关内容,快速响应理赔,提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采购内容:项目内容包括职工门急诊、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飞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津贴、公共高额住院等保险服务。1.采购项目名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质检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采购需求
1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106000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10.质量保证期:/9.履约保证金:不收取8.付款条件: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保单及相关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按照实际投保人数统一结算的全部合同款。7.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五、报价文件的内容提交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请贵单位于2022-07-2609:30(北京时间)前按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四、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地点详见附件4。三、合同条款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赔偿限额承诺及说明表》;(2)《保费单价报价分类明细表》;(1)《报价一览表》;1.商务响应文件应由以下部分组成:报价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9)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本项目的,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8)提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6)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5)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2)服务方案(格式自拟):b.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包括重大疾病保障种类的数量和疾病类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a.基本责任响应情况、扩展责任响应情况、理赔程序、理赔时效、理赔权限等内容;保险方案(格式自拟):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0)核心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监管评级材料。
(6)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项目组织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格式自拟);(5)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4)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3)项目负责人情况表;b.增值服务内容:为采购单位及采购单位职工提供的健康、医疗、在线理赔等额外增值服务内容。a.各阶段服务实施安排、重点难点应对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2.保费单价报价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飞机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津贴、公共高额住院等保费、其他费用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1.供应商应按照保费单价(*元/人/年)进行报价,保费单价的报价应为绝对值,供应商应当注意保费单价报价不随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采购人拒绝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六、报价要求(8)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7)《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结果确定后,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八、采购结果通知定于2022-07-2609:30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进行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协商,请贵单位委派相关授权代表携带有效法人委托书、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准时出席,并在协商时对报价文件进行解密。七、解密与协商3.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按预估投保人数计算的总价填报最终报价,总价=保费单价×1170(预估投保人数)。
采购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联系人:蔡春阳传真电话:35968054联系电话:35968030联系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附件1:传真:电话:54336196、54336130联系人:林艳、姜怡邮编: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00号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我___(姓名)系注册于_(地址)的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单一来源协商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提交报价文件、参加协商谈判、变更或撤销报价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照片一面) |
传真:电话:邮政编码:日期:身份证号码:供应商公章:住所: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说明:(1)供应商按保费单价报价,最终按实际投保人数结算服务费;项目名称:报价一览表附件2:日期:
供应商名称: | |||
主要标的名称 | 保费单价(元) | 预估参保人数 | 总价(元) |
1170 | |||
合计 | (元) | ||
总报价(大写) | (元) | ||
报价说明:上述总报价的供货范围详见我单位的本次报价文件。 |
保费单价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日期:年月日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2)总价=保费单价×1170(预估投保人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按总价报价。
赔偿限额承诺及说明表(2)供应商应在上表中列明保费单价的各分类费用组成。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项目名称: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报价费用 | 备注 |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报价费用 | 备注 |
1 | 飞机意外伤害 | ||
2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
3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
4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
5 | 住院津贴 | ||
6 | 公共高额住院 | ||
保费单价合计 |
说明:供应商对已确定的基本保障内容,可提高赔偿限额;也可以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保险项目并配套填写赔偿限额。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基本责任 | ||
保险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赔偿限额、免赔额、赔付比例 | 投标供应商承诺赔偿限额及说明 |
飞机意外伤害 | ||
门急诊医疗保险 | ||
住院医疗保险 | ||
重大疾病保险 |
扩展责任 | |
保险项目 | 赔偿限额 |
住院津贴 | |
公共高额住院 | |
… | |
… |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包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
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包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职业资格 | 进入本单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 |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用户情况 | ||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4 |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附件3:(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用户评价情况等,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说明:(1)近三年指:从解密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
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合同双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服务)合同书格式合同条款附件4:
联系人: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甲方(委托人):
联系人: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乙方(受托人):
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帐号:开户银行:
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二、合同主要要素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3“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1.2“合同金额”系指[PO_合同金额说明]
2.2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整)。组建专业化的团队,按照保险范围、条件及相关内容,快速响应理赔,提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2.1.2服务要求项目内容包括职工门急诊、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飞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津贴、公共高额住院等保险服务。2.1.1服务内容乙方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6其它: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4服务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00号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2本合同书;
4.1.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4.2.2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权利瑕疵担保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3.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4.3.2乙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定期验收。4.3.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3验收与检验4.2.4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2.3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保单及相关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按照实际投保人数统一结算的全部合同款。5.2付款方式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1合同金额五、服务费用的支付4.3.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双方权利义务本项目不收取。六、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5.3税费
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7.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7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1.5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7.1.4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7.2.7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7.2.6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
8.1保密八、保密及廉洁条款7.2.1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7.2.11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9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0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7.2.8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8.2廉洁8.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1.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9.1知识产权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十、违约责任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9.2所有权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十一、不可抗力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12.1合同终止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1.1违约终止合同
12.2合同中止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2破产终止合同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合同变更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
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签约各方: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十五、其他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盖章)(盖章)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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