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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新都区机关幼儿园健康教室视觉环境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4202100340)”的质疑答复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1/1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14202100340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张夏伟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先生028-8390217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关于“成都市新都区机关幼儿园健康教室视觉环境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4202100340)”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9 14:21

质疑人: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联系人:张夏伟

联系电话:18602552957

被质疑人: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1幢16层2号

联 系 人:张先生、徐女士

联系电话:028-83902173

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成都市新都区机关幼儿园健康教室视觉环境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4202100340)”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1月24日向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书面质疑函,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截止2021年11月02日,包含质疑人在内共20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获取了招标文件。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11时00分在“政采云”上组织了本项目开标、评标活动,共10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采购活动。本项目于2021年11月1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二、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认为评分过程存在不公正,评分标准不一,评分结果恶意扣分;质疑事项2:认为本项目招标采购流程和结果不合法,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

三、质疑答复

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及时抄送采购人,并对以上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1,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明细表,现对贵公司扣分情况及扣分原因进行说明:

1.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项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贵公司提供的LED教室灯尺寸为1195mm,未达到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1项灯具尺寸长度应≥1200mm的要求,此小项技术参数负偏离扣2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中LED教室灯要求提供优质照明光环境认证,贵公司提供的是教室健康照明光环境认证,此小项技术参数负偏离扣2分。故,本项共两项参数不满足。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该项扣4分。

2.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项履约能力评分项第2点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LED教室灯进行管控设计,并达到:①可以通过无线控制每盏灯的开关;②可以获取灯具相关状态;③可以整体控制开关和管理运行模式。全部满足得3分。说明: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组网和无线通讯的功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电子印章),并提供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按照以上三点的设计内容进行实施建设的承诺函,否则不得分。”第3点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LED教室灯进行运行设计,并达到:①可实现智能调光;②环境光发生变化时,每盏灯根据环境的变化,自动调光,且承诺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按照以上两点的设计内容进行实施建设的。全部满足得3分。说明: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组网和无线通讯的功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电子印章),并提供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按照以上两点的设计内容进行实施建设的承诺函,否则不得分。”

贵公司仅提供了以上两点的承诺函,未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组网和无线通讯的检测报告证明,未能满足履约能力第2点和第3点的要求,故两项均不满足。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该项扣6分。

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项建设方案部分,第6点提供的光环境改造的检测报告中有5个(第16、第17、第18、第19、第20个)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依据不一致,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该项扣1.5分。

4.综合评分明细表第6项售后服务方案部分,第2点要求:“售后服务质保期,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1分,满分3分。说明: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电子印章)。”贵公司仅在投标文件中描述了质保期为六年,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的承诺函,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该项扣3分。

5.综合评分明细表第7项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部分,贵公司无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故该项扣2分。

综合本项以上5点,贵公司共计扣分16.5分,技术商务得分53.5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占比30%,贵公司投标报价得分27.86分,经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审后得分为81.36分,综合得分排名第五。

本项目已于2021年11月1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依法必须公告的内容已发布,信息发布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认为评分过程存在不公正,评分标准不一,评分结果恶意扣分的质疑事项依据不充分。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我公司针对四川众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明荣、大股东牟君,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中国庭审公开网”后,均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具有行贿犯罪的生效裁判,亦无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根据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该判决书并未判决四川众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或其相关人员具有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质疑人现有材料不能认定四川众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该公司提供的针对“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另,质疑人质疑四川联视瑞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四川众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陪标,故意报价最高的质疑事项为质疑人臆测,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实施,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不公正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以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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